辽宁中环检测公司- 13028289208 CMA认证 检测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固定污染源监测、土壤、固废、危废、公共场所卫生、噪声及振动、微生物等 http://www.lnzhonghuan.com 中环监测是专业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主要检测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固定污染源监测、土壤、固废、危废、公共场所卫生、噪声及振动、微生物等。 Sat, 27 Jul 2024 14:29:17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人员信息 Sat, 27 Jul 2024 14:29:17 +0800 优爱文化以崇尚科学、崇尚知识、专业态度和专业精神为其思想内核,又具有深厚的人文特征,表现方式凝重、内敛、不张扬、戒浮躁,重视口碑效应。具体体现在协和人身上就是科学严谨的作风、浓厚的人文传统与学术的包容性。正如董炳琨老院长所说,协和精神,追求其渊源,则是两大主意识流汇合的结晶。一是忠于科学的事业精神,一是忠于人民的奉献精神。




undefined


Welcome To Maker Cloud    ——   


学习经历:1980年至1986年,就读于北京医科大学,1986年获医学学士学位;1986年至1991年,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以及北京协和医院攻读博士学位,1991年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职务经历: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在美国进修做博士后研究。曾任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及兼任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药理研究中心主任。现任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兼临床药理研究中心主任。



undefined


张抒扬副院长    ——   


学习经历:1980年至1986年,就读于北京医科大学,1986年获医学学士学位;1986年至1991年,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以及北京协和医院攻读博士学位,1991年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职务经历: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在美国进修做博士后研究。曾任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及兼任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药理研究中心主任。现任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兼临床药理研究中心主任。

]]>
发展历程 Sat, 27 Jul 2024 14:29:17 +0800 优爱文化以崇尚科学、崇尚知识、专业态度和专业精神为其思想内核,又具有深厚的人文特征,表现方式凝重、内敛、不张扬、戒浮躁,重视口碑效应。具体体现在协和人身上就是科学严谨的作风、浓厚的人文传统与学术的包容性。正如董炳琨老院长所说,协和精神,追求其渊源,则是两大主意识流汇合的结晶。一是忠于科学的事业精神,一是忠于人民的奉献精神。

 


 

2016    ——    何群书记来我院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017    ——    善行天下 温暖患儿”慈善募捐月活动,团队有多年丰富的建站经验


]]>
企业文化 Sat, 27 Jul 2024 14:29:17 +0800 中环检测精神 — 严谨、求精、勤奋、奉献

 

“严谨、求精、勤奋、奉献”精神是辽宁中环检测的核心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精髓。中环文化以崇尚科学、崇尚知识、专业态度和专业精神为其思想内核,又具有深厚的人文特征,表现方式凝重、内敛、不张扬、戒浮躁,重视口碑效应。具体体现在协和人身上就是科学严谨的作风、浓厚的人文传统与学术的包容性。中环精神,追求其渊源,则是两大主意识流汇合的结晶。一是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事业精神,一是严谨、求精、勤奋的奉献精神。



舞弊举报

    为规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我公司内审部受公司董事会 委托,负责管理舞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公司任何员工及利益相关方(如顾客、供货商以及合作机构等)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举报范围

    a) 收受贿赂或回扣
    b)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c)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d)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f)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g) 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邮箱:13002@qq.com


]]>
关于我们 Sat, 27 Jul 2024 14:29:17 +0800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认证和备案的检测机构,具备CMA认证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公司以公正、客观、科学、准确的数字来表述生态和环境问题。公司 建立综合性的环境检测联合实验室,主要受企业和政府委托,开展水质(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和废水的检测,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废气的检测,土壤的检测、噪声和振动的检测以及固废和污泥的检测等。

 

具备的能力

 

      辽宁中环监测,具备开展水质(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和废水的检测,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废气的检测,土壤的检测、噪声和振动的检测以及固废、危废和污泥的检测等。


        中环监测在努力发展中,基于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先后为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政府部门服务,通过不断的完善,随需应变,为环保事业提供应用服务解决方案,以准确、科学的检测结果、快捷的反馈、优质的服务和共享共赢的经营理念,赢得了客户的认可。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声明
 
     中环监测公司和全体成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将为客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作为质量方针。

    严格遵守作业程序、执行检验检测/校准规程和标准,客观出具检验检测/校准结果,不受来自商业、财政等方面的干扰和行政人员的干预。对客户的技术、资料、数据以及其它商业机密严格保密,绝不用客户的技术和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绝不参加任何有损判断独立性和检验检测/校准诚信度的活动。

]]>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现将《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8日


]]>
生态环境部召开2023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5月5日至6日,生态环境部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2023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安全,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方向,提供了强大动力。近年来,全国环境应急战线同志们克服各种困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持续加强应急准备,不断提升应急能力,切实强化应急值守,妥善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牢牢守住了环境安全底线。

  会议强调,当前我国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长期存在,突发环境事件诱因复杂、量大面广,新问题新挑战交织显现,社会关注度高,环境安全压力大,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同时,基层应急力量薄弱、信息迟报瞒报、技术物资支撑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

  会议要求,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切实将捍卫环境安全作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严格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科学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快“南阳实践”落地生效,不断完善环境应急制度机制,加快提升环境应急基础能力,持续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和部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
生态环境部一周要闻(4.23—4.29)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生态环境部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第一期读书班开班

  4月24日,生态环境部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第一期读书班开班。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主持开班式并讲话。>>>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2.生态环境部党组举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第一期读书班

  4月24日至26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举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第一期读书班,重点学习研讨《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二卷,认真研读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参加读书班并主持集中交流。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参加读书班并作交流发言。中央第三十四指导组组长姚增科出席集中交流并作指导讲话。>>>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3.生态环境部党组召开会议

  4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主持召开部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暨纪检工作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部2022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报告》。>>>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4.生态环境部与国家航天局签署关于深化卫星遥感应用的战略合作协议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航天局在京签署关于深化卫星遥感应用的战略合作协议。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国家航天局局长张克俭出席协议签署仪式并讲话。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董保同,国家航天局副局长徐占斌代表双方签署协议。>>>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5.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会见保尔森基金会主席

  4月26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京会见美国前财政部长、保尔森基金会主席亨利·保尔森。双方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碳市场建设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6.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生态文明分论坛在福州举行

  4月27日至28日,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生态文明分论坛在福州举行。在以“加快数字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的分论坛上,发布了30个全国数字生态文明优秀案例,有关政府、地方、企业等代表作主题报告。>>>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7.第五届中新环境政策对话会在京举行

  4月27日,第五届中新环境政策对话会在京举行。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新加坡永续发展与环境部常任秘书罗家良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词。>>>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8.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召开新任职部管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

  4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召开新任职部管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部党组成员廖西元出席会议并讲话。>>>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9.2023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在云南召开

  近日,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在云南省召开。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核安全局局长董保同视频出席会议并讲话。>>>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10.生态环境部公布2023年1—3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1—3月,全国地表水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6%,同比下降0.4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11.生态环境部发布5月上半月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

  5月上半月,全国大部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受沙尘天气影响,京津冀、长三角区域中北部、苏皖鲁豫、汾渭平原中北部、湖北、内蒙古西部、甘肃、宁夏、陕西中北部部分城市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京津冀大部、河南中北部、山东西部、新疆南疆部分时段可能出现严重污染。>>>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12.生态环境部召开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4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举行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王志斌出席发布会,介绍生态保护监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更多内容,点击阅读


]]>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辽宁省调研入海河流总氮管控与治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3月24日至2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辽宁省葫芦岛市,调研入海河流总氮管控与治理情况。他指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要遵循陆海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规律,加强监测溯源,厘清责任,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总氮等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建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近年来,辽宁省坚持将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作为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重点任务,推动近岸海域水质持续改善,但部分入海河流总氮问题仍较为突出。25日,黄润秋一行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赴葫芦岛市连山区调研连山河流域总氮等污染治理情况。连山河干流34.4公里,流域面积169.44平方公里,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入渤海。经分析,连山河总氮污染来源复杂多样,主要为畜禽养殖、农业种植和城乡生活源等。

image.png

       黄润秋来到连山区锦东村、刘台子村和钟赵屯村,调研河道周边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在锦东村,黄润秋询问连山河上下游水质情况,在泥泞的河道上步行察看排污管网维护及河道垃圾清理情况。在刘台子村,黄润秋驻足河道边、登上污水井台,察看排污管网设置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现场扫描二维码了解连山河一级支流东官沟河雨污混合排污口相关公示信息。在钟赵屯村,黄润秋随机到沿河居民家中走访,了解当地群众对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需求,还通过无人机察看村内沟渠垃圾堆放情况。调研发现,漫水桥附近河道两侧排污管网渗漏积水,生活垃圾清理不彻底。龙王庙桥附近东官沟河河道两侧生产生活垃圾堆积散落,污水井位处河道内且井口高度较低,汛期极易导致河水倒灌进入污水管道或污水溢流入河。锦东村、钟赵屯村均存在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和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黄润秋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坚持精准治污,全面开展河道污染溯源,认真查清污水来源和去向,找准污染症结,从源头上加强治理。要科学设计排污管网,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置排污口,加强排污管网检修维护,确保管网排水畅通。要从细从实加强河道垃圾清理,务必做到干净彻底,杜绝藏污纳垢,严防生活污水及垃圾随河入海。要坚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以粪污、餐厨、洗涤污水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完善收运处理体系,积极回应群众所想所盼所急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image.png


image.png

       黄润秋来到连山区新地号村、喂牛场村调研了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走入养殖户询问察看养殖规模和畜禽粪污收集处理情况。调研发现,新地号村邻近河道的小养殖场畜禽粪污随意堆积,未收集处理。喂牛场村大量垃圾侵占河道,畜禽养殖场紧邻河道建设,无“三防”措施,棚舍未实施雨污分流。黄润秋强调,要压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加强现场调研和日常巡检,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止垃圾乱堆乱放,推动建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机制。要促进种养平衡,引导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变“污”为“宝”,既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又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双赢。

       黄润秋还来到连山区沙河营村,走入田间地头调研农业种植面源污染防治情况,询问了解当地农作物种植结构、化肥农药使用和地膜回收利用情况。调研发现,沙河营村存在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大量堆存于河道两侧及河道内等情况。黄润秋指出,要引导农户按标准正确选用地膜,探索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回收利用和处理水平。要坚持科学种植、精准施肥,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实现农业绿色转型。

      黄润秋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始终保持战略定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升城乡居民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决不能失之以宽、失之以软。要加强宣传教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不断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辽宁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健陪同调研。

  

      生态环境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办公厅主任田为勇陪同调研。生态环境部机关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辽宁省葫芦岛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参加有关调研。


]]>
专家解读 | 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统筹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鼓励再生水利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2021年1月,发展改革委会同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重点工程,要求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形成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做法。经前期申报和评审,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正式公布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一、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内涵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是指达标排放的尾水经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进一步改善后,在一定区域统筹用于生产、生态、生活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不同于常规的单个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点对点的再生水回用模式,《试点方案》强调的是从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等环节,即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按照再生水生产和利用平衡、人工湿地净化与调蓄能力匹配的原则,合理安排区域再生水生产利用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充分循环利用和高效配置。通过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的有机结合,实现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

  区域再生水的循环利用,一方面能够减少缺水地区的水资源消耗量,转变区域内城市和工业企业的高耗水发展方式,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同时也能够显著减少区域内污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再生水调蓄库塘、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建设能够改善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提高水环境容量,增加湿地面积,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作,还可以在缺水地区形成一个个大水面,通过沿河环湖生态修复,有效提高周边人气,甚至带动低价值空间形成新的经济隆起带,显著提升周边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加强区域统筹协同,破解再生水供需时空矛盾

  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传统的再生水回用模式多在企业内部、距离相近的企业之间或小范围局域内,易发生再生水供需时空不均衡、回用规模和效率难以提高等问题。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强调区域统筹,在区域尺度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协同推进城市污水厂、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库塘、再生水管网等建设,建立区域尺度再生水调配体系;加强部门沟通,做好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破解再生水生产与回用在区域尺度上不平衡的难题;将水生态环境工程与水利工程有机结合,通过再生水调配体系联合调度,实现区域内再生水的充分循环利用,增加区域内水资源总量,提升区域尺度再生水高效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明确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定位,确保水质改善功能发挥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只承担水质改善任务,不应作为直接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的治污设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应因地制宜地建设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其设计规模应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再生水利用和调配能力相匹配。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尾水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系统中净化后,再进入再生水调蓄库塘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管网系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建设,应满足土地审批、防洪评价等项目建设要求;应明确工程设施的运维主体,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落实运维资金,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行。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及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为名,违规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三)构建再生水调配体系,支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依托低洼地带,在充分调查论证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试点城市应进行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统筹再生水的生产、调配、利用等环节,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完善再生水管网设施,将再生水纳入城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农业灌溉等用途。鼓励新建城区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网,有序推动再生水利用;鼓励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设施运营单位合作建设再生水管网,签订再生水利用合作协议。未纳入区域再生水调配体系的管网工程或闸坝工程,不在《试点方案》的支持范围之内。

  (四)强化水质监管,保障区域再生水利用安全

  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水质水量监测,严格过程管理和末端监管,确保水质安全可控;对于纳入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或企业排水,进行严格评估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污水处理厂和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营管理,防止有害物质进入到再生水调蓄库塘内。再生水出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Ⅴ类标准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可享受试点支持政策。加强再生水调蓄库塘环境管理,防止再生水水质恶化,特殊用途再生水利用应经进一步处理以满足相应用途水质要求。

  (五)完善再生水政策,确保工程长效稳定运行

  试点城市政府应着力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健全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考核权重,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量认定范畴。《试点方案》支持试点城市将符合条件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申报国家相关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建设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生态环境部党组召开会议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主持召开部党组会议,传达全国两会精神,这也是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建校90周年庆祝大会暨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指示。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列席会议。


会议指出,这次全国两会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盛会。会议的胜利召开,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凝聚为国家意志,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全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是党心所向、民心所盼、众望所归,充分体现了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生态环境部系统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今年全国两会精神,一要深刻认识过去一年和五年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充分彰显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雄辩证明了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有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协力、顽强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出现的各种风险挑战。二要深刻领会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把高质量发展要求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优化和倒逼作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高质量发展守牢底线、提供支撑服务保障。三要深刻领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切实肩负起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历史使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四要深刻理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性,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定改革信心和决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运行管理,不折不扣完成相关改革任务。五要深刻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不断谱写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新篇章。


会议要求,生态环境部系统要把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激扬奋进力量,大力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工作、全面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全力完成好年度目标任务,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建校90周年庆祝大会暨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重要讲话,回顾总结了中央党校90年历史成就和光辉业绩,围绕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作了全面深刻阐述,是指引新时代党校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加强生态环境部党校工作,在新征程上不断开创部党校工作新局面。部党校要始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党校姓党,坚持党性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好锤炼党性的“大熔炉”、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建言献策的思想库作用,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加强理论教育培训、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培训,为全面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提供支撑保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60年来学雷锋活动的显著成效,深刻阐明雷锋精神的永恒价值,对新征程上更好弘扬雷锋精神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提供了根本遵循。生态环境部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大力推进部系统学雷锋活动。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学雷锋活动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丰富拓展学雷锋活动的平台载体,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长效化。要将学雷锋活动与推进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学雷锋活动先进典型,引导更多人参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促进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风尚。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赵英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部党组成员廖西元,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董保同出席会议。


生态环境部核安全总工程师,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机关各部门、应急中心、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部分处级干部列席传达学习全国两会精神。


]]>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公开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公开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作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文件要求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如附件。

1、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表.jpg

2、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jpg

3.1、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CMA证书.jpg

3.2、证书附表.pdf

4、承诺书.jpg

5、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及联系方式.jpg

6、互联网信息公开网址.jpg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辽阳市曙光镇峨眉村

    公示时间:20211015-20211111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辽阳永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1015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pdf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pdf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3.pdf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4.pdf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5.pdf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6.pdf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7.pdf

辽阳永新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8.pdf


                                                                                       


]]>
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调试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调试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进行调试公示,内容如下:

建设地点: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陈家村

建设单位: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调试间:20211021-2022120

联系人:杨洪泽

联系电话:13904977527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
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竣工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竣工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国务院第682号令)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竣工时间公示如下:

建设地点: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陈家村

建设单位: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竣工时间:2021108

联系人:杨洪泽

联系电话:13904977527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辽宁三丰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08日

]]>
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辽阳县辽鞍路东(蔡庄收费站南100米)

公示时间:202183-2021830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填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

                                               2021年83

附件1: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pdf

附件2: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pdf


]]>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

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

公示时间:202185-202191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

20210805


1、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2、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3、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4、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5、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6、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7、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8、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9、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0、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1、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2、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3、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4、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5、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6、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7、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18、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验收报告.pdf




]]>
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改造项目调试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改造项目调试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改造项目》进行调试公示,内容如下:

本项目位于灯塔市张台子镇八棵树村666号,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受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委托,编制《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并于201912日取灯塔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意见,文号为灯审批[2019] 2号

因企业经营负盈利,故于2019年11月-2021年3月停产。于2021年4月1日恢复正常生产。现对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改造项目进行二次调试公示。

调试日期:2021年4月1日-2021年9月25日

 

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

2021331


]]>
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调试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

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调试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进行调试公示,内容如下:

本项目位于辽阳县辽鞍路东(蔡庄收费站南100米)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受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司委托,编制《智能流量调节阀与特大型液控蝶阀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并于201692日取得辽阳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意见,文号为辽县环审[2016]18号

项目开工时间:20161010

项目竣工时间:201971

项目调试时间:2019725-20191210

 

 

辽阳给排水设备阀门有限公

2019724



]]>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恢复赤铁矿选矿车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恢复赤铁矿选矿车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在对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恢复赤铁矿选矿车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恢复赤铁矿选矿车间工程

建设地点: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弓矿选矿厂

公示时间:202177-202183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恢复赤铁矿选矿车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pdf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

                                     2021年07月07日


]]>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15-8

公示时间:2021628-2021723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验收报告(1).pdf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验收报告(2).pdf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验收报告(3).pdf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验收报告(4).pdf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28日

                                            



]]>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 钢结构件生产项目调试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

钢结构件生产项目调试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进行调试公示,内容如下: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鞍钢厂内南部厂区,辽宁金铖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委托,编制《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24449日取得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的批复意见,文号为鞍行审批复环[2021]34号。

项目开工时间:202154

项目竣工时间:202197

项目调试时间:202168-202199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

         202168


]]>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设备调试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设备调试公示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15-8

辽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受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委托,编制《沈阳宝

盛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1216日取得沈阳市浑

南生态环境分局的批复意见,文号为沈浑南审字[2020]96号。

项目开工时间:20201220

项目竣工时间:2021115

项目调试时间:2021119-2021718


                                                                                        沈阳宝盛文化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19日

]]>
《海城恒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3万吨泵机壳项目》设备调试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海城恒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3万吨泵机壳项目》设备调试公示

   《海城恒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3万吨泵机壳项目》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中小镇中小村沈阳中科

生态环评有限公司受海城恒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编制《海城恒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3万吨泵机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1227日取得海城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意见,文号为海环保函发[2019]206号。

项目开工时间:202076

项目竣工时间:2020920

项目调试时间:2020930-2021729


                                                                                                          海城恒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30日  

]]>
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球团竖炉生产线改造项目竣工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球团竖炉生产线改造项目竣工公示

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球团竖炉生产线改造项目》已竣工,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行竣工公示。

项目建设单位: 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  

项目施工单位: 迁安市春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项目竣工时间为:   20210601日    

 

 

灯塔市精诚金属有限公司

     20210601


]]>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公开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公开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作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文件要求向

社会公开基本信

息,如附件

1、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jpg

2、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CMA证书.jpg

3.1、附表3 1页-10页.pdf

3.2、附表 11页-18页.pdf

3.3、附表19页-26页.pdf

3.4、附表27页-32页.pdf

3.5、附表33页-37页.pdf

4、承诺书.jpg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pdf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

                                                   2021年02月01日

]]>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委托辽宁金铖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

对其进行公示。

项目名称: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钢结构件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钢结构制作厂

建设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内南部厂区

联系电话:15004122444

1.1、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10.pdf

1.2、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1-20.pdf

1.3、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21-30.pdf

1.4、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31-40.pdf

1.5、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41-50.pdf

1.6、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51-60.pdf

1.7、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61-70.pdf

1.8、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71-80.pdf

1.9、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81-90.pdf

1.10、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91-100.pdf

1.11、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01-110.pdf

1.12、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11-120.pdf

1.13、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21-130.pdf

1.14、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31-140.pdf

1.15、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41-150.pdf

1.16、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51-160.pdf

1.17、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61-170.pdf

1.18、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71-180.pdf

1.19、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_181-185.pdf

2、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安装分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pdf


                                                                    2021年04月15日

]]>
重污染过程陆续消散,初三后空气质量有望全面改善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牛年新春,全国多地出现污染过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尤为突出。29日,生态环境部与中国气象局联合会商,春节前期和前半段全国大气扩散条件总体较差,多地区会出现污染天气过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尤为严重,北京市也会出现一次较重的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发布预警提示,要求各地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联防联控,减少污染排放。各地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减排措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外,江苏、辽宁、内蒙古、黑龙江、四川等地也相继启动,共61个城市启动橙色预警,6个城市启动黄色预警。北京市也于211日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减轻污染影响,起到了“削峰降速”的作用,截至目前,除太行山山前城市和关中地区维持重污染外,全国其他地区基本恢复优良,部分城市轻至中度污染。

  由于春节前就遭遇大范围持续静稳小风、逆温高湿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起始浓度偏高,从210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已经有多个城市达到重度污染级别,北京市于除夕中午达到重度污染水平,并持续到夜间。在这个起始浓度下,叠加除夕夜间至初一凌晨烟花爆竹燃放影响,污染程度必然加重。1119时-126时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段,5个城市小时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廊坊市持续时间最长,达9个小时。北京市在121-7时共7个小时时间内达到严重污染水平。由于缺少大范围强冷空气活动,且偏东风较强,区域目前整体仍处于中至重度污染,太行山和燕山交接处城市受传输影响,均处于重度污染,需要等13日夜间才有好转。

  春节期间,社会活动水平下降,一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排放下降明显,为什么依然污染频发?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柴发合作出解答:

  主要原因在于重污染行业排放量仍在高位。我国经济运行持续稳定恢复,进入2021年,主要行业保持较快速度增长,如1月份粗钢产量增加20%以上,全国发电量同比增加25%,火力发电量也大幅增加,电煤消费同比增加20%左右。春节期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活动大幅减少,部分工业企业也停工停产,总体上全社会污染物排放量较平时有所减少。但火力发电以及钢铁、焦化、有色、石化、煤化工、玻璃、制药、农药等行业,因生产特性、工艺装备等,均必须连续生产,而这些行业又是污染排放大户,大量不可中断工序持续生产,污染物排放仍处于高位。

  烟花爆竹燃放的短时影响极大,在今年的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极高的污染物浓度滞留时间很长。通常,我们可以用PM2.5CO的浓度比值作为指标,评价烟花爆竹燃放对PM2.5污染的贡献,这样可以减少一部分气象因素的影响。同时结合燃放高峰时段的站点浓度和PM2.5烟花爆竹示踪组分(钾离子、镁离子等)浓度的变幅综合分析。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看,今年除夕夜间至初一凌晨(1119时-126时),北京、保定、石家庄等城市烟花燃放对PM2.5贡献约占20%~40%PM2.5中钾离子、镁离子浓度是非燃放时段的10~30倍左右。北京市部分站点污染峰值期,两小时内,钾离子浓度增加79倍、镁离子增加17倍。初一凌晨,全国近20%的城市出现部分站点PM2.5瞬时浓度“爆表”情况。从历史数据观测看,每年除夕夜到初一凌晨,这种爆发性增长非常明显。尽管各地均出台了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但燃放量依然不可忽视。通过噪声观测,今年北京市烟花燃放集中时段(18时至次日4时)10小时噪声均值为57.6分贝,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说明今年燃放较去年偏多。同时,冬季采暖排放量也是刚性需求。这几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成效明显,但是东北、内蒙以及山西和河北北部城市尚未纳入改造范围,供暖的主力依然是各类燃煤设施以及农村地区散煤型煤小炉具、生物质等等,总体排放量依然较大。

  气象条件有多不利?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桂海林来解答:

  春节期间的重污染过程,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扩散条件是近年来除夕最差的一年。地面处于低压辐合区,湿度偏大,持续时间长。

  从29日白天起,华北地区总体就开始受弱偏南风控制,扩散条件转为不利,排放的污染物持续向北传输并累积。同时,相对湿度逐渐升高,到211日(除夕),白天日均相对湿度超过60%,有利于SO2、NOx等气态污染物向颗粒物二次组分转化。

  211日夜间至12日凌晨,全国多地出现静稳小风、高湿大雾的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太行山-燕山交汇地自211日白天起就持续处于风场辐合区,近地面至950百帕处存在强烈逆温,大气扩散条件极端不利。不利气象条件下,区域内的污染物向低压辐合区汇聚,叠加除夕夜间至初一凌晨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影响,空气质量整体维持重污染水平,并出现短时严重污染。

  空气质量什么时候能够好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首席预报员王威表示:初三有望改善,春节后期总体良好

  北方地区在冬春季节的雨前和雪前期间,由于低压、高湿、静稳等气象特征,容易出现大雾伴随重污染天气。当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正处于降水过程前的高湿状态,体感较差。预计初三有所改善。

  北京市空气质量有望于2月13日(初二)夜间到14日白天改善,13日白天预计维持中-重度污染水平。随着这次冷空气来临,在污染物清除的同时,还可能伴随着春节后的第一次降水过程。但在冷空气和降水过程抵达前,湿度接近饱和,有大雾天气,叠加前期高浓度影响,PM2.5浓度将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实际感官较差。14日至春节假期结束,空气质量基本维持优良水平。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改善时间稍晚,13日区域中南部仍受弱风、高湿及逆温综合影响,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仍以中-重度污染为主,部分城市可能出现短时严重污染。14日受东北方向冷空气影响,天津及河北中东部污染形势有所改善,河北南部、山东西部和河南北部城市受上风向污染传输影响,可能出现中-重度污染。15-17日,区域受空气过境影响,整体扩散条件较为有利,预计区域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区域中南部部分城市可能出现轻度污染。

  从全国看,13-14日,气象条件较为不利,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大部和华北北部以良-轻度污染为主,东北、西南大部以轻-中度污染为主,华北中南部以中-重度污染为主。受烟花爆竹燃放影响,上述地区空气质量可在原基础上提高1-2级。15日,扩散条件整体转好,东北大部、华北北部、华东南部、华南南部、西南大部空气质量优良,华北中南部、华东北部、华南北部和西北大部以良-轻度污染为主,华东北部和两湖地区可能出现中度污染,新疆局地受沙尘影响可能出现中-重度污染。

  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各地科学应对,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解除预警。


]]>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天津市反馈督察情况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天津市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0年12月15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21年2月5日向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反馈。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反馈会采取视频方式,由天津市市长廖国勋主持,督察组组长焦焕成通报督察报告,天津市委书记李鸿忠作表态发言。赵英民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天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天津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天津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着力”作为指导纲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天津市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理旧账,补短板,逐步探索实践“扩容量、控增量、减存量”的生态环境治理路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实施七里海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七里海湿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担纲领衔生态环保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出台“河、湖、湾长”等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实现对16个区督察全覆盖,并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督察,不断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大力实施“1+8”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开展煤、工业、车、尘、新建项目“五控”治气,稳步推进25个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和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控源、治污、扩容、严管“四措”治水,消减主城区2.88平方公里污水管网空白区和12.23平方公里雨污合流片区。开展陆海统筹减污、生态保护修复、风险防范“三招”治海,对12条入海河流实施“一河一策”治理,近岸海域水质大幅改善。

  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保护工程,着力构筑首都东南“生态护城河”。加强生态屏障建设,为京津冀再添“城市绿肺”。编制实施渤海整治修复规划,提升153公里海岸线生态功能。推动优化结构布局,为高质量项目腾笼换鸟。实施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一批智慧科技类企业快速成长、航空航天产业快速增长、现代服务业持续壮大。

  天津市高度重视此次督察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截至2021年1月底,督察组交办的2917件群众举报问题已基本办结,其中责令整改715家;立案处罚220家,罚款1247.76万元;立案侦查9件,拘留146人,约谈35人,问责49人。

  督察指出,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对标中央要求、对标人民期待、对标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仍然存在差距和短板。

  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推进不够有力。天津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认识不深,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用力不够,工作出现反复,全市工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运输结构偏公问题依然突出。在煤炭消耗量较大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不顾国家煤电规划建设风险红色预警,先后投运3台煤电机组,外受电比例从2017年的26.04%下降至2019年的23.39%,在京津冀地区垫底。全市六大高耗能产业在第二产业中的比重由2017年的33.5%上升至2019年的35.4%。全市铁路专用线钢铁运输量占比不足50%,未达国家要求;华电国际天津开发区分公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进展滞后,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

  对控煤减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在提前完成“十三五”煤炭消费量控制目标后,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力度减弱,不再下达减煤任务,2019年除9家主力燃煤电厂外,其他规上企业煤炭消费量较2018年增加44.06万吨,对当地大气治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未严格管控供热企业煤炭消耗情况,仅简单汇总统计,数据严重失真。东丽区供热站大毕庄分站2017年上报耗煤量比实际耗煤量少20%;东丽区新立花园供热分站弄虚作假,伪造台账应付督察。落实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放松要求,市发展改革委把关不严,集中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大量燃煤锅炉应关未关。

化解“园区围城”矛盾工作滞后。全市314个工业园区治理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但截至督察时,应整合的园区还有3个未完成,应撤销取缔的园区还有41个未完成。已完成整合的112个园区,有22个未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文件,9个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部分已建成设施还存在收集管网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担当不够。天津市城管委责任传导不到位,对垃圾渗滤液处置等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老大难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依然很大。全市8个大型垃圾填埋场共积存渗滤液约144万吨。大韩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问题虽经多次督办,但整改责任一直落实不到位,问题久拖不决。场内垃圾渗滤液已积存26万吨,部分渗排周边水沟,环境风险突出。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不到位,第一轮督察交办的群众举报有183件整改不力或问题反弹。

  二是污染防治攻坚战还存在薄弱环节。应于2019年12月前完成的7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综合整治,仍有2家未完成。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前完成5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但8月才进场施工。VOCs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控不到位,3000余家涉VOCs排放企业中,超六成普遍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现场抽查发现,宝坻区鼎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三和众诚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唐官屯储油库等均存在VOCs收集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新增项基本信息公开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公开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作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文件

要求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如附件: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表.jpg

2、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jpg

3、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CMA证书.jpg

4.1、证书附表 1页-10页.pdf

4.2、证书附表 11页-18页.pdf

4.3、证书附表19页-26页.pdf

4.4、证书附表27页-32页.pdf

4.5、证书附表33页-37页.pdf

5、承诺书.jpg

6、联系人及互联网公开网址.jpg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01日


]]>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视频出席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 “应对气候变化”分论坛并致辞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月27日,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应对气候变化”分论坛以视频方式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并致辞。

 黄润秋指出,气候变化是全球经济面临的重大风险,塑造低碳、韧性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命题。1月25日,习近平主席出席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并发表特别致辞,就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紧迫全球性问题提出中国方案,引起热烈反响。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未来,同舟共济、团结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最有力的武器。

  黄润秋强调,中国一直是气候行动的积极推动者和坚定践行者。截至2019年底,中国已提前超额完成2020年气候行动目标,为强化气候行动奠定坚实基础。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此后又在多个重大国际场合反复重申,并强调要坚决落实。2020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中国国家自主贡献一系列新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列入中国2035年远景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2021年重点任务之一,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作出明确部署。这一系列行动,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决心,有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深度融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黄润秋指出,气候变化是全球经济面临的重大风险,塑造低碳、韧性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世界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命题。1月25日,习近平主席出席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并发表特别致辞,就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紧迫全球性问题提出中国方案,引起热烈反响。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未来,同舟共济、团结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最有力的武器。

  黄润秋强调,中国一直是气候行动的积极推动者和坚定践行者。截至2019年底,中国已提前超额完成2020年气候行动目标,为强化气候行动奠定坚实基础。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此后又在多个重大国际场合反复重申,并强调要坚决落实。2020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中国国家自主贡献一系列新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列入中国2035年远景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2021年重点任务之一,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作出明确部署。这一系列行动,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决心,有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深度融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
生态环境部通报2020年12月和1-12月全国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态环境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了2020年12月和1-12月全国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一、地表水

  (一)总体情况

  2020年12月,194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4.6%,同比上升7.0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0%,同比下降1.8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图1  2020年12月全国地表水水质类别比例

  2020年1-12月,194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3.4%,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6%,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

图2  2020年1-12月全国地表水水质类别比例

  (二)主要江河水质状况

  2020年12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8.7%,同比上升6.9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9%,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其中,西北和西南诸河,长江、珠江、松花江流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为优;淮河、黄河和辽河流域水质良好;海河流域为轻度污染。

图3  2020年12月七大流域和西南、西北诸河及浙闽片河流水质类别比例

  2020年1-12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7.4%,同比上升8.3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2%,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其中,西北诸河、浙闽片河流、长江流域、西南诸河和珠江流域水质为优,黄河、松花江和淮河流域水质良好,辽河和海河流域为轻度污染。

图4  2020年1-12月七大流域和西南、西北诸河及浙闽片河流水质类别比例

  (三)重要湖(库)水质状况及营养状态

  2020年12月,监测的110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78.2%,同比上升8.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3.6%,同比下降3.2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99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库)中,中度富营养的5个,占5.1%;轻度富营养的14个,占14.1%;其余湖(库)未呈现富营养化。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中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丹江口水库水质为优、中营养;洱海和白洋淀水质良好、中营养。与去年同期相比,滇池水质明显好转,太湖水质有所好转,巢湖和洱海水质均有所下降,丹江口水库和白洋淀水质均无明显变化;滇池营养状态有所下降,太湖、巢湖、丹江口水库、洱海和白洋淀营养状态均无明显变化。

  2020年1-12月,监测的112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76.8%,同比上升7.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5.4%,同比下降1.9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110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库)中,重度富营养的1个,占0.9%;中度富营养的5个,占4.5%;轻度富营养的26个,占23.6%;其余湖(库)未呈现富营养化。其中,太湖和巢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丹江口水库和洱海水质为优、中营养;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与去年同期相比,洱海水质有所好转,太湖、巢湖、滇池、丹江口水库和白洋淀水质均无明显变化;滇池营养状态有所下降,太湖、巢湖、洱海、丹江口水库和白洋淀营养状态均无明显变化。

  (四)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

  参加排名的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覆盖2050个国控断面(其中1940个为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110个为入海控制断面)。2020年12月,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林芝、河源和崇左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30名),东营、庆阳和铜川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0名)。2020年1-12月,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柳州、桂林和张掖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30名),铜川、沧州和邢台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0名);营口、吕梁和东莞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30名),铜川、东营和海口市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0名)。详细见附表1~附表6。

  二、环境空气 

  12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7.7%,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6%;PM10平均浓度为7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O3平均浓度为7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1%;SO2平均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3%;NO2平均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7%;CO平均浓度为1.4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7%。

  1-12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7.0%,同比上升5.0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3%;PM10平均浓度为5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O3平均浓度为138 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8%;SO2平均浓度为1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1%;NO2平均浓度为24 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CO平均为浓度1.3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1%。

图5  2020年1-12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各级别天数比例

图6  2020年1-12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六项指标浓度及同比变化

  12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4.0%,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7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2%。1-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3.5%,同比上升10.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5%。

  北京市12月优良天数比例为100.0%,同比上升19.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5.6%。1-12月,优良天数比例为75.4%,同比上升9.6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5%。

  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6.7%,同比下降6.1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0.3%。1-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5.2%,同比上升8.7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6%。

  汾渭平原11个城市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6.0%,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3%。1-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0.6%,同比上升8.9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7%。

  12月,168个重点城市中,乌鲁木齐、安阳和临沂市等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并列倒数第20名);厦门、福州和舟山市等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20名),见附表7。

  1-12月,168个重点城市中,安阳、石家庄和太原市等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并列倒数第20名);海口、拉萨和舟山市等城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20名),见附表8。包头、哈尔滨和银川市等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20名);肇庆、东莞和佛山市等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好(从第1名至第20名


]]>
生态环境部党组召开会议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和研讨班精神。部党组书记孙金龙主持会议。他强调,要从“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入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理论、历史和现实逻辑,认真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倒逼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列席会议。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气势恢宏、内涵丰富,科学分析了进入新发展阶段的理论、历史和现实依据,系统阐述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新要求,深刻阐明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攻方向,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的“开年第一课”,为我们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谋划推动“十四五”和2035年远景目标任务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会议强调,生态环境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和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核心要义和战略考量,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一是要紧紧围绕进入新发展阶段,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中,找准生态环境保护的坐标与定位。坚定不移落实“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这个总要求,把“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科学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是要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把降碳摆在更加突出优先的位置,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上马,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三是要紧紧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保障作用。持续推进“三线一单”落实落地见效,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把握好时、度、效,不断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同时,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构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四是要紧紧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力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风险,加强核安全监管,强化生物安全保护,确保生态安全,坚决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部党组成员库热西,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赵英民、刘华出席会议。

  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张波列席会议。

  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机关各部门、应急中心、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
生态环境部公布1月下半月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21年1月15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央气象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东北、华南、西南、西北、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1月下半月(16-31日)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

  1月下半月,受冷空气影响,全国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其中,16日,京津冀中南部、长三角中北部、苏皖鲁豫、汾渭平原受沙尘传输影响可能出现轻至中度污染过程;22-25日,华北南部、汾渭平原、苏皖鲁豫等地可能出现一次区域性中至重度污染过程;26-31日,华北南部局地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28-31日,受沙尘天气影响,新疆天山北坡地区可能持续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1月下半月,区域北部空气质量整体以优良为主;中南部前期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后期以中至重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16日,南部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10;22-25日,西部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中南部以中至重度污染为主;26-31日,中南部可能持续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

  北京市:1月下半月,空气质量以良为主。其中,20-22日、27-28日,可能出现PM2.5轻度污染过程。

  长三角区域:1月下半月,区域中北部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南部以良为主。其中,16日,中北部为轻至中度污染,局地可能出现重度污染,南部为良至轻度污染,首要污染为PM10和PM2.5;17-20日、21-24日,中北部局地可能出现短时中度污染过程;29-31日,中北部局地可能出现中度污染过程,南部为良至轻度污染。

  苏皖鲁豫区域:1月下半月,区域空气质量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16-24、29-31日,局地可能出现重度污染;25-28日,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

  汾渭平原:1月下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17日,山西西南部局地可能出现中度污染;19-24日,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中至重度污染为主;25日,河南西北部局地可能出现重度污染;29-30日,山西西南部和河南西北部局地可能出现中度污染过程。

  东北区域:1月下半月,区域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16-19日、23日,区域整体以优良为主;26-31日,局地可能出现轻度污染。

  华南区域:1月下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其中,16日,区域整体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湖北中部、湖南中部和广西中部局地可能出现PM2.5中度污染过程;17-18日,湖北和湖南西部局地可能出现PM2.5轻度污染过程;19-20日,湖北中部、湖南西部和广西中北部局地可能出现PM2.5轻度污染过程;广东中北部局地可能出现O3轻度污染过程;22-23日,湖南北部局地可能出现PM2.5中度污染过程,广东大部可能出现PM2.5轻度污染过程;24-25日,湖南北部和湖北中东部局地可能出现PM2.5中度污染过程,广东中北部局地可能出现O3轻度污染过程;28-31日,湖北和湖南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

  西南区域:1月下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其中,18-19日、22-26日,成渝城市群局地可能出现PM2.5轻至中度污染过程。

  西北区域:1月下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16-23日,新疆南部和天山北坡局地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18-24日陕西中南部局地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24日新疆南部和东部、28-31日新疆天山北坡城市受沙尘天气影响,可能持续出现PM10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


]]>
生态环境部公布1月上半月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20年12月31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央气象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东北、华南、西南、西北、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2021年1月上半月(1-15日)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

  1月上半月,受持续性冷空气影响,全国大部扩散条件整体相对较好,空气质量以良为主。其中,1-4日,京津冀中南部、长三角北部、苏皖鲁豫、汾渭平原东部交界地区可能出现轻至中度污染,部分地区可能出现短时重度污染;11-15日,华北南部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可能出现一次区域性中至重度污染过程,新疆天山北坡等可能出现PM10中度及以上污染。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1月上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其中,1-4日,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山东西部和河南大部可能出现PM2.5轻至中度污染过程;8-9日,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山东西部和河南大部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11-15日,河南、山东及河北南部可能出现PM2.5中至重度污染过程。

  北京市:1月上半月,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其中,1-3日,空气质量为良;4-6日,受冷空气影响,空气质量为优;7-15日,空气质量为优良。

  长三角区域:1月上半月,区域中北部空气质量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南部以良为主。其中,1-6日和9-15日,中北部局地可能出现短时重度污染过程,7-8日,区域空气质量整体以良为主。

  苏皖鲁豫区域:1月上半月,区域空气质量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1-6日和9-15日,局地可能出现重度污染;7-8日,整体以良为主。

  汾渭平原:1月上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1-5日和12日,山西西南部局地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

  东北区域:1月上半月,区域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其中,1-4日,辽宁中西部为良至轻度污染;4-5日和8-15日,黑龙江西南部为良至轻度污染。

  华南区域:1月上半月,区域南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中北部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其中,2-4日,珠三角和广西局地可能出现PM2.5轻度污染过程;10-14日,湖北中东部和湖南中北部可能出现PM2.5中度污染过程。

  西南区域:1月上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其中,1-6日、8-9日和13-15日,四川盆地东部、成都平原及川南部局地可能出现PM2.5轻度污染过程。

  西北区域:1月上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其中,1-4日、8-9日和12日,陕西中南部局地可能出现短时PM2.5中度污染;8-15日,新疆天山北坡城市可能出现PM10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


]]>
修正案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正式入刑,中介机构造假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01

图片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正式入刑,中介机构造假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污染环境罪刑期上限突破七年,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图片




图片

02

图片

企业简介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部门认证和备案的检测机构,具备CMA认证的环境检测公司,公司以公正、客观、科学、准确、的数字来表达生态和环境问题。

      辽宁中环监测,具备开展水质(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和废水的检测,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废气的检测,土壤的检测、噪声和振动的检测以及固废和污泥的检测等。公司与沈阳航空学院合作建立有国内综合性的环境检测联合实验室,主要受企业和政府委托,开展水质(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和废水的检测,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废气的检测,土壤的检测、噪声和振动的检测以及固废和污泥的检测等。

     辽宁中环监测在努力发展中,基于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先后为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政府部门服务,通过不断的完善,随需应变,为环保事业提供应用服务解决方案,以准确、科学的检测结果、快捷的反馈、优质的服务和共享共赢的经营理念,赢得了客户的认可。 

     辽宁中环文化以崇尚科学、崇尚知识、专业态度和专业精神为其思想内核,又具有深厚的人文特征,表现方式凝重、内敛、不张扬、戒浮躁,重视口碑效应。具体体现在协和人身上就是科学严谨的作风、浓厚的人文传统与学术的包容性。中环精神,追求其渊源,则是两大主意识流汇合的结晶。一是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事业精神,一是严谨、求精、勤奋的奉献精神。


图片
图片
图片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
噪声监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噪声不但会对听力造成损伤,还能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也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有所干扰。噪声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没有污染物存在、不产生能量的累积、传播距离较近、不能集中治理在噪声监测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下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个分析。

1、监测依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噪声监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监测点位选择

因为噪声的信号不连续分布属性加上噪声监测环境较为复杂以及对噪声监测的数据要求严格,导致监测点选取的难度加大。

同时,噪声监测对象的区域地形大多具有复杂地形,如建筑物密集等情况

上述原因导致监测点的选择容易陷入合适的问题,进而影响监测的数据准确,对数据分析结果也会有很大影响。

对于噪声监测点位的选择,要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只有满足监测的标准要求,所完成的噪声监测才有实际意义。因此,在执行噪声监测过程中,必须尽量创造适宜的条件,对各种限制因素充分准备。

室内的噪声监测需要防止墙壁等回声影响;室外的噪声监测要避免风速、天气等自然声音对于监测数据的影响,还要考虑声音障碍物和反射面的构成,监测必须按规范要求执行。

(2)噪声监测机制建设

由于噪声污染有非常显著的随机性和即时性特点,噪声源不断变化,因此监测工作需要在实施的频率以及持续监测的时间方面进行加强

ZWIN-YC08扬尘在线监测终端,是对大气中颗粒物、温湿度、噪声和大气压等参数(可根据用户需要调配)进行在线实时监测。将采集的数据信息传递到智能云平台进行处理,给予客户多方面的监测信息。设备可以进行持续24小时的监测,通过这样的监测机制,能够取得比较完善的噪声数据

3监测数据的审核

在噪声监测工作中,加强监测数据审核,是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认真细致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噪声监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发现监测数据有异常情况,都应首先通过原始记录详细分析原因,从而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确保噪声监测数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相关程序将噪声原始记录数据进行整理,编写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一般应包括点位名称、监测目的、技术依据、监测仪器、监测结果、测点位示意图及评价等,报告信息要求完整,要体现监测数据可靠,结论客观公正。





]]>
哈尔滨下力治空气,期待“暖屋子”里看见蔚蓝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一直以来,哈尔滨市将保供暖也要保蓝天作为主攻方向,为了把供暖对空气质量影响降至最低,通过推进锅炉超低烟尘排放改造、供热企业烟气排放数据实时监控管理、拆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方式,力争百姓屋子暖、冰城天更蓝。

重点污染源实时监测


哈尔滨市2020-2021供热期即将开始,为确保空气质量,在哈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检测中心,中心内的大屏幕实时显示哈尔滨市区、周边PM2.5实时监测分布图,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实时状态显示等信息。


在线监控设施能对污染物排放的量和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自动通过传输系统实时传到哈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经过平台分析就可以得出实时监控数据。哈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季本超说,一旦监测出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执法人员马上到现场,如确实超标,将对其进行处罚。

据介绍,目前,该平台共接收113家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其中供热行业33家,包括今年新增的5家重点源供热企业,基本覆盖了全市范围内大中型供热企业,实现了供暖企业烟气排放数据的实时监控管理。在自动监控管理的基础上,哈市还建立了燃煤锅炉管理系统,对全市近3000台燃煤锅炉进行统计、分析、查询。


加速推进锅炉超低烟尘排放改造


除了对供热企业实施排放物监控外,哈市也加速推进锅炉超低烟尘排放改造,将供暖对空气质量影响降至最低。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是哈市较大的一家供热企业,该公司共有五台燃煤锅炉。据公司相关负责人李德智介绍,根据最新的环保要求,企业于去年对5台燃煤锅炉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他们又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2000余万元;对脱硫、脱硝设施所需消耗材料进行提前储备。


未来三年将淘汰燃煤锅炉702台


为加快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多年来,哈市在控制污染源上下功夫,实施“冬病夏治”,坚决管控燃煤污染。日前,《哈尔滨市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印发,未来三年哈市将淘汰燃煤锅炉702台,三年内实现市区建成区(核心区域)35蒸吨以下和县(市)城关镇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35(含)至65蒸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供热锅炉实施“煤改气”纳入城市调峰。


同时,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今年年底,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28台和市区建成区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93台,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到2021年,全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燃煤锅炉将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网或替代,新增清洁燃煤取暖面积力争达到2.5亿平方米以上。



]]>
辽阳东方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天然气供暖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阳东方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天然气供暖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现对辽阳东方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天然气供暖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辽阳东方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天然气供暖锅炉项目

建设地点: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朴家沟村

竣工日期:2020年2月13日

公示日期:2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21日

联系人:储女生

联系电话:15641913566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天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第1部分-1(验收监测报告表).docx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第1部分-2(验收监测报告表).docx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第2部分(验收意见).docx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第3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docx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附件-1.docx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附件-2.docx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附件-3.docx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附件-4.docx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附图.doc

辽阳东方锅炉验收报告现场照片.docx

                                                                                                                           日期:2020年12月24日


]]>
广州公共服务监测榜第四期:大排档深夜喧哗,“散乱污”噪声扰民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广州公共服务监测榜第四期发布,监测周期为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简称“本期”,下同),南都报料平台共收到来自广州各区的报料与投诉141件。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公共服务类投诉最多,占62.41%,较上期有所上升;其次是突发事件报料,占31.91%;政务投诉最少,占5.67%。

噪声污染问题制图_03(1).png

本期焦点
“散乱污”场所噪声扰民夜难安

南都民调中心广州公共服务监测榜课题组监测发现,有关噪声扰民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对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投诉尤为集中。为了对近一段时期广州噪声污染的实际发生情况做出更为全面深入的分析研判,课题组收集了今年1月至7月南都报料平台、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的市民相关投诉,逐一提取、核校数据,并剔除重复数据,共汇总广州全市各类环境噪声的投诉共计279件,并统计分析噪声污染源的类别、区域分布、发生时段、投诉结果等情况,最后得出噪声源的具体分布情况,大致可见噪声源的特点。


半数投诉源自社会生活噪声

参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8),环境噪声投诉可分为四类: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在课题组汇总的今年前7个月广州环境噪声投诉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最多,共有135件,占48.39%;其后是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投诉,分别占27.24%、17.56%和6.81%。

噪声1.png

从社会生活噪声的来源分析,餐饮店被投诉最多,占此类环境噪声投诉的27.4%,其中大排档夜市对附近居民影响最大,有多宗投诉称大排档深夜经常传出喝酒猜拳、摇骰子娱乐、大声喧哗等噪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其次是空调室外机、抽水机、排气扇等固定设备启动时发出的噪声,占22.96%;此外,歌舞厅、KTV、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因隔音设施不完备传出噪声,占16.3%。

噪声2.png

八成噪声污染在夜间发生

对各类环境噪声的影响时段统计分析显示,在279件投诉中,反映白天和夜间均产生噪声的占34.33%,仅在夜间产生噪声的占45.06%,仅在白天产生噪声的占20.6%,近八成投诉反映的噪声问题发生在夜间,可见夜间噪声污染情况突出。结合环境噪声投诉类别分析,所有涉及交通噪声的投诉都表示夜间有噪声产生,由交通造成的噪声污染在夜间对居民影响较大,其次是工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分别有83.64%和81.3%的该类投诉称夜间噪声扰民。


白云天河噪声污染较严重,集中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

环境噪声投诉各区均有分布,投诉主要集中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各区噪声投诉数量最多的是白云区(68)、天河区(42)和番禺区(36),合计超过投诉总量的一半,其后分别为海珠区(30)和花都区(23),其它地区投诉量均不超过20件。

噪声4.png

课题组将279件环境噪声投诉的发生地,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见《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2018))一一比对,发现有近八成投诉反映的噪声问题产生自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次有14.39%的投诉缘自4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产生的噪声污染相对较少,分别占5.76%和1.80%,0类声环境功能区没有相关投诉。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又涉及城中村、城边村,噪声环境相对复杂,而常住人口又相对密集,日常生活易受各类噪声干扰。统计分析显示,缘自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投诉多发于白云(58)、天河(38)和番禺(31)。其中,生产加工是白云区最常见的噪声污染,如金属切割机打磨时造成刺耳声响,泡沫粉碎机粉碎塑料时产生震动声响;而天河较常见的噪声污染缘自民居周边的一些社区活动,如店铺广告宣传、广场舞噪声、文娱活动播放音乐等;番禺除了生产加工产生的噪声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也对附近民居造成不少困扰。

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交通干线为主,缘自该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投诉多发于白云(9)、花都(7)和越秀(7)。其中白云区交通噪声较为严重,与机场路有关的交通噪声投诉有3件,涉及三元里大道和金信路的交通噪声投诉各有2件、发生在白云大道南和华南快速干线(三期)的交通噪声投诉各有1件。

噪声3.png

整顿后部分噪声仍反复出现

在279件投诉中,有关部门接到市民投诉后现场查核、责令整顿并已经回复投诉人的有199件,占投诉总量的71.33%;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和工业噪声整顿力度较高,整顿率均超过80%。但是,有52件投诉反映,经过整顿后噪声扰民仍反复出现,市民虽然反复投诉,依旧未能解决问题。其中社会生活噪声(36)反复出现的情况最多,其次是工业噪声(9)、交通运输噪声(4)和建筑施工噪声(3)。


“散乱污”场所以餐饮店居多

去年10月至今,广州市政府要求强化“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行动,并公布了全市各区“散乱污”场所整治排查名单。课题组发现,在本期汇总的环境噪声投诉数据中,有14处产生噪声污染的场所就在该整治排查名单中,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与去年“散乱污”场所整治排查名单对比,这14处场所依然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未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要求,整治效果未达预期,今年因制造噪声被所在区域的居民多次投诉。这14处场所分布在多个行政区,海珠和白云各有3处,番禺和黄埔各有2处,增城、天河、荔湾和越秀各有1处。其中,餐饮行业的“散乱污”问题较为严重,有8处场所是餐饮商户,另外有4处工业场所,1处汽修场所,1处其他场所。“散乱污”的餐饮企业数量是工业企业的两倍之多,主要问题包括未办理相关证件和许可,主管部门要求其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相关手续、整合搬迁或停产停业。

噪音1.png

新增14个“散乱污”场所多在番禺

在课题组汇总的噪声投诉数据中,另有14处场所将成为新一轮的“散乱污”整治对象,其中近7成场所在夜间产生噪声。新增的14处”散乱污”场所不在去年公布的整治排查明细清单上,但根据有关部门对相关投诉的回复,明确说明要将这14处场所列入到下一轮的“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计划当中。其中,仅番禺新“散乱污”场所就有9处,其次是海珠(2处)、天河(1处)和白云(1处)。课题组发现,新“散乱污”场所大部分是从事生产加工的工业场所,这些场所大多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环保手续,属于违法生产。其中,番禺9处新“散乱污”场所中有4处从事成衣加工,大石大山村林地街有一无名制衣加工场,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噪声且未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而白云良沙路该处泡沫塑料加工厂生产时发出大量噪声被居民投诉,经相关部门查核后发现其是无牌无证经营场所,区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这些“散乱污”生产加工场所全部分布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晚上工人加班加点、机器启动等产生的噪声较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夜间休息,建议相关部门重视上述场所的整治。

噪音2.png

附: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道路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噪音3.png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暂行办法》起草的背景目的、起草过程和原则、主要思路、具体制度和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怎样的?

  答:经过60多年的发展,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达到1.18万个,约占我国陆域国土面积的18%,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事业健康发展,十八大以来,多次就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下大气力抓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问题,扭住不放,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确保绿水青山常在,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

  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管工作。《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近年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取得显著成效。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等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问题整改和生态修复,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暂行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地事业改革各项重大部署,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一是明确监管依据 ,《暂行办法》是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监管制度,《暂行办法》初步构建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体系;三是明确监管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分工、具体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注重结果的应用。

  问:《暂行办法》的制定过程如何?

  答: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设。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部门规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根据自然保护区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起草了多个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的政策性文件,联合有关部门或者提请国务院印发实施。2017年底,随着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持续强化,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国家机构改革启动,原环境保护部为更好履行监管职责,决定组织起草《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座谈会,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国代表处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参加。先后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认真研究采纳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先后提请部长专题会、部常务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答:从监管主体上讲,《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规范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空间范围上讲,《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类型上,我国正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涵盖了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等。级别上,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其中生态环境部监管重点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监管。

  问: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方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是独立监管,加强合作。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生态环境部的职责。独立实施监督,是有效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重要保证。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全面监管,突出重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监测、评估、强化监督、综合执法等制度,将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存在影响的行为全面纳入监督范围,重点加强对各类涉及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

  三是属地监管,加强联动。省级及省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监管,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加强对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问:《暂行办法》的起草原则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改革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我们全面梳理和领会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系列文件,力争将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领域的新要求在《暂行办法》得到充分全面的体现。

  二是继承性原则。充分吸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环境保护部在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如管理评估、绿盾专项行动、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等,都充分吸收到《暂行办法》中。

  三是过渡性原则。基于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尚未完成的现实情况,《暂行办法》内容兼具原则性和操作性,相关监管制度的具体做法将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待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后,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将《暂行办法》上升为效力更高的部门规章。

  问:《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些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答:制定《暂行办法》坚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四个统一”的思想,全面构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各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规划监督。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中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通过规划环评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设立和调整监督。自然保护地的设立以及范围功能分区调整,关系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受保护的范围、模式和程度,对此类行为应重点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和不科学不合理的调整损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

  三是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建立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并公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

  四是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建立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问题线索、实地核实和处理整改台账系统。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反馈给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抄送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适时发布评估结果。原则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每五年开展一次。

  六是强化监督。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开展强化监督,向地方推送重点问题线索并抄送国务院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点问题台账,并对问题的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是督办制度。对于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八是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进行执法。

  此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还涉及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要进行有效衔接,建立工作机制和移送机制,在具体工作中实施好,发挥联动效应。

  问:在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效果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一是加强科技支撑。充分依靠科技力量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生态环境部已建立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监管系统,后续将继续升级为全面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加强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是强化结果运用。保护成效评估、强化监督、日常监督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结果,将作为干部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离任审计和对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参考,各项制度和机制联动,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警示震慑效用。

  三是培养人才队伍。在实践中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技术咨询专家库,广纳贤才,为监管工作提供全面、高水平的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

  四是广泛加强合作。我部将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与媒体、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公开,形成合力,共同把自然保护地这一最珍贵的自然遗产守卫好,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
废水水质检测化验误差及数据处理方式分析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废水的水质进行检测时,极为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因素影响,使得一些项目的检测机会只有一次,这也就为控制废水水质检测的误差带来了挑战。所以,为了对废水检测结果进行保证,必须要在检测的过程中利用误差分析保证消除误差所使用的方法,与废水水质检测要求相符,从而对数据进行优化,进而降低检测误差。文章以此为前提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废水治理检测提供有效的依据。

1 引言

水质检测能够及时了解水质状况,保证水资源安全、可靠。但在水质检测过程中,容易受到检测环境、设备、方法以及人员检测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水质检测化验数据容易出现误差,影响了水质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因此,通过分析废水水质检测化验误差和数据分析,评定检测数据的精确,找出误差来源及影响,进一步排除无效数据,改进检测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 废水水质检测化验误差概述

现下工业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使得水体中的污染物含量已经远远超过水体自身自净能力,并使水体发生了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的变化,造成水特征的改变,并对人类生命生存造成影响。而废水监测就是针对污染水质采取的一种检测方式,可以掌握水的变化情况,从而控制水污染扩大化。而检测误差顾名思义,就是指测量值和真实值之间的差异,在进行废水水质检测化验过程中,检测数据易受到检测环境、检测设备、检测方法等多方面影响,致使废水真实值域固定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出现虽然情有可原,但是并不代表误差可以忽略,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反映待测废水样品水质,强化废水水质检测化验误差分析十分重要。

3 检测化验误差分析

在废水水质检测化验误差分析的时候,主要是从直接和间接测量误差、单项测量值误差、多次测量误差等方面,下面就针对这几点内容展开了分析和阐述。

3.1直接和间接测量误差

一般来说,可以将水质检测数据分为直接、间接测量数据两种。在测量仪器设备当中能够直观看到的数据就是直接测量数据,而间接测量数据的得出,需将直接数据带入到公式当中,然后经过相应的计算才能够得出。在实际的检测过程当中,直接测量值的误差,主要包括单项检测误差以及多次检测误差。

3.2单项测量值误差

其实,废水水质检测化验误差的产生,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很多检测化验项目无法正常的展开。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测量误差进行处理,若是误差相对较小的话,那么数据计算的时候,可以充分的结合仪器上所注明的误差范围来进行。但是,在计算的时候,若是无法正常展开计算,那么就可以按照仪器设备最小刻度的一般,将其作为单项测量的最大误差值。

3.3多次测量误差

通过多次实验测量的方式,及时的调整测量值的误差,能够将测量值更接近于真实值。举个例子来说,在对某原水的浊度进行了八次测量之后,在计算的过程当中结合这八次所测得的数值来进行计算的话,能够确定原水浊度的近似真值。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利用利用平均值结合误差值来表述实验,而且还能够评价接下来的各种测量。

4 废水水质检测化验误差数据处理

4.1直接测量误差处理

在实际的测量当中,水质检测的相关数据可通过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两种方式得到。直接测量数据就是在测量过程中直接通过仪器读取的数据。间接测量数据就是将直接测量得到的数据代入相应的公式中,通过计算得到数据。一般来说,直接测量数据在检测时会存在两种类型的误差,分别是单次测量误差以及多次测量误差。在实验室进行水质检测的时候有时受一些条件的限制只能进行一次测量,并不能对其进行重复验证,所以有必要在实际测量数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若是一些测量值的随机误差相对较小的话,可以在仪器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如果不行的话则需取仪器最小刻度的一半作为其最大允许误差。为了得到准确的测量数据或者是使测量值最大程度接近准确值,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进行重复测量并将重复测量得到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计算。

4.2间接测量误差处理

对废水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数据间接测量值通常是利用直接测量数值计算获得,因此间接测量值所出现的误差与直接测量度数之间的联系极为紧密,也和分析计算公式基本形式之间有相应的联系。此外,直接测量数值和间接测量数值之间也蕴含着函数层面的联系,这样一来,也会为间接测量的数值造成影响。例如,间接测量计算平均误差是以算术平均误差为前提,对间接测量数值进行计算,其间存在的误差务必要对所有项误差的所处条件进行考虑,保证所有绝对误差能够经过互相叠加之后获得。除此之外,二者之间的函数关系其中也涵盖了乘方、开方、乘法、除法等直接测量数值相对误差之和。对于间接测量数据计算公式仅仅是进行简单的加减运算过程中,要按照绝对误差与相对误差的顺序进行计算,通过该形式对其进行分析较为合理。一般间接测量数据进行计算的过程中,若其中涵盖了乘方开方等,则务必要先分析相对误差,随后才可以分析绝对误差。

4.3异常误差数据处理

在废水水质检测化验中,通常情况下,一组实验测量数据误差往往在一定的范围内,若是其中有一个数据或者个别数据与其他数据之间的差异比较大,这表示次数据是存在差异定的,因此必须要采用一种可行的标准,对异常数据进行取舍,这就是异常数据处理,从而为废水水质检测化验准确性提供保障。在进行异常误差数据处理时,可以使用格拉布斯准侧法、迪克逊准侧法、肖维涅准侧法进行数据处理,通常情况下,肖维涅准侧法应用最多。在这里笔者举这样的一个例子,如在进行废水 PH 检测时,测得了下列数据,即9.53、8.99、8.98、8.88、8.29、7.08、8.71、8.92、8.96、8.97 这样十组数据,其中 9.53 和 7.08 看似偏差较大,是这组数据之中的异常数据,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废水水质检测化验的准确性,对猜测结果进行验证,可以计算平均值和标准偏差,通过计算可以发现,平均值为 0.536,而 K 值=2.69,根据肖维涅准侧法,n=10 时,K 值=2.16,而 2.69 显然是大于 2.16 的,这表示 7.08 已经超出了监测范围,因此这一数据在进行废水水质检测化验可舍去,而 9.53 并没有超出测量范围,因此在废水水质检测化验中,9.53 这一数据是可以保留的。在进行废水水质检测化验时,若是出现异常数据,检测人员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准侧法,从而对以此误差数据的舍留做出取舍,从而微测量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5 结语

水体污染日益加重,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健康。进行水质检测能够知道废水的水质情况,通过对水污染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整治,从而达到净化环境、治理污染的目的。


]]>
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出台 饮用水监测行业前景可期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应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饮用水污染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0%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饮用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饮用水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自1992年开始启动全国农村饮用水监测网络,2007年开始建立全国城市的饮用水监测网络。目前我国城乡饮用水监测已覆盖全国31个省300多个地市、2800多个区县以及超过95%的乡镇。

 

随着国家对饮用水安全的不断重视,2018年3月,国家卫健委联合有关部委启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一轮修订工作。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望于2020年出台。新标准将把出现健康危害的指标纳入到标准当中来,并引入最新的检验方法。

 

近年来,随着饮用水安全保障要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在线仪表和设备被应用到饮用水水质监管中。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一方面对可能发生的水质超标事件进行预警,防止不合格的自来水进入居民家庭;另外,大量管网的水质数据,也可支持自来水厂优化水处理工艺以及管网输水调度决策。

 

在自来水厂,各种量程的在线浊度分析仪、余氯/总氯分析仪、pH分析仪、碱度分析仪、游动电流分析仪等有着广泛的应用,参与水厂的自动加药、加氯等工艺的过程控制,这些在线水质分析仪器的应用,极大的提高了自来水的自动化运行水平,极大地保证了自来水出厂水质的安全可靠。

 

日前公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要求,加大饮用水工程设施投入、管理和维护,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一项长期工作。随着国家对饮用水安全的不断重视,饮用水水质监测仪表及设备投入将持续增加,饮用水监测行业将迎来更多的增长空间。

 

另外,随着新标准的出台,以及在大数据、物联网等各种高新技术发展的推动下,在线水质分析仪器及其应用技术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
苯并芘是一级致癌物,这2种食物里有它,第一种很多人都爱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走,一起吃宵夜去,楼下的烧烤摊子可美味了。”

“烧烤?人家都说烧烤致癌呢!”

“不是吧?烧烤也能致癌?”

“这你就不知道了吧,烧烤里面有一种物质叫苯并芘,和亚硝胺类、黄曲霉素类并称为三大强致癌物”。

“致癌杀手”苯并芘,是什么?

苯并芘是世界公认的三大强致癌物之一,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虽然是间接致癌物,但是其活性是比较高的。

在进入人体之后,很容易与生物体的DNA结合,扰乱人体蛋白质的合成,还可能会使得DNA发生突变,诱发癌症的发生。

据研究表明,苯并芘有着强烈的致突变和致畸性作用,会通过呼吸、饮食、皮肤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可诱发皮肤、肺部和消化道的癌症。

孕妇接触到苯并芘还会通过胎盘影响到腹中胎儿的发育,可能会使其产生畸形甚至是死亡。而且苯并芘离我们的生活并不远,可以说有很多人每天都会接触到苯并芘。

image.png


苯并芘就藏在我们的生活中

油烟

油烟中含有很多有害物质,其中对人体危害最大的可能就是苯并芘了,有研究发现,当油温上升超过270摄氏度之后,就会有大量的苯并芘产生,并随着油烟进入到空气中,在人们呼吸的时候被一同吸入体内。

熏烤食物

煤炭、天然气等燃料在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烟雾会有很多的苯并芘,而熏烤食物在制作过程中,往往会和燃烧的产物直接接触,使得烟雾中的苯并芘会直接污染食物,包括因为油温太高的时候也会产生大量的苯并芘,这些表面附着大量苯并芘的食物会被人直接吃下去。


                   image.png

尾气

汽车所普遍使用的石油,在汽车行驶过程中不完全燃烧,于是排出的尾气中就有大量的苯并芘,这些尾气被直接排在空气中,被路过的行人通过呼吸吸入了体内。

这些食物都含有大量的苯并芘!

烧烤

烧烤是很多年轻人热爱的夜宵,甚至是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消遣和社交方式,但是烧烤这种食物着实不健康,其表面含有苯并芘这种致癌物,这是因为烧烤常使用木炭,明火经常会接受到食物表面,而食物表面的脂肪与明火接触的时候,会发生焦化并生成苯并芘。

而且鱼类和肉类中本身含有糖和脂肪,在不完全燃烧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苯并芘,而且木炭本身燃烧时候产生的含有苯并芘的烟雾也会附着在食物的表面。

image.png

                         

油炸食品

有研究发现,被多次使用过的高温植物油和油炸太过的食物中,都会产生苯并芘,在油温超过270摄氏度的时候就会开始产生苯并芘,而且油炸的温度越高,其产生的苯并芘和其他有毒物质也就越多。

苯并芘会随着油炸食物被人吃进体内。而且油温过高情况下产生的油烟又会含有苯并芘,这些油烟在被人体吸入后也会诱发癌症。

减少摄入苯并芘,专家教你这么做

改变烹调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少吃用木炭烧烤的食物,如果想吃烤肉或者自己动手制作的时候,最好使用烤箱或者空气炸锅等方式进行烹饪,这样一来不仅能更好的控制温度,还能减少油烟的产生和人体直接吸入油烟。如果食物不小心烤糊了的话,就不要再食用了。



油炸烧烤的食物,尽量少吃

油炸和烧烤类的食物本身就比较容易产生苯并芘等有毒物质了,而且如果是路边摊的话,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不仅是食物本身的安全,用于食品烹饪的油可能是经过多次反复使用的,最好不要去路边摊食用这些食物,就算不是路边摊,也最好少吃一些。

如果是想自己动手做,要找一个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方或者配上一个马力够足的抽油烟机。

炒菜时,抽油烟机尽早打开,避免不通风

在自家厨房炒菜的时候,要配上一个马力足的抽油烟机,在做菜之前就要开起来,做完菜之后还有多开5分钟,把剩余的油烟抽完再关上,这样可以避免多数油烟的直接吸入。在同时炒两个菜的时候,中间最好要及时进行刷锅,避免上一道菜粘在锅底的食物在炒第二个菜的时候烧焦了。

image.png


建议使用棕榈油和动物油

棕榈油和动物油比植物油的沸点更高一些,相对不容易产生油烟,更适合用来进行煎炸,煎炸的时候要将油温控制在160摄氏度到180摄氏度之间,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苯并芘的产生,要注意的是残留在锅内的食物要及时进行清理。

搭配新鲜的蔬菜和水果

在吃煎炸烧烤等食物的时候,可以搭配上一些新鲜的水果和蔬菜,水果蔬菜中含有大量的维生素和膳食纤维,可以减轻这些食物对身体带来的危害,并对肠道起到一定的清理作用。

苯并芘的致癌是日积月累的,其对身体的危害毋庸置疑,吃美食可以,但要以健康为重,少吃一点。


]]>
锅炉水质监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

目的为了保障锅炉车间用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锅炉设备的腐蚀及蒸汽的恶化,现对锅炉用水的各项指标的检测规定如下。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锅炉用水的硬度、酚酞碱度、总碱度、氯化物、磷酸盐、溶解氧、全铁、硅、的测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76-2008 《工业锅炉水质》

GB/T 6909-2008 《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硬度的测定》

GB/T 6904-2008 《工业循环冷却水及锅炉用水中pH的测定》

GB/T 12149-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和锅炉用水中硅的测定》

DL/T 502.2-2006 《火力发电厂水汽分析方法 全铁的测定(磺基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4

术语和定义

4.1软水 softened water

除掉部分或大部分钙、镁离子后的水。

4.2 给水 boiler feed water

直接进入锅炉的水,通常由补给水、回水和疏水等组成。

4.3 炉水 boiler water

锅炉运行时,存在于锅炉中并吸收热量产生蒸汽或热水的水。

4.4 硬度

水中容纳钙、镁离子的含量。

4.5 碱度

碱度是指水中含有能接受氢离子的物质的量。 酚酞碱度是以酚酞作指示剂时所测出的量,滴定终点的pH值为8.3。总碱度是以甲基橙作指示剂时测出的量,滴定终点的pH值为4.2。

4.6 氯化物

氯化物是指带负电的氯离子和其它带正电的阳离子结合而形成的盐类化合物。

4.7 磷酸盐磷酸盐是指能与水中容易形成锅垢的溶性钙镁盐等起作用,生成不溶性的磷酸钙磷酸镁等沉淀物悬浮于水中,随着定时排及时地除去,避免产生水垢的试剂。

5

锅炉水样的采集方法

5.1 采集给水、炉水、回水等接有取样冷却器的水样时,应调节取样阀门开度,使水样流量在600mL/min~700mL/min,并保持流速稳定,同时调节冷却水量,使水样温度为30~40℃。

5.2 给水、炉水样品,应保持常流。采集其他水样时,应把管道中的积水放尽并冲洗后方能取样。

5.3 采样前应将采样瓶清洗干净,采样时再用水样冲洗三次才能收集样品。

5.4 检测给水溶解氧应使用溶解氧采样瓶。


6

锅炉水质的检测方法

6.1 软化水、给水硬度的检测

6.1.1 方法提要在PH为10.0±0.1的水溶液中,用铬黑T做指示剂,以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盐(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蓝色为终点。根据消耗EDTA的体积,即可算出硬度值。

5.1.2试剂和材料

a)氨-氯化铵缓冲溶液称取67.5g氯化铵,溶于570mL浓氨水中,加入1gEDTA二钠镁盐,并用水稀释至1L。

b)铬黑T指示剂,5g/L称取4.5g盐酸羟胺和0.5g铬黑T,在研钵中磨匀,混全后用95%的乙醇定容至100mL,贮存于棕色的试剂瓶中。

c)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标准滴定溶液:

c(EDTA)约0.02mol/L 称取8g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盐溶入1L蒸馏水中摇匀,贮存于棕色的试剂瓶中。

6.1.3 测定步骤

a)取100mL水样,于250mL锥形瓶中。如果水样浑浊,取样前应过滤。

b)加5mL氨-氯化铵缓冲溶液,再加2~3滴铬黑T指示剂。

c)不断摇动锥形瓶,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标准滴定溶液进行滴定,接近终点应缓慢滴定,溶液由酒红色转为蓝色即为终点。

d)同时做空白试验。

e)硬度的计算

f)记录锅炉软化水、给水硬度,并及时反馈给锅炉车间,如果硬度超标,要第一时间通知锅炉车间管理人员,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对失效的钠离子交换器进行再生处理。

6.2 炉水碱度的检测

6.2.1 方法提要在锅炉水中,用1%酚酞做指示剂,以稀硫酸滴至原色为终点;再用0.1%甲基橙做指示剂,以稀硫酸滴至橙色为终点,根据消耗稀硫酸的体积,即可算出酚酞碱度和全碱度。

6.2.2 试剂和材料

a)250ml锥形瓶、100ml量筒、酸式滴定管、铁架台。

b)稀硫酸[c(1/2H2SO4)=0.10mol/L]量取3mL浓硫酸溶于一定量蒸馏水中,并定容至1000mL,贮存于细口瓶中。

c)1%酚酞指示剂称取酚酞1g溶于95%的酒精中并定容至100mL,贮存于试剂瓶中。

d)0.1%甲基橙指示剂称取0.1g甲基橙溶于蒸馏水中并定容至100mL,贮存于试剂瓶中。

6.2.3 测定步骤

a)取100mL炉水水样注入250mL锥形瓶中;

b)加入2~3滴酚酞指示剂,此时溶液显红色,用c(1/2H2SO4)= 0.10mol/L硫酸标准溶液滴定至恰好无色,记录消耗酸体积V1;

c)再加入2滴甲基橙指示剂,继续用硫酸标准溶液滴定至橙红色为止,记录第二次消耗稀硫酸体积V2(不包括V1)。

d)碱度的计算碱度含量以浓度C1计,数值以mmol/L表示,按以下公式计算:JDp= ×1000JD= ×1000式中:JDp-酚酞碱度,单位为毫摩尔每升(mmol/L);JD-全碱度,单位为毫摩尔每升(mmol/L);V1-第一次终点硫酸标准溶液消耗体积,单位为毫升(mL);V2-第二次终点硫酸标准溶液消耗体积,单位为毫升(mL);C -稀硫酸标准溶液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Vs-水样体积,单位为毫升(mL)。

6.3 软化水、炉水氯化物的测定

6.3.1方法提要在酸性条件下(PH≤1),溶液中碳酸盐、亚硫酸盐、正磷酸盐、聚磷酸盐、聚羟酸盐和有机磷酸盐等干扰物质不能与Ag+反应,而Cl-仍能与Ag+生成沉淀。被测水样用硝酸酸化后,再加入过量的硝酸银(AgNO3)标准溶液,使Cl-全部与Ag+生成氯化银(AgCl)沉淀,过量的Ag+用硫氰酸铵(NH4SCN)标准溶液返滴定,选择铁铵矾做指示剂,当到达滴定终点时,SCN-与Fe3+生成红色络合物,使溶液变色,即为滴定终点。Cl-+ Ag+ →AgCl↓(白色)SCN- + Ag+ →AgSCN↓(白色)SCN- + Fe3+→ FeSCN2+(红色络合物) 在过量的硝酸银(AgNO3)标准溶液体积中,扣除等量消耗的SCN-的量,即可算出水中Cl-的含量。

6.3.2 试剂和材料

a)硝酸银标准溶液称取5.0g硝酸银溶于1000mL蒸馏水中,贮存于棕色瓶中。

b)铁铵矾指示剂称取10g硫酸铁铵,溶于蒸馏水中,并稀释至100mL。

c)硫氰酸铵溶液称取2.3g硫氰酸铵,溶于1000mL蒸馏水中,储存于棕色瓶中。

d)浓硝酸(分析纯)

6.3.3 测定步骤

a)准确吸取100 mL水样置于250mL锥形瓶中

b)加1mL分析纯浓硝酸溶液,使水样pH值≤1;

c)加入硝酸银标准溶液15.0mL,摇匀;

d)加入1.0mL铁铵矾指示剂(100g/L);e)用硫氰酸铵标准溶液快速滴定至砖红色,记录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消耗体积a;

f)同时作空白试验,记录空白试验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消耗体积b;

g)氯化物的计算。氯化物含量以Cl-计,数值以mg/L表示,按以下公式计算:【Cl-】= ×1000式中:【Cl-】——水样中氯离子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升(mg/L);VAg+ ——硝酸银标准溶液加入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a ——测定水样时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b ——空白实验时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T1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的滴定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Vs ——水样体积,单位为毫升(mL);


6.3.4 测定水样时注意事项

a)水样体积的控制由于铁铵矾指示剂法测定Cl-采用的是返滴定法,溶液被酸化后,加入硝酸银的量应比被测溶液中的Cl-的含量要高,否则就无法进行返滴定。当水样中氯离子含量大于100 mg/L时,应该按表2中规定的体积吸取水样,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后测定。表2 氯化物的含量和取水样体积水样中Cl-的含量/(mg/mL)101~200201~400401~1000取水样体积/ mL502510

b)被测溶液PH的控制被测溶液PH≤1时,溶液中碳酸盐、亚硫酸盐、正磷酸盐、聚磷酸盐、聚羟酸盐和有机磷酸盐等干扰物质不能与Ag+反应。但不同的水样碱度、PH值差别较大,因此,测定前加硝酸酸化时,硝酸的加入量应以被测溶液PH值≤1为准。

c)标准溶液浓度的控制。如水样中氯离子含量小于5mg/L时,可将硝酸银和硫氰酸铵标准溶液稀释使用,但稀释后的这两种标准溶液的滴定度一定要相同。

d)对于浑浊的水样,应当事先进行过滤。

e)防止沉淀吸附的影响加入过量的AgNO3标准溶液后,产生的AgC1沉淀容易吸附溶液中的C1-,应充分摇动,使Ag+与Cl-进行定量反应,防止测定结果产生负误差。

f)防止AgC1沉淀转化成AgSCN产生的误差由于AgC1的溶解度比AgSCN的大,在滴定接近化学计量点时,SCN-可能与AgC1发生反应从而引进误差,其反应式如下:SCN- + AgC1 → AgSCN + C1-但因这种沉淀转化缓慢,影响不大,如果分析要求不是太高,可在接近终点时,快速滴定,摇动不要太剧烈来消除影响,就可基本消除其造成的负误差。若分析要求很高,则可通过先将AgC1沉淀进行过滤,然后再用SCN-返滴定,或者加入硝基苯在AgC1沉淀表面覆盖一层有机溶剂,阻止SCN-与AgC1发生沉淀转化反应。

g)记录锅炉软化水、锅炉水氯化物含量,并及时反馈给锅炉车间,如果软水氯化物超标,要第一时间通知锅炉车间管理人,继续进行钠离子交换器的反洗,直到反洗符合要求;如果炉水氯化物超标,进行加药处理。

6.4 软水、炉水磷酸盐的测定

6.4.1 方法提要

a)在C(H+)=0.6mol/L的酸度下,磷酸盐与钼酸铵生成磷钼黄,用氯化亚锡还原成磷钼蓝后,与同时配制的标准色进行比色测定。其反应为:磷酸盐与钼酸铵反应生成磷钼黄:PO43- + 12MoO42- + 27H+ → H3[P(Mo3O10)4] + 12H2O (磷钼黄)磷钼黄被氯化亚锡还原成磷钼蓝:[P(Mo3O10)4]3- + 4Sn2+ + 11H+ → H3[P(Mo3O9)4] + 4Sn4+ +4H2O (磷钼蓝)

b)磷钼蓝比色法仅供现场测定,适用于磷酸盐含量为2~60 mg/L的水样。

6.4.2 试剂和材料

a) 磷酸盐标准溶液(1mL含1mg磷酸根)称取在105℃干燥过的磷酸二氢钾(KH2PO4)1.433g,溶于少量蒸馏水中后,稀释至1000mL。

b) 磷酸盐工作溶液(1mL含0.1mg磷酸根)取上述标准溶液,用蒸馏水准确稀释10倍。

c) 钼酸铵-硫酸混合溶液于600 mL蒸馏水中缓慢加入167 mL浓硫酸(密度1.84g/cm3),冷却至室温。称取20g钼酸铵[(NH4)6Mo7O24·4H2O],研磨后溶于上述硫酸溶液中,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 mL。

d) 1%氯化亚锡溶液(甘油溶液)称取1.5g优级纯氯化亚锡于烧杯中,加20mL浓盐酸(密度为1.19g/cm3),加热溶解后,再加80mL纯甘油(丙三醇),搅匀后将溶液转入塑料瓶中备用(此溶液易被氧化,需密封保存,室温下使用期限不宜超过20天)。

6.4.3 测定方法

a) 量取0、0.10、0.20、0.40、0.60、0.80、1.00、1.60、2.00、2.50 mL磷酸盐工作溶液(1mL含0.1mg磷酸根)以及5mL水样,分别注入一组比色管中,用蒸馏水稀释至约20 mL,摇匀。

b) 于上述比色管中各加入2.5mL钼酸铵-硫酸混合溶液,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c) 在每支比色管中加入2~3滴氯化亚锡甘油(16g/L)溶液,摇匀,待2min后进行比色。

d) 磷酸盐的计算磷酸盐(PO43-)的含量按下式计算:[PO43+]= ×1000= ×100式中:[PO43+]—磷酸根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升(mg/L);0.1—磷酸盐工作溶液的浓度(1mL含0.1mg磷酸根)V1—与水样颜色相当的标准色中加入磷酸盐工作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Vs—水样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e) 记录锅炉软水、炉水的磷酸盐含量,并及时反馈给锅炉车间。如果炉水磷酸盐超标,要第一时间通知锅炉车间管理人员,炉水进行排污和调整阻垢剂的添加量。

6.4.4 测定水样时注意事项

a) 水样与标准色应当同时配制显色。

b) 为加快水样显色速度,以及避免硅酸盐干扰,显色时水样的酸度(H+)应维持在0.6 mol/L。水样混浊时应过滤后测定,磷酸盐的含量不在2~60 mg/L内时,应当酌情增加或减少水样量。

6.4.5 允许差磷酸盐测定的允许差见表3表3 磷酸盐测定的允许差磷酸盐范围/(mg/L)实验室内允许差/(mg/L)实验室间允许差/(mg/L)0~100.61.4>10~201.02.6>20~401.83.86.5.

全铁的测定

6.5.1方法提要

先将水样中亚铁用过硫酸铵氧化成高铁,在pH(9~11)的条件下,三价铁离子与磺基水杨酸生成黄色络合物。此络合物最大吸收波长为425nm。本方法测定结果为水样中的全铁。


6.5.2试剂

a) 试剂水:

GB/T6903规定的一级试剂水。

b) 浓盐酸(优级纯)

c) 浓氨水(优级纯)

d) 盐酸溶液(1+11)

e) 磺基水杨酸溶液(300g/L)

f) 过硫酸铵(10g/L):此溶液应现用现配。

g) 铁贮备溶液(1mL含100ugFe3+):准确称取0.8634g优级纯硫酸高铁铵【FeNH4(SO4)2.12H2O】,溶于50mL盐酸溶液,溶解后定量转移至1L容量瓶中,用试剂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

h) 铁标准溶液(1mL含10ugFe3+):准确移取铁贮备溶液10.00mL注入100mL容量瓶中,加入5mL盐酸溶液,用试剂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使用时配置)。

6.5.3仪器分光光度计可在425nm使用,配有10mm、50mm比色皿。

6.5.4 分析步骤

a)工作曲线的绘制

1) 按表1和表2分别取一组铁标准溶液注入一组50mL容量瓶中,分别加入1mL浓盐酸,用试剂水稀释至约40mL。表1 低浓度铁工作溶液的配制(使用50mm比色皿)编号1234567铁标准溶液加入量mL0.000.250.501.001.502.002.50相当水样铁含量ug/L0.050100200300400500表2 高浓度铁工作溶液的配制(使用10mm比色皿)编号1234567铁贮备溶液加入量mL0.000.250.501.002.004.005.00相当水样含铁量mg/L0.00.51.002.04.08.010.0

2) 加入4.00mL磺基水杨酸溶液,摇匀,加浓氨水4.00mL,摇匀,使pH(9~11).

3) 用试剂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后放置10min,用分光光度计,在波长425nm处,低浓度使用50mm、高浓度使用10mm比色皿,以试剂水作参比测定吸光度。

4) 根据测的吸光度和相应的铁含量绘制工作曲线或回归方程。

b) 水样的测定

1) 取样瓶中加入浓盐酸(每500mL水样加浓盐酸2mL)按DL/T502.2规定直接取样。

2) 取50mL水样(体积为V)于100~150mL烧杯中,加入1mL浓盐酸和1.00mL过硫酸铵溶液,煮沸浓缩至约20mL,冷却后移至50mL容量瓶中,用少量水清洗烧杯2~3次,洗涤液一并注入容量瓶中(体积应不大于40mL)

3) 按6.5.4中2)~3)操作,根据测得的吸光度,查工作曲线或由回归方程计算得出铁含量。

注1:水样含铁量小于50ug/L时,应使用邻菲罗啉法测定。

注2:对带色水样,应增加过硫酸铵加入量,并通过空白实验扣除过硫酸铵的含铁量。

注3:过硫酸铵溶液不稳定,应现用现配。

注4:为保证显色正常,应注意氨水浓度是否可靠。

注5:为保证水样不受污染,在使用取样瓶、烧杯、容量瓶等玻璃器皿前,均应用(1+1)盐酸煮洗。

6.5.5结果的表述

水样中铁含量XFe(ug/L或mg/L)按式

(1)计算:(1) XFe= ×50 式中:XFe——水样中铁含量,ug/L或mg/L; a——由工作曲线查得的铁含量,ug/L或mg/L; V——水样的体积,mL; 50——定容体积,mL。

6.6.溶解氧的测定

6.6.1方法提要

选用YSI58高灵敏度溶解氧测定仪。

6.6.2试剂

a) 亚硫酸钠

b) 二价钴盐

6.6.3测定方法

a) 仪器的校正

1)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装配电级和流动测量池。

2) 调节:按仪器说明书进行调节和温度补偿。

3) 零点校正:将电极浸入新配制的零氧溶液(一般用5%-10%亚硫酸钠溶液,可适当加入适量的二价钴盐作催化剂),进行校零。

4) 校准:按仪器说明书进行校准。一般溶解氧测定仪可在空气中校准。

b) 水样测定

1) 调整被测水样的温度在5℃-40℃,水样流速在100mL/min左右,水样压力小于0.4MPa。

2) 将测量池与被测水样的取样管用乳胶管或橡皮管连接好,测量水温,进行温度补偿。

3) 根据被测水样溶解氧的含量,选择合适的测定量程,启动测量开关进行测定。

6.6.4注意事项

a) 电极薄膜表面要保持清洁,不要触碰器皿壁,也不要用手触摸。

b) 当仪器难以调节至校正值,或者仪器响应慢、数值显示不稳定时,应当及时更换电极中的电解质和电极薄膜(原电池式仪器需要更换电池)。电极薄膜在更换后和使用中应当始终保持表面平整,没有气泡,否则需要重新更换安装。

c) 更换电解质和电极薄膜后,或者氧敏感薄膜电极干燥时,应将电极浸入到二级水中,使电极薄膜表面湿润,待读数稳定后再进行校准。

d) 溶解氧测定仪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校验。

6.7硅的测定

6.7.1方法提要

硅酸根与钼酸盐反应生成硅钼黄(硅钼杂多酸)。硅钼黄被1-氨基-2-萘酚-4-磺酸还原成硅钼蓝,用分光光度法测定。本方法适用于工业循环冷却水中可溶性硅含量为0.1mg/L—5mg/L的测定。

6.7.2 试剂和材料

a)盐酸溶液:1+1

b)草酸溶液:100g/L

c)钼酸铵溶液:75g/L

d) 1-氨基-2-萘酚-4-磺酸溶液;2.5g/L称取0.5g 1-氨基-2-萘酚-4-磺酸,用50mL含有1g亚硫酸钠的水溶解。把溶液加到含有30g亚硫酸氢钠的100mL水中,用水稀释至200mL,混匀。若有浑浊,则需过滤。放入暗色的塑料瓶中,储存于冰箱中。当溶液颜色变暗或有沉淀生成时失效。

e)二氧化硅标准储备液:1mL含0.1mg二氧化硅f)二氧化硅标准溶液:1mL含0.01mg二氧化硅移取10.00mL二氧化硅标准储备液,置于1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溶液现配现用。

6.7.3 仪器和设备

a)分光光度计:带有10mm的比色皿

b)具塞比色管:50mL

6.7.4分析步骤

a)工作曲线的绘制

移取二氧化硅标准溶液0.00mL(试剂空白)、1.00mL、2.00mL、4.00mL、6.00mL、8.00mL、10.00mL,分别置于50mL比色管中,用水稀释至刻度。相应的二氧化硅含量分别为0.00mg、0.01mg、0.02mg、0.04mg、0.06mg、0.08mg、0.10mg。加入1mL盐酸溶液和2mL钼酸铵溶液,混匀,放置5min。加入1.5mL草酸溶液,混匀。1min后加入2mL 1-氨基-2-萘酚-4-磺酸溶液,混匀,放置10min。使用分光光度计,以试剂空白为参比,在640nm波长处,用10mm比色皿测定吸光度。

b)水样的测定用慢速滤纸过滤水样。移取一定量过滤后的水样,置于50mL比色管中,用水稀释至刻度。以下按a)中“加入1mL盐酸溶液。。。。。。”操作。

6.7.5结果计算

二氧化硅的含量以质量浓度ρ1计,数值以毫克每升(mg/L)表示,

按式(1)计算: ρ1= × 1000式中:m——根据测得的吸光度从校准曲线上查出二氧化硅的量的数值,单位为毫克(mg);V——所取水样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6.7.6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计算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3mg/L.


7

锅炉水质的判定及不合格水样的存放

7.1 35 T/h循环流化床锅炉及2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水质控制标准。

7.2 不合格水样的判定及封样

7.2.1 发现水样检测数据不合格,双方共同取样进行复检,以第二次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对不合格水样必须留样封存。若对检测结果仍有争议,将不再重新取样,只对封样进行复检或送第三方检测。

7.2.2水样采集后其成分受水样的性质、温度、保存条件的影响有很大的改变。除特殊要求外,水样一般存放时间为72小时。


]]>
环境监测现场采样的质量控制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现场采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1现场采样方案制定不详细,采样目的不明确

采样方案在现场采样实施过程中起指导作用。合理采样方案的制定是正确实施采样工作的前提。要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采样方案需要充分了解各个方面的信息,分析各种因素。在设计采样方案时,容易出现采样方案制定不适应实际采样情况,可行性不高,对采样工作的进行产生不利的影响,未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1.2现场采样人员安排不合理

现场采样的技术人员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丰富的工作经验。除此之外,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采样技术人员的技术关乎样本采集的准确性和实用性。缺乏专业的技术,操作技术不熟练,缺乏良好的心理素质都会对采样的质量造成影响。采样监测人员的配备是很有必要的。监测人员要熟悉这个现场采样的过程,清楚现场采样的各种合格标准,了解现场采样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合理安排技术人员,监测人员和现场采样的负责人员。现场负责人员要有责任心,有领导才能,组织能力,有能力合理安排整个现场采样流程,使现场采样工作顺利进行。

1.3采样器材选取,使用和保管不当

现场采样器材的选取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标准,还要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符合实际情况的采样器材才能在采样现场真正发挥作用。器材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规范,遵循标准。器材的乱用和不正确使用会严重影响现场采样的质量。器材保管不当,容易造成现场采样过程中的乱用,误用,影响采样的结果。

1.4现场采样操作不规范,总结记录工作不完善

采样工作人员在到达采样现场后,急于开始进行样本的采集工作.并没有对现场环境进行一番的了解和调查,忽略了现场实际环境情况。在现场采样的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选取的采样地点不合适,采样时间不正确;其次,样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达到要求:除此之外,仪器在操作使用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操作的步骤合理:最经常发生的失误就是因为应急能力差,出现反常的情况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在记录总结工作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采样要求和标准去设定不一样的采样记录表格和方式,导致了采样的记录状况不够完善,全面和准确,以至于影响到了对以后采样样本的分析。

2、针对现场采样过程中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2.1严格要求采样技术人员,提高采样技术人员的素质首先,要对采样人员严格要求,要求采样工作人员要有职业道德,在工作过程中要有责任心,耐心细心,有坚强的意志,尤其是在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的情况下,仍能坚持完成采样工作。其次,要对采样技180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持证上岗。最后,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严格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严格把关每一个工作环节。

2.2制定切实可行的采样方案采样方案的制定要首先明确采样任务和要求。

在明确目的的基础上,考虑实际的采样环境,把采样过程划分成不同的阶段,然后再制定出各个阶段的具体实施步骤,使整个采样过程有章可循,形成流程化:还要考虑监测点的实际环境情况和位置,确保制定出的方案切实可行;最后在制定方案时,要注意一些细节,要明确采集哪些样本,采集的标准和数量,然后再分类标注好,确保在采集时不出现混乱。

2.3保障采样仪器和设备的可用性

选取的采样仪器和设备要有良好的准确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测量结果的准确性有所保障。在仪器使用前要对仪器进行调节和校正,确保调整到正确位置再使用。在使用仪器时,要严格按照规范使用,避免使用上的错误对采样工作造成影响。使用后要对采样仪器和设备进行妥善地安排,对损坏,有缺陷的仪器和设备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使得仪器和设备得到有效的管理,以此为现场采样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2.4加强对现场采样步骤的质量控制

在现场采样工作进行之前,要先对现场的实际环境进行考察,考察制定的采样方案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监测点的选择是否合理,预测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对这些要有所了解,如有必要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善。在进行现场采样的过程中,要先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校正,确保仪器和设备正常后,再进行使用。根据制定的采样方案,认真仔细地进行操作,提高应变能力,灵活应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在采样工作完成后,要对采集到的样本进行妥善地保管。首先,检查采集到的样品是否符合标准,样品采集的数量是否达到要求:然后把检查好的的样品分类放好,并做好相关的记录;最后,选派专门人员对现场采样的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价,分析采样过程进行过程的得失,出现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得到的经验。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对现场采样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对出现的异常的问题和采样进行的相关情况做好相关记录。保障整个现场采样过程处于监测情况之下,保障现场采样的质量要求。

现场采样是环境监测工作最基础的工作,也是环境监测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事关环境监测工作最终的质量。综上所述,要保障现场采样工作的质量.需要从现场采样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改善和努力。不仅要保证整个现场采样工作流程的正常有序地进行,还要保证影响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的各个因素达到最佳配合状态,才能使得现场采样工作有效进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
污染源现场采样与监测的质量控制方法分析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 废气污 染源 的采样方法

1.1 直接采样法

直接采样法是目前废气污染源采样使用 的一种主要方法 ,此种方法可以利用不同的手 段直接对废气进行收集 ,之后将其带入实验 室进行污染分析 ,所 以直接采样法 的使用简单便捷 。从 目前 的具体利用来看 ,直接采样法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是利用注射器进行污染源废气的收集。 使用此种方式收集污染源废气的时候,需要使用医用气密型的注射器 ,其规格为 50mL或者是 100mL。在废气收 集的时候 ,一般 需要抽取被检测空气 3至 5次 ,这样 ,注射器 内的采 用气便可 以得到清洗 ,之后在进行污染源废气 的采集 ,然 后会气 端进行密 闭,废气样本便可 以获得 。第二 是利用塑料袋进行废气 的收集 。这种方法在使用 的时候利用到 的塑料袋 大都是规格为 50mL或者 是 iOOmL的铝箔塑料袋、聚乙烯塑料袋 ,废气 收集步骤和方法与注射器收集 相一致。第三是利用真空法进行废气的收集。此种方法在利用 中主要使 用的采集器是不锈钢或者是碾压玻璃瓶在具体的废气采集中,需要进行容器的抽空,之后在收集废气。

1.2 浓缩法

浓缩法是目前污染源废气采样利用到的另一种较为普遍的方法。就目前的浓缩法具体利用来看 ,主 要通过两种手段实现对污染源废气的采集 。第 一种是固体填充柱 的方法 。就此种 方法利用来看 ,主要是利用对空气 中有害物质具有吸附作用 的固体填 充剂小柱实现对被检测空气中有害物质的聚集。在采集完样品之后 ,通过解吸或者是对待检物的洗脱过程 ,可 以实现对空气 的有效检测 。第二利 用溶 液吸收的采集方法 。从目前 的研究 来看 ,一些特定 的溶液可 以对 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吸收 ,所以配置具有吸收有害物质 的溶液 ,利用溶液 的吸收溶解作用可 以快 速的 将空气 中的被检测物质进行收集 。在 目前的具体利用,使用溶液吸收采集法主要利用的工具有多孔板、气泡以及冲击式等吸收管。

 2 气体溶胶的采用方法

 在采集和监测污染源废气的过程 当中,为了获得更加准确 的数据 ,一般需要利用气体溶胶 。气体溶胶能够有效 的保证样 品的质量 ,所 以掌握其用法对于整个废气监测有着重要 的意义

 21 沉降法

 沉降法是目前气体溶胶的一种主要利用方法。就 目前的具体分析来 看,在气体溶胶使用中用到的沉降法一般指的都是静电沉降法。从具体 的分析来看,高压电场可以将空气当中的气体分子进行电离,在电离后 会产生颗粒离子 。粒子会对颗粒粒子产生吸附作用 ,而颗粒离子又具备 带电性,所以在电场电压的儿作用下,携带了电荷的粒子可以迅速在在 电极相反的 电极上进行富集 。当富集完成后对富集沉降物进行测定 ,便 可以判断污染物 。从此种方法 的现实利用来看 ,其具有两方面 的突 出特 点:第一是采集的速度十分的迅速,第二是效率十分的突出。简言之就 是此种方法的优势较为明显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 ,在易爆气体、粉尘以及蒸汽的采集中,此种方法不具备适用性

22 滤纸法或滤膜法

滤纸法或者滤膜法也是气体溶胶的一种主要使用方法。在具体利用 的时候,将滤纸或者是滤膜安装在采样夹上,空气在接触到采样夹的时 ,其中的颗粒物会留在滤纸或者是滤膜上 ,对采集样 品的质量和 空气 的体积进行检测,然后通过计算便可以获得污染物的检测浓度。就 目前 的利用来看 ,此种方法适用于废气污染 当中的颗粒检测 。从具体 的方法 用来 ,此方法中使用的工具携带性较强 ,而且保 留的实践 比较长 所以应用实际性价值比较高。从另一个方面分析,此种方法在利用的过程中 .滤纸或者是滤膜 会受到颗粒 物阻力、惯性沉降 以及扩散 、静 电等 的影响 ,所 以在具体使 用中需要对 这些因素进行避免

 3 质量控制

目前的具体 实践来分析 ,要控制污染源的样品采集质量 ,需要明确 最小气体采集量 。而所 谓的最 小气 体采集量主要指 的是 当废气污染源检 时空气 中待测污 染物 的浓度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时候 ,为了保证检查分 析方法可 以检测出待测有害污染物所采用的最小空气体积 。就 目前的具体 分析 来看 ,最小气体采集量的大小与国家卫生标准当中规定的待测有害污 染物的最高容许值、所需样品量 以及分析方法的灵敏度有着密切 的关系。 在实际应用中发现.当废气污染源的检测浓度处于国家卫生标准的最高容 许浓度 以下 的时候 ,气体采集 量对 于最终的结果分析会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在这样的环境县 ,如果气体采集 的量足够大 ,可 以获取阳性检测结果, 如果量无法达到要求,那么结果便无处可得。通过具体分析发现产生这 种不 能检查的结果有两种可能:第一是污染气体 当中的被测物浓度较低 以检不出来 :第二是采 取的空气样品较少 ,达不到分析方法灵敏度所需 的采集用量。在具体的实践中,第二种情形是可以避免的。

4 采样效率问题和评价方法的分析 

在污染源空气样品的采集和监测中要进行质量 的控制,对于采样效 率方 面的问题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对其的评价也要科学这样,样品采集和监测的有效性才会得到提升。

 41 采样效率的主要影响

 因素从目前的分析来看 ,采样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两方 :第一是的器具 。就目前的分析来看,无论使用 哪种方法进行采样,器具都是 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相对应的高性能的器具,采样的效率自然会受到影响。第二是采样的方法。采样方法的不同会导致采样效率的差异,所以全面性探讨采样的方法并分析各种方法的效率优 劣十分的必要

42 采样速度的影响采样的速度 同样也是评价采 样具体 效果 的重要指标 。就 目前 的分析来看,影响采样速度的因素也有两个:第一是采集器的使用。不同的采集器具有不同的使用特点,而这些特点会导致采样速度出现差异。第二是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 。在浓度较高的时候,采样的速度会加快,反之就会变慢。所以说 了解这 两方面的影响因素并对其 改善十分的重要。

 空气污染是我国目前面对 的重大环境问题,积极的进行 样品的采集 和分析,并实现对大气的全方位监测能够有效的提升空气污染的治理效果 。因此强化样品采集和监测质量的控制方法意义十分的突出。


]]>
大气颗粒物的分类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一、按颗粒物的来源性质分类

(1)一次颗粒物:从污染源直接排放的颗粒,如烟囱排放的烟尘、风刮起的灰尘及海水溅起的浪花等。

(2)二次颗粒物:从污染源排放的气体,在大气中经物理、化学作用转化生成的颗粒,如锅炉排放的H2S、SO2等经过大气氧化过程生成的硫酸盐颗粒 [17]  。

二、按颗粒物的性质分类

(1)无机颗粒:如金属尘粒、矿物尘粒和建材尘粒等。

(2)有机颗粒:如植物纤维、动物毛发、角质、皮屑、化学染料和塑料等。

(3)有生命颗粒:如单细胞藻类、菌类、原生动物、细菌和病毒等。

三、按颗粒物的大小分类

按照空气动力学直径D大小,可将大气颗粒物分为: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简称TSP):D≤100μm。

(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s,一般称为PMlo):D≤10μm。

(3)细颗粒物(Fine Particles,一般称为PM2.5):D≤2.5μm。

世界卫生组织(WHO)称PM10为可进入胸部的颗粒物(Thoracic Particle):

Pooley与Gibbs(1996)定义的可入肺颗粒物(Respirable Particles)是指能够进入人体肺泡的颗粒,即指PM2.5

四、从污染控制的角度进行分类

大气污染控制的角度,按照颗粒的物理性质,通常采用如“粉尘"、“降尘"、“飘尘’’、“飞灰’’、“黑烟’’、“液滴"、“雾”等进行分类(详见文献)。

颗粒物分为两类:PM2.5和PM10,前者直径不超过2.5微米,是人类头发直径的1/30,后者则较粗大,当前的欧盟空气质量标准限定,一个人每年吸入的PM2.5最多为每立方米40微克,PM10为每立方米25微克。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原则建议:PM2.5和PM10的年接触量分别为每立方米20微克和每立方米10微克。

对颗粒物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按尘在重力作用下的沉降特性可分为飘尘和降尘。习惯上分为:

尘粒:较粗的颗粒,粒径大于75微米。

粉尘:粒径为1~75微米的颗粒,一般是由工业生产上的破碎和运转作业所产生。

亚微粉尘:粒径小于1微米的粉尘。

炱:燃烧、升华、冷凝等过程形成的固体颗粒,粒径一般小于1微米。

雾尘:工业生产中的过饱和蒸汽凝结和凝聚、化学反应和液体喷雾所形成的液滴。粒径一般小于 10微米。由过饱和蒸汽凝结和凝聚而成的液雾也称霾。

烟:由固体微粒和液滴所组成的非均匀系,包括雾尘和炱,粒径为0.01~1微米。

化学烟雾:分为硫酸烟雾和光化学烟雾两种。硫酸烟雾是二氧化硫或其他硫化物、未燃烧的煤尘和高浓度的雾尘混合后起化学作用所产生,也称伦敦型烟雾。光化学烟雾是汽车废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通过光化学反应所形成,光化学烟雾也称洛杉矶型烟雾

煤烟:煤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炭粒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粒径为0.01~1微米。

煤尘:烟道气所带出的未燃烧煤粒。

粉尘由于粒径不同,在重力作用下,沉降特性也不同,如粒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可以长期飘浮在空中,称为飘尘,其中10~0.25微米的又称为云尘,小于0.1微米的称为浮尘。而粒径大于10微米的颗粒,则能较快地沉降,因此称为降尘


]]>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现对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

建设地点:鞍钢厂区北部泄洪口

公示时间: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15日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填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1部分.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2部分.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3部分.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4部分(照片).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5部分(附图1).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5部分(附图4).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5部分(附图2、3).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6部分(附件1).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6部分(附件2).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6部分(附件3、4).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7部分(验收意见1).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7部分(验收意见2).docx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第8部分(其他事项).docx


                                                               日期:2020年11月18日


]]>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现对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股份公司鞍钢能源管控中心28水站增容改造工程

建设地点:鞍钢厂区北部泄洪口

公示时间:20201118-20201215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日期:2020年11月18日


]]>
“走近环境监测,共守绿色家园”生态环保宣讲活动在城阳区举行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1月4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宣教中心联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共同举办了“走近环境监测,共守绿色家园”公众开放暨生态环保宣讲活动。来自城阳区城阳街道的20名社区居民代表和城阳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10名环保志愿者参加了此次活动。为扩大宣传成效,活动还邀请新闻媒体进行了全程直播,进一步提升了活动影响力。

活动分参观体验和生态环保宣讲两个环节。参与人员首先参观了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工作情况展板,了解了近年来城阳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举措及所取得的成就,随后来到分局监测站实验室,由监测站工作人员为大家介绍了各种环境监测仪器及相关环境监测知识。

青岛市环境保护宣教中心副主任李荣为社区居民和环保志愿者进行了“燃烧激情建功青岛”生态环保宣讲,通过游戏互动环节为大家发放了环保宣传品,同时就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为居民进行答疑释惑。最后,全国最美环保志愿者、城阳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会长徐立强发出环保倡议:汇聚你我之力,共建生态未来,号召大家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青岛阳光城阳贡献自己的力量!

image.png

今年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在党建品牌“清风起廉韵,初心映晴空”的引领下,积极探索符合城阳实际的环保宣教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强化生态环境宣传战略引领,切实让环境宣传教育“润物无声,入脑入心”,凝聚污染防治攻坚合力。

统筹谋划,强化政治引领

以“积极发声”赢得“宣传主动”,把党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工作举措及时宣传出去,使公众更加了解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市局宣教中心、城阳区委宣传部等建立了良好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上宣、外宣、内宣、网宣等工作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在“爱城阳”APP上设置“城阳环保”专栏,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解读、科普知识等内容,在大众网设置了“环保动态”专栏,目前共在各类媒体刊发稿件180余条,成效明显。展示的内容更贴近生活,更能引起共鸣,先后推出了战“疫”风采、“绿色先锋”和“娘子军”专题人物采访和宣传,从普通人的角度结合生活和人性讲述故事,拉近了环保人与民众的距离。image.png

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引领

切实担负起为生态文明建设吹号鼓劲、冲锋造势,聚集正能量、引领绿色发展的光荣使命。聚焦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对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先进经验及时开展宣传,为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提供了坚强的舆论支持。用好政务“双微”,把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内容讲细讲精讲透。积极推送打赢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土壤和危固废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典型工作,持续扩大新媒体阵地宣传影响力。截至目前,共在“城阳环保”公众号推送稿件540余篇,在官方微博推送信息2000余条。

融合创新,强化服务引领

不断提升宣传的立体空间、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把生态环境宣传的渠道拓宽加高增厚,更好地服务、引导公众,使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充分运用在线流媒体,有效提升宣传生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目前采用网络直播、录播的形式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4次,线上直播浏览人数超百万人;制作了5期视频短片,制作了15版“水环境保护”电子宣传海报、“巾帼风采”海报和“退役不褪色”海报,开发了指尖互动游戏,制作了普及环保业务知识的H5移动端web页面,用寓教于乐的方式,抓住公众眼球,实现宣传教育的社会功能价值。


]]>
土壤污染不断加剧 土壤监测仪器仪表将迎巨大需求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自然资源,是植物生长繁殖的基础,土壤环境状态与人类社会的生存与繁衍息息相关。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污染物质的积累逐渐占据优势,导致土壤自然功能的失调,土壤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最终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此外,随着人口的增长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三废”排放的不断增加,同时受到长期不合理污灌的影响,以及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质的污染,造成各种新、老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长期叠加和累积,其多以复合污染的状态存在,使土壤的污染源呈多样化的特点,我国面临的土壤复合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土壤污染不断加剧。
 
  土壤污染危害大 土壤治理势在必行
 
  土壤污染危害巨大,小编了解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作物的污染、减产。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土壤污染不仅严重影响了土壤质量和土地生产力,而且还导致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的下降,破坏农业可持续发展。目前,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受土壤重金属污染。环境污染是长期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问题。
 
  其次,土壤污染导致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和接近临界值。此外,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有些地区污灌已经使得蔬菜的味道变差,易烂,甚至出现难闻的异味;农产品的储藏品质和加工品质也不能满足深加工的要求。
 
  最后,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另外,在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因此,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已成为国际环境领域的研究热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正在加速实现市场化应用,相关的环保市场空间巨大,而对土壤进行修复与治理,相关仪器设备不可少。
 
  土壤治理 仪器设备少不了
 
  土壤修复是使遭受污染的土壤恢复正常功能的技术措施,由于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及其修复难度,以及对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的迫切性和需要,污染土壤修复已成为当今环境科学研究的热点与极具挑战性的领域。
 
  土壤修复,监测先行,为了监测污染土地的修复改善过程,相关土壤监测仪器仪表就变得尤其重要。对土壤中的沉积物,如汞、砷、硒、铋、锑等重金属测定,有双道原子荧光光谱、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X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等。
 
  另外,在土壤修复行业,已有的土壤修复技术达到一百多种,常用技术也有十多种,大致可分为物理、化学和生物三种方法。但不论哪种分析方法,都需要借助仪器设备。在现代分析过程多借助自动化、半自动化仪器设备对土壤进行分析在化学分析方法中,除了基本分析仪器外,多数情况下会结合使用一些样品处理设备如粉碎系统、半自动提取系统、由自动分析仪或流动注射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组成的自动分析系统。
 
  再者,对土壤进行治理,常用的降解方法包括化学降解法、物理修复法、生物修复法和化学–生物联合修复法等。另外,通过监测仪器的使用有利于构建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及时对土壤环境监测成果总结,掌握全国范围及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总体状况、潜在风险及变化趋势。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土壤监测也会变得更加系统化和智能化,国家对土壤修复的支持力度也会逐渐加大。
 
  加大治理土壤监测仪器仪表需求巨大
 
  数据表明,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主要无机污染物包括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等重金属,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我国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等,通过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提高检测预警和能力等方式尽可能的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和保护。
 
  近年来,国家也在加大净土保卫战攻坚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等目标任务。因此,随着各城市工业场地土壤污染的详查和建档的完毕,土壤实际修复的市场具有高爆发的潜力,预计今年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440亿元,到2024年将达到860亿元。
 
  针对土地污染修复,2016年,我国新增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预算项目,2015年前该项目称作“重金属污染防治”。2016年该项目预算数为90.89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145.6%,如加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6亿元,预算数为96.89亿元,接近翻三倍。而随着政策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土壤修复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长远来看,包括场地修复、耕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在内的土壤修复行业市场空间超过5万亿元。
 
  因此,土壤监测作为土壤污染修复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将获益。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需要相关的仪器设备采样检测,得出具体的数据,才能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以及后期对土壤修复效果进行监测,都需要大量的土壤监测仪器设备。


]]>
溶解氧的测定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溶解氧跟空气里的分压、大气压、水温和水质有密切的关系,在20℃、100kPa下,纯水里大约溶解氧9mg/L。有些有机化合物在喜氧菌作用下发生生物降解,要消耗水里的溶解氧。如果有机物以碳来计算,根据C+O2=CO2可知,每12g碳要消耗32g氧气。当水中的溶解氧值降到5mg/L时,一些鱼类的呼吸就发生困难。

溶解氧通常有两个来源:一个来源是水中溶解氧未饱和时,大气中的氧气向水体渗入;另一个来源是水中植物通过光合作用释放出的氧。因此水中的溶解氧会由于空气里氧气的溶入及绿色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而得到不断补充。但当水体受到有机物污染,耗氧严重,溶解氧得不到及时补充,水体中的厌氧菌就会很快繁殖,有机物因腐败而使水体变黑、发臭。

溶解氧值是研究水自净能力的一种依据。水里的溶解氧被消耗,要恢复到初始状态,所需时间短,说明该水体的自净能力强,或者说水体污染不严重。否则说明水体污染严重,自净能力弱,甚至失去自净能力。

碘量法

1、原理:水样中加入硫酸锰和碱性碘化钾,水中溶解氧将低价锰氧化成高价锰,生成四价锰的氢氧化物棕色沉淀。加酸后,氢氧化物沉淀溶解,并与碘离子反应而释放出游离碘。以淀粉为指示剂,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滴定释放出的碘,据滴定溶液消耗量计算溶解氧含量

2、试剂:

①硫酸锰溶液液中,遇淀粉不得产生蓝色。

②碱性碘化钾溶:称取480g硫酸锰(MnSO4·4H2O)溶于水,用水稀释至1000mL。

此溶液加至酸化过的碘化钾溶液:称取500g氢氧化钠溶解于300至400mL水中,另称取150g碘化钾溶于200mL水中,待氢氧化钠溶液冷却后,将两溶液合并,混匀,用水稀释至1000mL。如有沉淀,则放置过夜后,倾出上层清液,贮于棕色瓶中,用橡皮塞塞紧,避光保存。此溶液酸化后,遇淀粉应不呈蓝色。

③(1+5)硫酸溶液:1份浓硫酸+5份水,混合摇匀即可。

④1%淀粉溶液:称取1g可溶性淀粉,用少量水调成糊状,再用刚煮沸的水稀释至100mL。冷却后,加入0.1g水杨酸或0.4g氯化锌防腐。

⑤0.02500mol/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称取于105~110℃烘干2h,并冷却的重铬酸钾1.2258g,溶于水,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标线,摇匀。

⑥硫代硫酸钠溶液:称取3.2g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溶于煮沸放冷的水中,加0.2g碳酸钠,用水稀释至1000mL,贮于棕色瓶中,使用前用0.02500mol/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标定。

⑦硫酸,pH=1.84。

3、测定步骤:

①溶解氧的固定:用吸液管插入溶解氧瓶的液面下,加入1mL硫酸锰溶液,2mL碱性碘化钾溶液,盖好瓶塞,颠倒混合数次,静置。一般在取样现场固定。

②打开瓶塞,立即用吸管插入液面下加入2.0mL硫酸。盖好瓶塞,颠倒混合摇匀,至沉淀物全部溶解,放于暗处静置5min。

③吸取100.00mL上述溶液于250mL锥形瓶中,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滴定至溶液呈淡黄色,加入1mL淀粉溶液,继续滴定至蓝色刚好退去,记录硫代硫酸钠溶液用量。

4、计算:

溶解氧(O2,mg/L)=M*V*8000/100
  
上式中:M——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滴定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体积(mL)。

5、注意事项:

①试剂加人时应往意不要与空气接触,以免将空气中的氧带入样品影响测定。

②注意淀粉指示剂加人的时间。应先将溶液由棕色滴定至淡黄色时再加人淀粉指示剂,否则终点会出现反复,难以判断。

③样品中悬浮物质会吸附析出碘,使结果偏低。此时需预先用明矾在碱性条件下水解,待沉淀析出后再测上层清液中的溶解氧。

④当水样中含有亚硝酸盐时会干扰测定,可加人叠氮化钠使水中的亚硝酸盐分解而消除干扰。其加人方法是预先将叠氮化钠加人碱性碘化钾溶液中。

⑤如水样中含Fe2+达100-200mg/L时,可加人1mL40%氟化钾溶液消除干扰。

⑥如水样中含氧化性物质(如游离氯等),应预先加人相当量的硫代硫酸钠去除。 [1] 

溶解氧仪法

溶氧仪由传感器和显示仪表两个部分组成。溶解氧分析仪传感部分是由金电极(阴极)和银电极(阳极)及氯化钾或氢氧化钾电解液组成,氧通过膜扩散进人电解液与金电极和银电极构成测量回路。当给溶解氧分析仪电极加上0.6~0.8V的极化电压时,氧通过膜扩散,阴极释放电子,阳极接受电子,产生电流,整个反应过程为:

阳极:Ag+Cl→AgCl+2e-

阴极:O2+2H2O+4e-→4OH-

根据法拉第定律:流过溶解氧分析仪电极的电流和氧分压成正比,在温度不变的情况下电流和氧浓度之间呈线性关系。本方法不需要试剂操作简便,而且样品色度和浑浊度不影响测定。每次测定前都应校正溶解氧测定仪以减少仪器误差。由于在测定时水中氧气在阴极上反应而被消耗掉,所以电极周围的水样必须保持搅动,以补充氧气,如果静止测定,结果会偏低。同时,温度对测定结果影响较大,因此在测定水样溶解氧的同时,应该测定水温


]]>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的三项指标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城市空气质量周报的三项指标

①.总悬浮颗粒物:这du是大气降尘的主要污染指zhi标。大气中的总悬浮dao颗粒物主要来自工业废气、建筑扬尘、交通尾气、物质燃烧等。它含有可损害神经系统的铅、汞、锰等,还有致癌物苯并芘、砷、铬等。总悬浮颗粒能吸附有害气体、液体、细菌等。目前,许多国家对粒径小于10微米不能被人的上呼吸道所阻挡的可吸入性颗粒(即PM10)非常重视,尤其是粒径小于2.5微米的可吸入性气溶胶(即PM2.5)。这种气胶微粒被吸入人体后,会渗透到肺部组织的深处,可引起支气管炎和肺癌等病变。限于监测技术,除上海现已开始监测PM10外,我国各个城市普遍监测的只是总悬浮颗粒TSP。在1996年修订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已增加了PM10的控制标准,但考虑到对人体健康危害最大的是PM2.5,我国即将制订新的标准,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

②.二氧化硫:主要由燃煤排放引起。二氧化硫在大气中会氧化而形成硫酸盐气溶胶,毒性将增大10倍以上,它将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导致胸闷。眼睛刺激、呼吸困难,甚至呼吸功能衰竭。在此环境下的降水便是酸雨,它会使水质及土壤酸化,从而导致鱼类和植物大量死亡。二氧化硫曾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发展时期的主要污染物。被列为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比利时马斯河谷、美国的多诺拉等烟雾事件,均系二氧化硫严重污染所致。我国是燃煤大国,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居世界前列,所以对二氧化硫及其次生污染的防治必须加大力度。

③.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主要由机动车尾气造成。它对人们呼吸器官有较强的刺激作用,可引起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氮氧化物与水可生成硝酸盐、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可生成强致癌物亚硝酸氨,也可与人体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使人产生缺氧症状。1952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的罪魁祸首便是氮氧化物。此外,它还使植物大面积受损。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城市现代化交通的高速发展,我国许多城市的氮氧化物也严重超标,由机动车(也含助动车)的激增引发的光化学烟雾污染,在许多城市已被环境监测部门发现。


]]>
生态环境部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出席发布会,介绍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并共同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中国主动承担应对气候变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受到国际社会高度评价。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李高司长,介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采用视频连线方式举行。

  下面,我先通报几项我部近期重点工作。

  一、以全国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今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10月15日,栗战书委员长亲自作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执法检查报告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土壤污染防治取得的明显成效,指出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努力,遏制了土壤污染加重趋势,保障了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但同时,也指出了法律实施中存在法律学习宣传普及不够、配套法规标准不健全、农用地分类管理有待加强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全国人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尤其是净土保卫战的具体指导,更是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坚持落实法定责任,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以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为重点,督促各地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将净土保卫战硬指标硬任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如期完成。

  二是坚持完善配套法规标准,推进污染防治制度化。修订与土壤污染防治法不衔接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完善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标准规范,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三是坚持实行风险管控,确保安全利用。严格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预防制度监管,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四是坚持补齐基础能力短板,提升科学治污水平。持续推进土壤污染共性问题研究攻关。建立完善监测观测网络和站点,为精准施策提供科学支撑。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领域产业发展。

  五是坚持会用善用法律武器,坚决落实依法治污。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手册,持续推进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引导全社会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第四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名单公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名单,共有87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35个“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入选。

  在本次创建中,各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热情高涨。本次有9个地市获得示范市称号,超过了前三批总和,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获得示范市称号的副省级城市。这充分表明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层级、更大区域深入推进。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先后命名四批共262个示范市县和87个“两山”基地。示范建设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参与水平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形成了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整体提升的良好局面,以示范成效彰显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力量。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示范建设推进力度,加强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强化动态监管,深化提升示范建设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探索路径、积累经验、筑牢基础。

  三、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支撑VOCs治理夏季攻坚行动

  为配合实施《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紧紧围绕为地方和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服务宗旨,充分支撑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打好夏季VOCs治理攻坚行动。

  平台开设“VOCs污染防治”专栏,在线上推荐了40多项涉及VOCs源头防控、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的适用技术与方案,展示了18个成功的治理案例。

  平台还邀请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就五大重点行业的VOCs控制措施、VOCs移动源及二次污染防治、VOCs的监测及质量管理等问题进行12场次线上讲解,并与观众实时交流,线上观众累计有15万人次,反响积极。

  四、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公告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

  2020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进口管理相关事项:一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二是明确了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该公告对引导企业进口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高品质再生原料,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自2017年7月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抓好禁止洋垃圾进口这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与此同时,国家组织制定再生资源产品质量标准,除了已经出台再生黄铜、再生铜、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产品质量标准,正在研究制定再生钢铁原料等产品质量标准,以标准为引领,不断提升回收利用技术水平,加快绿色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

  刘友宾:下面,请李高司长介绍情况。

  李高: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有机会就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关情况和大家进行交流。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关注、支持、帮助和宣传。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但这种影响相对短暂,气候变化则在更长时间、更深层次、更大范围上影响着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近年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并付出了艰苦努力,实现了碳强度的持续下降和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成效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促进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体现了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领导力和大国担当,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具有深远的国际国内影响。

  当前,“十三五”即将收官,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也将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的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有效衔接了两阶段战略安排,不仅是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要求,也是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明确要求。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从源头上推动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根本转型的倒逼机制。同时,我们将继续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促进《巴黎协定》全面、平衡、有效实施,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下面,我愿意回答媒体记者朋友们提出的问题。

  谢谢大家!

  刘友宾:下面,请大家提问。

  南方都市报:社会各界认为我国要实现力度很大的2030年和2060年两个阶段性的目标,并不是轻松的事,需要在很多领域进行大力度的改革,请介绍一下有什么基础和挑战,有哪些领域面临比较大的变革,是否有计划支持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达峰?

  李高:谢谢提问。

  正如刚才介绍的,习主席在联大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了新的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这项任务是要付出艰苦努力的。这既是我们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也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习主席多次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多年来,我国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采取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推进市场机制建设,积极增加森林碳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截至2019年底,我国碳强度较2005年降低约48.1%,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3%,提前完成我国对外承诺的到2020年目标,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这是非常重要的进展。

  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专利数、投资、装机和发电量连续多年稳居全球第一,风电、光伏的装机规模均占全球30%以上。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降低了全球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对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节能提高能效领域,仅2016-2019年我国节能提高能效工作的效果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亿吨。在建筑领域,我国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已达到约60%。新能源汽车也是一个突出的亮点,2010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以年均翻一番的增速快速增长。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我们也协同减少了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推动了大气环境的改善。

  试点碳市场建设一直在有序推进当中,为全国碳市场积累了可借鉴的经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面临着一系列艰巨任务。这次提出来的新达峰目标,自己跟自己比在时间上是提前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体量和能耗体量巨大的国家而言,提前实现新达峰目标,是需要作出巨大努力的。

  横向来比,从达峰到我们实现碳中和需要的时间比发达国家缩短30年左右,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挑战,也显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决心和力度。我们还存在一系列困难和挑战,新的碳中和愿景不是轻而易举可以实现,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从现在开始一个一个五年规划,一步一个脚印持续推进,久久为功。

  我们要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特别是严格控制煤炭消费,这也包括合理控制煤电发展规模,我们将以更大力度推动非化石能源发展,特别是加大力度发展可再生能源,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体系。我们还将系统推动其他重点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包括低碳工业、新能源汽车、低碳交通、低碳建筑、低碳技术、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央视新闻频道:“十四五”是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的关键时期,为实现新目标我国节能减排在什么方面发力,可以介绍一下吗?

  李高:“十四五”是我们实现新的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非常关键的时期。总的来讲,“十四五”要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机制,从源头上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根本转型。

  第一,将碳强度下降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四五”规划纲要,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要全面纳入“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还要制订“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项规划,对“十四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和目标任务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

  第二,开展达峰行动。我们将研究制定跨越“十四五”,“十五五”的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在两个五年规划里面持续实施,这个工作很有必要,同时也有一定的挑战,因为不同于我们常规的五年规划,也不同于在污染防治领域三年攻坚战,需要在持续十年左右的时间推动落实。要向地方、行业明确传导压力、传导任务,要明确地方和重点行业的达峰目标、路线图、行动方案和配套措施,相关的部门也要形成合力来推动和支持这项工作。同时我们要强化监督考核,在“十四五”末要进行评估,进一步强化相应的措施,支持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建设,确保2030年前达峰目标能够实现。

  第三,加强气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要进一步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各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我们要推动地方把应对气候变化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统筹推进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我们还要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对生态环境部来讲我们还要统筹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订,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

  第四,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低碳转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费,严控能耗强度,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强度,实施更加严格的控煤措施。大力推进以电代煤、以电代气,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第五,深化重点领域的低碳行动,推进低碳工业体系、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相关的发展。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加强节能提高能效工作,推动数据中心建设、5G基站等新基建能效提升。

  第六,推行低碳生产生活方式非常重要,我们要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全社会的低碳意识,引导居民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大家公交出行,鼓励大家消费低碳的产品;推动减少餐饮浪费,这都是公民能够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的地方。我们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共同参与绿色低碳、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氛围。

  第七,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促进《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继续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我们还将积极推进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为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南华早报:目前中国试点碳市场已经成长成为配额成交量第二大碳市场,未来建设还存在什么困难和挑战,还在什么方面继续推进?

  李高:中国的碳市场建设不仅是中国社会关注,国际上也非常关注。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落实二氧化碳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抓手。

  这项工作我们从2011年就在试点先行,开始推进,在七个省市开展了试点。截止到2020年8月,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接近3000家企业,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有效推动了试点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试点省市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有的省市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有的省市通过发布政府令的方式来强化这项工作的法律保障。地方试点碳市场也为我们正在积极推进的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与此同时,我们也积极向其他国家学习,向欧美碳市场吸取经验。中国有自身的特点,我们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碳排放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继续增长。跟发达国家在已经达峰并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开展碳市场建设不一样,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碳市场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在过去一段时间里面我们也是积极克服各种困难,包括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挑战,克服疫情带来的挑战。现在全国碳市场建设紧锣密鼓,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制度体系方面,我们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出台,编制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还有碳排放报告核查的配套文件,这些文件近期都会陆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争取尽快发布。

  在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们组织湖北省、上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的支撑单位研究制定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施工建设方案。

  在开展配额分配方面,我们组织地方报送并核对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配额分配是一项非常基础性的工作,在反复论证听取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形成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正根据地方、部门和企业反馈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能力建设方面,针对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我们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能力建设培训活动。其中,仅针对发电行业的配额试算,我们就编制了四本培训教材,举办了八期15场培训,1500多家发电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超过六千人参加。

  在深化全国碳市场相关基础工作方面,结合全国碳市场下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的需要,从2013年开始,我们就已组织开展了相关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工作,除发电行业以外,还涵盖建材、有色、钢铁、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行业。

  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已成为国际民航组织认定的六种合格的碳减排机制之一。下一步,我们将推动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发展成为全国碳市场的抵消机制。

  “十二五”是试点先行,“十三五”是为全国碳市场打基础,“十四五”将是我国碳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期。我们将实现从试点先行到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实现从单一行业突破到多行业纳入,实现从启动交易到持续平稳运行。我们将进一步的加快相关工作进度,确保相关的制度文件的出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据核查工作加快推进,为尽早实现上线交易奠定良好基础。

  中国青年报:近期美国也在批评中国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您对此有何评论,下一步中国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进一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李高:前面我已经跟大家介绍了,中国始终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始终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这些措施成效非常显著。我刚才已经列举了一些数据,同时多年来中国始终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习近平主席亲自参与和推动,为《巴黎协定》的达成和快速生效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近期,习主席宣布了二氧化碳新的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彰显了中国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决心,体现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新的政治动力,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

  多年来中国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也采取措施积极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这一点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赞誉。我们做过一个调查问卷,参加我们南南合作气候变化培训班的发展中国家学员对我们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促进《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继续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主动承担与我国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百分之百地履行承诺。

  美国是全球累计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本届美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仅不正视自身的责任,反而废除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计划,正式退出《巴黎协定》。美国向别国甩锅推责改变不了其形象,甩不掉它的责任。公道自在人心,国际社会自有公论。我们也希望美方集中精力履行好自己的承诺和责任,采取切实行动与各国一道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目前来看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还是不能太乐观,从现在到年底还有两个月时间,请问今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有何安排?

  刘友宾:近年来,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出现了稳中向好的趋势,但大气治理成效仍不稳固,特别是进入秋冬季以来,“2+26”城市近期再次出现了污染过程,虽然总体污染程度和范围影响相比往年都有所降低,但对我们也是一次警醒,不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如遇到极端不利的气象条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会卷土重来,不仅会影响“十三五”规划和蓝天保卫战收官目标的完成,也会损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

  不管气象条件如何变化,我们都不敢有丝毫懈怠。近期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方案,推进实施重点区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今年秋冬季攻坚行动将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污染天气,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同时,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联防联控,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蓝天白云。

  红星新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改造建造绿色建筑,建设低碳试点,低碳园区,低碳示范工程,目前我国这些低碳建筑,低碳园区建设取得什么成果,在城市化和城市低碳转型过程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李高: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方产业结构、资源禀赋都不一样。低碳发展的道路、路径,工作重点不一样,从低碳试点来推动低碳发展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也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一个成功的经验。通过试点去探索经验、总结经验、推广经验,最后提升我们全国低碳发展水平。

  2010年以来我们陆续开展了低碳省市的试点,到现在搞了三批,有87个试点省市,与此同时开展低碳社区、低碳城镇、低碳园区的试点,初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低碳试点体系。经过若干年来的实践,低碳试点的地区积极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在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划政策,建立绿色低碳的产业体系、交通体系、建筑体系、数据管理体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进绿色生活方式、提升低碳管理能力等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了很多尝试,取得了很多的经验。有的经验在各个省市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有些经验进入到国家相关的政策。低碳试点城市重视规划,主动将低碳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很多城市积极探索碳排放达峰指标体系,有一些地方还提前探索近零碳排放发展模式,有力推动了试点城市的低碳发展。

  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工作着力点和特色不一样,有的试点城市提出了具体的达峰目标,形成了相关落实方案。有的城市积极推动地方的低碳发展立法工作,为绿色低碳发展奠定法制框架,有的城市在探索低碳的数据统计管理体系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验,有的城市在大力推动公交电动化、低碳化方面取得了很显著的成效,形成了很好的经验。这些低碳试点工作,促进了当地的绿色低碳发展。

  下一步要对现有的试点经验进行系统的梳理、总结,在试点城市当中加强交流,争取能够凝练出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让更多的城市能够向这些试点城市取得的经验学习、借鉴,推动自身的低碳发展。我们还要在现有低碳试点的基础上升级,面向碳中和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从城市层面为我们国家新的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做出贡献。

  路透社:当前的能源安全保障战略,是否会对十四五目标政策带来压力,如何平衡经济就业和紧迫的气候目标任务,发电行业的碳市场交易是否有具体的时间表,比如说今年年底之前或者明年年初?

  李高:首先回答后一个问题,后一个问题在我前面一个针对碳市场的问题当中涉及到了。十四五是碳市场建设大发展的时期,将实现从试点到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从单个行业向多个行业迈入,从上线交易到持续平稳运行。

  今年的疫情确实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包括我们国家也是这样。我国通过采取有力的措施,有效抑制了疫情大面积蔓延,取得抗击新冠疫情重大的战略成果,我们已经成为全球疫情发生以来第一个恢复经济增长的经济体,成功统筹推进了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已经得到了有序恢复。在这一段时间里,2020年上半年碳排放强度同比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这主要是受疫情影响GDP出现了大幅度下降。在恢复经济的过程当中,我们始终强调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的大方向,坚持新发展理念,避免短期刺激经济的政策手段导致高污染、高排放项目集中上马,要把复工复产作为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新机遇。个别的项目上马有可能出现,但是总体上我国应对疫情的复工复产措施是符合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要求的,是符合国际绿色低碳发展大趋势的。

  刚才我也跟大家介绍了,9月22日习总书记宣布了新的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这是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疫情在全球蔓延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宣布的,一方面是推进全球气候治理,一方面是对国内释放绿色低碳发展的鲜明信号,我们国家要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道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我们将会坚决地贯彻落实。

  下一步要围绕实现新的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围绕美丽中国建设,在“十四五”期间提出更强有力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加强对煤炭消费的控制,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加速向低碳方向转型。

  封面新闻:美国近日发布中国破坏环境行为清单,指出中国经济有太多是建立在对空气、土地和水质的肆意漠视之上的。中国对全球近30%的塑料污染负有责任,是最大的汞、海洋垃圾和温室气体排放国。请问生态环境部对此有何回应?

  刘友宾:近期,美国一些机构和官员出于政治目的,对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作出的突出贡献视而不见,肆意抹黑。这些不实之言,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已经多次予以严正驳斥。

  中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良好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与2015年相比,2019年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上升8.9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6.3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浓度下降23.1%。截至2019年底,“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9项约束性指标,有8项已提前完成。到今年年底,各项目标任务预计将全面完成。

  中国取得的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去年发布《北京二十年大气污染治理历程与展望》评估报告,认为北京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世界上没有其他城市或者区域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这样好的成绩,这其中有很多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做法。最近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重要宣示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誉。

  多年来,我国与许多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保持密切合作,互相取长补短。我们真诚学习世界各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虚心听取对中国生态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但我们不能接受出于政治目的的无端指责。未来我们将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文明之路,认真履行各项国际公约,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以更大决心和更大力度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近年来在加强生态环境的适应能力方面我们做了什么工作?

  李高:我们国家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整体脆弱,总体上来讲中国是一个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损害是我们的工作任务。根据有关统计数字,中国每年因为极端气候事件带来的人员财产损失都是非常巨大的。

  长期来看,我们国家有漫长的海岸线,经济活动主要聚集在沿海地区,气候变化对沿海地区的经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同时,气候变化带来对青藏高原的影响,青藏高原是几大主要河流的水源地,气候变化对于我们国家几大流域的生态环境,包括相关的基础设施、人民生活都带来威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我们自己的事,中国也要通过自身努力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害。

  政策上我前面介绍了很多怎么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措施。与此同时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害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一直推动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推动适应气候变化实践。

  为了统筹推动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我们于2013年发布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明确了到2020年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原则、目标、重点以及重点领域的相关措施。

  战略发布以来,各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综合性、系统性工作,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我们还以城市为切入点,发布了《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开展了气候适应型城市的试点工作,提升气候韧性。

  我们积极推进适应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发起全球适应委员会、推动成立全球适应中心中国办公室,李克强总理出席办公室的揭牌仪式。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过程中,积极地提出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适应气候变化问题,为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争取支持。目前,我们正在开展适应状况评估,组织编制《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明确我国到2035年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并且把适应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消除贫困等工作有机融合,构建适应气候变化新模式。

  同时,适应气候变化非常复杂,客观来讲我们的研究还有很大的差距。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统筹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以及城市沿海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并进一步深化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我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为什么要进行土壤监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之所以要进行土壤检测,是因为现在农业生产中存在土壤和肥料之间存在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和施肥不合理的问题。需要使用土壤养分检测仪来对土壤进行准确的检测,调整农业生产。


现在农业生产,农作物的产量是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了,从前农民都是使用农家肥,虽然效果很慢,但是土壤的肥力是很好的,农作物的产量,虽然不一定能获得很高的产量,但是却也是能够实现一定的产量,不会减产。自从农民开始使用化肥以后,见效很快,效率很高,农作物的产量有了肉眼可见的增长,但是随着化肥使用的越来越多,土壤的环境却不再令人乐观。土壤板结的情况加剧,农作物的产量却不再有明显的增加,反而还有一定程度的减产,这让农民朋友感觉还是很糟糕的。

很多人想,是不是化肥用得不够多,土壤的胃口变大了吗?事实不是的。化肥虽然见效快,但是毕竟是人工化学方法制造的,其中的养分是固定的。但是每一种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的养分都是不一样的,土壤养分的流失也不尽相同,如果只是用同样的化肥去补充,那么是很难能够补充齐全的,而且化肥的含量中,除了养分,还有一些重金属元素,人们大量的使用化肥,化肥的利用率却不高,很多都浪费了,也污染了环境,还造成了农作物的减产。

那么如何才能改变这种情况呢?就需要进行土壤检测才行。因为土壤检测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土壤中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特别是农作物需要的大量元素氮磷钾等,还有直接关系土壤肥力的有机质的含量还有多少。这是非常关键的。使用土壤养分检测仪可以检测土壤中的氮磷钾,有机质以及微量元素的含量,还可以测试重金属元素的含量,还有土壤温湿度,水分,盐分以及PH值,对土壤环境的整体分析是很全面的。通过土壤检测的结果,发现土壤中的问题,也是纠正施肥过程中的不正确和不合理的做法,帮助人们正确的进行施肥工作,减少土壤污染的情况,改善土壤肥力的状况,既能够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又可以减少肥料方面的花费,实现农业生产更好的发展。


]]>
水污染及其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什么是水污染?水污染源主要有哪些?

  当肮脏、有害的物质进入洁净的水中,水污染就发生了。

  水的污染源主要有:

  ·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

  ·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

  ·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

  ·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水土流失;

  ·矿山污水。

  水污染会带来什么危害?

  以下所列是主要引起水污染的物质、它们的来源、有什么危害:

  1) 死亡有机质:

  来源举例: 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 造纸污水, 农业污水, 都市垃圾

  危害:

  · 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 危及鱼类的生存。

  · 导致水中缺氧, 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因能够分解有机质, 维持着河流, 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 河流和溪流发黑, 变臭, 毒素积累, 伤害人畜。

  2)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

  来源举例: 化工, 药厂排放, 造纸、制革废水, 建筑装修, 干洗行业, 化学洗剂, 农用杀虫剂, 除草剂

  危害:

  · 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 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 引起生态破坏。

  · 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 致使人食用后中毒。

  · 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 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3) 磷:

  来源举例: 含磷洗衣粉, 磷氮化肥的大量施用

  危害:

  · 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自然界中, 磷元素很少。人类排放的含磷污水进入湖泊之后, 会使湖中的藻类获得丰富的营养而急剧增长(称为水体富营养化)。

  · 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疯长的藻类在水面越长越厚, 终于有一部分被压在了水面之下, 因难见阳光而死亡。湖底的细菌以死亡藻类作为营养, 迅速增殖。 · 致使鱼类死亡, 湖泊死亡。大量增殖的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 使湖水变得缺氧, 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 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 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

  · 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速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4) 石油化工洗涤剂

  来源举例: 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餐具洗涤灵

  危害:

  · 大多数洗涤灵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 难以降解, 排入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 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 人吃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5) 重金属 (汞, 铅, 镉, 镍, 硒, 砷, 铬, 铊, 铋, 钒, 金, 铂, 银等):

  来源举例: 采矿和冶炼过程, 工业废弃物, 制革废水, 纺织厂废水, 生活垃圾(如电池, 化状品)

  危害:

  · 对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 用含有重金属的水来灌溉庄稼, 可使作物受到重金属污染, 致使农产品有毒性。

  · 沉积在河底, 海湾, 通过水生植物进入食物链, 经鱼类等水产品进入人体。

  6) 酸类: (比如, 硫酸)

  来源举例: 煤矿, 其它金属(铜, 铅, 锌等)矿山废弃物, 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危害:

  · 毒害水中植物。

  · 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

  · 严重破坏溪流, 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6) 悬浮物:

  来源举例: 土壤流失, 向河流倾倒垃圾

  危害:

  · 降低水质, 增加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

  · 现代生活垃圾有许多难以降解的成分, 如塑料类包装材料。它们进入河流之后, 不仅对水中生物十分有害(误食后致死), 而且会阻塞河道。

  7) 油类物质:

  来源举例: 水上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油船泄漏

  危害:

  · 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 使渔业减产。

  · 污染水产食品, 危及人的健康。

  · 海洋上油船的泄漏会造成大批海洋动物(从鱼虾, 海鸟至海豹, 海狮等)死亡。

]]>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公开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公开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作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文件要求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如附件。


1、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jpg

2、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CMA证书.jpg

3.1、附表1:1页-11页.pdf

3.2、附表1:12页-22页.pdf

3.3、附表1:23页-33页.pdf

3.4、附表1:34页-43页.pdf

3.5、附表2:1页到12页.pdf

3.6、附表2项:13页到26页.pdf

3.7、附表2项:27页到40页.pdf

3.8、附表2项:41页到54页.pdf

3.9、附表2项:50页-61页.pdf

3.10、附表2项:62页-73页.pdf

3.11、附表2项:74页-85页.pdf

3.12、附表2项:86页-96页.pdf

3.13、附表3 1页-10页.pdf

3.14、附表 11页-18页.pdf

3.15、附表19页-26页.pdf

3.16、附表27页-32页.pdf

3.17、附表33页-37页.pdf

4、承诺书.pdf

5、 法人联系方式及公开网址信息.pdf

                                                                    2020年10月14日

]]>
大气污染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通常所说的大气污染源是指由人类活动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发生源。大气的人为污染源可以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1. 燃料燃烧:燃料(煤、石油、天然气等)的燃烧过程是向大气输送污染物的重要发生源。煤炭的主要成分是碳,并含氢、氧、氮、硫及金属化合物。燃料燃烧时除产生大量烟尘外,在燃烧过程中还会形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及烟尘等物质。

  2. 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如石化企业排放硫化氢、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含重金属元素的烟尘;磷肥厂排放的氟化物;酸碱盐化工业排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及各种酸性气体;钢铁工业在炼铁、炼钢、炼焦过程中排出粉尘、硫氧化物、氰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酚、苯类、烃类等。其污染物组成与工业企业性质密切相关。

  3. 交通运输过程的排放:汽车、船舶、飞机等排放的尾气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内燃机燃烧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硫氧化物和铅的化合物等物质。

  4. 农业活动排放:田间施用农药时,一部分农药会以粉尘等颗粒物形式飘散到大气中,残留在作物体上或粘附在作物表面的仍可挥发到大气中。进入大气的农药可以被悬浮的颗粒物吸收,并随气流向各地输送,造成大气农药污染。此外还有秸秆焚烧等。

2.气体状态污染物

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一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大气中不仅含无机污染物,而且含有机污染物

(1)硫氧化合物:主要指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二氧化硫是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其本身毒性不大,动物连续接触30ppm的SO2无明显的生理学影响。但是在大气中,尤其是在污染大气中SO2易被氧化成SO3,在于水分子结合形成硫酸分子,经过均相或非均相成核作用,形成硫酸气溶胶,并同时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硫酸盐。硫酸和硫酸盐可以形成硫酸烟雾和酸雨,造成较大危害。

大气中的SO2主要源于含硫燃料的燃烧过程,及硫化矿物石的焙烧、冶炼过程。火力发电厂、有色金属冶炼厂、硫酸厂、炼油厂和所有烧煤或油的工业锅炉、炉灶等都排放SO2烟气。

(2)氮的氧化物:种类很多,是NO、NO2、N2O、NO3、N2O4、N2O5等氮氧化物的总称。造成大气污染的氮氧化物主要是指NO和NO2。大气中氮氧化物的人为源主要来自于燃料燃烧过程,其中2/3来自于汽车等流动源的排放。NOx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a.燃料型NOx:燃料中含有的氮的氧化物在燃烧过程中氧化生成NOx

b.温度型NOx:燃烧是空气中的N2在高温(>2100℃)下氧化生成NOx

其天然源主要为生物源,如生物体腐烂。

大气中的NOx最终转化为硝酸(HNO3),和硝酸盐微粒,经湿沉降和干沉降从大气中去除。

(3)碳的氧化物

a.一氧化碳(CO)

人为源:主要在燃料不完全燃烧时产生,80%由汽车排出,此外还有森林火灾、农业废弃物焚烧。

天然源:甲烷转化、海水中CO挥发、植物排放物转化、植物叶绿素的光解。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现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

建设地点:鞍山市鞍钢工业厂区内

公示时间:2020年5月6日-2020年10月12日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填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doc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2.doc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3.doc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4.doc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5.doc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EPS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6.doc

                                                                                               2020年05月06日


]]>
挥发性有机物有哪些成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挥发性有机物有哪些?挥发性有机物,也被称为有机废气,通常用voc或者vocs来表示,在环保意义上来讲,就是比较活泼的一类挥发性有机物,也就是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当环境内的voc浓度超过量时,会短时间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环境保护局对voc的定义是,畜类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化合物,本文由恒蓝环保小编带您了解一下挥发性有机物有哪些成分?

挥发性有机物通常是指在室温下饱和蒸气压大于70.91Pa,常温下沸点会低于260℃的有机化合物。从环境监测方面的角度来讲,指以氧火焰离子检测器检测出的非甲烷烃类检出物的总称,主要包括烷烃类、芳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有机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对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定义是: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VOC的主要来源:在室外,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产生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等;而在室内则主要来自燃煤和气等燃烧产物、吸烟、采暖和烹调等的烟雾,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 家用电器、汽车内饰件生产、清洁剂和人体本身的排放等。在室内装饰过程中,VOC主要来自油漆、涂料和胶粘剂、溶剂型脱模剂。一般油漆中VOC含量在0.4--1.0mg/m3。由于 VOC具有强挥发性,一般情况下,油漆施工后的10小时内,可挥发出90%,而溶剂中的VOC则在油漆风干过程中只释放总量的25%。

挥发性有机物有哪些成分?

大多数VOCs有毒.部分VOCs有致癌性;如大气巾的某些苯、多环芳烃、芳香胺、树脂化合物、醛和亚硝胺等有害物质对机体有致癌作用或者产生真性瘤作用;某些芳香胺、醛、卤代烷烃及其衍生物、氯乙烯等有诱变作用。多数挥发性有机物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在阳光照射下.与大气巾的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与氧化剂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光化学炯雾.危害人体健康和作物生长;)匕化学炯雾的主要成分是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PAN)、醛类及酮类等。它们刺激人们的眼睛和呼吸系统。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且危害作物的生长。肉烃类VOCs可破坏臭氧层;如氯氟碳化物((CFCs)。

挥发性有机物,英文简称VOCs,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化合物被认为是挥发性有机物:(1)在太阳光紫外线存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产生光化学氧化物;(2)20℃下蒸气压大于 10Pa;(3)标准大气压(101.3 kPa)下沸点不高于260℃。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有很多个行业,比如橡胶、喷涂、造纸、家具、汽车制造、轮胎等等,济南恒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经为多个行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备,都已经通过了环评验收,涉及的行业有:印刷、橡胶、喷涂、吹塑、吹膜、注塑、农药、制药厂等等行业,如果您的公司需要进行废气处理,欢迎与我们公司取得联系,获取废气处理方案及报价单。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5种方式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生活污水处理沼气池处理

生活污水处理沼气池处理技术性可以融入乡村的MBR污水处理,具备勤俭节约、可以反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的处理过程 。沼气池将废水中的有机化合物根据厌氧发酵后造成沼液,人们在运用沼液开展煮饭、发电量等,循环系统运用。历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去除开绝大多数有机化合物,超过清洁的目地,随后排污。处理后的水能够用于淋花、或是作为音乐喷泉。衣食住行污水处理沼气池替代了传统式的玻璃钢化粪池,现阶段衣食住行污水处理沼气池加工工艺早已获得了挺大的提升,技术性完善度也较为成形,乡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水准也会逐步提高。

 

2、土地渗滤处理系统处理

农田渗滤处理技术性是运用自然界的全自动清洁工作能力,将废水中的有机化合物根据土壤层或是植物群落应用物理学、有机化学、微生物等功效吸咐,对废水中的有机化合物开展再度运用,使植物群落长得更为繁茂,对废水中的有机化合物开展溶解。在污水处理全过程中,经常会效仿自然界的这类实际效果来开展过虑,将废水中的有机化合物开展溶解与分离出来,适用乡村生活污水的处理。

 

3、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人工湿地是效仿自然界的湿地公园系统软件修建的来处理乡村生活污水的这种技术性。建造成的建筑物,再此底端,依照必须的技术性整体规划来填充料开展污水处理。这种填充料有碎石子,碎石子等,再此表面栽种某些融入与生活污水的生存环境的植物群落,根据生态体系内的微生物菌种或是绿色植物的协同效应,保持空气污染物的处理与清洁。人工湿地性价比高,合适于处理乡村的生活污水。它运用的原理非常复杂,植物群落的清洁起着关键的功效。此污水处理技术早已运用,比较合适乡村。

 

4、生物滤池技术

生物滤池中有砂砾石、塑胶制品制成的填充料,而微生物菌种依附于在填充料上,生长发育成生物群落,当废水进到生物滤池后,一瞬间产生1个管式反应器,将废水中的有机化合物开展溶解。填充料截流过虑废水中的大细颗粒物和悬浮固体,具有过虑池的功效。过虑池中的微生物菌种能够将生物大分子的不可溶的化学物质水解反应转换为小分子水的可溶化学物质,具有水解反应的功效。过步骤池中的微生物菌种吸咐、消化吸收水里的有机化学空气污染物,部分转换为本身的生长发育繁育与新陈代谢,部分将有机化学空气污染物开展溶解造成沼液排污出来。

 

5、太阳能/风力微动力污水处理技术

太阳能/风力微动力污水处理技术要以传统式“A2/O”加工工艺为基本,由太阳能光伏板、风力发电机机、电瓶组、爆气系统软件、流回系统软件、全智能自动控制系统和远程控制通讯系统等构成,根据太阳能光伏板将太阳能变为电磁能,融合风力发电机机发电量做为爆气设备、流回设备的驱动力,而不必要动能则存储于电瓶中;依据提升调节后的统计数据,根据全智能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机械自动化,自启动爆气设备、流回设备及拌和设备。其历经存水、厌氧发酵微生物处理、触碰空气氧化、沉定,进而环保达标。

太阳能和风力做为能源资源在污水处理的运用中,不仅是用以微动力电力能源,在北方地区,可以为蓄水池具有隔热保温功效,提升冬天污水处理高效率。该污水处理技术具备清理、便捷、安全性、环保节能等优势。太阳能/风力微动力污水处理技术有效地运用了发热量和气侯标准,使全过程更环境保护、更环保节能;其运作花费为零,是别的工艺处理所不可以对比的。但其也存有着必须的缺陷,欠缺专业技术,在中后期运作和维护保养全过程中有艰难。


]]>
水污染及其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什么是水污染?水污染源主要有哪些?

  当肮脏、有害的物质进入洁净的水中,水污染就发生了。

  水的污染源主要有:

  ·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

  ·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

  ·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

  ·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水土流失;

  ·矿山污水。

  水污染会带来什么危害?

  以下所列是主要引起水污染的物质、它们的来源、有什么危害:

  1) 死亡有机质:

  来源举例: 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 造纸污水, 农业污水, 都市垃圾

  危害:

  · 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 危及鱼类的生存。

  · 导致水中缺氧, 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因能够分解有机质, 维持着河流, 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 河流和溪流发黑, 变臭, 毒素积累, 伤害人畜。

  2)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

  来源举例: 化工, 药厂排放, 造纸、制革废水, 建筑装修, 干洗行业, 化学洗剂, 农用杀虫剂, 除草剂

  危害:

  · 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 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 引起生态破坏。

  · 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 致使人食用后中毒。

  · 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 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3) 磷:

  来源举例: 含磷洗衣粉, 磷氮化肥的大量施用

  危害:

  · 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自然界中, 磷元素很少。人类排放的含磷污水进入湖泊之后, 会使湖中的藻类获得丰富的营养而急剧增长(称为水体富营养化)。

  · 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疯长的藻类在水面越长越厚, 终于有一部分被压在了水面之下, 因难见阳光而死亡。湖底的细菌以死亡藻类作为营养, 迅速增殖。 · 致使鱼类死亡, 湖泊死亡。大量增殖的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 使湖水变得缺氧, 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 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 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

  · 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速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4) 石油化工洗涤剂

  来源举例: 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餐具洗涤灵

  危害:

  · 大多数洗涤灵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 难以降解, 排入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 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 人吃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5) 重金属 (汞, 铅, 镉, 镍, 硒, 砷, 铬, 铊, 铋, 钒, 金, 铂, 银等):

  来源举例: 采矿和冶炼过程, 工业废弃物, 制革废水, 纺织厂废水, 生活垃圾(如电池, 化状品)

  危害:

  · 对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 用含有重金属的水来灌溉庄稼, 可使作物受到重金属污染, 致使农产品有毒性。

  · 沉积在河底, 海湾, 通过水生植物进入食物链, 经鱼类等水产品进入人体。

  6) 酸类: (比如, 硫酸)

  来源举例: 煤矿, 其它金属(铜, 铅, 锌等)矿山废弃物, 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

  危害:

  · 毒害水中植物。

  · 引起鱼类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

  · 严重破坏溪流, 池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

  6) 悬浮物:

  来源举例: 土壤流失, 向河流倾倒垃圾

  危害:

  · 降低水质, 增加净化水的难度和成本。

  · 现代生活垃圾有许多难以降解的成分, 如塑料类包装材料。它们进入河流之后, 不仅对水中生物十分有害(误食后致死), 而且会阻塞河道。

  7) 油类物质:

  来源举例: 水上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油船泄漏

  危害:

  · 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 使渔业减产。

  · 污染水产食品, 危及人的健康。

  · 海洋上油船的泄漏会造成大批海洋动物(从鱼虾, 海鸟至海豹, 海狮等)死亡。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炼铁总厂厂区

公示日期:2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092-2020929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1.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2.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3.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4.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5.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6.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附件1.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附件2.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附图1.pdf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西区增建配煤筒仓项目验收报告附图2.pdf

                                       2020年09月02日



]]>
水处理知识的常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为你详细介绍知识的常识。饮用水的处理方法中,灭活水中绝大部分病原体,使水的微生物质量满足人类健康要求,称为消毒。

1.消毒

饮用水的处理方法中,灭活水中绝大部分病原体,使水的微生物质量满足人类健康要求,称为消毒。

臭氧、卤素和卤素化合物这类消毒剂是通过破坏病原体的基本生理功能单元,如酶、辅酶和氢载体等而灭活病元体的。几种消毒剂杀生效率与稳定性的比较:

杀生效率:臭氧>二氧化氯>>氯胺

稳定性:氯胺>二氧华氯>>臭氧

氧化还原电位:2.07V1.50V1.3V

因而臭氧具有极强的氧化性,并且臭氧极易消解成氧气,不会残留在水中对人体构成危害。但造价高,基本上不用于大型水厂,而因其很高的氧化位在水的深度处理上常用。

2.膜处理技术

以压力为推动力的膜分离技术有反渗透(RO)、纳滤(NF)、超滤(UF)、以及微孔过滤(MF)

膜分离技术的特点是能提供稳定可靠的水质,由于膜分离水中的杂质的主要原理是机械筛分,因而出水水质非常稳定,仅仅是依据膜孔径的大小,与原水水质以及运行条件无关。

3.活性碳降解吸附

活性炭主要特征是比表面积大和孔隙构造。每1g炭的表面积可达1000平方米,其中绝大部分是颗粒内部的微小孔隙表面,因吸附作用是水中溶解杂质在炭粒表面上的浓缩过程,所以炭的比表面积是影响吸附性能的重要因素。由于活性炭的巨大表面积,因而显示良好的吸附性能。

大部分比较大的有机物分子、芳香族化合物、卤代烃等能牢固地吸附在活性炭表面上或孔隙中,并对腐植质、合成有机物和低分子量有机物有明显的去除效果。实践证明,活性炭可降低总有机碳TOC,总有机卤化物TOX,和总三卤甲烷TTHM等指标。

生物活性炭:它是指由臭氧化、活性炭吸附等结合在一起的水处理工艺。

生物活性炭法的特点是:完成生物硝化作用将NH4+-N转化为NO-4;将溶解有机物进行生物氧化,可去除mg/l级浓度的溶解有机碳(DOC)和三卤甲烷形成潜力(THMFP),以及ng/l到μg/l级的有机物。

在水中投加少量氧化剂(常用O3)的目的是,将溶解和胶体状有机物转化为较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将某些分子量较高的腐植质氧化为分子量较低、易生物降解的物质并成为炭床中微生物的养料来源。在活性炭床内,有机物吸附在炭粒的表面和小孔隙中,微生物生长在炭粒表面的大孔中,通过细胞酶的作用将某些有机物降解,所以有机物的去除在于吸附和生物降解的双重作用。


]]>
鞍钢化工事业部增建脱硫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化工事业部增建脱硫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鞍钢化工事业部增建脱硫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化工事业部增建脱硫装置项目

建设地点:鞍山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事业部厂区内

公示时间:202076-202099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鞍钢化工事业部增建脱硫装置项目工程验收报告1.pdf

鞍钢化工事业部增建脱硫装置项目工程验收报告2.pdf

鞍钢化工事业部增建脱硫装置项目工程验收报告3.pdf


                                                                           2020年07月06日


]]>
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回收新增脱硫塔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回收新增脱硫塔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回收新增脱硫塔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回收新增脱硫塔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鞍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西部回收作业区

公示时间:202063-202099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新增脱硫塔项目验收报告1.pdf

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新增脱硫塔项目验收报告3.pdf

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新增脱硫塔项目验收报告2.pdf

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新增脱硫塔项目验收报告附件1.pdf

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新增脱硫塔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pdf

鞍钢化工事业部西部新增脱硫塔项目验收报告附件2.pdf

                                                                            2020年06月03日

]]>
对于COD化学需氧量你知道多少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化学需氧量又称化学耗氧量(chemicaloxygendemand),简称COD。是利用化学氧化剂(如高锰酸钾)将水中可氧化物质(如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氧化分解,然后根据残留的氧化剂的量计算出氧的消耗量。它和生化需氧量(BOD)一样,是表示水质污染度的重要指标。COD的单位为ppm或毫克/升,其值越小,说明水质污染程度越轻。

 

  水中的还原性物质有各种有机物、亚硝酸盐、硫化物、亚铁盐等。但主要的是有机物。因此,化学需氧量(COD)又往往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随着测定水样中还原性物质以及测定方法的不同,其测定值也有不同。目前应用最普遍的是酸性高锰酸钾氧化法与重铬酸钾氧化法。高锰酸钾(KMnO4)法,氧化率较低,但比较简便,在测定水样中有机物含量的相对比较值及清洁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样时,可以采用。重铬酸钾(K2Cr2O7)法,氧化率高,再现性好,适用于废水监测中测定水样中有机物的总量。

 

  有机物对工业水系统的危害很大。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的水在通过除盐系统时会污染离子交换树脂,特别容易污染阴离子交换树脂,使树脂交换能力降低。有机物在经过预处理时(混凝、澄清和过滤),约可减少50%,但在除盐系统中无法除去,故常通过补给水带入锅炉,使炉水pH值降低。有时有机物还可能带入蒸汽系统和凝结水中,使pH降低,造成系统腐蚀。在循环水系统中有机物含量高会促进微生物繁殖。因此,不管对除盐、炉水或循环水系统,COD都是越低越好,但并没有统一的限制指标。在循环冷却水系统中COD(KMnO4法)>5mg/L时,水质已开始变差。

 

  对水中COD的测定,我国规定用重铬酸钾法,库仑滴定法和高锰酸钾法。


]]>
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区别,生活污水处理的难点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有多人多样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概念不是很熟悉,认为生活污水就是生活废水,它们两者之间其实还是有区别的。本文小编就具体给大家讲解下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区别,再给大家讲解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难点。

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区别

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区别是:生活污水污染比较严重回收利用成本比较高,主要是指卫生间、厕所排放的水。而废水则污染较小,回收起来比较容易。主要有:洗衣水、洗澡水、厨房排放水等。

实际上目前在建筑给排水管道设计时,绝大部分都是污废水合流的。比如说卫生间的冲厕水、洗澡水、洗手水基本上都是合流共用立管的,只有在设置了中水回用系统的才需要区分。

生活废水指的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洗涤水。废水其实只有很少一部分经过处理,大部分都是未经过处理直接排入了河流等。小城市更严重。 大便等一般不直接排入,而是有收集措施。 废水中污染物成分极其复杂多样,任何一种处理方法都难以达到完全净化的目的,而常常要几种方法组成处理系统,才能达到处理的要求。 按处理程度的不同,废水处理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难点

我国城市生活污水主要来自于居民的家用生活污水,相对于那些企业的工业废水来说,生活中制造的污水比工厂制造的污水浓度低。而在城市的家庭生活中,使用不同的生活用水设施产生的污水的成分和质量是各不相同的。因此,目前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城市污水的污染度超负荷并且难以评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呈现多样化,人们对生活中水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样就造成了城市水污染成分的复杂性,城市生活水污染的污染负荷以及季节性的变化都是很难控制的,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就给城市生活水污染处理的方案选择与设计带来了许多的不便。

城市生活水污染处理受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城市的水污染处理技术方面大多采用实验法研究,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实际的操作过程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很大。不仅如此,在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为的一些因素对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技术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再加上大自然环境的不断变化,城市污水处理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文重点讲解了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区别,以及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相信大家对于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概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了吧。另外大家可以看到目前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上存在一些客观的难点,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注意减少生活污水的排放。


]]>
注意这些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16年8月17日,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金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前往上海某建材公司进行检查,并由金山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厂界臭气和废气排放口进行气体采样。

26日,金山环境监测站出具了《测试报告》,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四个监测点位各采集三次样品进行检测,3#监测点位臭气浓度一次性最大值为25,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排放限值20。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据悉2015年以来,该公司被群众投诉数十起,反映公司排放刺激性臭气等环境问题。2015年9月9日,因金山环保局同年7月20日厂界两采样点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超标,金山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处以罚款3.5万元。

该案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标准》对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服务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可能带来较大变化,提醒企业抓紧对照标准,提升工艺,改进设备,完善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8类

1、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4、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5、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6、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7、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8、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垃圾bai、惰性化学品、符合有关法律法du规的无毒、无放射性,无腐蚀性的固zhi体。

2.弱酸废液dao及其相关化合物(质量分数<10%)

3.弱碱废液及其相关化合物(质量分数<10%)

4.浓酸废液及其相关化合物

5.浓碱废液及其相关化合物

6.易燃的(燃点<60℃)不含卤素的有机溶剂及其相关化合物

7.易燃的含卤素的有机溶剂及其化合物

8.难燃的不含卤素的有机溶剂及其化合物

9.难燃的含卤素的有机溶剂及其化合物

10.不可经稀释后排入下水道中的有机碳含量(TOD)≥10%的易燃物质

11.有机酸

12.有机碱

13.无机氧化物、过氧化物

14.有机氧化物、过氧化物

15.有毒重金属

16.毒药、除草剂、杀虫剂、致癌物质

17.还原剂废液及其化合物

18.发火物质

19.与水作用的物质

20.氰化物、硫化物、氨废液

21.爆炸物

22.放射物

23.传染物

24.医疗废弃物

25来源或性质不确定的水溶性实验室废弃物

26.来源或性质不确定的非水溶性实验室度弃物

27.空容器

28.石棉、含石棉的实验室废弃物

29.被污染的实验室器皿和垃圾

30.多氯联苯(PCBs)


]]>
大气污染物排放世界第一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近日,中国从北至南发生一次大面积空气污染过程,影响范围波及100多个城市。5日,空气重污染过程仍然持续,石家庄、邯郸等城市空气污染已达到爆表程度。已然,京津冀地区成为全世界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整个大气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在召开的“2016中国环保上市公司峰会”上指出,目前我国几乎所有与大气污染物有关的指标的排放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氮,在全世界都是第一!“大气污染排放全世界第一”,这个“第一”不是殊荣不是光环,而是罪恶而是毒瘤,是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副产物,给民生带来的痛感是直接而深切的。大气污染无时不刻在侵害在公众的呼吸,经济带来的收入增长远远不能抵消环境污染所带走的幸福感,治理雾霾刻不容缓。

尽管眼下重霾频袭的现实道出了我国空气污染的严重,可几乎所有大气污染物指标,都排世界首位,仍旧出乎人们的意料。从2013年“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官方多次释放“空气质量好转”的讯息。前两天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还表示,三年来,就全国而言,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峰值都在明显下降。可“世界第一”的帽子未摘,仍指向了问题之严重。

要摘除“大气污染排放全世界第一”这顶沉重的帽子,并不容易,但再不容易也得摘,这需要各地方、部门加强治霾紧迫感,而不可轻易抽身。而无论是之前西安市长安区监测站被通报数据造假,还是日前央视曝光的山西晋城多家被国家环保部明令淘汰的污染企业用“伪停产”瞒过环保督察,都说明了有些地方在治污上的敷衍或缠磨。驱霾,必须先祛除这些治理之“霾”。我国正在实施的三大行动计划是从大气污染治理开始,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提出,2017年京津冀PM2.5浓度要下降25%。要在明年之前实现中国减少污染的目标,需要投资1.75万亿元!

近10年来,国家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也取得明显成效,就治霾而言,新环保法确立了总量控制、许可证等制度,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大气质量管理考核等办法,还确立了治污目标责任书制度和治理不力约谈制;前不久,中纪委还公布了环保督察反馈,首轮督察横扫8省区,问责3287名干部。

         总体而言,我国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并没有得到最根本的改变。比如,虽然大部分火电站都安装了先进的过滤装置,但工厂的燃煤未受到很好监管,它们继续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工厂不严格执行环保标准成为污染的主要原因。 治理雾霾,本质上是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VOC是形成PM2.5的重要前体物质,因此,治理雾霾的重点是对VOC排放的监控。


]]>
噪声的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噪声污染对人、动物、仪器仪表以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

噪声对听力的损伤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

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若人突然暴露于极其强烈的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会发生急剧外伤,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迷路出血,螺旋器从基底膜急性剥离,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即出现暴震性耳聋。

如果长年无防护地在较强的噪声环境中工作,在离开噪声环境后听觉敏感性的恢复就会延长,经数小时或十几小时,听力可以恢复。这种可以恢复听力的损失称为听觉疲劳。随着听觉疲劳的加重会造成听觉机能恢复不全。因此,预防噪声性耳聋首先要防止疲劳的发生。一般情况下,85分贝以下的噪声不至于危害听觉,而85分贝以上则可能发生危险。统计表明,长期工作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耳聋发病率明显增加。

噪声能诱发多种疾病

因为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以致影响到全身各个器官,故噪声除对人的听力造成损伤外,还会给人体其它系统带来危害。由于噪声的作用,会产生头痛、脑胀、耳鸣、失眠、全身疲乏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与低噪声环境下的情况相比,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要高2~3倍。可见噪声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也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使肠胃病和溃疡病发病率升高。此外,噪声对视觉器官、内分泌机能及胎儿的正常发育等方面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在高噪声中工作和生活的人们,一般健康水平逐年下降,对疾病的抵抗力减弱,诱发一些疾病,但也和个人的体质因素有关,不可一概而论。 [1] 

对生活工作的干扰

噪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人即使在睡眠中,听觉也要承受噪声的刺激。噪声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噪声会干扰人的谈话、工作和学习。实验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就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据统计,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随着噪声的增加,差错率上升。由此可见,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噪声还会掩蔽安全信号,如报警信号和车辆行驶信号等,以致造成事故。

研究结果表明:连续噪声可以加快熟睡到轻睡的回转,使人多梦,并使熟睡的时间缩短;突然的噪声可以使人惊醒。一般来说,40分贝连续噪声可使10%的人受到影响,70分贝可影响50%,而突发的噪声在40分贝时,可使10%的人惊醒,到60分贝时,可使70%的人惊醒。长期干扰睡眠会造成失眠、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以至产生神经衰弱症候群等。在高噪声环境里,这种病的发病率可达50%~60%以上。

对动物的影响

噪声能对动物的听觉器官、视觉器官、内脏器官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病理性变化。噪声对动物的行为有

噪声污染噪声污染

一定的影响,可使动物失去行为控制能力,出现烦躁不安、失去常态等现象,强噪声会引起动物死亡。鸟类在噪声中会出现羽毛脱落,影响产卵率等。

噪声对动物行为的影响和声致痉挛

实验证明,动物在噪声场中会失去行为控制能力,不但烦躁不安而且失却常态。如在165分贝噪声场中,大白鼠会疯狂窜跳、互相撕咬和抽搐,然后就僵直地躺倒。

声致痉挛是声刺激在动物体(特别是啮齿类动物体)上诱发的一种生理-肌肉的失调现象,是声音引起的生理性癫痫。它与人类的癫痫和可能伴随发生的各种病征有类似之处。

噪声对动物听觉和视觉的影响

豚鼠暴露在150~160分贝的强噪声场中,它的耳廓对声音的反射能力便会下降甚至消失,强噪声场中反射能力的衰减值约为50分贝。在噪声暴露时间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噪声声压级增高,耳廓反射能力明显减小或消失,而听力损失程度也越严重。实验表明,暴露在150分贝噪声下的豚鼠耳廓反射能力经过24小时以后基本恢复,这是暂时性的阈移;而暴露在156分贝或162分贝噪声场中的豚鼠的耳廓反射能力的下降和消失很难恢复,这可能是一种永久性的损伤。对在强噪声场中暴露后的豚鼠的中耳进行解剖表明,豚鼠的中耳和卵圆窗膜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严重的可以观察到鼓膜轻度出血和裂缝状损伤。在更强噪声的作用下,豚鼠鼓膜甚至会穿孔和出现槌骨柄损伤。

动物暴露在150分贝以上的低频噪声场中,会引起眼部振动,造成视觉模糊。

噪声引起动物的病变

豚鼠在强噪声场中体温会升高,心电图和脑电图明显异常。心电图有类似心律衰竭现象。在强噪声场中脏器严重损伤的豚鼠在死亡前记录的脑电图表现为波律变慢,波幅趋于低平。

经强噪声作用后,豚鼠外观正常,皮下和四肢并无异常状况,但通过解剖检查却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内脏器官都受到损伤。两肺各叶均有大面积瘀血、出血和瘀血性水肿。在胃底和胃部有大片瘀斑,严重的呈弥漫性出血甚至胃粘膜破裂,更严重的则是胃部大面积破裂。盲肠有斑片状或弥漫性瘀血和出血,整段盲肠呈紫褐色。其他脏器也有不同程度的瘀血和出血现象。

噪声引起动物死亡

大量实验表明,强噪声场能引起动物死亡。噪声声压级越高,使动物死亡的时间越短。例如,170分贝噪声大约6分钟就可能使半数受试的豚鼠致死。对于豚鼠,噪声声压级增加3分贝,半数致死时间相应减少一半。 [1] 

特强噪声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结构的危害

实验研究表明,特强噪声会损伤仪器设备,甚至使仪器设备失效。噪声对仪器设备的影响与噪声强度、频率以及仪器设备本身的结构与安装方式等因素有关。当噪声级超过150dB时,会严重损坏电阻、电容、晶体管等元件。当特强噪声作用于火箭、宇航器等机械结构时,由于受声频交变负载的反复作用,会使材料产生疲劳现象而断裂,这种现象叫做声疲劳。

噪声对建筑物的影响,超过140dB时,对轻型建筑开始有破坏作用。如,当超声速飞机在低空掠过时,在飞机头部和尾部会产生压力和密度突变,经地面反射后形成N形冲击波,传到地面时听起来像爆炸声,这种特殊的噪声叫做轰声。在轰声的作用下,建筑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出现门窗损伤、玻璃破碎、墙壁开裂、抹灰震落、烟囱倒塌等现象。由于轰声衰减较慢,因此传播较远,影响范围较广。此外,在建筑物附近使用空气锤、打桩或爆破,也会导致建筑物的损伤。

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车辆鸣笛、工业噪音、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喇叭、早市和人的大声说话等。

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损害听力。有检测表明: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若是在摇滚音乐厅,半小时后,人的听力就会受损。有害于人的心血管系统、中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地区的噪声每上升一分贝,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影响睡眠,造成疲倦。

从心理声学的角度来说,噪音又称噪声,一般是指不恰当或者不舒服的听觉刺激。它是一种由为数众多的频率组成的并具有非周期性振动的复合声音。简言之,噪音是非周期性的声音振动。它的音波波形不规则,听起来感到不舒服。从社会和心理意义来说,凡是妨碍人们学习、工作和休息并使人产生不舒适感觉的声音,都叫噪音。如流水声、敲打声、沙沙声,机器轰鸣声等,都是噪音。它的测量单位是分贝。零分贝是可听见音的最低强度。



]]>
烟尘和颗粒物有什么区别,烟尘和颗粒物有什么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现在的社会非常的发达,各种高科技也是非常的厉害,而且为了发展经济,加快城市建设,现在城市中的绿地面积在逐渐减少,这样一来,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绿地面积都在减少,而绿地面积减少,工厂等设施的增多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空气污染,现在空气污染是全世界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

 

  烟尘和颗粒物有什么区别

 

  通常把粒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又称为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粉尘包括可吸入颗粒物 和较大的不可吸入颗粒物.而烟尘是液态的,俗称烟雾.理论上他们都是固体颗粒,主要区别就是微粒径度的大小区别:一般情况下直径<0.1μm的是烟尘;直径0.1μm的是粉尘.

 

  大气颗粒物(Atmospheric Particulate Matters)是大气中存在的各种固态和液态颗粒状物质的总称。各种颗粒状物质均匀地分散在空气中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庞大的悬浮体系,即气溶胶体系,因此大气颗粒物也称为大气气溶胶(Atmospheric Aerosols) 。1918年,物理学家E.GDonnan发现胶体化学过程和有云的大气过程有重要的相似点,因此参照术语“水溶胶(Hydrosol)”,引入了“气溶胶(Aerosol)"术语,用于指空气中分散的颗粒和液滴。气溶胶是多相系统,由颗粒及气体组成,平常所见到的灰尘、熏烟、烟、雾、霾等都属于气溶胶的范畴。在许多文献中,大气颗粒物和大气气溶胶都是指大气中的颗粒物。
 

 

  大气颗粒物的成分很复杂,主要取决于其来源。主要有自然源和人为源两种,后者危害较大。在学术界的分为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两种。

 

  一次颗粒物是由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释放到大气中直接造成污染的颗粒物,例如土壤粒子、海盐粒子、燃烧烟尘等等。

 

  二次颗粒物是由大气中某些污染气体组分(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之间,或这些组分与大气中的正常组分(如氧气)之间通过光化学氧化反应、催化氧化反应或其他化学反应转化生成的颗粒物,例如二氧化硫转化生成硫酸盐。Wl'dtby等人根据大气颗粒物表面积和粒径分布的关系,得出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粒度模,并用来解释大气颗粒物的来源与归宿f3;7;81嘲。按照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可将大气颗粒物分为三种类型的粒度模:爱根核模(以21xrn)。

 


 

  (1)爱根核模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所产生的一次颗粒物,以及气体分子通过化学反应均相成核而生成的二次颗粒物。

 

  (2)积聚模颗粒物主要由核模凝聚、或通过热蒸汽冷凝再凝聚而生成。

 

  (3)粗粒子模颗粒物主要由机械过程所产生的扬尘、海盐溅沫、风沙等一次颗粒物所构成。

 

  悬浮颗粒物是悬浮于大气中的固体、液体颗粒状物质的总称。大气悬浮颗粒物的形状、密度、粒径大小。光、电、磁学等物理性质及化学组成。随其形成和来源的不同有很大差异。可分为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实际大气中的悬浮颗粒物往往是有许多不同化学组成、不同粒径的颗粒聚集在一起的混合体。所以它没有恒定的化学计量的组成。在城市大气悬浮颗粒物中发现有几十种金属、非金属元素和几百种有机化合物。从悬浮颗粒物的来源。
 


 

 

  可分为天然来源。如土壤尘、火山灰雾、海洋浪沫。一般为粗颗粒(粒径大约1~500μm);人为来源。如工业排放的粉尘、化石燃料燃烧的烟尘、汽车排气中的颗粒物以及农药喷雾、喷气式飞机的排放物等。颗粒的粒径较小。一般直径小于2μm。大气中颗粒物的粒径范围很宽。从0。001μm到1000μm以上。

 

  不同粒径的颗粒物在大气中悬浮的时间不同。一般粒径大于50μm的颗粒物受重力作用很快沉降到地面。在大气中滞留为几分钟至几小时。粒径为0。1μm的颗粒则可在大气中滞留几年。硫酸盐颗粒(或称硫酸盐气溶胶)其粒径为0。1μm。故能长时间悬浮于大气中而远距离迁移。

 

  所以悬浮颗粒物的污染布及区域,甚至超越国界。小于10μm的颗粒物(即飘尘或可吸入沉)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尤以2~4μm的颗粒物在支气管和肺泡中的沉积率最大。小于1μm的颗粒物对可见光又很强的散射作用。它会造成大气能见度的降低。
 


 

 

  烟尘和颗粒物有什么危害?

 

  总悬浮颗粒物是指漂浮在空气中的固态和液态颗粒物的总称,其粒径范围约为0.1-100微米.有些颗粒物因粒径大或颜色黑可以为肉眼所见,比如烟尘.有些则小到使用电子显微镜才可观察到.通常把粒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又称为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可吸入颗粒物(PM10)在环境空气中持续的时间很长,对人体健康和大气能见度影响都很大.一些颗粒物来自污染源的直接排放,比如烟囱与车辆.另一些则是由环境空气中硫的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其它化合物互相作用形成的细小颗粒物,它们的化学和物理

 

  组成依地点、气候、一年中的季节不同而变化很大.可吸入颗粒物通常来自在未铺沥青、水泥的路面上行使的机动车、材料的破碎碾磨处理过程以及被风扬起的尘土.
 


 

 

  可吸入颗粒物被人吸入后,会累积在呼吸系统中,引发许多疾病.对粗颗粒物的暴露可侵害呼吸系统,诱发哮喘病.细颗粒物可能引发心脏病、肺病、呼吸道疾病,降低肺功能等.因此,对于老人、儿童和已患心肺病者等敏感人群,风险是较大的.另外,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还是降低能见度的主要原因,并会损坏建筑物表面.

 

  常见的烟尘有黑烟﹑红烟﹑黄烟和灰烟。不同颜色的烟尘,其组成和来源各不相同。

 

  黑烟含有大量焦油﹑碳黑,主要来源于燃煤﹑燃油业。

 


 

  红烟含有大量氧化铁,主要来源于钢铁厂。

 

  黄烟含有大量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化工厂。

 

  灰烟主要来源于水泥厂和石灰厂。

 

  全世界每年约有1亿吨烟尘排放到空气中,其中不乏有毒烟尘,如不及时处理,不仅会毁掉蓝天,而且会毁掉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
《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现对其进行公示。

项目名称: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沈阳市大东区前进乡大志村

联系电话:13236611599

1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2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3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6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4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5辽宁鑫辰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
白血病是否与电磁辐射有关系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近些年,我国儿童患白血病的几率逐渐增加,白血病是一类造血干细胞恶性克隆性疾病。克隆性白血病细胞因为增殖失控、分化障碍、凋亡受阻等机制在骨髓和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增殖累积,并浸润其他非造血组织和器官,同时抑制正常造血功能。


 医学研究证明,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使血液、 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对于儿童来说,如果生活环境一直都是出于高度的电磁辐射环境中的话,会容易对人体的细胞原生质发生很大的改变,再加上儿童本身的抵抗力较弱,很容易患上白血病。

  那么怎么预防电磁辐射对儿童的影响呢?


  在家中摆电器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些摆放距离,这样保证距离之后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比如电视机都应该保证和人的距离有4米左右,使用微波炉的时候最好隔1米,另外孕妇小孩最好隔远点儿,因为特殊人群。


  使用电器设备的时候,避免长时间地进行使用,比如在接通电话的时候,最好远离。


  在对电器进行摆放的时候,不要把一些高量的电器堆放在一起,比如电视、冰箱、电脑等,如果堆放在一起的话,电磁辐射就更加集中的,自己就直接暴露在了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


  由此可知,电磁辐射很有可能造成人体患白血病,因此我们应该从日常生活中注重有效地避免电磁辐射带来的危害。


]]>
监测与普查、详查的关系和区别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法律的贯彻落实,榕小环结合工作实践,为您解读部分关注度较高的条款,提高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认识,使社会公众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熟悉法律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一篇,来了解一下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之间的关系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制度、详查制度,以及土环境监测制度。土壤环境监测其中包括重点监测制度。

 

关于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土壤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壤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一般包括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评价等技术内容。实践中,土壤环境监测更多是对背景点和基础点的监测,观测和分析土壤环境的长期变化趋势。
土壤环境监测的重点污染物应是对人群健康和维持生态平衡有重要影响的物质。土壤环境监测一般可以分为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所以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土壤环境监测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加以规划。


关于土壤重点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是对农用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的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土壤污染高风险的重点地块进行监测,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践中,土壤重点监测更多是对风险点的监测,重在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通常不易被发现,治理修复起来也比较困难。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可以了解土壤资源在质量方面的家底,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好基础。


在开展全国性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的基础上,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性、系统性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详查是在普查基础上进行的更详尽、更具体的调查。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要求,可以由组织开展详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防治土壤污染工作的需要来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还是详查,点位超标率不代表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分布。发现超标点位的,需要划定调查单元,开展加密监测,最后才能得出受污染的土壤面积。


]]>
土壤VOC检测采集取样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规范》要求,制定土壤、岩石样采集标准规范,如下:

1、采样准备

① 样品瓶及每个样品采集数量

使用有质量保证的有机物分析专用样品瓶用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选用内有聚四氟乙烯膜的螺旋盖的40ml棕色VOA小瓶,该瓶直接与检测配套使用。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分析选用洁净的250ml棕色玻璃瓶,每个样品挥发性有机物样品需采集三个小瓶,半挥发性样品需采集一个大瓶。

② 空白试剂水等主要试剂

a.水:需经实验室检查后确定不含VOC的清洁水。

b.硫酸氢钠:分析纯。

c.基本保护剂:20%硫酸氢钠水溶液。用不含VOC的清洁水配制。

d.便携式天平:精度达到0.001g。

e.洋品瓶:40mlVOA小瓶,带内衬有聚四氟乙烯密封垫的螺旋外盖。

f.搅拌子:聚四氟乙烯外套的磁力搅拌子。

g.标签纸。

h.低温冷藏箱及冰盒,根据样品量选用适当尺寸。

i.10ml移液管(或量杯)。

j.不锈钢或铁质采样铲、采样镐或采样刀或采样勺。

k.现场破碎岩石用的不锈钢或铸铁研钵和铁锤。

③ 现场采样保温设备

带冰袋的冷藏箱或电力冷藏设备。

④ 保存环境

采样所准备使用的器皿、试剂和工具以及采样后样品均远离污染源。

2、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方法

① 方法1:

a.样品采集:将一粒搅拌子和20%硫酸氢钠基体保护液5ml(用移液管或量杯加入)放入40mlVOA已贴有标签的小瓶中,迅速盖盖、称重,记下重量。当采样点位置确认后,打开已称重的采样瓶,迅速将重量约为5g左右的土壤(岩石样品要现场破碎成粉末状)样品放入小瓶中,并立即擦净螺纹口上粘附的土壤,迅速盖紧盖。清除瓶身外侧粘附的土壤,再次称重并记下重量,两次称重结果差即为土壤取样量,采集好的样品放入带密封条的塑料袋中密封后倒置放入低温冷藏箱中尽快送实验室检测。若样品不能及时送达实验室,应将样品放入4℃冰箱内保存,保存期长不长于4天。

b.空白样采集:样品采集完全与实际样品相同。样品采集前随整批样品将搅拌子和20%硫酸氢钠基本保护液5mL(用移液管或量杯加入)放入40mLVOC小瓶中,迅速盖好盖,倒置检查是否泄漏,如有泄漏,需换新瓶重新添加搅拌子和基本保护剂,若没有泄漏就将样品放入带密封条的塑料袋中密封后倒置放入低温冷藏箱,并随本样品一起送往实验室检测,旅途中间不能分开。

c.平行样采集:采集方法完全和样品采集一样,只是对采集平行样的样品取样时尽量取自同一点,可尽快简单混匀后采样。

d.使用后的采样工具需用不含VOC洁净的空白水清洗干净后再用于下一个样品采集。

② 方法2:

当采样点位置确认后,迅速将要采集的土壤(岩石样品要现场破碎成粉末状)样品装入40mLVOC小瓶中,尽可能不留空隙,并立即擦掉螺纹口上粘附的样品,立即封盖。做好记录,放入方法1采集的同一样品塑料袋中,再次迅速放入低温冷藏箱中,并尽快送实验室检测。

3、样品采集数量要求及质量控制样

每个样品需采集3瓶土壤(岩石样品要现场破碎成粉末状)样品。其中按方法1在同一地点顺序采集两个样品作为正、副样;按方法2在上述同一点采集一个。

4、挥发性样品采集注意事项

a.添加搅拌子、基体改进剂应在洁净实验室完成,第一次称重和第二次称重好在样品采集现场同时进行。

b.添加5g土壤样品前好在天平上预称5g,以估计体积大小,防止实际重量与5g偏离较大。

c.按方法2采集样品时,可以迅速适当振动样品瓶,尽量让样品充满样品瓶,不留顶上空间。

d.要注明样品采集地区属于一般地区还是重点污染区,以便选择正确分析方法测定。

e.加完基体保护剂后,盖好盖子,倒置放置瓶,检查是否漏。如果漏,请用新的样品瓶并重新采样。

f.要特别小心螺纹口土壤是否擦净。在样品转移时,事先在铝箔纸上剪略小于瓶口的小洞,然后将铝箔纸罩住螺纹口,并留出样品通道,待样品转移完成后,迅速撤下滤纸,盖上盖子。这样可以防止螺纹口粘土土壤。

g.样品放置低温箱后半小时,重新检查瓶盖是否拧紧,防止温差带来瓶盖变松,样品瓶需倒置。

h. 采样人员不得吸烟,手部不得涂抹化妆品。

i.采样人员应在下风处操作,车辆应停放在下风处并与操作现场保持一定距离(10米以上)且发动机处于停机状态。

4、半挥发性有机物样品采集方法

① 样品容器:

洁净的250mL棕色广口玻璃瓶。

② 采样方法:

用适当洁净工具(不能使用塑料制品)将采集到的样品转移到洁净的250mL棕色广口玻璃瓶中(岩石样品要现场破碎成粉末状),样品尽量充满整个空间。转满后,盖好盖子,瓶口用铝箔纸包装好,贴上标签,做好相关记录,放入冷藏箱中,尽快送实验室监测


]]>
造成二沉池出水悬浮物超标的原因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二沉池设计参数是否选择恰当是出水悬浮固体指标会否超标的重要因素。许多城市污水处理厂在设计之初,为节约建设成本,将水力停留时间大大缩短,并尽量提高其水力表面负荷,造成运行时二沉池经常出现翻泥现象,致使出水悬浮固体超标。

另外,某些污水处理厂由于实际工艺调整需要,需将生物池污泥浓度控制在较高的水平时,也会造成二沉池固体表面负荷过大,影响出水水质。因此,一般认为应对二沉池的这几个工艺参数的设置留有较大的余地,以利于污水处理厂工艺的控制与调整。

一般来说,影响沉淀池沉淀效果的主要工艺参数为水力停留时间、水力表面负荷和污泥通量。

1、二沉池水力停留时间

污水在二沉池的水力停留时间长短,是二沉池运行的重要参数。只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才能保证良好的絮凝效果,获得较高的沉淀效率。因此,建议二沉池的水力停留时间设置在3~4h左右。

2、二沉池水力表面负荷

对于一座沉淀池来说,当进水量一定时,它所能去除的颗粒的大小也是一定的。在所能去除的这些颗粒中,最小的那个颗粒的沉速正好等于这座沉淀池的水力表面负荷。因此,水力表面负荷越小,所能去除的颗粒就越多,沉淀效率就越高,出水悬浮物的指标就越低。设计二沉池较小的水力表面负荷,有利于污泥等悬浮固体的有效沉淀。一般建议二沉池的水力表面负荷控制在0.6~1.2m³/㎡×h。

3、二沉池固体表面负荷

二沉池的固体表面负荷的大小,也是影响二沉池沉淀效果的重要因素。二沉池的固体表面负荷越小,污泥在二沉池的浓缩效果越好。反之,则污泥在二沉池的浓缩效果越差。过大的固体表面负荷会造成二沉池泥面过高,许多污泥絮体来不及沉淀就随污水流出,影响出水悬浮物指标。一般二沉池固体表面负荷最大不宜超过150kgMLSS/m2×d。

4、活性污泥质量

活性污泥质量的好坏是影响出水悬浮物是否超标的重要因素。高质量的活性污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良好的吸附性能,较高的生物活性,良好的沉降性能以及良好的浓缩性能。

胶体状态的污染物首先必须被吸附到活性污泥絮体上,并进一步被吸附到细菌表面附近才能被分解代谢,因而吸附性能较差的活性污泥去除胶态污染物质的能力也差。活性污泥的生物活性系指污泥絮体内的微生物分解代谢有机污染物的能力,生物活性较差的活性污泥去除有机污染物的速度必然较慢。

只有沉降性能良好的活性污泥才能在二沉池得以有效地泥水分离。反之,如果污泥沉降性能恶化,分离效果必然降低,导致二沉池出水浑浊,SS超标,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活性污泥的大量流失,使系统内生物量不足,继而又影响对有机污染物的分解代谢效果。只有活性污泥具有良好的浓缩性能,才能在二沉池得到较高的排泥浓度。反之,如果浓缩性能较差,排泥浓度降低,就要保证足够的回流污泥量,提高回流比。但是,提高回流比会缩短污水在曝气池的实际停留时间,导致曝气时间不足,影响处理效果。

5、进水SS/BOD5

生物系统活性污泥中MLVSS比例与进水SS/BOD5有很大的关系,当进水SS/BOD5高时,生物系统活性污泥中MLVSS比例则低,反之则高。根据运行经验来看,当SS/BOD在1以下时,MLVSS比例可以维持在50%以上,当SS/BOD5在5以上时,VSS比例将会下降到20~30%。当活性污泥中MLVSS比例较低时,为了保证硝化效果系统就必须维持较高的泥龄,污泥老化情况较明显,导致出水SS超标。

6、有毒物质

入流污水中含有强酸、强碱或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将会使活性污泥中毒,失去处理功效,严重的甚至发生污泥解体,造成污泥无法沉淀,出水悬浮物超标。解决活性污泥中毒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对上游污染源的管理。

7、温度

温度对活性污泥工艺的影响是很广泛的。首先,温度会影响活性污泥中微生物的活性,冬季温度较低时,如不采取调控措施,处理效果会下降。其次,温度会影响二沉池的的分离功能。如温度的变化会使二沉池产生异重流,导致短流现象发生;温度降低时,会使活性污泥由于黏度增大而降低沉降性能等。



]]>
生态环境部公布7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办理情况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 

 2 

大气污染物的分类及危害

大气污染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

,

引起

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

企业。

颗粒物:指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尘。

硫氧化物: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

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

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碳氢化合物: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

等烃类气体。

其它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类,含氟气体,含氯气体等等。

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气候的影响很大

,

大气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对局部地区和

全球气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从长远的观点

看,这种影响将是很严重的。

一: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增加:

燃料中含有各种复杂的成分,在燃烧后产生各种有害物质,即使

不含杂质的燃料达到完全燃烧,也要产生水和二氧化碳,正因为燃料

燃烧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增加,破坏了自然界二氧化碳的平

衡,以至可能引发温室效应,致使地球气温上升。

二:臭氧层破坏

 1 

 2 

大气污染物的分类及危害

大气污染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

,

引起

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

企业。

颗粒物:指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尘。

硫氧化物: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

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

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碳氢化合物: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

等烃类气体。

其它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类,含氟气体,含氯气体等等。

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气候的影响很大

,

大气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对局部地区和

全球气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从长远的观点

看,这种影响将是很严重的。

一: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增加:

燃料中含有各种复杂的成分,在燃烧后产生各种有害物质,即使

不含杂质的燃料达到完全燃烧,也要产生水和二氧化碳,正因为燃料

燃烧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增加,破坏了自然界二氧化碳的平

衡,以至可能引发温室效应,致使地球气温上升。

二:臭氧层破坏

 1 

 2 

大气污染物的分类及危害

大气污染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

,

引起

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

企业。

颗粒物:指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尘。

硫氧化物: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

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

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碳氢化合物: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

等烃类气体。

其它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类,含氟气体,含氯气体等等。

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气候的影响很大

,

大气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对局部地区和

全球气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从长远的观点

看,这种影响将是很严重的。

一: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增加:

燃料中含有各种复杂的成分,在燃烧后产生各种有害物质,即使

不含杂质的燃料达到完全燃烧,也要产生水和二氧化碳,正因为燃料

燃烧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增加,破坏了自然界二氧化碳的平

衡,以至可能引发温室效应,致使地球气温上升。

二:臭氧层破坏

全国举报量同比下降两成

  2020年7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联网平台”)共接到环保举报40293件,环比下降3.4%,同比下降20.7%。本月接到的举报中,受理30932件,因举报线索不详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而未受理的9361件。

  电话及网上举报量同比大幅下降

  7月,全国接到的举报中,“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举报共18160件,约占45.1%,微信举报18888件,约占46.9%,网上举报2569件,约占6.4%,其他渠道676件,约占1.7%。其中,电话举报量同比下降27.2%,网上举报量同比下降55.8%。

表1  2020年7月联网平台主要举报渠道情况分析

  大气污染问题最突出

  从污染类型来看,7月大气污染举报最多,占举报总量的58.4%,其次为噪声污染举报,占53.8%,水污染、固废污染、生态破坏和辐射污染举报分别占15.0%、9.4%、2.7%和0.8%。

图1  2020年7月各污染类型占比

(注:一件举报中可能同时涉及多种问题,因此各污染类型之和≥100%。)

  大气污染举报中,反映恶臭异味的举报最多,占涉气举报的44.1%,其次为反映烟粉尘污染的举报,占22.8%。噪声污染举报中,反映工业噪声污染的举报最多,占噪声举报的55.4%,其次为反映建设施工噪声污染的举报,占31.6%。水污染举报中,反映生活污水污染的举报最多,占涉水举报的39.7%,其次为反映工业废水污染的举报,占27.1%。

  建筑业的举报最为集中

  从行业类型来看,7月公众反映最集中的行业为建筑业,占41.2%,其次为住宿餐饮娱乐业和畜禽养殖业,分别占21.6%和6.9%。其中,建筑业、住宿餐饮娱乐业举报占比环比分别上升0.8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畜禽养殖业举报占比环比下降0.2个百分点。

图2  2020年7月主要行业举报占比

  辽宁、重庆、广东举报量居前列

  从各地区不同渠道举报数量看,辽宁、重庆、广东等地举报总量居前,辽宁、重庆、上海等地电话举报占比较高,广东、陕西、浙江等地微信举报占比较高。

图3  2020年7月各省(区、市)举报情况

图4  2020年7月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类型占比

  从各地区举报污染类型占比来看,上海、山东大气污染举报在当地占比较高,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约11个百分点,上海主要反映油烟污染问题,山东主要反映恶臭异味问题。重庆、宁夏噪声污染问题在当地相对突出,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以上,重庆主要反映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宁夏主要反映工业噪声污染问题。海南、福建水污染举报在当地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约8个百分点,主要反映生活污水污染问题。

  2020年5月举报办理情况

  2020年5月受理的34254件举报均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完毕。生态环境部随机对其中2821件举报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通过率约为88.0%,对存在答复内容不准确、未对举报问题逐项调查处理、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到位、未向举报人反馈等问题的举报件已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
气溶胶是什么?有何种类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气溶胶是一个专业的化学名词,大部分人对此肯会感到陌生。但其实,气溶胶在我们生活中十分常见,并且能发挥不小的作用。



气溶胶简介

气溶胶,指的是胶体分散体系的一种,具体是指固体小颗粒或液体小质点在气体介质中悬浮、分散所形成的气体分散体系。在这种分散体系中,分散相为固体或液体的小质点,而分散质则为气体。拿生活中常见的例子来说,天空中的云雾、燃料燃烧所形成的烟,都是气溶胶的一种。而这部分气溶胶的消除,靠的主要是大气降水的过程,经过小分子分散相的碰撞、凝聚与结合,再以降水的形式沉降下来。




气溶胶的分类

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气溶胶可以被分为多种类别。具体分类方法如下:按照产生方式的不同,气溶胶可以分为自然产生与人工产生两种。其中,自然产生的气溶胶有包括天气溶胶与生物溶胶两种,常见的天气溶胶有烟、云、雾霭等等,常见的生物溶胶则指微粒中含有生物大分子或微生物的溶胶。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气溶胶则包括工业化气溶胶与食用气溶胶两种,工业化气溶胶包括杀虫剂与洗涤剂,食用的则有经过搅拌的奶油等。




气溶胶的应用

在工业、农业与国防等各个方面,气溶胶都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并且它的应用前景还在不断地扩大。比如气溶胶的喷雾干燥方法,就应用在一些医药的制备中,以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还有在农业方法,将农药变成液体气溶胶喷洒,可以提升农药的使用效率,减少农药毒害对人体的不利影响。另外,气溶胶在人工降雨中也发挥了不小的用处,缓解了旱情,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制备方法

气溶胶的制备主要可以采用分散法与凝聚法两大类。分散法是指通过外力作用,将固体或者液体分散相分裂成较小的质子,并将其均匀分散在气体分散质中的方法。常见的分裂法主要有机械磨碎法(固体)与喷雾法(液体)。至于凝聚法,则是指先将固体或液体分散相先分割成单个的分子,在通过某些方法将这些小分子凝聚成大小适当地胶体小质子,最后使其在分散质中均匀分布的方法。

以上就是有关气溶胶的简介


]]>
大气环境监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大气环境监测是对大气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测定过程。大气污染监测是测定大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浓度,观察其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

所监测的分子状污染物主要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卤代烃、碳氢化合物等;颗粒状污染物主要有降尘总悬浮微粒飘尘酸沉降。大气质量监测是对某地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进行布点采样、分析。通常根据一个地区的规模、大气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和源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等因素,进行规定项目的定期监测。

中国规定的大气质量监测项目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一氧化碳和降尘。此外,还可根据区域大气污染的不同特点,增加碳氢化合物、总氧化剂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氟化物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大气污染物按其存在状态分为粒子状污染物和分子状污染物(亦称气态污染物)两大类。根据污染物的存在状态,大气污染监测项目也分粒状污染物监测和气态污染物监测两大监测项目。其中,粒状污染物监测又分总悬浮微粒监测、飘尘监测、降尘监测和粒状污染物成分监测;气态污染物监测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氯化氢、氟化氢、总烃等。总之大气环境监测的监测项目是相当多的,上面只列举了其中的-部分。即使这-部分,也不是任何单位在任何-次监测工作中,都要进行监测。中国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只对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六个项目的限值作了规定,其中飘尘作为参考标准。实际上,在大气环境监测中,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是必测项目,其他项目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目的进行选择。

]]>
生态环境部党组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美丽中国建设》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的出版发行,对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把学好用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一体学习、一体领会、一体贯彻,在知行合一、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让广大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优美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生动记录了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和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伟大实践中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全面系统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著作。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与时俱进丰富、拓展和深化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的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掌舵领航,有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必须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深刻揭示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道理,丰富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基本原理的内涵,已成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不动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生态环境在民生改善中的重要地位,是对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积极回应。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些重要论述,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论和方法论。这要求我们必须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做到“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快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以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深度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没有哪个国家能独善其身”“加快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蔓延,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思潮进一步加剧,对全球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必须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决维护多边主义,建设性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党的十九大以来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与2015年相比,2019年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上升8.9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比例下降6.3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浓度下降23.1%,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

  战略部署不断加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提升。党的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将污染防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并在党章中增加“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等内容。2018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能源结构持续优化,清洁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的比重达23.4%,煤炭消费占比下降至57.7%。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京津冀地区煤炭运输集疏港实现“公转铁”。我国能源、水、矿产资源等利用效率全面提升。截至2019年年底,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较2005年降低48.1%,已提前完成2020年下降40%—45%的目标。

  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全覆盖。累计完成2804个饮用水水源地10363个问题整改,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6.7%。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坚定不移禁止洋垃圾入境,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比2016年减少71%。人民群众普遍感到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了,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生态保护稳步推进,建设绿色美好家园迈出坚实步伐。初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推动评估和勘界定标。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组织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稳步推进2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建设,扎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先后组织命名三批共175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52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制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改革文件或方案出台实施,排污许可、河(湖)长制等改革举措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严格环境监督执法,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多发高发态势。

  国际合作不断扩大,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认真落实生态环境相关多边公约或议定书。大力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启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发布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成功举办2019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推动取得于我有利成果,成立全球适应中心中国办公室。塞罕坝林场建设者、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先后荣获联合国环保最高荣誉“地球卫士奖”。

  奋力开创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

  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思路举措,不断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能力,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价值观、认识论、实践论和方法论的总集成,是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的总方针、总依据和总要求。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长期重要政治任务,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勇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和不懈奋斗者。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把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心中的“国之大者”,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确保到2020年年底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增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成色。针对夏秋季和秋冬季分别以臭氧和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精准科学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倒逼、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支持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全面落实环评审批与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精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

  着力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统筹考虑“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改善要求,兼顾2035年乃至本世纪中叶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科学谋划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推动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支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运营。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修订,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现代感知手段和大数据运用,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水平。紧盯“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有效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深度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把生态文明作为我国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的重要支撑。加强国际交流和履约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和务实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做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筹备工作。积极讲好中国生态环保故事。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持续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一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构建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
人不负青山 青山定不负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安吉余村考察时强调:“我们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实际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今年8月15日,是“两山论”提出15周年,“两山论”丰富发展成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个村庄的变化,可以折射一个国家的变迁。上世纪70年代开始,浙江安吉开山采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安吉余村考察时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一变天地宽。如今,15年过去,安吉余村“不卖石头卖风景”,成为“安且吉兮”的宜居宜业宜游之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如今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余村代表的,是中国的绿色奇迹。这是发生在身边的改变:去年,北京PM2.5年均浓度创下2013年监测以来的最低值,全国重点城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43%。这是体现在发展中的数据:全国森林覆盖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6%提升到22.96%,2017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约46%。这是被世界赞叹的经验:全球从2000年到2017年新增的绿化面积约1/4来自中国;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者、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接连荣获联合国最高环境荣誉“地球卫士奖”。中国向世界递出的“绿色名片”,既真实可感也影响深远,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卓越贡献。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到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为什么大?最根本的就在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思想指引,为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确立了价值导航。

  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为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指明出路;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把大自然当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系统,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有蓝图规划,也有具体路径;既有战略层面的认识论,也有战术层面的方法论;既有立足中国的长远眼光,也有放眼全球的宽广视野,指引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破浪前行。

  中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进程,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也在中国集中显现。从这样的大背景来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回答了中国发展最重要的时代之问,也契合了经济转型升级的规律、顺应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从政府到社会、从干部到群众的广泛思想共识。在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中,绿色成为鲜明的底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中,经济和环保兼顾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成为自觉选择;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心里,天蓝水绿成为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中国已经确定时间表:确保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美丽中国。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全国上下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就一定能创造更多生态治理的绿色奇迹,建成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


]]>
各行各业粉尘浓度排放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治理污染源的排放,污染源中比较常见的就是颗粒物,也就是粉尘

序号

行业种类

粉尘排放标准(mg/m³)

执行标准

备注

1

水泥

20

30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和水泥窑、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是30,其余为20

2

工业窑

50-350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熔炼炉和烧结炉为25,其余场所为5mg/m³

3

火电厂

30

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

4

锅炉

50(燃煤)

30(燃油)

20(燃气)

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地区高一标准:30 30  20

5

烧碱聚氯乙烯

30(直接排放)

70(间接排放)

GB 15581-201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地区高一个标准:20(直接排放) 30(间接排放)

6

炼焦

30

50

80

GB 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别排放限值:15 30  50

炼焦炉炉顶:2.5  厂界1.0mg/m³

7

陶瓷

50(水煤浆)

30(油、气)

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mg/m³

8

铝工业

20  30  50   100

GB 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9

铅锌

80

GB 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10

铜镍钴

100(采选)

80

50(烟气制酸)

GB 25467-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11

镁钛

50

70(高钛渣电炉)

150(冶镁煅烧炉)

GB 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12

稀土

40

50

GB 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13

50

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0.5mg/m³

14

平板玻璃

50(熔窑)

30

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15

橡胶制品

12

GB 27632-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16

铁矿采选

20

GB 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别限值10mg/m³,无组织排放1.0 mg/m³

17

钢铁烧结

50

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别限值40mg/m³,有厂房生产车间8 mg/m³,无厂房生产车间5mg/m³

18

炼铁

20(热风炉)

25

GB 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别限值15mg/m³(热风炉和出铁场)其余场所为10mg/m³,有厂房生产车间8 mg/m³,无厂房生产车间5mg/m³

19

炼钢

20  30  50   100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厂房生产车间8 mg/m³,无厂房生产车间5mg/m³

20

轧钢

30(热轧精轧机、废酸再生)

20

GB 28665-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5.0 mg/m³

21

铁合金

50(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30

GB 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22

电子玻璃

50(玻璃熔炉)

30

GB 29495-2013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23

砖瓦

30

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24

电池工业

30

GB 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0.3 mg/m³

25

锡、锑、汞

50(采选筛分)

30

GB 30770-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6

石油炼制

20(工艺加热炉)

50(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27

石油化学

20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28

合成树脂

30

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29

无机化学

30

GB 31573-20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再生铜、铝、铅、锌

30

GB 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1

煤炭

80

GB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1.0 mg/m³



]]>
大气中的颗粒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大气bai颗粒物(Atmospheric Particulate Matters)是大气中存在的各种固态和液du态颗zhi粒状物质的总称。

各种颗粒状物质均dao匀地分散在空气中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庞大的悬浮体系,即气溶胶体系,因此大气颗粒物也称为大气气溶胶(Atmospheric Aerosols) 。

1918年,物理学家E.GDonnan发现胶体化学过程和有云的大气过程有重要的相似点,因此参照术语“水溶胶(Hydrosol)”,引入了“气溶胶(Aerosol)”术语,用于指空气中分散的颗粒和液滴[2] 。

气溶胶是多相系统,由颗粒及气体组成,平常所见到的灰尘、熏烟、烟、雾、霾等都属于气溶胶的范畴。

在许多文献中,大气颗粒物和大气气溶胶都是指大气中的颗粒物。

大气颗粒物的成分很复杂,主要取决于其来源。

主要有自然源和人为源两种,后者危害较大。

在学术界的分为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两种。

一次颗粒物是由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释放到大气中直接造成污染的颗粒物,例如土壤粒子、海盐粒子、燃烧烟尘等等。

二次颗粒物是由大气中某些污染气体组分(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之间,或这些组分与大气中的正常组分(如氧气)之间通过光化学氧化反应、催化氧化反应或其他化学反应转化生成的颗粒物,例如二氧化硫转化生成硫酸盐。

Wl'dtby等人根据大气颗粒物表面积和粒径分布的关系,得出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粒度模,并用来解释大气颗粒物的来源与归宿f3;

7;

81(2.2)嘲。

按照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可将大气颗粒物分为三种类型的粒度模:爱根核模(以<O.05rtm)、积聚模(0.051xm飞<da≤2岬)和粗粒子模(以>21xrn)。

(1)爱根核模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所产生的一次颗粒物,以及气体分子通过化学反应均相成核而生成的二次颗粒物。

(2)积聚模颗粒物主要由核模凝聚、或通过热蒸汽冷凝再凝聚而生成。

(3)粗粒子模颗粒物主要由机械过程所产生的扬尘、海盐溅沫、风沙等一次颗粒物所构成。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公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中国公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公告2020年第36号),这是依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部署,由生态环境部组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公告2013年第61号)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新版本。

  此次修订根据“确保整体工作连续性、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突出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注重普适性和通俗性”原则,先后组织数十名专家专题研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逐条审议、专家论证等工作环节,历时1年完成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对原环境与健康素养定义进行了调整,对2013版中存在交叉的内容进行了整合、重新分类,进一步完善了逻辑关系,条目设置依然为30条,内涵和总体框架与2013年版保持一致,以保证工作连续性及与已有测评数据的同质可比性。

  考虑历史延续和现实工作用语的变化,本次修订将“环境与健康素养”修改为“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指公民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健康风险防范必要知识,践行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并具备一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身健康的行动能力。新版本分为基本理念、基本知识、基本行为和技能三个部分,为帮助公众理解,针对每个知识条目编制了释义。与2013年版相比,基本理念部分强调正确认知、科学理解环境与健康的关系,突出了预防理念和责任意识;基本知识部分涵盖了空气、水、土壤、海洋、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辐射、噪声多个方面,新增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的关注;基本行为和技能部分扩充了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有关内容,强化了对环境与健康相关信息获取、甄别、理解、运用及应急、监督、维权等技能。

  《中国公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的发布,为系统普及相关理念、知识、行为和技能,引导公民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树立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的理念,动员公众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身体健康提供了指引,也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专业机构、社会机构、大众媒体等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科普传播的重要依据。


]]>
大气污染治理速度世界最快,公众蓝天幸福感显著增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蓝天白云下,海南海口滨海公园、万绿园等一带秀美风光。张茂/摄(人民视觉)

  “窗含西岭千秋雪”的千古名句现实再现!碧空如洗,雪山绵延,7月3日一早,四川网友“猪猪侠在人间的日常”在新浪微博晒出在自家阳台拍摄的雪山实景,引来一片点赞与艳羡声。

  “不经意的晨昏,目光能够穿越锦官城的轻云薄霭,与贡嘎对视,与幺妹儿(四姑娘山中的一座)凝睇。”网友们观山记录的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成都能望见雪山的天数达到37天,同比增加了14天!在城市遥望雪山,已经成为四川成都空气质量改善的亮丽名片。

  岂止成都,放眼全国,好“气质”已不是稀有品,公众的蓝天幸福感显著增强。

  一场细雨过后,北京的空气格外清新。在朝阳区庆丰公园,8岁的李紫萌跟在爸爸身后欢脱地蹦蹦跳跳,享受着夏日傍晚的清凉。

  “萌萌小时候就喜欢在户外待着,可那时候三天两头雾霾,哪敢带她出来啊!尤其是她快一岁时发生的那次大雾霾,搞得我们半个月不敢出门,可把小家伙憋闷坏了!”紫萌爸爸口中的那次雾霾发生在2013年1月,当时,连续多日的严重雾霾天气盘踞中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面积一度达到143万平方公里。

  河北石家庄退休老人王汝春对当年的重污染更是记忆深刻,2013年,当地重度污染以上天数高达151天。“那年10月份吧,天天重污染,一个月就有一个好天儿,口罩戴一天表面都是灰黑色的,谁还愿意出门!”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也就是在2013年,为百姓健康,人民福祉,党中央果断决策,被称为“大气十条”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

  3年后,收获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39.6%、34.3%、27.7%;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从2013年的89.5微克/立方米降至58微克/立方米。到2018年,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更是连续3年稳定达标,直接退出了重点区域。

  提“气质”绝非朝夕之事。中共十九大把污染防治攻坚战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而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大气十条”如期完成之后,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治理步伐不断提速。

  好空气是奋斗出来的。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司长刘炳江今年两会上表示,经过艰苦努力,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治理大气污染速度最快的国家,2019年全国重点城市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43%和73%,重污染天数下降81%。

  这样的治理速度与治理成果从何而来?

  ——铁腕施治

  严惩涉气违法不手软。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两年后,山东凯马和唐骏欧铃两家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分别被环境部罚款3174万元和703万元,创下新法实施后的最大罚单。对违法企业痛下狠手,不仅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更有力震慑了涉气违法行为。

  结构调整不打折。去年10月7日下午,在一阵阵液压破碎锤的敲击声中,40多米高的立恒钢铁集团新区两台炼铁高炉轰然倒地。这是山西临汾市曲沃县钢铁行业装备升级、减量置换的重要一步。作为大气污染治理最重要的手段,在山西乃至全国,产业结构优化、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歇。据统计,2019年全国铁路货运量同比增长7.2%,其中,京津冀增长26.2%。

  压实政府责任不留情。2014年到2019年,因政府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2014年到2019年,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公开约谈了90个(次)地方政府、4个省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中涉及大气污染问题最多。治理不力,就会遭遇公开约谈,在媒体和公众的目光里,市长们红了脸出了汗,而约谈过后,督察督办更严了,各地治理力度明显加大了。

  ——综合施治

  “原来小麦秸秆不能烧让人头疼,现在麦收后,方包机直接打包回收利用,省时又省心。”夏收时节,河北省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种植户孙润宝不再为秸秆而烦恼,一脸轻松。

  “现在改了电,花的钱不算多,家里暖和又干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西张耿村村民杨文波说起去年冬天家里的变化,开心地笑了。目前,北方地区清洁采暖试点已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全覆盖,仅去年就完成散煤治理700余万户。

  从瞄准大烟囱到聚焦散乱污,从扬尘控制到移动机械污染物减排,从重污染天气应急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细化方案……既着眼全局,又注重细节,蓝天在增加,是综合施治的结果。保卫蓝天,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一个都不能少。

  ——携手共治

  今年5月1日,京津冀三地同一版本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步施行。协同立法,是携手治气的最新形式,三地共同守护蓝天的决心可见一斑。

  2018年7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与此同时,长三角区域、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密切联系,协同治理有效促进了减排效益提升。

  7月14日早8时,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琅琊王路林村小区,网友andy晒出朵朵白云点缀的蓝天,实时监测数据显示,PM2.5浓度30微克/立方米;同一时间,河南许昌市民卢旭放弃开车,搭公交上班,开始一天的忙碌。同呼吸,共奋斗,携手共治离不开珍爱蓝天、为蓝天努力付出的公众。

  酷爱摄影的王汝春已经连续为石家庄的蓝天拍照2300余天,照片里“天透亮多了”,空气质量的变化显而易见。“虽然河北还排在全国后列,但这两年‘爆表’这个词再也没有出现过,而且治理一直没松劲儿,空气肯定会越来越好!”王汝春充满信心。

  蓝天多起来了,幸福的日子多起来了。


]]>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赴内蒙古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调研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8月3日-5日,按照中央文明委工作安排,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庄国泰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实地调研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及试点地区工作汇报。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白玉刚出席座谈会。

  庄国泰强调,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是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载体,是打通群众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大探索,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庄国泰充分肯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的试点工作。他指出,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各级领导亲力亲为,靠前指挥,扎实有力推进机构设置、资源整合、队伍建设、机制保障,试点类型丰富多样,服务群众温暖有效,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庄国泰指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首要政治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用高质量的服务温暖人心,感化民心,坚定信心,凝聚同心。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胆创新实践,不断丰富文明实践的形式和内容。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和实践中心建设有机融合,筑牢祖国北疆绿色长城。

  白玉刚表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起到了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将认真学习领会调研组的意见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创新体制机制,确保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取得实在效果,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1100t/a 油漆和过氯乙烯漆腻子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报告 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1100t/a 油漆和过氯乙烯漆腻子升级改造项目验收报告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1100t/a油漆和过氯乙烯漆腻子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1100t/a油漆和过氯乙烯漆腻子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辽阳灯塔市大河南镇东羊角村,半沈公路北侧

竣工日期:20191127

公示日期:2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086-202092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889878807

公示时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报告2020.8. 6第1部分.pdf

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报告2020.8. 6第2部分.pdf

鹏维化工验收报告2020.8. 6附图.pdf                                                                                            

                                                                                                            日期:2020年08月06日

]]>
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 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室内各种建筑装饰材料散发出来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TVOC指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按其化学结构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非工业性的室内环境中,可以见到(50—300)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他们大都以微量和痕量水平出现,每种化合物很少超过50μg/m&sup3;的水平。

主要来源

编辑

(1)有机溶液,如油漆.含水涂料,黏合剂.化妆品.洗涤剂等。

(2)建筑材料,如人造板.泡沫隔热材料.塑料板材等。

(3)室内装饰材料,如壁纸。其他装饰品等。

(4)纤维材料,如地毯.挂毯和化纤窗帘。

(5)办公用品,如油墨.复印机.打印机等。

(6)设计和使用不当的通风系统等。

(7)家用燃料和烟叶的不完全燃烧。

(8)人体排泄物。

(9)来自室外的工业气体.汽车尾气.光化学烟雾等等。

危害

编辑

黏膜发炎.中枢神经系统的改变,头痛.异味.疲倦及怕热.吹风感,儿童的哮喘和支气管炎等。

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200(Bq/m3)

游离甲醛≤0.08(mg/m3)

 ≤0.09(mg/m3)

 ≤0.2(mg/m3)

TVOC ≤0.5(mg/m3)

防止污染

编辑

(1)每天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冬天也要坚持。

(2)烹调时切勿将食用油过度加热。做饭时应打开抽油烟机或开窗换气,降低由燃烧和烹调造成的室内空气污 染。

(3)尽量不在室内吸烟,以减少烟雾产生的室内空气污染。

(4)在室内装修时应慎重选择建筑,装饰材料,不要过度装修。

(5)在选购家具时应选木家具,尽量不选密度板和纤维板等材质的家具,以减少黏合剂中甲醛的释放。

(6)刚装修的房间不要急于入住,应开窗通风一二个月。

(7)在室内培养绿色植物,可起到一定净化空气的作用。

(8)当感觉室内空气质量不好时,可请具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陕西实现48171家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排污许可核心作用初步显现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在全覆盖基础上陕西积极探索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地方经验,全面发挥排污许可证作用,高效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总结经验,高效规范,实现发证登记全覆盖

  陕西充分总结清理整顿试点省经验,在“清单管理”全覆盖基础上,再次全面的摸,精准的排,适当的分,彻底的清,全面完成全省全行业清理整顿任务,截至7月29日,实现全省48171家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一)谋篇布局,统筹指挥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厅党组高度重视,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规格推进,高效率落实。第一时间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排污许可工作组,组建非常时期非常任务的工作专班,超前部署,统筹安排。印发了《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细化国家要求,抗疫清理整顿两不误。

  (二)广泛宣传,分类帮扶

  媒体同频共振,运用官方微信微博、中国环境报、陕西日报等新媒体和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发布宣传手册、申领流程图、“不见面”服务指南、企业填报小视频和相关宣传信息等共计200余条,各类信息浏览量突破18万次。省市各级分别开设排污许可专线、专栏,分层次、分阶段、分步奏、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引导,提升公众对排污许可的知晓度、认知度和参与度。

  同时,成立了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专家组成的7个技术帮扶组,采取分地区、分行业、分类别,24小时在线帮扶指导,通过各类媒体远程指导、视频培训、指定帮扶等方式,线上线下全面进行政策解读,填报指导、答疑解惑,累计解答各类问题5万余次,确保地市疑点难点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三)聚焦目标,稳步推进

  陕西紧盯全覆盖目标,坚持每周召开推进会,明确重点任务,细化阶段措施,绘制“作战图”稳步实施。聚焦督导调度。坚持日调度和周调度相结合,加强数据进度分析,及时会商研判,查找滞后原因。通过电话督办、领导督促和现场督导等方式,对进度较落后的地市进行督导,压紧压实地方职责。聚焦进度质量。一是建立清单来源+分类管理+发证登记的全过程质控体系,成立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小组,对平台信息进行审核、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通过“专班成员+专家”做好质控技术支撑。二是实行质量复核常态化,做到“边核发,边复核”,严把质量关口。组织技术力量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集中复核,对复核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分类处理。三是及时整改落实,对照自查和抽查存在问题,采取个别指导和集中指导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确保进度、质量“双控”。

  合力帮扶,引导执法,形成执法新模式

  按照“核发一批,执法一批”原则,陕西逐渐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执法模式,以帮扶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为目的,以排污许可质量核查资料为线索,积极联动,良性互动。上半年对已核发2870家企业进行了省级质量核查,对核查发现2218处问题清单移交执法部门。优化“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引导表”,并将“引导表”信息嵌入执法检查系统,全面指导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截至7月底,全省各级累计开展2530余人次的排污许可执法专题培训;全省13个市、123个县(区)出动执法人员3046人次,对33个行业1251家排污许可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帮扶工作,并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形式的方式发布违法企业名单及内容,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排污行为。

  发挥优势,创新探索,引导企业自证守法

  陕西不断探索排污许可证后落实企业责任制度建立,逐步围绕“一证式”让企业执行环境法律、标准和要求更具“明晰性、便利性、实用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继2019年在水泥、焦化行业进行排污许可证后“审计式”审核后,今年陕西继续开展火电、陶瓷砖瓦行业证后“审计式”监管试点研究,进一步规范企业“依证排污”行为,探索出台行业排污许可企业执行指南,帮助企业规范排污行为。

  强化衔接,完善机制,发挥排污许可证作用

  探索通过与税务、市场监管、征信手段等部门联动逐步夯实企业责任。逐步将水、大气、土壤、固废等环境管理要素逐步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控制温室气体信息在排污许可信息系统里披露的通知》等文件,不断优化服务企业模式,用一套制度实现政府对企业自上而下的管理,和企业对政府自下而上执行反馈,不断发挥排污许可证核心作用。


]]>
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水环境保护要更加注重“人水和谐”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27日说,“十四五”期间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在水环境改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水生态保护修复,注重“人水和谐”,让群众拥有更多生态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

  生态环境部当天召开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会。翟青表示,“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更加注重生态要素,建立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规划指标体系,强调在目标设置上有所突破,提出了“有河要有水,有水要有鱼,有鱼要有草,下河能游泳”的要求,通过努力让断流的河流逐步恢复生态流量,生态功能遭到破坏的河湖逐步恢复水生动植物,形成良好的生态系统,对群众身边的一些水体,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满足群众的景观、休闲、垂钓、游泳等亲水要求。

  翟青表示,规划编制要突出河湖为统领。优美清澈的河流湖泊是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期盼。要通过“十四五”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让越来越多的河湖能够水清岸绿、鱼翔浅底,成为美丽中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同时,水生态环境治理千头万绪,问题纷繁复杂,但河湖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节点。从空间角度来说,上下游、左右岸污染都将汇聚于河湖中;从因果角度来说,河湖是水污染排放和水生态破坏的直接承载者,基础设施不足、超标排污、生态破坏等所有问题最终体现于河湖上。

  “抓住河湖,也就抓住了水生态环境治理的‘牛鼻子’。”翟青说,要把以往水环境治理受制于区域分割的局面,以及规划项目与环境改善目标脱钩、盲目上项目的情况,转变为围绕具体河流先研究问题,提出目标并分析评估,按照轻重缓急,上下游配合,左右岸联手,有序采取针对性措施,对症施策、精准治污,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他同时强调,要坚决杜绝违反自然规律,表面上生态修复、实质上生态破坏的行为。例如,在缺水地区制造人工湖“造湖大跃进”的问题,要坚决反对,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
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期间海洋保护要突出抓好“美丽海湾”建设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30日表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要以“美丽海湾”为统领,扎实推动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在生态环境部当天举行的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会议上,翟青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改善,2019年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为76.6%,比2012年增加12.9个百分点。特别是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翟青说,陆源污染排放量大,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成效还不稳固。同时,海洋生态环境脆弱,一些沿海地区长期以来存在高强度围填海等开发行为,海岸生态空间被挤占,海洋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物多样性受损,海洋赤潮、浒苔等生态灾害仍处于多发期。此外,沿海布局大量工业园区,海上石油平台数量不断增加,石油和危化品运输量持续增长,对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翟青表示,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好坏主要体现在海湾上。海湾既是各类海洋生物繁衍生息的重要生态空间,也是各类人为开发活动的主要承载体,是公众亲海戏水的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最为集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要以“美丽海湾”为统领,扎实推动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让公众享受到“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他同时指出,规划编制要细致谋划指标体系,更加注重生态要素,并有效衔接“十三五”重要指标,形成合理指标体系。此外,规划编制中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帮扶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实地调研,并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


]]>
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名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名单

]]>
辽阳金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粉产能调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阳金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粉产能调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辽阳金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粉产能调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辽阳金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粉产能调整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青峰村

竣工日期:2019118

公示日期:2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0731-2020827

金林验收报告第1部分.pdf

金林验收报告第2部分.pdf

金林验收报告第3部分.pdf

金林验收报告第4部分.pdf


                                             日期:2020年7月31日

]]>
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增加地面站除尘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增加地面站除尘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对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增加地面站除尘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增加地面站除尘装置项目 

建设地点: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内

竣工日期:2019年11月27日

公示日期:2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27日

鞍钢集团朝阳焦化厂验收报告2020.7.23第1部分.pdf

鞍钢集团朝阳焦化厂验收报告2020.7.23第2部分.pdf

鞍钢集团朝阳焦化厂验收报告2020.7.23第3部分.pdf

鞍钢集团朝阳焦化厂验收报告2020.7.23第4部分.pdf

鞍钢集团朝阳焦化厂验收报告2020.7.23附图.pdf

                                                                             日期: 2020年07月31日


]]>
六价铬的污染事件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11年8月12日,网传云南曲靖市越州镇有总量5000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由于非法丢放,毒水被直接排放南盘江中。该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云南省曲靖市政府新闻办2011年8月13日晚向媒体通报: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工业废料铬渣导致的污染,共造成倾倒地附近农村77头牲畜死亡。因距当地居民饮用自来水水源地很远,未对饮用水安全造成影响,未造成人员伤亡。对农田的污染状况尚在进一步观察和监测之中。对南盘江的水质情况,据环保部门2011年的监测,至今未发现六价铬超标。

经全面调查核实,非法倾倒的铬渣系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铬渣运输协议,承运该铬渣到贵州兴义三力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吴某某、刘某某所为。两人在承运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铬渣过程中,受节省运输费用的利益驱动,共在麒麟区三宝镇茨营乡越州镇的山上倾倒剧毒工业废料铬渣140余车(茨营乡1车、三宝镇40车、越州镇100余车),共计5222吨,导致了铬渣倾倒致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铬渣直接倾倒进南盘江和水库的情况。现两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正在按司法程序处理。

铬渣非法倾倒致污事件发生后,曲靖市、麒麟区陆良县立即组织人员,对倾倒的铬渣进行了现场清理。到2012年6月17日,现场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共清理铬渣及受污染的泥土9130吨,全部运回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专门堆放点。对受污染的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黑煤沟的一处100立方米左右的积水潭积水,全部抽运到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理。为防止叉冲水库下游的黄泥堡水库受到污染,及时建了一座拦水坝,把受污染的水近3000立方米拦蓄了起来。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叉冲水库里的水和拦蓄下来的近3000立方米水,进行了还原、解毒处理,水质达到安全排放标准后排放。

曲靖市已安排由麒麟区政府负责,组织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对铬渣倾倒地污染情况进行再次调查和监测,并对重点区域实施定时巡查,确保无铬渣清理遗漏造成新的污染。


]]>
六价铬的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文名称:六价铬

英文简称:Cr6+,Cr^6+,Cr 6+

英文全称:Hexavalent chromium

限制范围:欧盟RoHs定义的限制范围包含:重金属六价铬及所有其化合物

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物,皮肤接触可能导致过敏;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但这些是六价铬的特性,铬金属、三价或四价铬并不具有这些毒性。

六价铬是很容易被人体吸收的,它可通过消化、呼吸道、皮肤及粘膜侵入人体。通过呼吸空气中含有不同浓度的铬酸酐时有不同程度的沙哑、鼻粘膜萎缩,严重时还可使鼻中隔穿孔和支气管扩张等。经消化道侵入时可引起呕吐、腹疼。经皮肤侵入时会产生皮炎和湿疹。危害最大的是长期或短期接触或吸入时有致癌危险。

六价铬化合物在体内具有致癌作用,还会引起诸多的其他健康问题,如吸入某些较高浓度的六价铬化合物会引起流鼻涕、打喷嚏、瘙痒、鼻出血、溃疡和鼻中隔穿孔。短期大剂量的接触,在接触部位会产生不良后果,包括溃疡、鼻黏膜刺激和鼻中隔穿孔。摄入超大剂量的铬会导致肾脏和肝六价铬六价铬脏的损伤、恶心、胃肠道刺激、胃溃疡、痉挛甚至死亡。皮肤接触会造成溃疡或过敏反应(六价铬是最易导致过敏的金属之一,仅次于镍)。据实验研究表明,大剂量饲喂小鼠,六价铬会对小鼠的繁殖产生影响,造成每窝仔鼠的数量减少和胎鼠体重下降。危害最大的是长期或短期接触或吸入时有致癌危险。

过量的(超过10ppm)六价铬对水生物有致死作用。实验显示受污染饮用水中的六价铬可致癌。六价铬化合物常用于电镀等,动物喝下含有六价铬的水后,六价铬会被体内许多组织和器官的细胞吸收。

皮革中残留的六价铬,可以通过皮肤、呼吸道吸收,引起胃肠道及肝、肾功能损害,还可能伤及眼部,出现视网膜出血、视神经萎缩等。

在电子产品中的用途:六价铬常在电化学工业中作为铬酸。此外还用于色素中的着色剂(亦即铬酸铅)及冷却水循环系统中,如吸热泵、工业用冷冻库及冰箱热交换器中的防腐蚀剂(重铬酸钠)。

三价铬对鞣制皮革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可以使皮革柔软富有弹性,因此是必不可少的一种鞣剂,六价铬没有鞣制作用。铬有两种价态存在,分别为三价铬和六价铬。三价铬对人没有危害,但在一定的情况下被氧化后产生的六价铬却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致癌物。六价铬的产生主要与工艺技术有关,欧洲一些国家的皮革制造商(如意大利、西班牙)在铬处理方面做得比较好,虽然他们也会用到含铬的鞣剂,但在具体的工艺操作上控制得比较好,几乎检测不到六价铬。(金属在部分染料中的含量是各不相同的,某些金属是必不可少的,但高浓度时则对人体有相当大的危害。比如说镍超标可以导致肺癌的发生,六价铬超标可破坏人体的血液,其含量须小于3ppm,tecp小于0.5 ppm,其它化学物质如pcb、tbt是不能含有的。)

]]>
氨气的来源与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主要氨气来源 有六方面:

1、虽然地球的大气中几乎80% 都是氮气,但是大部分氮气是无法被植物吸收和利用的。大气中的氮气通过两种自然途径进入生态系统,这两种途径被称之为硝化作用,产生氨气。第一个途径是钱盐和硝酸盐的直接沉积,这些微尘在雨水中以可溶物或微尘的形式进入到土壤中。

   2、 在农业方面,大量的钱盐以化肥的形式加入到农田里。当过量的钱盐加入到土壤中时会导致土壤酸化、富养化,改变了植被,并提高了大气层中的氨气含量 。第二个途径是细菌固氮作用。很多种细菌都可以固氮,他们将多余的氨气释放到环境中。

    3、由于大部分土壤是轻微酸性,这种大部分氨气转化为钱离子。这种固氮作用使世界上氨气释放量大约每年增加整个氮循环中的大部分氮来源于氮化和动植物的系列新陈代谢活动,释放出来的钱离子和气态氨再一次被细菌转化为亚硝酸盐和硝酸盐 ,

4、氨来源是燃烧、化学工业和汽车的使用。

生产化肥的化学工业和制冷系统的应用都产生氨。燃烧产生的全部氨每年大约2.1-8.I。还有较小数量的氨来源于海洋。通常海洋接受氨,但有时又释放氨。海洋释放氨是由于以镀离子形式存在的氮在碱性雨水存在下转化成气态的氨。

5、氨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墙壁涂料和墙体水泥。

冬季施工,建筑商经 常使用尿素作为防冻剂,在水泥干燥后尿素逐步分解产生氨气造成 室内空气污染。另外,墙体涂料经常使用氨水或者胺类化合物作为 PH 调节剂,使水性涂料的悬浮颗粒偏离等电点,产品不易形成沉淀。

氨气的危害
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所以碱性物质对组织的损害比酸性物质深而且严重。


]]>
二甲苯的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二甲苯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乙醇和乙醚。有毒性。一般为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及乙基苯的混合物。级别一般为净水3℃和5℃馏程的优级品和一级品。广泛用于有机溶剂和合成医药、涂料、树脂、染料、炸药和农药等。
项目 质量指标
密度 860-870(20℃)Kg/m3
相对密度:0.86
馏程范围 137.5-141.5℃ 3℃
137-143℃ 5℃
138.41-40.14℃ 1.73℃(本厂)
总含硫量mg/Kg 不大于3
蒸发残留物mg/100ml 不大于5
博士试验 通过
中性试验 中性
闪点 27.2-46.1℃
--
2.对环境的影响:
一、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二甲苯对眼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核武器中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充血、头晕、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意识模糊、步态蹒跚。重者可有躁动、抽搐或昏迷,有的有癔病样发作。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女工有月经异常,工人常发生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二、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属低毒类。
急性毒性:LD501364mg/kg(小鼠静脉)
生殖毒性:大鼠吸入最低中毒浓度(TDL0):1500mg/m3,24小时(孕7~14天用药),有胚胎毒性。

污染来源:二甲苯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有机合成、合成橡胶、油漆和染料、合成纤维、石油加工、制药、纤维素等生产工厂的废水废气,以及生产设备不密封和车间通风换气,是环境中二甲苯的主要来源。运输、贮存过程中的翻车、泄漏,火灾也会造成意外污染事故。

代谢和降解:在人和动物体内,吸入的二甲苯除3%~6%被直接呼出外,二甲苯的三种异构体都有代谢为相应的苯甲酸(60%的邻-二甲苯、80%~90%的间、对-二甲苯),然后这些酸与葡萄糖醛酸和甘氨酸起反应。在这个过程中,大量邻-苯甲酸与葡萄粮醛酸结合,而对-苯甲酸必乎完全与甘氨酸结合生成相应的甲基马尿酸而排出体外。与此同时,可能少量形成相应的二甲苯酚(酚类)与氢化2-甲基-3-羟基苯甲酸(2%以下)。

残留与蓄积:在职业性接触中,二甲苯主要经呼吸道进入身体。对全部二甲苯的异构体而言,由肺吸收其蒸气的情况相同,总量达60%~70%,在整个的接触时期中,这个吸收量比较恒定。二甲苯溶液可经完整皮肤以平均吸收率为2.25µg/(cm3·min)(范围0.7~4.3µg/(cm3·min))被吸收,二甲苯蒸气的经皮吸收与直接接触液体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二甲苯的残留和蓄积并不严重,上面我们已经说过进入人体的二甲苯,可以在人体的NADP(转酶II)和NAD(转酶I)存在下生成甲基苯甲酸,然后与甘氨酸结合形成甲基马尿酸在18小时内几乎全部排出体外。即使是吸入后残留在肺部的3%-6%的二甲苯,也在接触后的3小时内(半衰期为0.5~1小时)全部被呼出体外。评价接触二甲苯的残留试验,主要是测定尿内甲基马尿酸的含量,也有人建议测定咱出气体中或血液中二甲苯的含量,但后者的结果往往并不准确。由于甲基马尿酸并不天然存在于尿中,又由于它几乎是全部滞留的二甲苯代谢物,因而测定它的存在是最好的二甲苯接触试验的确证。二甲苯能相当持久地存在于饮水中。自来水中二甲苯的浓度为5mg/L时,其气味强度相当于5级,二甲苯的特有气味则要过7至8天才能消失;气味强度为3级时则需4至5天。河水中二甲苯的气味保持的时间较短,这与起始浓度的高低有关,一般可保留3至5天。

迁移转化:二甲苯主要由原油在石油化工过程中制造,它广泛用于颜料、油漆等的稀释剂,印刷、橡胶、皮革工业的溶剂。作为清洁剂和去油污剂,航空燃料的一种成分,化学工厂和合成纤维工业的原材料和中间物质,以及织物的纸张的涂料和浸渍料。二甲苯可通过机械排风和通风设备排入大气而造成污染。一座精炼油厂排放入大气的二甲苯高达13.18~1145g/h,二甲苯可随其生产和使用单位所排入的废水进入水体,生产1吨二甲苯,一般排出含二甲苯300~1000mg/L的废水2立方米。由于二甲苯在水溶液中挥发的趋势较强,因此可以认为其在地表水中不是持久性的污染物。二甲苯在环境中也可以生物降解,但这种过程的速度比挥发过程的速率低得多。挥发到空中的二甲苯也可能被光解,这是它的主要迁移转化过程。
二甲苯由呼气和代谢物从人体排出的速度很快,在接触停止18小时内几乎全部排出体外,二甲苯能相当持久的存在于饮水中。由于二甲苯在水溶液中挥发性较强,因此,可以认为其在地表水中不是持久性污染物。二甲苯在环境中也可以生物降解和化学降解,但其速度比挥发低得多,挥发到空气中的二甲苯可被光解。可与氧化剂反应,高浓度气体与空气混合发生爆炸。二甲苯有中等程度的燃烧危险。由于其蒸气比空气重,燃烧时火焰沿地面扩散。二甲苯易挥发,发生事故现场会弥漫着二甲苯的特殊芳香味,倾泄入水中的二甲苯可漂浮在水面上,或呈油状物分布在水面,可造成鱼类和水生生物的死亡。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至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3.现场应急监测方法:
气体检测管法;便携式气相色谱法;水质检测管法
快速检测管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技术》万本太主编
气体速测管(北京劳保所产品、德国德尔格公司产品)

4.实验室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 来源 类别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水质
气相色谱法 GB/T14677-93 空气
无泵型采样气相色谱法 WS/T153-1999 作业场所空气
气相色谱法 《固体废弃物试验与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译 固体废弃物
色谱/质谱法 美国EPA524.2方法 水质

5.环境标准:
中国(TJ36-79)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100mg/m3(二甲苯)
中国(TJ36-79)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0.30mg/m3(一次值、二甲苯)
中国(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甲苯) ①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70(表2);90(表1)
②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二级1.0~10(表2);1.2~12(表1)
三级1.5~15(表2);1.8~18(表1)
③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1.2mg/m3(表2);1.5mg/m3(表1)
中国(待颁布) 饮用水源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0.5mg/L(二甲苯)
中国(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III类水域特定值) 0.5mg/L(二甲苯)
中国(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一级:0.4mg/L
二级:0.6mg/L
三级:1.0mg/L

6.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一、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抑制蒸发。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迅速将被二甲苯污染的土壤收集起来,转移到安全地带。对污染地带沿地面加强通风,蒸发残液,排除蒸气。迅速筑坝,切断受污染水体的流动,并用围栏等限制水面二甲苯的扩散。

二、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较高时,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三、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水,催吐。就医。

灭火方法: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
电磁辐射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电磁辐射危害。电磁污染已被公认为排在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

辐射标志辐射标志

后的第四大公害。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将电磁辐射列入必须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之一。电磁辐射既包括电器设备如电视塔、手机、电磁波 发射塔等运行时产生的高强度电磁波,也包括计算机、变电 站、 电视机、微波炉等家用电器使用时产生的电磁辐。这些 电磁辐射充斥空间,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人 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 剂量下,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

据国外资料显示,电磁辐射已成为当今危害人类健康的致病源之一。电磁波磁场中,人群白血病发病为正常环境中的2.93倍,肌肉肿瘤发病为正常环境中的3.26倍。国内外多数专家认为,电磁辐射是造成儿童白血病的原因之一,并能诱发人体癌细胞增殖,影响人的生殖系统,导致儿童智力残缺,影响人的心血管系统,且对人们的视觉系统有不良影响。

不过专家们同时指出,对辐射也不必过于恐惧,因为辐射不属于强致癌因素,不会引起“特殊癌”,只是使癌的发生率有所提高 。据对现有资料统计分析,只有4%的肿瘤是电离辐射造成的。而且辐射危害是可以预防的,辐射造成的损伤也是可以治疗的。

电磁辐射对于高龄孕妇的影响比较大。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表明: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4-28岁。这一时期女性发育完全成熟,卵子质量最好,盆内韧带和肌肉弹性最佳,子宫收缩力强。这个时期生育时,流产、早产、死胎、畸形和痴呆儿的发生率也最低。35岁以后生育的妇女,卵子的质量开始下降,卵细胞易发生畸变,各种慢性疾病的积累 ,使胎儿发生染色体异常的几率就比常人高,早期流产、后期难产其难产(臀位产、手术产和先天愚型)的发病率大大增加。该年龄段的孕妇骨盆和韧带 功能退化,软产道组织弹性较小,子宫收缩力相应减弱,易导致产程延长而引起难产,造成胎儿产伤、窒息。另外,由于高龄孕妇的因此,胎儿畸形及某些遗传病的发生率也较高。临床统计资料显示:在35岁,怀上带畸形染色体的孩子几率是1/178,流产的几率是1/200,是适龄生育者的2~3倍。

“除了生理上的生育劣势,高龄孕妇对外部环境的刺激较适龄妇女更为敏感”,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左文莉教授表述了上述观点。左教授援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北京协和医院”的一份调查报告,称微波炉、电磁炉 、手机、电脑、复印机等造成的电磁辐射对孕期妇女尤其是高龄孕妇的危害巨大,“以微波炉为例,大多数微波 炉在50厘米内的电磁辐射,超过最高限值37% 之多,这大大超过了哪怕是适龄孕妇都难以承受的辐射范围,对于高龄产妇的影响可想而知,这将大大增加孕妇流产或染色体变异风险可能”,左文莉说,“因此,建议高龄孕妇在准备怀孕乃至怀孕期间,尽可能远离上述辐射源,少接打电话,在自觉不安全环境,穿着防辐射服,以降低辐射危险”。


]]>
那些防辐射植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仙人掌仙人球是庭院绿化美化的上好花卉品种,尽管它们满身带刺,但外形却很美观,可用以加工入药和食用,又具有吸收电磁波辐射、减少电脑危害人体健康的"特异功能"。

防辐射 植物包括:宝石花、景天等多肉植物。

仙人掌或仙人球外形很美观,可用以加工入药和食用, 仙人球是一种茎、叶、花均有较高观赏价值,传统的仙人球种植在沙漠及而通过植物水生诱变技术培育出的水培仙人球,它是水培花卉的艺术精品。

仙人掌和多肉一类的植物栽培无须太多的呵护和照料,水培仙人球更是容易养护,由于仙人掌是在日照很强的地方生长,所以抗紫外线等辐射能力特别强。此类植物表现出许多优良的特性。它可以提高房间的湿度有益于皮肤和呼吸

折叠千年木

它富有魅力的外形,与对办公室昏暗干燥环境的适应能力受到室内设计师的喜爱。只要对它稍加关心,它就能长时间生长,并带来优质的空气。在抑制有害物质方面其他植物很难与千年木相提并论。叶片与根部能吸收二甲苯、甲苯、三氯乙烯、苯和甲醛,并将其分解为无毒物质。

光照条件: 中性植物,适合种植在半荫处

所需养护: 保持盆土湿润,经常施肥

可以去除: 甲苯、二甲苯、苯、三氯乙烯、甲醛

折叠黄金葛

可以在其他室内植物无法适应的环境里"工作"。通过类似光合作用的过程,它可以把织物、墙面和烟雾中释放的有毒物质分解为植物自有的物质。

黄金葛漂亮的心形叶子具有独特的装饰性,尤其当它垂于吊盆外时。

此类植物易于照料,即使在阴暗的环境中也能长得很好,是初种者的最佳选择。

光照条件:喜阴植物

所需养护: 水分适中,微量肥料

可以去除: 甲醛、苯、一氧化碳、尼古丁


]]>
高分子化合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高分子化合物(macromolecular compound):所谓高分子化合物,是指那些由众多原子或原子团主要以共价键结合而成的相对分子量在一万以上的化合物。

由千百个原子彼此以共价键结合形成相对分子质量特别大、具有重复结构单元的化合物。(可分为无机高分子化合物和有机高分子化合物)

是由一类相对分子质量很高的分子聚集而成的化合物,也称为高分子、大分子等。大多数高分子的相对分子质量在一万到百万之间,其分子链是由许多简单的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重复连接而成。一般把相对分子质量高于10000的分子称为高分子。高分子通常由10^3~10^5个原子以共价键连接而成。由于高分子多是由小分子通过聚合反应而制得的,因此也常被称为聚合物或高聚物,用于聚合的小分子则被称为"单体"。

举例:纤维素、蛋白质、蚕丝、橡胶、淀粉等天然高分子化合物,以及以高聚物为基础的合成材料,如各种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涂料与粘接剂等。

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可以分为天然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如淀粉纤维素蛋白质天然橡胶、顺丁橡胶等)和合成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如聚乙烯、聚氯乙烯酚醛树脂等等),它们的相对分子质量可以从几万直到几百万或更大,但他们的化学组成和结构比较简单,往往是由无数(n)结构小单元以重复的方式排列而成。

高分子化合物(又称高聚物)的分子比低分子有机化合物的分子大得多。一般有机化合物的相对分子质量不超过1000,而高分子化合物的相对分子质量可高达104~106万。由于高分子化合物的相对分子质量很大,所以在物理、化学和力学性能上与低分子化合物有很大差异。

高分子化合物的相对分子质量虽然很大,但组成并不复杂,它们的分子往往都是由特定的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多次重复连接而成。

同一种高分子化合物的分子链所含的链节数并不相同,所以高分子化合物实质上是由许多链节结构相同而聚合度不同的化合物所组成的混合物,其相对分子质量与聚合度都是平均值。

高分子化合物几乎无挥发性,常温下常以固态或液态存在。固态高聚物按其结构形态可分为晶态非晶态。前者分子排列规整有序;而后者分子排列无规则。同一种高分子化合物可以兼具晶态非晶态两种结构。大多数的合成树脂都是非晶态结构。

组成高分子链的原子之间是以共价键相结合的,高分子链一般具有链型和体型两种不同的形状。

当今世界上作为材料使用的大量高分子化合物,是以煤、石油、天然气等为起始原料制得低分子有机化合物,再经聚合反应而制成的。这些低分子化合物称为"单体",由它们经聚合反应而生成的高分子化合物又称为高聚物。通常将聚合反应分为加成聚合和缩合聚合两类,简称加聚和缩聚

由一种或多种单体相互加成,结合为高分子化合物的反应,叫做加聚反应。在该反应过程中没有产生其他副产物,生成的聚合物的化学组成与单体的基本相同。

缩聚反应是指由一种或多种单体互相缩合生成高聚物,同时析出其他低分子化合物(如水、氨、醇、卤化氢等)的反应。缩聚反应生成的高聚物的化学组成与单体的不同。高分子从相对分子质量到组成,从结构到性能,从合成到应用,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为了合成它、利用它,需先建立一些必要的基本概念。

折叠


]]>
2020年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周报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20年7月11日~7月17日,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对全国22个城市32个海水浴场开展水质监测。珠海飞沙滩海滨浴场关闭未监测,其他31个海水浴场监测结果如下:

  大连棒棰岛海水浴场、营口月牙湾浴场、葫芦岛绥中东戴河海水浴场、秦皇岛老虎石浴场、秦皇岛平水桥浴场、烟台第一海水浴场、威海国际海水浴场、青岛第一海水浴场、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海水浴场、舟山朱家尖浴场、平潭龙王头海水浴场、深圳大梅沙海水浴场、深圳小梅沙海水浴场、阳江闸坡海水浴场、防城港金滩海水浴场、海口假日海滩海水浴场、三亚大东海浴场、三亚亚龙湾海水浴场共18个海水浴场水质优良。

  锦州孙家湾浴场、葫芦岛313海滨浴场、葫芦岛兴城海滨浴场、烟台开发区海水浴场、青岛金沙滩海水浴场、厦门鼓浪屿浴场、厦门曾厝垵浴场、漳州东山马銮湾海水浴场、汕头南澳青澳湾海水浴场共9个海水浴场水质一般。

  连云港连岛海滨浴场、连云港苏马湾海水浴场、厦门黄厝海水浴场、北海银滩海水浴场共4个海水浴场水质较差。


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信息

序号

重点监测浴场名称

水温(

水质状况

游泳适宜度

影响游泳

适宜度原因

1

大连棒棰岛海水浴场

19.6

优良

不适宜

水温偏低

2

营口月牙湾浴场

25.2

优良

适宜

-

3

锦州孙家湾浴场

26.0

一般

较适宜

-

4

葫芦岛绥中东戴河海水浴场

25.8

优良

适宜

-

5

葫芦岛313海滨浴场

26.0

一般

较适宜

-

6

葫芦岛兴城海滨浴场

25.7

一般

较适宜

-

7

秦皇岛老虎石浴场

24.9

优良

适宜

-

8

秦皇岛平水桥浴场

25.2

优良

适宜

-

9

烟台第一海水浴场

23.0

优良

适宜

-

10

烟台开发区海水浴场

27.4

一般

较适宜

-

11

威海国际海水浴场

22.0

优良

适宜

-

12

青岛第一海水浴场

21.2

优良

适宜

-

13

青岛金沙滩海水浴场

23.2

一般

较适宜

-

14

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海水浴场

26.3

优良

适宜

-

15

连云港连岛海滨浴场

24.1

较差

不适宜

粪大肠菌群含量较高

16

连云港苏马湾海水浴场

24.3

较差

不适宜

粪大肠菌群含量较高

17

舟山朱家尖浴场

25.4

优良

适宜

-

18

平潭龙王头海水浴场

31.5

优良

较适宜

-

19

厦门鼓浪屿浴场

28.8

一般

较适宜

-

20

厦门曾厝垵浴场

27.6

一般

较适宜

-

21

厦门黄厝海水浴场

29.4

较差

不适宜

粪大肠菌群含量较高

22

漳州东山马銮湾海水浴场

29.8

一般

较适宜

-

23

汕头南澳青澳湾海水浴场

26.9

一般

较适宜

-

24

深圳大梅沙海水浴场

30.9

优良

较适宜

-

25

深圳小梅沙海水浴场

30.8

优良

较适宜

-

26

珠海飞沙滩海滨浴场

浴场关闭,未监测


27

阳江闸坡海水浴场

31.2

优良

较适宜

-

28

北海银滩海水浴场

31.4

较差

不适宜

粪大肠菌群含量较高

29

防城港金滩海水浴场

30.6

优良

较适宜

-

30

海口假日海滩海水浴场

32.0

优良

较适宜

-

31

三亚大东海浴场

29.3

优良

较适宜

-

32

三亚亚龙湾海水浴场

29.2

优良

较适宜

-


]]>
土壤肥力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壤肥力是土壤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特性的综合表现,也是土壤不同于母质的本质特性。包括自然肥力、人工肥力和二者相结合形成的经济肥力。

自然肥力是由土壤母质、气候、生物、地形等自然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土壤肥力,是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的综合表现。它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各种自然因素质量、数量及其组合适当与否。自然肥力是自然再生产过程的产物,是土地生产力的基础,它能自发地生长天然植被。

人工肥力是指通过人类生产活动,如耕作、施肥、灌溉、土壤改良等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土壤肥力。土壤的自然肥力与人工肥力结合形成的经济肥力,才能用以为人类生产出充裕的农产品。经济肥力是自然肥力和人工肥力的统一,是在同一土壤上两种肥力相结合而形成的。仅仅具有自然肥力的土壤,不存在人类过去劳动的任何痕迹。而具有经济肥力的土壤,由于其中包括人工肥力,则凝结有人类的劳动。由于人工肥力是凭借人的生产活动形成的,人们就可以利用一切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促使人工肥力的形成,并加快潜在肥力转化,使土地尽快投入生产。

人类的生产活动是创造人工肥力,充分发挥自然肥力作用的动力。土壤肥力经常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土壤肥力变好变坏既受自然气候等条件影响,也受栽培作物、耕作管理、灌溉施肥等农业技术措施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农业生产上,能为植物或农作物即时利用的自然肥力和人工肥力叫"有效肥力",不能即时利用的叫"潜在肥力"。潜在肥力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有效肥力

依据拟定的土壤肥力指标,对土壤肥力水平评定的等级称为土壤肥力分级。分级的目的是掌握不同土壤的增产潜力,揭示出它们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为施肥、改良土壤提供科学依据。参评项目一般包括土壤环境条件(地形、坡度、覆被度、侵蚀度),土壤物理性状(土层厚度、耕层厚度、质地、障碍层位),土壤养分(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储量指标、养分有效状态(速效磷/全磷、速效钾/全钾)等。项目的具体选择,可根据土壤类别而定。评级方法有累计积分法数理统计法等。评定结果可划分瘦土、熟土、肥土和油土等级别。

土壤肥力监测即观测土壤肥力因子动态变化的过程。土壤水、肥、气、热等肥力因子,随着气候,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不断地产生变化,有些变化对植物生长发育有利,有些变化则不利。掌握土壤肥力因子的动态变化,及时预测和调控,可使土壤肥力的发展与作物的需求经常处于协调状态,以取得作物高产稳产的效果。

在我国农村目前看来,适当休耕和施用有机肥是保持土壤肥料的重要措施,如果目光短浅地通过大量施用化肥来催产,这样的过度耕种在数年内就可能造成土壤肥力衰竭,土地沙漠化盐碱化

根据学者研究,农村地权的相对稳定能保持使用者对土地的养护,随之维持土壤肥力。该文章通过建立土壤肥力变化的社会经济及政策影响因素模型,利用 6省 15县市 180个样本地块在 20世纪 80年代初期和 2000年的土壤实验数据,结合同时期这些样本地块所在生产小组的社会经济调查数据,对于地权稳定性、农户间非正式土地流转等社会经济及政策因素如何影响农地土壤的可持续生产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

模型估计结果表明: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助于改善农地土壤的长期肥力;农户之间的非正式土地流转容易造成农地土壤长期肥力的衰退,但对土壤的短期肥力无显著影响:同时,农村劳动力机会成本提高并没有引起农地土壤肥力的损耗


]]>
水污染事件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不断扩张的城市、过度使用化肥以及各种工厂和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使得全球的水资源现状不断恶化,近半数的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不断爆发的水污染事件,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水污染事件一次次成为世界各地民众关注的焦点。我们在叹息之余,也许更应该思考:是谁在污染我们赖以生存的水?

  多瑙河重金属污染事件

  事件发生在2000年1月30日。罗马尼亚西北部连降了几场大雨,该地区的大小河流和水库水位暴涨。西北部城市奥拉迪亚市附近,巴亚马雷这座由罗马尼亚和澳大利亚联合经营的金矿的污水处理池出现一个大裂口,1万多立方米的污水(含剧毒的氰化物及铅、汞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流入附近的索莫什河,而后又冲入匈牙利境内多瑙河支流蒂萨河。毒水顺流而下进入匈牙利境内时,多瑙河支流蒂萨河中氰化物含量最高超标700~800倍,从索莫什河到蒂萨河,最终汇入多瑙河。

  这是一起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污水流经之处,几乎所有水生生物迅速死亡,河流两岸的野猪、狐狸等陆地动物纷纷死亡、植物渐渐枯萎,一些特有的生物物种即将灭绝。

  由于沿河各国实施的紧急措施得力,所幸没有人员中毒。

  这次事故导致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人民深受其害,给多瑙河沿岸居民带来了沉重的心理打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蒂萨河沿岸世代靠打鱼为生的渔民丧失了生计。这次污染事故的发生,还导致了匈牙利与罗马尼亚两国之间的政治纠纷。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0月4日,匈牙利铝生产销售公司位于维斯普雷姆州奥伊考的有毒废水池发生泄漏,碱性“红色泥浆”有毒废水于7日晨抵达多瑙河支流。这是多瑙河十年来第二次面临的重金属污染灾难。有毒废水池泄漏之后,有毒淤泥淹没了6个村庄,造成4人死亡、6人失踪,至少百人受伤、数百人无家可归。

  云南滇池水体富营养化事件

  “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喜茫茫空阔无边……”这副昆明大观楼长联是对滇池的一幅白描图画。

  滇池是我国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金沙江水系,位于昆明市南端,湖体略呈弓形,弓背向东,南北长约40千米,东西最宽处12.5千米,平均水深4.4米,水面积300平方千米,库容量为12.9亿立方米,素有“五百里滇池”的美誉。

  滇池东南北三面有盘龙江等20余条河流汇入,湖水由西面海口流出,经普渡河而入金沙江,形似弦月。滇池具有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调蓄、防洪、旅游、水产养殖等多种功能。它是昆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昆明市乃至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20世纪90年代起,长期的污染开始导致滇池湖水富营养化。1996年和2003年,滇池两次爆发蓝藻,特别是2003年入夏后的三个月,水质急剧恶化,水质一度下降到了劣V类水质。若一阵西南风吹来,几百米以外就能闻到臭味,滇池水也呈墨绿色。大量爆发的蓝藻随着湖水翻滚着,水葫芦在阳光下随湖水上下跳荡,绿油油的一大片——一个举世闻名的高原湖泊就这样被人戏称作了“公共厕所”。

  确实,云南高原湖泊的污染以滇池最有代表性。滇池水体富营养化污染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到 90 年代,滇池水体污染最为严重。究其原因,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滇池大致经受了三次“劫难”。

  1970年,一场轰轰烈烈堪称史上最大规模的围湖造田运动在滇池展开。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数万人在滇池边筑堤、排水、填土造田。最终,滇池自净能力最强的草海被割走数十平方千米,昆明八景之一的“坝桥烟柳”,变成一片乌黑的腐殖土。

  滇池的第二次劫难是防浪堤的修建。由于西南风常常卷着最高达5米的浪头拍打着这个区域,造成人员伤亡,当地水利部门为保护堤岸边人员财产安全,陆续投入巨资修建和重修了上百千米的防浪堤,蚕食了大片滇池南岸区的天然滩涂湿地。

  给滇池带来灾难性打击的是,由于滇池地处昆明城市下游,是滇池盆地最低凹地带,所以昆明市区的各种生活污水通过河道、沟渠汇入滇池。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滇池流域迅速推进的城镇化,突破了滇池自净限度。化工厂、冶炼厂、热电厂、印染厂等数百家高污染的企业,分布在滇池边,污浊的工业废水直排滇池,滇池水体富营养化日趋严重,致使滇池水泛绿、发臭。

  浦阳江水体严重污染事件

  “水映一溪沙沏沏,春梳两岸柳依依。村边道上行人奋,晚唱晨耕携月归。”这是人们对旧日浦阳江的情思。

  浦阳江发源于浦江县天灵岩南麓岭脚大园湾,上游建有安华、青山、石壁等中小水库1037座,中游建有高湖分洪,总库容3.1亿立方米。浦阳江,一水串起浦江、诸暨和萧山的母亲河,人水共生数千年,演绎了多少动人故事,而最美的就是西施“白鱼潭的故事”。

  那年范蠡选美,在诸暨苎萝村寻得西施,便择日亲自送往新都会稽。龙舟由浦阳江顺流而下,来到一深潭。潭中的游鱼闻知西施经过此地,都想一睹芳容,但船高潭水低,尽管鱼儿们拚命蹦呀跳呀,还是看不清。小鲫鱼灵机一动,身子一侧,平躺在水面上,一只眼睛朝天看,这才把龙舟上的一切看得清清楚楚。别的鱼儿见了,争相效仿,顿时,满潭一片银白,好不壮观!西施见了,不禁微微一笑,脱口而出:“好一个白鱼潭!”鱼儿闻声,“哗啦”一声,急沉水底,消失得无影无踪。自此,“白鱼潭的故事”也一代代地流传了下来。

  然而,今日今时的故事,却透着难以言喻的伤感。

  20世纪70年代末起,位于浦阳江中游的诸暨,小熔炉、喷水织机、电镀、铅酸蓄电池、印染等低技术、高污染行业林立于江畔,直至2006年起浦阳江被纳入整治区域,才扭转了该江中游被严重污染的格局。

  但在上游,大江源头的浦江水晶产业已进入发展顶峰,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年销售额超过12亿元,产量占全国水晶工艺品生产总量的80%以上。

  还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浦江人就从加工水晶玻璃珠起步,逐渐成为全国水晶玻璃原材料和工艺制品加工、销售的主要集散地,使浦江这个全国知名的“书画之乡”又成为闻名全国的“水晶之都”。然而,“千家万户勤磨珠,不顾江河废水流”,这家庭作坊使全县农村65%以上的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加之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水处理水平落后,一湾湾“牛奶溪”,一条条“黑水河”,最后全部流入浦阳江,将一江清水染成了酱紫色。

  每年9月本是甘蔗收获的季节,但金华浦江县浦南街道长春村村民种的甘蔗怎么也长不高,皮色也不对劲,本来应该是光亮的紫色,现在不少却长成了异样的青色。

  对同一块菜地,村民分别用浦阳江江水和自来水浇灌,不出几日蔬菜就会呈现很大差别:自来水浇灌的长得郁郁葱葱,而江水浇灌的不光个儿长不高,连叶子也变得蔫黄蔫黄的,就连须根也很短。

  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2012年浙江省环境状况公报》,浦阳江的浦江段被归为钱塘江的主要污染河段,劣类水域占河段总长度的65.3%。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挥发酚、总磷和化学需氧量。

  水污染,随着人类发展速度的加快,其扩张速度和破坏程度令人瞠目结舌,早已超出了国别的范围,成为全球人民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
土壤环境监测的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壤监测是指土壤环境监测,其一般包括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检测的项目及标准:

1、pH,森林土壤pH测定LY/T1239-1999;

2、总铬,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法GB/T 17137-1997;

3、铜,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4、锌,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

5、铅,固体废物

6、镉,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7、镍,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1997,

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

8、氟化物,固体废物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555.11-1995,

离子选择电极法 《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992年;

9、六价铬,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1995;

10、硫化物,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国家环保总局1989年;

11、有机质,重铬酸钾容量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
大气污染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大气污染:指人为污染源或自然过程直接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等。闪电、燃料燃烧、微生物活动等会产生氮氧化物(NOx)。火山喷发、煤炭燃烧等过程则会产生二氧化硫(SO2)。发电、冶金、石油、化学、纺织印染等各种工业过程,供热、烹调过程中燃煤、燃气及燃油的使用,交通工具尾气的排放以及土壤扬尘等会增加空气中的细颗粒物( PM2.5)

指排入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

比如二氧化硫(SO2)在大气中被氧化后形成的硫酸盐气溶胶,汽车排气中的一氧化氮(NO),碳氢化合物等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的臭氧( O3)、过氧乙酰硝酸酯(PAN)等,都是二次大气污染物。

二次污染物的形成机制往往很复杂。二次污染物的一般毒性较一次污染物强,其对生物和人体的危害也要更严重。

大气中的污染物
并不全是直接排放的
很大一部分是经过二次变化而成
但是,只要我们从源头控制
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就能减少大气污染

]]>
装修污染对人类的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装修污染

是指人类活动使环境要素或其状态发生变化,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及人类的正常生活条件的现象。

简言之,环境因受人类活动影响而改变了原有性质或状态的现象称为环境污染。

例如大气变污浊、水质变差、废弃物堆积、噪声、振动、恶臭等对环境的破坏都属环境污染。由于环境污染,从而导致日照减弱,气候异常,山野荒芜,土壤沙化、盐碱化,草原退化,水土流失,自然灾害频繁,生物物种绝灭等。

环境污染的实质是人类活动中将大量的污染物排入环境,影响其自净能力,降低了生态系统的功能。

说明:大自然(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当环境被破坏的不能自净、自我修复,的时候就造成了环境污染。装修污染

指装饰材料、家具等含有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释放到家居、办公环境中造成的污染。中国2010年颁布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列出五种主要污染物:甲醛、苯、氨气、挥发性有机物、放射性氡。

装修污染

装修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装修污染物的释放长达3~15年,它们的危害包括:

造成人体免疫功能异常、肝损伤、肝损伤及神经中枢受影响;

对眼、鼻、喉、上呼吸道和皮肤造成伤害;

引起慢性健康伤害,减少人的寿命;

严重的可引起致癌、胎儿畸形、妇女不孕症等;

对女性容颜肌肤的侵害,更是不在话下。由于甲醛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接触后会出现皮肤变皱、汗液分泌减少等症状。汗液分泌减少会阻碍毛孔内脏物和人体新陈代谢。

室内污染,对儿童可造成多种伤害

1、诱

装修污染

发儿童的血液性疾病。医学研究证明,装修材料中的苯及一些未知气体跟白血病的发生有关。流行病学调查证明,苯作业工人中的白血病发病率比正常成年人群约高出5倍,这些白血病人从接触苯开始至诊断为白血病,最短的期限约6个月,而多数在11年左右。当然,性别、年龄不同,对苯的敏感性也是不一样的。但专家指出,一般而言,女性比男性敏感,儿童比成人敏感。

2、增加儿童哮喘病的发病率。从美国专家对由于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哮喘病调查中,可以看到,在美国儿童中,65%的儿童不同程度地患有哮喘,而且此病影响到每个年龄段的儿童。

3、导致儿童铅中毒。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儿童玩具所使用的油漆中的铅,构成了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4、使儿童的智力大大降低。各国的科学家在进行了大量调查分析之后,公布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环境污染使人类,特别是儿童的智力大大降低!大学教育研究所的威廉斯博士说:“人类的大脑在被人类自己的行为损坏着。


]]>
环境污染的分类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污染 

污染是指自然环境中混入了对人类或其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数量或程度达到或超出环境承载力,从而改变环境正常状态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重金属污染等。

污染物

一次污染物

又称“原生污染物”,由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的污染物,如排入洁净大气和水体内的化学毒物、病毒等,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二次污染物

也称“次生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通常称“一次污染物”)在环境中演化而成的新污染物,往往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水蒸气相遇而生成的硫酸雾,其刺激作用比二氧化硫强十倍;发生光化学烟雾时,所产生的臭氧、甲醛和丙烯醛等二次污染物,对动植物和建筑材料有较大的危害。

分类

空气污染: 室外大气中大量存在诸如尘埃、烟雾、煤气、迷雾、气味、烟气或蒸汽等一种或多种沾污物,其特性及持续时间足以损害人类的健康或动植物的生活。

空气污染  空气中某些物质的含量超过正常含量时,形成危害动、植物,影响其生存的现象。大气中CO、NH₃、SO₂、H₂S、Cl₂、O₃和NO₂等物质的正常含量均在百万分之一以下,对动、植物没有明显的不良影响。但19世纪以来,由于工业和交通运输的发展,上述物质大量排入大气,使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影响到动、植物生命活动乃至人体健康。 污染物的来源 有的来自自然界(如火山喷出的烟灰),有的来自人类活动,其中工业、交通运输产生的废气是主要的污染源。可转变成水污染和土壤污染。

排气污染

汽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引起的空气污染。主要有害气体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等。能引起光化学烟雾等。因汽油品种、汽车载重量、发动机性能、道路状况、气象条件等因素,其数量和种类不同。由于汽车的排气高度处于人的呼吸带,故排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

燃烧污染

燃烧过程中常见的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烟尘,燃烧还会产生噪声污染、热污染和铅污染(见汽车排气污染)等。燃烧引起的噪声主要来自进气道、排气道和燃烧器。控制噪声源、减弱传播、采用消声器等能使噪声降低。

放射性污染

由放射性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现象的是主要污染物是核工业企业的排放物,核试验产生的放射性沉降物及自然界宇宙射线、放射性矿藏和天然放射性同位素等。可通过食物链或直接对人体造成危害。

重金属污染

由重金属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由采矿、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制品等人为因素所致。如日本的水俣病和痛痛病分别由汞污染和镉污染所引起。其危害程度取决于重金属在环境、食品和生物体中存在的浓度和化学形态。

射频污染

射频电磁辐射(发射频率为3千赫至3×10⁵兆赫)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常见的污染源为高空电视传播发射塔、中短波及微波发射设备、高频加热设备及短波或超短波理疗机等。

射频污染

土壤污染

因受污染而使土壤质量恶化的现象。污染物主要来自污水灌溉、施药、施肥、堆放(或填埋)废物及大气沉降等。既有碍于农业、林业、渔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又影响人类的健康。


]]>
实验室注意事项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 进入实验室开始工作前应了解煤气总阀门、水阀门及电闸所在处。离开实验室时,一定要将室内检查一遍,应将水、电、煤气的开关关好,门窗锁好。
  2. 使用煤气灯时,应先将火柴点燃,一手执火柴紧靠近灯口,一手慢开煤气门。不能先开煤气门,后燃火柴。灯焰大小和火力强弱,应根据实验的需要来调节。用火时,应做到火着人在,人走火灭。
  3. 使用电器设备(如烘箱、恒温水浴、离心机、电炉等)时,严防触电;绝不可用湿手或在眼睛旁视时开关电闸和电器开关。应该用试电笔检查电器设备是否漏电,凡是漏电的仪器,一律不能使用。
  4. 使用浓酸、浓碱,必须极为小心地操作,防止溅出。用移液管量取这些试剂时,必须使用橡皮球,绝对不能用口吸取。若不慎溅在实验台上或地面,必须及时用湿抹布擦洗干净。如果触及皮肤应立即治疗。
  5. 使用可燃物,特别是易燃物(如乙醚、丙酮、乙醇、苯、金属钠等)时,应特别小心。不要大量放在桌上,更不要在靠近火焰处。只有在远离火源时,或将火焰熄灭后,才可大量倾倒易燃液体。低沸点的有机溶剂不准在火上直接加热,只能在水浴上利用回流冷凝管加热或蒸馏。
  6. 用油浴操作时,应小心加热,不断用温度计测量,不要使温度超过油的燃烧温度。
  7. 易燃和易爆炸物质的残渣(如金属钠、白磷、火柴头)不得倒入污物桶或水槽中,应收集在指定的容器内。
  8. 废液,特别是强酸和强碱不能直接倒在水槽中,应先稀释,然后倒入水槽,再用大量自来水冲洗水槽及下水道。
  9. 毒物应按实验室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领取,使用时严格操作,用后妥善处理

]]>
环境保护以及环境监测的意义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重点发展经济,开采煤矿,加工产业,旅游业,化工产业的不断发展而却忽略了人们生活,生存最根本的环境保证。环境的污染不是一时一天行程的,是需要我们人类共同去爱护去保护的,只有保证地球的生态平衡,绿色无污染的环境,人类才能在健康环境的前提保护下去追寻更高质量的生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保护环境不仅关乎人们的生存环境,也影响着经济发展。

一、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二、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三、中国环保价值链,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发展国民经济建设时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提升环保的政策力度,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

四、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国民经济建设时要把保护环境放在首要位置

环境保护中环境监测的作用及意义

第一,能够准确监测出各相关指标,如水污染指标、空气污染指标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解决,从而为人们营造出健康的生活环境;第二,能够有效保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因为利用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不仅能够准确监测各相关指标,还能够为各项指标及制度的确定提供依据,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序进行且质量提高。

污染问题处理中环境监测的作用及意义

环境保护工作中进行环境监测,能够获取真实有效的相关数据,然后根据数据计算出相应的指标,最后确定环境问题,例如通过相关数据及指标能够找出污染严重问题、有害物质排放量大问题等等,这也为环境监测人员的实地调查及验证提供了真实、可靠和科学的数据依据,从而制定出与污染问题实际相符的防范措施

环境质量评定中环境监测的作用及意义

环境质量评定工作是一个比较复杂且科学性比较高的工作过程,这意味着环境质量评定过程中需要大量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而环境监测则是获取真实有效环境数据的重要途径,所以环境监测成为了环境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能够帮助环境质量评定工作人员全面的了解到生态要素、污染源、环境质量影响因素等,最终提高环境质量评定的准确性,使得更多的环境质量问题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环境检测不仅能够为环境质量评定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信息,还能够对环境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例如某县某环境保护机构,为及时找到环境质量问题,组织专门的监测小组加大对环境的质量监测力度,监测结果显示该县存在水污染问题,并且部分地区存在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基于该监测结果该环境保护机构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利用环境监测对以往和正在进行的环境质量评定工作进行验证,以达到监督环境质量评定工作的目的。

环境规划工作中环境监测的作用

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都不一样,所以在进行地区城市及经济发展前都需要进行环境规划,以保证地区经济及城市化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环境规划不仅关系到环境本身,还关系到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这意味着环境规划工作中要利用到大量高准确度的环境指标及相关数据,而环境监测则能够提供高准确度的数据及指标,能够为环境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提供正确、合理的发展策略

能够有效反馈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监测除了能够起到有效监督环境质量评定,为环境规划提供合理化策略,提供高准度环境质量指标等作用外,还能够对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反馈,及时发现环境保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结合相关监测结果制定有效预防措施,从而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质量及效率。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85.7—2019代替 GB 5085.7-2007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标准号:GB 5085.7—2019代替 GB 5085.7-20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代替 GB 5085.7-2007)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 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 收严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自行监测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待本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废止。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


]]>
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与旧版变化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第 1 期>

1 总则

所述旧版,即指现行版本,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版)(以下简称“旧版”)。

变化 1标准的名称

由旧版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改为新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名称的变化,更多地表明,由原来的针对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的操作性规范,变化为要求性、规定性的标准。

变化 2控制室内环境的污染物

新版标准控制的污染物,由旧版的5种增加到7种。

旧版:氡、甲醛、氨、苯、TVOC;

新版: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

变化 3 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民用建筑分类

新版 Ⅰ类,增加“居住功能公寓”“学生宿舍”划入;同时将旧版笼统的“医院”“老年建筑”更加细化明确为“医院病房”和“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

新版基于上述的细化明确,那么除了“医院病房”外医院的其他建筑,如门诊大厅、检验、治疗等医院建筑,则可划至Ⅱ类。

同样,除了“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外的老年建筑及设施,如娱乐文化室、运动活动场所、饭堂、诊疗室等老年建筑,则也可划至Ⅱ类。


]]>
省科技厅成果处李智军处长到我公司调研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省科技厅成果处李智军处长、王旭副处长、谭鹏主任在市科技局刘哲局长,杨海副局长等人的陪同下,到我公司调研。辽阳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张副主任与我公司管理人员共同接待。





]]>
土壤污染项目与水污染项目的具体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污染项目的具体检测方法

【pH】森林土壤pH测定LY/T1239-1999
【总铬】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法GB/T 17137-1997
【铜】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
【锌】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
【铅】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镉】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镍】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1997
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
【氟化物】固体废物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555.11-1995
离子选择电极法《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992年
【六价铬】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1995
【硫化物】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国家环保总局1989年
【有机质】重铬酸钾容量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水污染项目的具体检测方法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6920-1986
【溶解氧】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GB/T11913-1989
碘量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臭和味】 文字描述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侵蚀性二氧化碳】 甲基橙指示剂滴定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酸度】 酸度指示剂滴定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 酸碱指示剂滴定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色 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11903-1989
【浊 度】 水质 浊度的测定GB/T13200-1991
【悬浮物(SS)】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1901-1989
【总可滤残渣】 重量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总残渣】 重量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全盐量(溶解性固体)】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51-1999
【总硬度(钙和镁总量)】 水质 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 GB/T7477-1987
【高锰酸盐指数】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11892-1989
【化学需氧量(COD)】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1989
【生物需氧量】 水质 生物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1987
【氨 氮】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9-1987
水杨酸-次氯酸盐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硝酸盐氮】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GB/T7480-1987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346-2007
【亚硝酸盐氮】 《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7493-1987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苯胺类】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89-1989
【游离氯】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11897-1989
【总氯】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11897-1989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4-1987
【氯化物】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11896-19879
【硫酸盐】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899-89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兰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7494-1987
【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动植物油】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1987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铜】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锌】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铅】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镉】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镍】 水质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钾】 水质 钾、钠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4-1989
【钠】 水质 钾、钠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4-1989
【钙】水质 钙、镁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5-1989
【镁】水质 钙、镁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5-1989
【铁】 水质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锰】 水质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溶解性铁】 水质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银】 水质 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1989
【甲 醛】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3197-1991

]]>
高压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高效液相色谱法是在经典色谱法的基础上,引用了气相色谱的理论,在技术上,流动相改为高压输送(最高输送压力可达4.9&acute;107Pa);色谱柱是以特殊的方法用小粒径的填料填充而成,从而使柱效大大高于经典液相色谱(每米塔板数可达几万或几十万);同时柱后连有高灵敏度的检测器,可对流出物进行连续检测。
特点
1.高压:液相色谱法以液体为流动相(称为载液),液体流经色谱柱,受到阻力较大,为了迅速地通过色谱柱,必须对载液施加高压。一般可达150~350×105Pa。
2.高速:流动相在柱内的流速较经典色谱快得多,一般可达1~10ml/min。高效液相色谱法所需的分析时间较之经典液相色谱法少得多,一般少于1h。
3.高效:近来研究出许多新型固定相,使分离效率大大提高。
4.高灵敏度:高效液相色谱已广泛采用高灵敏度的检测器,进一步提高了分析的灵敏度。如荧光检测器灵敏度可达10-11g。另外,用样量小,一般几个微升。
5.适应范围宽:气相色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的比较:气相色谱法虽具有分离能力好,灵敏度高,分析速度快,操作方便等优点,但是受技术条件的限制,沸点太高的物质或热稳定性差的物质都难于应用气相色谱法进行分析。而高效液相色谱法,只要求试样能制成溶液,而不需要气化,因此不受试样挥发性的限制。对于高沸点、热稳定性差、相对分子量大(大于400以上)的有机物(这些物质几乎占有机物总数的75%~80%)原则上都可应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来进行分离、分析。据统计,在已知化合物中,能用气相色谱分析的约占20%,而能用液相色谱分析的约占70~80%。
高效液相色谱按其固定相的性质可分为高效凝胶色谱、疏水性高效液相色谱、反相高效液相色谱、高效离子交换液相色谱、高效亲和液相色谱以及高效聚焦液相色谱等类型。用不同类型的高效液相色谱分离或分析各种化合物的原理基本上与相对应的普通液相层析的原理相似。其不同之处是高效液相色谱灵敏、快速、分辨率高、重复性好,且须在色谱仪中进行。
分离原理
根据分离机制的不同,高效液相色谱法可分为下述几种主要类型:
1.液—液分配色谱法(Liquid-liquidPartitionChromatography)及化学键合相色谱(ChemicallyBondedPhaseChromatography)
流动相和固定相都是液体。流动相与固定相之间应互不相溶(极性不同,避免固定液流失),有一个明显的分界面。当试样进入色谱柱,溶质在两相间进行分配。达到平衡时,服从于下式:
式中,cs—溶质在固定相中浓度;cm--溶质在流动相中的浓度;Vs—固定相的体积;Vm—流动相的体积。LLPC与GPC有相似之处,即分离的顺序取决于K,K大的组分保留值大;但也有不同之处,GPC中,流动相对K影响不大,LLPC流动相对K影响较大。
a.正相液—液分配色谱法(NormalPhaseliquidChromatography):流动相的极性小于固定液的极性。
b.反相液—液分配色谱法(ReversePhaseliquidChromatography):流动相的极性大于固定液的极性。
c.液—液分配色谱法的缺点:尽管流动相与固定相的极性要求完全不同,但固定液在流动相中仍有微量溶解;流动相通过色谱柱时的机械冲击力,会造成固定液流失。上世纪70年代末发展的化学键合固定相(见后),可克服上述缺点。应用很广泛(70~80%)。
2.液—固色谱法
流动相为液体,固定相为吸附剂(如硅胶、氧化铝等)。这是根据物质吸附作用的不同来进行分离的。其作用机制是:当试样进入色谱柱时,溶质分子(X)和溶剂分子(S)对吸附剂表面活性中心发生竞争吸附(未进样时,所有的吸附剂活性中心吸附的是S),可表示如下:
Xm+nSa======Xa+NSM
式中:Xm--流动相中的溶质分子;Sa--固定相中的溶剂分子;Xa--固定相中的溶质分子;Sm--流动相中的溶剂分子。
当吸附竞争反应达平衡时:
K=[Xa][Sm]/[Xm][Sa]
式中:K为吸附平衡常数。[讨论:K越大,保留值越大。]
3.离子交换色谱法(Ion-exchangeChromatography)
IEC是以离子交换剂作为固定相。IEC是基于离子交换树脂上可电离的离子与流动相中具有相同电荷的溶质离子进行可逆交换,依据这些离子以交换剂具有不同的亲和力而将它们分离。
以阴离子交换剂为例,其交换过程可表示如下:
X-(溶剂中)+(树脂-R4N+Cl-)===(树脂-R4N+X-)+Cl-(溶剂中)
当交换达平衡时:
KX=[-R4N+X-][Cl-]/[-R4N+Cl-][X-]
分配系数为:
DX=[-R4N+X-]/[X-]=KX[-R4N+Cl-]/[Cl-]
[讨论:DX与保留值的关系]
凡是在溶剂中能够电离的物质通常都可以用离子交换色谱法来进行分离。
4.离子对色谱法(IonPairChromatography)
离子对色谱法是将一种(或多种)与溶质分子电荷相反的离子(称为对离子或反离子)加到流动相或固定相中,使其与溶质离子结合形成疏水型离子对化合物,从而控制溶质离子的保留行为。其原理可用下式表示:
X+水相+Y-水相===X+Y-有机相
式中:X+水相--流动相中待分离的有机离子(也可是阳离子);Y-水相--流动相中带相反电荷的离子对(如氢氧化四丁基铵、氢氧化十六烷基三甲铵等);X+Y---形成的离子对化合物。
当达平衡时:
KXY=[X+Y-]有机相/[X+]水相[Y-]水相
根据定义,分配系数为:
DX=[X+Y-]有机相/[X+]水相=KXY[Y-]水相
[讨论:DX与保留值的关系]
离子对色谱法(特别是反相)发解决了以往难以分离的混合物的分离问题,诸如酸、碱和离子、非离子混合物,特别是一些生化试样如核酸、核苷、生物碱以及药物等分离。
5.离子色谱法(IonChromatography)
用离子交换树脂为固定相,电解质溶液为流动相。以电导检测器为通用检测器,为消除流动相中强电解质背景离子对电导检测器的干扰,设置了抑制柱。试样组分在分离柱和抑制柱上的反应原理与离子交换色谱法相同。
以阴离子交换树脂(R-OH)作固定相,分离阴离子(如Br-)为例。当待测阴离子Br-随流动相(NaOH)进入色谱柱时,发生如下交换反应(洗脱反应为交换反应的逆过程):
抑制柱上发生的反应:
R-H++Na+OH-===R-Na++H2O
R-H++Na+Br-===R-Na++H+Br-
可见,通过抑制柱将洗脱液转变成了电导值很小的水,消除了本底电导的影响;试样阴离子Br-则被转化成了相应的酸H+Br-,可用电导法灵敏的检测。
离子色谱法是溶液中阴离子分析的最佳方法。也可用于阳离子分析。
6.空间排阻色谱法(StericExclusionChromatography)
空间排阻色谱法以凝胶(gel)为固定相。它类似于分子筛的作用,但凝胶的孔径比分子筛要大得多,一般为数纳米到数百纳米。溶质在两相之间不是靠其相互作用力的不同来进行分离,而是按分子大小进行分离。分离只与凝胶的孔径分布和溶质的流动力学体积或分子大小有关。试样进入色谱柱后,随流动相在凝胶外部间隙以及孔穴旁流过。在试样中一些太大的分子不能进入胶孔而受到排阻,因此就直接通过柱子,首先在色谱图上出现,一些很小的分子可以进入所有胶孔并渗透到颗粒中,这些组分在柱上的保留值最大,在色谱图上最后出现。
系统结构
1.进样系统
一般采用隔膜注射进样器或高压进样间完成进样操作,进样量是恒定的。这对提高分析样品的重复性是有益的。
2.输液系统
该系统包括高压泵、流动相贮存器和梯度仪三部分。高压泵的一般压强为l.47~4.4X107Pa,流速可调且稳定,当高压流动相通过层析柱时,可降低样品在柱中的扩散效应,可加快其在柱中的移动速度,这对提高分辨率、回收样品、保持样品的生物活性等都是有利的。流动相贮存错和梯度仪,可使流动相随固定相和样品的性质而改变,包括改变洗脱液的极性、离子强度、PH值,或改用竞争性抑制剂或变性剂等。这就可使各种物质(即使仅有一个基团的差别或是同分异构体)都能获得有效分离。
3.分离系统
该系统包括色谱柱、连接管和恒温器等。色谱柱一般长度为10~50cm(需要两根连用时,可在二者之间加一连接管),内径为2~5mm,由"优质不锈钢或厚壁玻璃管或钛合金等材料制成,住内装有直径为5~10μm粒度的固定相(由基质和固定液构成).固定相中的基质是由机械强度高的树脂或硅胶构成,它们都有惰性(如硅胶表面的硅酸基因基本已除去)、多孔性(孔径可达1000?)和比表面积大的特点,加之其表面经过机械涂渍(与气相色谱中固定相的制备一样),或者用化学法偶联各种基因(如磷酸基、季胺基、羟甲基、苯基、氨基或各种长度碳链的烷基等)或配体的有机化合物。因此,这类固定相对结构不同的物质有良好的选择性。例如,在多孔性硅胶表面偶联豌豆凝集素(PSA)后,就可以把成纤维细胞中的一种糖蛋白分离出来。
另外,固定相基质粒小,柱床极易达到均匀、致密状态,极易降低涡流扩散效应。基质粒度小,微孔浅,样品在微孔区内传质短。这些对缩小谱带宽度、提高分辨率是有益的。根据柱效理论分析,基质粒度小,塔板理论数N就越大。这也进一步证明基质粒度小,会提高分辨率的道理。
再者,高效液相色谱的恒温器可使温度从室温调到60C,通过改善传质速度,缩短分析时间,就可增加层析柱的效率。
4.检测系统
高效液相色谱常用的检测器有紫外检测器、示差折光检测器和荧光检测器三种。
(1)紫外检测器
该检测器适用于对紫外光(或可见光)有吸收性能样品的检测。其特点:使用面广(如蛋白质、核酸、氨基酸、核苷酸、多肽、激素等均可使用);灵敏度高(检测下限为10-10g/ml);线性范围宽;对温度和流速变化不敏感;可检测梯度溶液洗脱的样品。
(2)示差折光检测器
凡具有与流动相折光率不同的样品组分,均可使用示差折光检测器检测。糖类化合物的检测大多使用此检测系统。这一系统通用性强、操作简单,但灵敏度低(检测下限为10-7g/ml),流动相的变化会引起折光率的变化,因此,它既不适用于痕量分析,也不适用于梯度洗脱样品的检测。
(3)荧光检测器
凡具有荧光的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其发射光的荧光强度与物质的浓度成正比。因此,这一检测器只适用于具有荧光的有机化合物(如多环芳烃、氨基酸、胺类、维生素和某些蛋白质等)的测定,其灵敏度很高(检测下限为10-12~10-14g/ml),痕量分析和梯度洗脱作品的检测均可采用。
(5)数据处理系统
该系统可对测试数据进行采集、贮存、显示、打印和处理等操作,使样品的分离、制备或鉴定工作能正确开展。
  操作注意要点:
  1).首先对流动相进行过滤,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滤膜,一般为有机系和水系,常用的孔径为0.20um和0.45um。
  2).对抽滤后的流动相进行超声脱气10-20分钟。
  3).正常情况下,仪器首先用甲醇冲洗10-20分钟,然后再进入测试用流动相(如流动相为缓冲试剂,则要二次重蒸水冲洗10-20分钟,直至色谱柱中有机相冲净为止)。
  4).一般情况下,流动相冲洗20-30分钟后,仪器方可稳定,最重要的是仪器基线走后,方可进样测试。
  5).同时进两针标样,将其结果相比较,其结果的比值在0.98-1.02之间后,就可以正式进行样品的测试了。
  6).样品测试结束后,就要进行色谱仪及色谱柱的清洗和维护。如流动相为缓冲试剂,同样也要用重蒸水清洗10-20分钟,方可用有机相进行保护,否则,有损色谱柱。
  7).关机时,先关计算机,再关液相色谱。
  8).填写登记本,由负责人签字。
注意事项:
  1).流动相均需色谱纯度,水用20M的去离子水。脱气后的流动相要小心振动尽量不引起气泡。
  2).柱子是非常脆弱的,第一次做的方法,先不要让液体过柱子。
  3).所有过柱子的液体均需严格的过滤。
  4).压力不能太大,最好不要超过150kgf/cm2.
  5).因为缓冲试剂遇有机溶剂,会结晶,有损色谱柱,所以,每次由有机相变流动相或流动相变有机相均需用蒸馏水清洗。

]]>
危险废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
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 安 部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处理
对于某种废物选择哪种最佳的、实用的方法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废物的组成、性质、状态、气候条件、安全标准、处理成本、操作及维修等条件。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地用于处理危险废物,但常用的处理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热处理和固化处理。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6、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对不同废物的适用性,由于各危险废物所含组分、性质不同很难有统一模式。针对各废物的特性可选用适用性强的处理方法
政策规划
环保部等部门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推进危险废物产生与堆存情况调查工程、利用和处置工程、监管能力和人才建设工程三项工程,累计资金需求为261亿元。
据预测,通过上述工程的实施,将带动和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行业发展。“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利用产业总产值预计超2000亿元,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费用预计超过500亿元。
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规划》提出,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九项任务,具体为:开展危险废物调查,积极探索危险废物源头减量,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科学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和服务行业,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等。
《规划》还提出了三项重点工程,包括危险废物产生与堆存情况调查工程、利用和处置工程、监管能力和人才建设工程等三项工程。重点工程资金需求为261亿元。其中,危险废物调查工程3.0亿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程239.3亿元,监管能力和人才建设工程19.0亿元。
“十二五”期间,我国环保行业的政府扶持力度将持续加大。据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国对环保行业的投资规模有望达到3.4万亿元,较“十一五”期间1.54万亿元的投资额翻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固废处理行业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有望迎来黄金发展期。

]]>
海洋环境保护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海洋是生命的起源之地,海洋中的生物多达20余万种,其中动物约18万种,植物2万余种。在动物中有鱼类2.5万种,可供人类食用的鱼类有200余种。 海洋可以为人类提供绿色能源。海洋能资源潜力相当大,其中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海流能、潮流能等。据美国学者估计,世界海洋能源的理论蕴藏量超过1500×108kW,可以开发利用的为73.8×108kW,其中波浪能27×108kW、温差能20×108kW、盐差能26×108kW、海流能0.5×108kW、潮汐能0.3×108kW。 海洋是水上运输的重要通道。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虽然存在速度较低、风险较大的不足,但是由于它的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使它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总量的80%~90%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的。 海洋给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这么多益处,越来越多的海洋大开发也对海洋造成了伤害。另一方面,人们一直把它视为倾倒垃圾废物的无底洞,同时又依赖它的取之不尽的雨水源。实则海洋本身是很脆弱的,自净能力有限。近来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海洋已无力再承受持续的污染,我们要保护海洋。
海洋环境问题
污染物质进入海洋以后,经过物理过程(扩散、稀释)、化学过程(氧化、还原)、生物过程(降解等)的作用,一部分或全部被海水吸收、沉降、稀释或转化,海洋环境又会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数量超出了环境的自净和容纳能力,便会使海洋环境遭到污染。海洋环境容量是衡量海水自净能力大小的标志,它是指在不危害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前提下,某一海洋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海洋环境容量是海洋环境质量控制和产业规划的一个依据。
20世纪以来,人类及其日益发展的技术,给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反过来海洋污染又对海洋生物资源、工业用水质量和人类自身的健康造成日益严重的威胁。教材讲述了海洋污染物质的来源及其造成的危害。从类型上说,危害较大的海洋污染物质主要有石油、重金属、农药、有机物质、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和废热水中的热能等。
海洋污染的特点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海水中赤潮的发生与海洋环境污染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赤潮是指海水中某些微小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发生突发性的增殖和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和水质恶化的现象。赤潮的发生有自然因素的作用,古代曾有赤潮现象的记录。但是,人类无节制地向海洋排放、倾倒废弃物是赤潮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学生对这一现象感兴趣,教师可作适当讲解。
近几年来情况
发布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经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开始实施。新法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和遏制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是近年来清洁海洋的举措之一,该计划对海上油(气)田、船舶的废弃物排放入海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海洋排污行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全国已建成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80余个,其中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24个。这些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了具有较高科研、教学、自然历史价值的海岸、河口、岛屿等海洋生境,保护了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濒危海洋动物及其栖息地,也保护了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
中国环境十大问题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国环境十大问题是指大气污染问题、 水环境污染问题、 垃圾处理问题、 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 水土流失问题、 旱灾和水灾问题、 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 WTO与环境问题、 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 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
中国大气环境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2011年中国二氧化硫年排放量高达1857万吨,烟尘1159万吨,工业粉尘1175万吨,大气污染仍然十分严重。中国大多数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超过中国规定的标准。中国47个重点城市中,约70%以上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中国规定的二级标准;参加环境统计的338个城市中,137个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超过中国三级标准,占统计城市的40%,属于严重污染型城市。大气污染是中国第一大环境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涵盖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控制、工业锅炉及炉窑烟气 排放控制、典型有毒有害工业废气净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居室及公共场所典型空气污染物净化、柏美迪康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大气复合污染监测模拟与决策支持、清洁生产等八个领域的关键技术,入选技术大多源于“十一五”以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创新的研究成果。
水污染
中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然而,人们在科学进步的同时,依然在浪费水资源。
中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依次是: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中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黄河多次出现断流现象,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垃圾处理
中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达8.2亿吨,综合利用率约46%。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4亿吨,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中国各地。
土地沙化
中国国土上的荒漠化土地已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27.3%,而且,荒漠化面积还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中国每年遭受的强沙尘暴天气由50年代的5次增加到了90年代的23次。土地沙化造成了内蒙古一些地区的居民被迫迁移他乡。
水土流失
中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50多亿吨,每年流失的土壤养分为4000万吨标准化肥(相当于中国一年的化肥使用量)。自1949年以来,中国水土流失毁掉的耕地总量达4000万亩,这对中国的农业是极大损失。
旱灾水灾
20世纪50年代中国年均受旱灾的农田为1.2亿亩,90年代上升为3.8亿亩。1972年黄河发生第一次断流,1985年后年年断流,1997年断流天数达227天。有关专家经调查推测:未来15年内中国将持续干旱,而长江流域的水灾发生频率却明显增加,500多年来,长江流域共发生的大洪水为53次,但近50年来,每三年就出现一次大涝,1998年的大洪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生物破坏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破坏较严重的国家,高等植物中濒危或接近濒危的物种达4000-5000种,约占中国拥有的物种总数的15%-20%,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联合国《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中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56种,约占总数的1/4。中国滥捕乱杀野生动物和大量捕食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屡禁不止。
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加入WTO将面临两方面新的环境问题。
一方面是国际上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中国的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标准,中国的食品、机电、纺织、皮革、陶瓷、烟草、玩具、鞋业等行业的产品将在出口贸易中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对中国的矿产、石材、药用植物、农产品、畜牧产品的大量需求,可能会加重中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同时,中国可能成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的地点和大量的国外工业废物"来料加工"的地点,这将极大地加重中国的环境问题。
三峡库区
三峡工程是中国正在实施的巨大的水利工程,该工程定于2003年开始发电。三峡建成后对地质环境、水资源环境、生态环境(涉及库区两岸和整个上游地区)的影响,以及如何有效防治库区污染是摆在三峡建设者面前的大课题,三峡工程已成为世界瞩目的环境问题。
在长江,鱼越来越少,还出现野生水生动物大量死亡的情况。
持久污染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难降解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开始显现。国际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其中确定的首批禁止使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中国的环境介质中多有检出,中国是公约的签字国。这类有机污染物具有转移到下一代体内,并在多年后显现其危害的特点,也被称为"环境激素"或"环境荷尔蒙",危害严重。这类有机污染物广泛存在于工农业和城市建设等使用的化学品之中。
环境问题治理
环保工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健康需求,也就是使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下生产生活。向这样的目标迈进,需要进一步明确环保工作指标,因为指标是目标的量化,完成指标才能实现目标。环保工作指标可明确为: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土壤质量、生态环境质量满足相应功能区达标要求。环境质量指标达标是政府环保工作成效的最终考核评价指标,污染物排放削减率、企业排放达标率、污水处理率等是为实现环境质量达标而实施的过程控制指标。
环保工作面临的最突出矛盾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把握好二者的平衡点。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根治,根源就在于没有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点的问题作出明确和正确的回答,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上“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论”、“保护第一论”、“不可调和论”等观念严重制约了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包含定性、定量两方面,定性方面是产业结构和布局符合功能区定位,定量方面是排污总量、生态扰动满足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环境质量超标就要减排污染物,减排目标为环境质量达标;环境质量不超标就可适当增加污染物排放,增排的约束仍为环境质量达标。达标就是发展与保护在定量方面的平衡点。
把环保工作落到实处,要靠科学的机制。环保工作机制是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政府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这是环保法所明确的,但长期未落到实处。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变成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变成环保部门对环保任务实施统一牵头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变成环保部门一家负责。这导致环保工作成效大打折扣。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含义是,任一行政单元的政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做到辖区环境质量达标,环境质量不达标说明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含义是,环保部门要将辖区环境问题(平衡点定性、定量两方面问题)理清楚,将解决问题的办法向政府说清楚,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任务列清楚,通过政府目标责任书形式将目标任务下达给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实施目标任务完成考核制度。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含义是,环保工作是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完成的,定性、定量两方面任务未完成均可追溯到相关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环保责任。

]]>
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有时也用TVOC来表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简介
按其化学结构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八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 VOC的主要成分有:烃类、卤代烃、氧烃和氮烃,它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机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
来源、现状与分类
VOC的主要来源:在室外,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产生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等;而在室内则主要来自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产物、吸烟、采暖和烹调等的烟雾,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 家用电器、汽车内饰件生产、清洁剂和人体本身的排放等。在室内装饰过程中,VOC主要来自油漆、涂料和胶粘剂、溶剂型脱模剂。一般油漆中VOC含量在0.4--1.0mg/m3。由于 VOC具有强挥发性,一般情况下,油漆施工后的10小时内,可挥发出90%,而溶剂中的VOC则在油漆风干过程中只释放总量的25%。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进而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以PM2.5和O3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了根本解决PM2.5、O3等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家应积极推进其关键前体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但是,目前我国VOCs污染防治基础较为薄弱,存在排放基数不清、法规标准不健全、控制技术应用滞后、环境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同时,由于VOCs排放来源复杂、排放形式多样、物质种类繁多,则建立VOCs污染防治体系难度较大。因此,如何切合我国的实际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是一项刻不容缓、艰巨复杂的任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分类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种类有很多.日前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常见的分类是以污染源的性质进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有机溶液。有机溶液是由有机物为组成介质的溶剂,常见的有机溶液有家用化妆品、洗发用品和洗涤剂,还包括生活中常用的黏合剂、油漆、含水涂料等日常工具性用品。
2).建筑材料。建筑材料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一些易挥发气味的材料,包括建筑室内外使用的涂料、塑料饭材、泡沫隔热材料、人造板材等材料。
3).室内装饰材料。室内装饰材料是指建筑物室内涂料或者室内装饰的一些其他容易挥发气味的材料,其中包括墙体涂料、壁纸、容易产生挥发性气味的壁画等材料。
4).纤维材料。纤维材料是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作成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可以做地毯、挂毯、化纤窗帘等用品。
5).办公用品。办公用品有的自身具有挥发性。例如油墨,而有的自身并无挥发性,但是在其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要散发大量的热量,其中的一些耗材随着热量一起散发出来,例如复印机和打印机就属于这种情形,其工作的过程中会向空气中散发大量有害气体。
6).室外工业气体。室外工业气体是指工业生产或者各种机械散发出来的气体,其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出来的气体、汽车尾气、光化学烟雾等等。
危害
居室内VOC污染已引起各国重视。
挥发性TVOC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肤过敏,使人产生头痛、咽痛与乏力,其中还包含了很多致癌物质。
国家新家颁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室内空气中TVOC的含量,已经成为评价居室室内空气质量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项目。在此标准中规定的TVOC含量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0.5 mg/立方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0.6mg/立方米 。
大多数VOCs有毒,部分VOCs有致癌性;如大气中的某些苯、多环芳烃、芳香胺、树脂化合物、醛和亚硝胺等有害物质对机体有致癌作用或者产生真性瘤作用;某些芳香胺、醛、卤代烷烃及其衍生物、氯乙烯等有诱变作用。多数挥发性有机物易燃易爆、不安全。挥发性有机物在阳光照射下,与大气中的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与氧化剂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光化学烟雾,危害人体健康和作物生长;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是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PAN)、醛类及酮类等。它们刺激人们的眼睛和呼吸系统。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且危害作物的生长。肉烃类VOCs可破坏臭氧层;如氯氟碳化物((CFCs)

]]>
微生物之沙门氏菌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沙门氏菌是一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沙门氏菌鉴定的传统方法主要是根据形态学特征、培养特征、生理生化特征、抗原特征、噬菌体特征等   。1885年沙门氏等在霍乱流行时分离到猪霍乱沙门氏菌,故定名为沙门氏菌属。沙门氏菌属有的专对人类致病,有的只对动物致病,也有对人和动物都致病。沙门氏菌病是指由各种类型沙门氏菌所引起的对人类、家畜以及野生禽兽不同形式的总称。感染沙门氏菌的人或带菌者的粪便污染食品,可使人发生食物中毒。据统计在世界各国的种类细菌性食物中毒中,沙门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常列榜首。我国内陆地区也以沙门氏菌为首位.
沙门氏菌病的病原体。属肠杆菌科,革兰氏阴性肠道杆菌。已发现的近一千种(或菌株)。按其抗原成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等基本菌组。其中与人体疾病有关的主要有甲组的副伤寒甲杆菌,乙组的副伤寒乙杆菌和鼠伤寒杆菌,丙组的副伤寒丙杆菌和猪霍乱杆菌,丁组的伤寒杆菌和肠炎杆菌等。除伤寒杆菌、副伤寒甲杆菌和副伤寒乙杆菌引起人类的疾病外,大多数仅能目引起家畜、鼠类和禽类等动物的疾病,但有时也可污染人类的食物而引起食物中毒  。沙门氏菌在水中不易繁殖,但可生存2-3周,冰箱中可生存3-4个月,在自然环境的粪便中可存活1-2个月。沙门氏菌最适繁殖温度为37℃,在20℃以上即能大量繁殖,因此,低温储存食品是一项重要预防措施
沙门氏菌属
菌体大小(0.6~0.9)×(1~3)微米无芽胞,一般无荚膜,除鸡白痢沙门氏菌和鸡伤寒沙门氏菌外,大多有周身鞭毛。营养要求不高,分离培养常采用肠道选择鉴别培养基。生化反应对本属菌的鉴别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不液化明胶,不分解尿素,不产生吲哚,不发酵乳糖和蔗糖,能发酵葡萄糖、甘露醇、麦芽糖和卫芽糖,大多产酸产气,少数只产酸不产气。VP试验阴性,有赖氨酸脱羧酶。DNA的G+C含量为50~53%。对热抵抗力不强,在60℃15分钟可被杀死。在水中存活2~3周。在5%的石炭酸中,5分钟死亡 。本属菌按生化反应分为4个亚属。亚属Ⅰ是生化反应典型的和最常见的沙门氏菌;亚属Ⅱ和Ⅳ是生化反应不典型的沙门氏菌;亚属Ⅲ是亚利桑那沙门氏菌  。沙门氏菌具有复杂的抗原结构,一般可分为菌体(O)抗原、鞭毛(H)抗原和表面(Vi)抗原3种 。
理化特性
生化反应很活泼,能分解多种糖类和醇   。
培养特性
(1)需氧及兼性厌氧菌。
(2)在普通琼脂培养基上生长良好,培养24h后,形成中等大小、圆形、表面光滑、无色半透明、边缘整齐的菌落,其菌落特征亦与大肠杆菌相似(无粪臭味)。
(3)鉴别培养基(麦康凯、SS、伊红美蓝):一般无色菌落。
(4)三糖铁琼脂斜面:斜面为红色,底部变黑并产气 。
生化特性
(1)发酵葡萄糖,麦芽糖,甘露醇和山梨醇产气;
(2)不发酵乳糖、蔗糖和侧金盏花醇;
(3)不产吲哚、V-P反应阴性;
(4)不水解尿素和对苯丙氨酸不脱氨  。
伤寒沙门氏菌、鸡伤寒沙门氏菌及一部分鸡白痢沙门氏菌发酵糖不产气,大多数鸡白痢沙门氏菌不发酵麦芽糖;除鸡白痢沙门氏菌、猪伤寒沙门氏菌、甲型副伤寒沙门氏菌、伤寒沙门氏菌和仙台沙门氏菌等外,均能利用枸橼酸盐  。
血清学特性
沙门氏菌具有复杂的抗原结构,一般沙门氏菌具有菌体(O)抗原、鞭毛(H)抗原和表面抗原(荚膜或包膜抗原)三种抗原
传播途径
肉的污染
肉及其制品的沙门氏菌检出率美国为20%-25%、英国为9.9%、日本检查进口家禽的污染率为10.3%,国内肉类沙门氏菌检出率在1.1%-39.5%  。
蛋的污染
中国蛋及其制品沙门氏菌检出率为3.9%-43.7%,由于吃蛋引起鼠伤寒病的病例报告逐渐有增加的趋势   。
环境污染
食品在加工、运输、出售过程中往往被沙门氏菌污染。沙门氏菌在粪便、土壤、食品、水中可生存5个月至2年之久 。
传播问题
恢复期患者和无症状的带菌者也是常见的传染源
沙门氏菌感染
沙门氏菌感染症为人畜共患感染性疾病,主要由食用遭受污染的食物导致,是许多国家食物中毒的重要病源   。
症状
典型症状包括发热、恶心、呕吐、腹泻及腹部绞痛等症状,通常在发热后72小时内会好转。婴儿、老年人、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则可能因沙门氏菌进入血液而出现严重且危及生命的菌血症,少数还会合并脑膜炎或骨髓炎  。
治疗
一般沙门氏菌造成的肠胃炎不需要给予抗生素治疗;而以补充水分与电解质为主;但对于新生儿、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及特殊伤员;则需要视情况绐予抗生素治疗   。
预防
1、餐前、便后、接触食物前、接触动物或生蛋后应仔细洗净双手。
2、处理生食和熟食的砧板要分开。
3、食物要熟透再吃(尤其是鸡蛋与家禽类)。
4、非现做现吃的食物应以保鲜膜包覆后放进冰箱保存,再次食用前应加热或煮熟。
5、扑灭并阻隔苍蝇等病媒。被苍蝇沾染、过期或腐败的不洁食物均应丢弃,切勿食用。
6、水塔应经常清洗、消毒。
7、旅行或野营时的饮用水应煮沸并消毒。
8、如有呕吐、腹泻或发热等症状,应尽快就医

]]>
微生物之大肠菌群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大肠菌群并非细菌学分类命名,而是微生细菌领域的用语,它不代表某一个或某一属细菌,而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胚杆菌。一般认为该菌群细菌可包括大肠埃希氏菌、柠檬酸杆菌、产气克雷伯氏菌和阴沟肠杆菌等。
大肠菌群主要包括畅杆菌科中韵埃希氏菌属、柠檬酸杆菌属、魔雷伯氏菌属和肠杆菌属。这些属的细菌均来自于人和温血动物的肠道,需氧与兼性厌氧,不形成芽孢;在35~37℃条件下,48 小时内能发酵乳糖声酸产气,革兰氏阴性。大肠菌群中以埃希氏菌属为主,埃希氏菌属教俗称为典型大肠杆菌。大肠菌群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人和温血动物的粪便。本群中典型大肠杆菌以外的菌属,除直接来自粪便外,也可能来自典型大肠杆菌排出体外7~30 天后在环境中的变异。所以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J表示食品受动人寝温血动物的粪便污染,其中典型大肠杆菌为粪便近期污染,其他菌属则可能为粪便的陈旧污染。
简介
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温血动物粪便和自然界广泛存在。调查研究表明,大肠菌群细菌多存在于温血动物粪便、人类经常活动的场所以及有粪便污染的地方,人、畜粪便对外界环境的污染是大肠菌群在自然界存在的主要原因。粪便中多以典型大肠杆菌为主,而外界环境中则以大肠菌群其他型别较多。大肠菌群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食品卫生学意义
大肠菌群最初作为肠道致病菌而被用于水质检验,现已被我国和国外许多国家广泛用作食品卫生质量检验的指示菌。大肠菌群的食品卫生学意义是作为食品被粪便污染的指示菌,食品中粪便含量只要达到10-3mg/kg即可检出大肠菌 。
检验
由于大肠菌群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即: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因此大肠菌群的检测一般都是按照它的定义进行。
国内采用的进出口食品大肠菌群检测方法主要有国家标准和原国家商检局制订的行业标准。两个标准方法在检测程序上略有不同。
(一)国家标准:国家标准采用三步法,即:乳糖发酵试验、分离培养和证实试验。
乳糖发酵试验:样品稀释后,选择三个稀释度,每个稀释度接种三管乳糖胆盐发酵管。36±1℃培养48±2h,观察是否产气。
分离培养:将产气发酵管培养物转种于伊红美蓝琼脂平板上,36±1℃培养18-24h,观察菌落形态。
证实试验:挑取平板上的可疑菌落,进行革兰氏染色观察。同时接种乳糖发酵管36±1℃培养24±2h,观察产气情况。
报告:根据证实为大肠杆菌阳性的管数,查MPN表,报告每1ml(g)大肠菌群的MPN值。具体操作参见
GB4789.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现行有效新国标:
(二)原国家商检局制订的行业标准,等效采用美国FDA的标准方法,用于对出口食品中的大肠杆菌进行检测。本方法采用两步法:
推测试验:样品稀释后,选择三个稀释度,每个稀释度接种三管LST肉汤。36±1℃培养48±2h,观察是否产气。
证实试验:将产气管培养物接种煌绿乳糖胆盐(BGLB)肉汤管中,36±1℃培养48±2h,观察是否产气。以BGLB产气为阳性。查MPN表,报告每ml(g)样品中大肠菌群的MPN值。
具体操作参见SN016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说明
MPN检索表
MPN 为最大可能数(Most Probable Number)的简称。这种方法,对样品进行连续系列进行稀释,加入培养基进行培养,从规定的反应呈阳性管数的出现率,用概率论来推算样品中菌数最相近似的数值。
MPN检索表只给了三个稀释度,如改用不同的稀释度,则表内数字应相应降低或增加10倍。注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所附MPN表所用稀释度是不同的,而且结果报告单位也不相同。
初发酵和证实试验
无论是国家标准的三步法还是行业标准的两步法,都利用了乳糖发酵管进行了两次发酵试验,培养基的配制略有不同,但都是为了证实培养物是否符合大肠菌群的定义,即“在37℃分解乳糖产酸产气”。
初发酵阳性管,不能肯定就是大肠菌群细菌,经过证实试验后,有时可能成为阴性。有数据表明,食品中大肠菌群检验步骤的符合率,初发酵与证实试验相差较大。因此,在实际检测工作中,证实试验是必需的。
产气量与倒管
在乳糖发酵试验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在发酵倒管内极微少的气泡(有时比小米粒还小),有时可以遇到在初发酵时产酸或沿管壁有缓缓上浮的小气泡。实验表明,大肠菌群的产气量,多者可以使发酵倒管全部充满气体,少者可以产生比小米粒还小的气泡。如果对产酸但未产气的乳糖发酵如有疑问时,可以用手轻轻打动试管,如有气泡沿管壁上浮,即应考虑可能有气体产生,而应作进一步试验。
挑选菌落
国家标准中,需要对初发酵阳性培养物接种伊红美蓝平板分离,对典型和可疑菌落进行观察和证实试验。由于大肠菌群是一群细菌的总称,在平板大肠菌群菌落的色泽、形态等方面较大肠菌更为复杂和多样,而且与大肠菌群的检出率密切相关。国家标准方法规定伊红美蓝平板为分离培养基,在该平板上,大肠菌群菌落呈黑紫色有光泽或无光泽时,检出率最高;红色、粉红色菌落检出率较低。
另外,挑取菌落数与大肠菌群的检出率有密切关系,只挑取一个菌落,由于机率问题,尤其当菌落不典型时,很难避免假阴性的出现。所以挑菌落一定要挑取典型菌落,如无典型菌落则应多挑几个,以免出现假阴性。
抑菌剂
大肠菌群检验中常用的抑菌剂有胆盐、十二烷基硫酸钠、洗衣粉、煌绿、龙胆紫、孔雀绿等。抑菌剂的主要作用是抑制其它杂菌,特别是革兰氏阳性菌的生长。
国家标准中乳糖胆盐发酵管利用胆盐作为抑菌剂,行业标准中LST肉汤利用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抑菌剂,BGLB肉汤利用煌绿和胆盐作为抑菌剂。
抑菌剂虽可抑制样品中的一些杂菌,而有利于大肠菌群细菌的生长和挑选,但对大肠菌群中的某些菌株有时也产生一些抑制作用。有些抑菌剂用量甚微,称量时稍有误差,即可对抑菌作用产生影响,因此抑菌剂的添加应严格按照标准方法进行。
水质参数
需氧或兼性厌氧、革兰氏阴性、不生芽孢、在37°C培养24小时内使乳糖发酵产酸产气的杆菌。有的国家把培养温度定为35°C,也有把培养时间定为48小时内的。
用大肠菌群作为水质的指示菌的原因有:①在人粪中大量存在,因此在为人粪所污染的水体中容易测到;②检验方法比较简便;③对氯的抵抗力相似于致病的肠道细菌。可以认为:消灭了大肠菌群,致病肠道细菌也已消灭,水可供饮用。
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有两种:①发酵法。以不同量水样接种于规定数目的含有不同量标准培养基的发酵管中,在37°C经24小时培养后,如发酵管产酸产气、显微镜检验又为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则为阳性反应。根据培养和阳性的发酵管数目,按统计学原理即可得出大肠菌群数(每升或每100毫升中的个数)。因为数目是按统计学原理算出的,故称最可能数(MPN)。②滤膜法。水样通过滤膜过滤,因膜的孔径很小,大肠菌群截留在膜上。将滤膜移到远藤氏培养基上,在37°C经24小时培养后直接数典型菌落数,即得结果。由于滤膜要具有标准的孔径,以及操作上所需的技术要求较难掌握,滤膜法的使用还不普遍。两种方法所得结果不可比较。
1976年中国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大肠菌群不超过3个。
对人体的危害
一般认为该菌群细菌可包括大肠埃希氏菌、柠檬酸杆菌、产气克雷白氏菌和阴沟肠杆菌等。
大肠菌群是作为粪便污染指标菌提出来的,主要是以该菌群的检出情况来表示食品中有否粪便污染。大肠菌群数的高低,表明了粪便污染的程度,也反映了对人体健康危害性的大小。粪便是人类肠道排泄物,其中有健康人粪便,也有肠道患者或带菌者的粪便,所以粪便内除一般正常细菌外,同时也会有一些肠道致病菌存在(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因而食品中有粪便污染,则可以推测该食品中存在着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潜伏着食物中毒和流行病的威胁,必须看作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
现场监测人员采样时应做好哪些安全措施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一)污染物的存在状态、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物的理化特性、所用分析方法的灵敏性
1、直接采样法:(1)注射器采样(2)塑料袋采样(3)采气管采样(4)真空瓶采样直接采样法被测组分浓度高、分析方法灵敏度高。
2、浓缩采样法:(1)溶液吸收法(2)填充柱阻留法(3)滤料阻留法(4)低温冷凝法(5)静电沉积法(6)自然积集法(7)扩散渗透法(8)综合采样法试析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功能区和产业结构布局的不断优化、调整,许多城市在城市环境、城市建成区规模和人口数量、分布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原有的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都呈现出数量上的不足或者空间分布上的不科学,不能继续满足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的技术要求,从而面临着不断增设或调整等优化的需要。结合优化布点实际经验,就大气监测点位优化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监测仪器的选择、校准和维护按照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各省有关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环境空气点位的增设和调整,需要按照一定的布点方法,在覆盖全区的现有监测点位和几个备选监测点(根据增设或调整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浓度的同步监测,要求监测时间约为15日,鉴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个别点位数据不完整等原因,整个监测时间往往会超过15日,达到20日左右。这样,就对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的性能指标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仪器的选择:为了使不同点位间监测数据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应尽量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和型号的监测仪器,尽量减少同步监测过程中由仪器差别引起的系统误差;当有几种仪器可选时,还要尽可能选择在日常监测使用过程中表现稳定、性能指标较好的仪器系列。
(2)仪器检查和校准:为了确保监测结果具有良好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仪器、附件、连接件在使用前的校准和检查非常重要。要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和实施方案,严格校准和质控程序,全面细致的检查各项指标是否在仪器规定范围,排除隐患,把仪器状态调整到最佳,建议经1至2天试运行,确认合格后,再用于优化布点监测。在整个优化监测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必要的期间核查和仪器性能审核,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改进。
(3)仪器备品、备机和易损件的准备。通过仪器准备、校准等工作,使仪器的使用有了很大的保障,但考虑到长时间的运转下还是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适量的备机、耗材和易损件的准备,也必不可少。对现场难以马上修复的故障仪器,及时地更换备用机,能够保证数据具有良好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而通过本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在20天的监测时间里,做好仪器“三备一”的准备,能够比较好地保证监测的正常进行。
(4)仔细勘查现场,根据不同环境要求,准备必要的附属和防护设备,保护仪器不受干扰和破坏。如外置卡槽、加长电源线、仪器接地线、防雨、防雷、防风件等等。往往是这些小物件和细节问题处理不好,最容易对工作造成延误或者损坏监测仪器。当然,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平时经验的积累。另外,提前进入监测现场,察看和记录现场条件十分重要。


]]>
烟气脱硫脱硝技术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概述
烟气同时脱硫脱硝技术大多处于研究和工业示范阶段,但由于其在一套系统中能同时实现脱硫和脱硝,特别是随着对NOX控制标准的不断严格化,同时脱硫脱硝技术正受到各国的日益重视。烟气同时脱硫脱硝技术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烟气脱硫和烟气脱硝的组合技术;第二类是利用吸附剂同时脱除SOX和NOX;第三类是对现有的烟气脱硫(FGD)系统进行改造(如在脱硫液中投加脱硝剂等),增加脱硝功能。
火电厂锅炉烟气中SOX和NOX的浓度不高,但总量很大。若用两套装置分别脱硫和脱硝,不但占地面积大,而且投资、管理、运行费用也高。近年来世界各国,尤其是工业发达国家都相继开展了同时脱硫脱硝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进行了一定的工业应用。据美国电力研究机构统计,同时脱硫脱硝新技术有60多种,在SOX/NOX联合脱除技术中,有的采用烟气脱硫和烟气脱氮的组合技术,有的利用吸附剂同时脱除SOX和NOX技术,均能达到较高的脱除效率。
活性炭纤维法烟气脱硫技术
活性炭纤维法(Activated Carbon Fiber Process,简称ACFP)烟气脱硫技术是采用新材料脱硫活性炭纤维催化剂(DSACF)脱除烟气中SO2并回收利用硫资源生产硫酸或硫酸盐的 一项新型脱硫技术。
该技术脱硫率可达95%以上,单位脱硫剂处理能力会高于活性炭脱硫一个数量级以上(一般GAC处理能力为102Nm3/h.t, 而ACF可达104Nm3/h.t)。由于工艺过程简单,设备少,操作简单。投资和运行成本低,且能在消除SO2污染同时回收利用硫资源,因而可在电厂锅炉烟气、有色冶炼烟气、钢铁厂烧结烟气及各种大中型工业锅炉的烟气SO2污染控制中采用,改善烟气脱硫技术装置“勉强上得起,但运行不起”的状况。该烟气脱硫技术按10万KW机组锅炉机组烟气计,装置投资费用3500万,年产硫酸3万~4万吨。仅用于全国高硫煤电厂脱硫每年约可减少SO2排放240万吨,副产硫酸360万吨,产值可达数十亿元。该技术已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已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南。
软锰矿法烟气脱硫资源化技术
MnO2是一种良好的脱硫剂。在水溶液中,MnO2与SO2发生氧化还原发应,生成了MnSO4。软锰矿法烟气脱硫正是利用这一原理,采用软锰矿浆作为吸收剂,气液固湍动剧烈,矿浆与含SO2烟气充分接触吸收,生成副产品工业硫酸锰。该工艺的脱硫率可达90%,锰矿浸出率为80%,产品硫酸锰达到工业硫酸锰要求(GB1622-86)。
常规生产工业硫酸锰方法是:软锰矿粉与硫酸和硫精沙混合反应,产品净化得到工业硫酸锰。由于我国软锰矿品位不高,硫酸耗量增大,成本上升。该法与常规生产工业硫酸锰相比是,不用硫酸和硫精沙,溶液杂质也降低,原料成本和工艺成本都有降低,比常规生产工业硫酸锰方法节约成本25%以上, 加之国家对环保产品在税收上的优惠,竞争力将大大提高。该工艺原料软锰矿价廉, 大约200~300元/吨,估计5年左右可收回投资。该工艺不但治理了工业废气,处理了制酸废水,并且回收了硫酸锰产品,具有明显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电子束辐射法烟气脱硫脱硝技术
电子束辐射法脱硫是一种脱硫新工艺,经过20多年的研究开发,已从小试、中试和工业示范逐步走向工业化。其主要特点是:过程为干法,不产生废水废渣;能同时脱硫脱硝,可达到90%以上的脱硫率和80%以上的脱硝率;系统简单,操作方便,过程易于控制;对于不同含硫量的烟气和烟气量的变化有较好的适应性和负荷跟踪性;副产品为硫酸铵和硝酸铵混合物,可用作化肥。
锅炉烟气经除尘后,进入冷却塔,在塔中由喷雾水冷却到65~70 ℃。在烟气进入反应器之前,按化学计量数注入相应的氨气。在反应器内,烟气经受高能电子束照射,烟气中的N2、O2和水蒸气等发生辐射反应,生成大量的离子、自由基、原子、电子和各种激发态的原子、分子等活性物质,它们将烟气中的SO2和NOX氧化为SO3和NO2。这些高价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与水蒸气反应生成雾状的硫酸和硝酸,这些酸再与事先注入反应器的氨反应,生成硫酸铵和硝酸铵。最后用静电除尘器收集气溶胶状的硫酸铵和硝酸铵,净化后的烟气经烟囱排放,副产品经造粒处理后可作化肥销售。
WSA-SNOx法
WSA—SNOX法的原理是烟气先经过SCR反应器,在催化剂作用下NOX被氨气还原成N2,随后烟气进入改质器,SO2催化氧化为SO3,在降膜冷凝中凝结水合为硫酸,进一步浓缩为可销售的浓硫酸(>90%)。该技术除消耗氨气外,不消耗其他化学药品,不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等二次污染,不产生采用石灰石脱硫所产生的CO2。
SNOX工艺列为美国能源部洁净煤示范项目,已在俄亥俄州的Edison Niles电站2号108 MW锅炉进行示范改造,处理相当于35 MW的烟气量。装置开始运行后,脱硝率94%,脱硫率95%,生产硫酸23.40×104 t,纯度为93%。
催化氧化法烟气脱硫技术
该法采用适用低浓度的新型催化剂,通过催化氧化,在脱硫过程中,将SO2转化为硫酸,其脱硫效率高于90%,产品有市场,以国内有关研究为基础,通过与国外合作研究、国内留学基金资助,其技术正逐步成熟,有望成为一种有竞争力的新型烟气脱硫技术。
湿法FGD添加金属螯合剂
湿法脱硫可脱除90%以上的SO2,但由于NO在水中溶解度很低,对NO几乎无脱除作用。一些金属螯合物,如Fe(11)一EDTA等可与溶解的NOx迅速发生反应,具有促进NOx吸收的作用。美国Dravo石灰公司采用6%氧化镁增强石灰作脱硫剂,并在脱硫液中添加Fe(II)—EDTA,进行了同时脱硫脱硝的中试研究,实现了60%以上的脱硝率和约99%的脱硫率。湿式FGD加金属螯合物工艺的缺点主要是在反应中螯合物有损失,其循环利用困难,造成运行费用很高。
氯酸氧化法
氯酸氧化法又称Tri—NOX—NOX Sorb法。脱硫脱硝采用氧化吸收塔和碱式吸收塔两段工艺。氧化吸收塔是采用氧化剂HCIO3来氧化NO和SO2及有毒金属,碱式吸收塔则作为后续工艺采用Na2S及NaOH作为吸收剂,吸收残余的碱性气体。该工艺去除率达95%以上。
氯酸是一种强酸,比硫酸酸性强,浓度为35%的氯酸溶液99%可发生解离。氯酸是一种强氧化剂,氧化电位受液相pH控制。在酸性介质条件下,氯酸的氧化性比高氯酸(HCIO4)还要强。

]]>
科普固体废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的物质称之为固体废物,简称固废。 包括从废水,废气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 凡人类一切活动过程产生的,且对所有者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固态或半固态物质,通称为固体废物。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渣;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则称为垃圾。"固体废物"实际只是针对原所有者而言。在任何生产或生活过程中,所有者对原料、商品或消费品,往往仅利用了其中某些有效成分,而对于原所有者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大多数固体废物中仍含有其它生产行业中需要的成分,经过一定的技术环节,可以转变为有关部门行业中的生产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可见,固体废物的概念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提倡资源的社会再循环,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减少废物处置的数量,以利社会发展。
固体废物一词中的“废”有鲜明的时间和空间特征。从时间方面讲,它仅仅相对于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产资源 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从空间角度讲,废物仅仅相对于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而并非在一切过程一切方面都没有使用价值,某一过程的废物,往往是另一过程的原料。

分类
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其组成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和液态(气态)废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等;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
此外,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无毒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

危害
浪费资源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固体废物侵占土地的现象日趋严
重,我国堆积的工业固体废物有60亿吨,生活垃圾有5亿吨,预计每年有1000万吨固体废物无法处理而堆积在城郊或公路两旁,几万公顷的土地被它们侵吞。

严重污染
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基础。长期使用带有碎砖瓦砾的“垃圾肥”,土壤就严重“渣化”;未经处理的有害废物在土壤中风化、淋溶后,就渗入土壤,杀死土壤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蚀分解能力,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带有病菌、寄生虫卵的粪便施入农田,一些根茎类蔬菜、瓜果就把土壤中的病菌、寄生虫卵吸进或带入体内,人们食用后就会患病。

水污染
许多国家把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固体废物向大气飘散 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了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固体废物在城市里大量堆放而又处理不妥,不仅妨碍市容,而且有害城市卫生。城市堆放的生活垃圾,非常容易发酵腐化,产生恶臭,招引蚊蝇、老鼠等滋生繁衍,容易引起疾病传染;在城市下水道的污泥中,还含有几百种病菌和病毒。长期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有毒物质潜伏期较长,会造成长期威胁。
城市的清洁卫生文明,很大程度同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有关,尤其是作为国家卫生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对固体废物不妥善处理,将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
在实验室工作,必须识别的二十项危险源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引言
如何识别实验室中的危险源也是一门必修课,比如不知什么时候气瓶漏气遇明火爆炸了,有机反应操作不当会引起突发事故,试剂处理不当出事了等等。。。一旦不重视,实验室就会变成一颗定时炸弹。测老哥帮你了解实验室危险源都有哪些,如何针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等问题。。。
一、实验室的危险源是指什么?
危险源是指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通过对实验室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分析,根据引发事故的原因对实验室内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1、物理性危险  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工作环境不良;
2、化学性危险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
3、行为性危险  操作失误、管理不善。
二、人为因素引起的实验室事故比例为98%
实验室使用种类繁多的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包括放射性物质等,有些实验需要在高温高压或超低温、强磁、真空、微波辐射、高电压和高转速等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多种有害物质;实验设备在运行中也存在诸如光、电、热、射线、高压气体、电磁波等,这些都可以被列为危险源。
以上危险源的存在,决定在围绕实验室开展的各项工作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火灾、毒害爆炸的发生。人是实验室安全事故中的主题,各种环境因素往往都是人为造成的,据统计,实验室安全事故中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比例为98%,对于参与实验室活动的人进行培训和控制,是实验室安全管理最重要的内容。
三、如何保证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安全?
为保证实验室日常工作的安全,实验室应开展对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及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人员能力与健康状况、环境、设施和设备、物料、工作流程等的安全检查。
实验室活动所有阶段可预见的危险源,如机械、电气、高低温、火灾爆炸、噪声、振动、呼吸危害、毒物、辐射、化学等危害;或与任务不直接相关的的可预见的危险,如实验室突然停电停水,地震、水灾、台风等特殊状态下的安全。
四、如何有效进行危险源的控制
针对不同的危险源及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实验室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
首先为防止试验室内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最理想的方法是不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化学品,但是这很难做到,因而可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改进工艺。例如在用重铬酸盐法检测化学需氧量(COD)时,为消除或减少氯化物的干扰需加硫酸汞进行去除,而硫酸汞是极毒物质。我们经过多次实验,针对水质的具体情况,对氯离子含量不高的水质尽可能地不使用硫酸汞。
其次是试验室最为常见的是火灾、爆炸事故,做好这类事故的预防工作,要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就要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在实验过程中应谨慎使用、规范操作易燃易爆物质,要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它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
健全实验室的各种细分管理制度
要加强试验室岗位责任制,使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责任。建立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如《药品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采购、登记、领用、发放。试验室负责人应对贵重及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管理和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负责人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安全用电制度》试验室所有人员必须明确试验室总电源开关及各电器电源的位置,实验操作结束后及时关掉电源。
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安全防火制度》试验室里有较多的易燃易挥发化学品,还有电炉、烘箱等,使用或操作不当极易引起火灾,应在试验室里配备消防设施等等。  
完善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如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各种检测的操作规程。如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进入试验室必须穿着实验服;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和防护手套;在实验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如稀释浓硫酸时必须缓慢地将浓硫酸加入到水中,而不是将水加到浓硫酸中);挥发性物质须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
试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在安全负责人的指导下妥善处理,(尤其是剧毒或强致癌物质)不得随意处理废旧药品,而由专人回收,统一进行处理。
五、你需要做到的!
1、新进人员必须了解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必须了解灭火器的放置位置、使用方法及紧急情况时的逃生之路。
2、实验室严禁吸烟,连接仪器的电线必须使用护套线或花线。实验室不得随地吐痰、乱抛杂物,不得大声喧闹。
3、实验室的设施、药品摆放要合理,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不得放在靠近烘箱、水浴锅等有热源的位置。使用钢瓶,其位置必须固定,属可燃性气体则该实验室门上应有禁火标志。
实验室内所用药品必须严格分类排放整齐,易燃、易爆、试剂必须限量、分散存放,专人妥善保管,没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试剂。剧毒、贵重药品以及贵重金属制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由二人保管。具体要求可见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4、无论化学品的浓度高低,接触化学品后应清洗接触过的皮肤,离开实验室前宜洗手。
5、操作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结束后应全面检查室内水、电、煤气、门窗等,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6、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起因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随便混合化学药品。氧化剂和还原剂的混合物在受热、摩擦或撞击时会发生爆炸。每使用一种新的化学药品前必须了解该药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性、安全使用方法以及出现危险时的处理方法。
对于剧毒、易燃、易爆及毒性较大的化学药品的实验,必须有二位以上人员在场才可进行,并切实做好可能发生事故和危险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做好剧毒危险品的领用、使用与登记保管。
7、实验进程中必须有专人在场且必须集中精力,实验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需短时间(如半小时内)离开现场,则务必请其他工作人员暂代处理;遇到实验异常现象,必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实验安全;遇到实验设备的异常现象,必须及时终止所进行的实验,作进一步的检查,消除隐患后才能继续做实验。
凡确有必要通宵进行实验的,须由各项目负责人报实验室主任登记备案。实验过程中出现试剂喷洒、溅落在皮肤上,应立即进行清洗处理,尽快将受伤人员移至安全、通风处,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直至事故得到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主管和部门主任采取进一步的处理,必要时就医。
8、实验结束时必须及时关闭水、电、气等,并清洗仪器,保持桌面整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9、对于实验室三废的处理应根据环境保护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严格执行。
9.1 严格按规定处理“三废”,严禁向水槽内倒废液,废液应分类处理,或回收利用或集中送环保公司处理。
9.2 勿把实验室杂物堆放在走廊、人行通道。实验室对不符合排放要求的,需处理的无机、有机废液应分别倒入废液桶内,标明毒害物质名称,并随手盖好。
10、实验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可能会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救护的措施有所了解,以备万一发生事故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
11、实验室内发生事故,必须书面向实验室主任和技术主管汇报,以便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不得隐瞒不报。
六、小结
实验室中存在各种危险源,不仅指仪器操作不当引起的,也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工作环境不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管理不善等引起的危险源,除了必备的化学知识外,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展开分析工作。

]]>
土壤污染的基本类型与主要特点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基本类型
土壤污染物有下列4类:①化学污染物。包括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前者如汞、镉、铅、砷等重金属,过量的氮、磷植物营养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后者如各种化学农药、石油及其裂解产物,以及其他各类有机合成产物等。②物理污染物。指来自工厂、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如尾矿、废石、粉煤灰和工业垃圾等。③生物污染物。指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卫生设施(包括医院)排出的废水、废物以及厩肥等。④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开采和大气层核爆炸地区,以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为主。
无机污染
1.工业污水
土壤污染
用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灌溉农田是污染物进入土壤的主要途径,其后果是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属封闭式局限性污染。
2.酸雨
工业排放的 SO2、NO等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发生反应而形成酸雨,以自然降水形式进入土壤,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烟囱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至3公里范围的点状污染。
3.尾气排放
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
4.堆积物
堆积场所土壤直接受到污染,自然条件下的二次扩散会形成更大范围的污染。
5.农业污染
属农业区开放性的。
有机污染
土壤的污染,一般是通过大气与水污染的转化而产生,它们可以单独起作用,也可以相互重叠和交叉进行,属于点污染的一类。随着农业现代化,特别是农业化学化水平的提高,大量化学肥料及农药散落到环境中,土壤遭受非点污染的机会越来越多,其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在水土流失和风蚀作用等的影响下,污染面积不断地扩大。
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不同,土壤污染物分为无机物和有机物两类:无机物主要有汞、铬、铅、铜、锌等重金属和砷、硒等非金属;有机物主要有酚、有机农药、油类、苯并芘类和洗涤剂类等。以上这些化学污染物主要是由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农药和化肥带进土壤并积累起来的。
塑料袋污染土壤
1.污水排放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一般有增产效果。但污水中还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如果污水没有经过必要的处理而直接用于农田灌溉,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污染土壤。例如冶炼、电镀、燃料、汞化物等工业废水能引起镉、汞、铬、铜等重金属污染;石油化工、肥料、农药等工业废水会引起酚、三氯乙醛、农药等有机物的污染。
2.废气
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主要是工业中排出的有毒废气,它的污染面大,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工业废气的污染大致分为两类:气体污染,如二氧化硫、氟化物、臭氧、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气溶胶污染,如粉尘、烟尘等固体粒子及烟雾,雾气等液体粒子,它们通过沉降或降水进入土壤,造成污染。例如,有色金属冶炼厂排出的废气中含有铬、铅、铜、镉等重金属,对附近的土壤造成污染;生产磷肥、氟化物的工厂会对附近的土壤造成粉尘污染和氟污染。
3.化肥
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引起土壤污染。长期大量使用氮肥,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过量地使用硝态氮肥,会使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硝酸盐,妨碍牲畜体内氧的输送,使其患病,严重的导致死亡。
4.农药
农药能防治病、虫、草害,如果使用得当,可保证作物的增产,但它是一类危害性很大的土壤污染物,施用不当,会引起土壤污染。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粉剂、水剂、乳液等),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一半左右散落于农田,这一部分农药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如拌种消毒剂、地下害虫熏蒸剂和杀虫剂等)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饲料危害人体和牲畜的健康。此外,农药在杀虫、防病的同时,也使有益于农业的微生物、昆虫、鸟类遭到伤害,破坏了生态系统,使农作物遭受间接损失。
5.固体污染
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是土壤的固体污染物。例如,各种农用塑料薄膜作为大棚、地膜覆盖物被广泛使用,如果管理、回收不善,大量残膜碎片散落田间,会造成农田“白色污染”。这样的固体污染物既不易蒸发、挥发,也不易被土壤微生物分解,是一种长期滞留土壤的污染物。

主要特点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发现。而土壤污染则不同,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如日本的“痛痛病”经过了10~20年之后才被人们所认识。
1.累积性
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象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2.不可逆转性
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譬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
3.难治理
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
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往往很难恢复,有时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鉴于土壤污染难于治理,而土壤污染问题的产生又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问题一般都不太容易受到重视。
4.高辐射
大量的辐射污染了土地,使被污染的土地含有了一种毒质。这种毒质会使植物生长不了,停止生长!
焚烧树叶:树叶里含有一种有毒物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散发出来的。但一遇火,就会蒸发毒物。人一呼吸,就会中毒
土壤污染的间接危害性土壤中污染物一方面通过食物链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另一方面还能危害自然环境。例如一些能溶于水的污染物,可从土壤中淋洗到地下水里而使地下水受到污染;另一些悬浮物及土壤所吸附的污染物,可随地表径流迁移,造成地表水污染;而污染的土壤被风吹到远离污染源的地方,扩大了污染面。所以土壤污染又间接污染水和大气,成为水和大气的污染源。


]]>
关于安捷伦GC7890气相色谱仪您了解多少?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特点

1.大体积进样,省去样品浓缩步骤
2.利用简化的参数输入和系统控制,快速进行方法设置
3.完善的进样选项:分流/不分流进样(0-100 psi 和 0-150 psi)、填充柱进样、冷柱头进样、程序升温汽化进样口和挥发性物质分析接口
4.行业最广泛的灵敏的检测器选项,包括: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热导检测器、微型电子捕获检测器、氮磷检测器、质量选择检测器、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以及一种改进的火焰光度检测器。改进后的火焰光度检测器对硫的灵敏度是以前检测器的5 倍,对磷的灵敏度是以前检测器的 10 倍,与标准 FPD 相比,对硫和磷都有极佳灵敏度。
5.其他通过安捷伦伙伴可选的检测器:包括 SCD、脉冲火焰光度检测器(PFPD) 和原子发射光谱检测器(AED)
6.内置的 Agilent 7683 自动进样器 控制功能。 如要实现高效率、室温顶空、微量液萃取和不同范围的进样体积,您只需简单地添加进样器和样品盘模块即可
7.可选择的进样技术,包括顶空进样、吹扫捕集和阀进样
8.各种数据处理选项,包括安捷伦 石化行业 QA/QC Cerity 网络化数据系统 和10.安捷伦 ChemStation Plus 系列产品 (包括 ChemStore C/S 和 ChemAccess)
9.具备 快速气相色谱,的所有功能,可为您提供高度准确且一致的结果 - 比标准气相色谱仪快 10 倍
10.内置的法规遵从功能
仪器介绍
安捷伦分析解决方案的推出正当其时,此方案可帮助您优化分析过程,满足当今商业环境中挑战性的需求。针对您特定的化学分析应用,安捷伦可提供定制的、经测试的系统和解决方案。我们对您的业务需求进行评估,然后设计出一套可帮助您获得更好业务成果的解决方案,包括仪器、附件、配件、维修和所需的任何定制组件。对于您的特殊应用,我们还可根据您的特殊应用提供我们开发、优化和测试过的方法。
安捷伦分析解决方案最先进的设备就是 6890N 网络气相色谱仪 (GC)。内置局域网 (LAN) 使您能够通过站点共享商业和科学数据,以便快速作出正确的决策。和 6890 GC 前代产品一样,这种气相色谱仪具有所有工业的研究和方法开发所需的灵活性和性能。这种仪器耐用且可靠,最适合用于那些需要多个色谱柱或阀、特定进样口或检测器、宽温度范围的常规方法。
此气相色谱系统提供经证实的第四代电子气路控制,这种电子气路控制(EPC)可在每次运行间保持恒定的压力和流量设定值。这种技术支持保留时间锁定。这样,在其他任何带电子气路控制的 Agilent 6890 GC或 6850 GC上,无论操作人员、地点、检测器色谱柱长度如何,可使保留时间重复性在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分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
你对CMA了解多少?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英文全称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目前正在推行强制性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自愿参加的"实验室认可"等制度,来保证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这些认证都是以国家《计量法》、《标准化法》及《质量法》等法律为依据。
这项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监督工作。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内容
1、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直译:中国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2、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中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4、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5、中国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城建环保、安全防护、水利等行业、部门,已开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

]]>
环境监测的分类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按监测目的分类
1.监视性监测(例行监测、常规监测)
包括“监督性监测”(污染物浓度、排放总量、污染趋势)和“环境质量监测”(空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监测),是监测工作的主体,监测站位的工作。目的是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来源,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判断环境标准实施的情况和改善环境取得的进展。
2.特定目的监测(特例监测、应急监测)
(1)污染事故监测:是指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应急监测,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车、船等)、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
(2)纠纷仲裁监测: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这类监测应由国家指定的、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部门进行,以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数据,供部门、司法部门仲裁。
(3)考核验证监测:主要指政府目标考核验证监测,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排污许可证制度考核监测、“三同时”项目验收监测、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监测。
(4)咨询服务监测:为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等提供的咨询服务性监测,如人居环境监测、室内空气监测、环境评价及资源开发保护所需的监测。
3.研究性监测(科研监测)
针对特定目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监测。进行这类监测事先必须制定周密的研究计划,并联合多个部门、多个学科协作共同完成。
按监测介质或对象分类
1、水质监测:分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废水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项目包括理化污染指标和有关生物指标,还包括流速、流量等水文参数。
2、空气检测:分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空气监测时常需测定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等气象参数。
3、土壤监测:重点监测项目是影响土壤生态平衡的重金属元素、有害非金属元素和残留的有机农药等。
4、固体废物监测:包括工业废物、卫生保健机构废物、农业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等。主要监测项目是固体废弃物的危险特性和生活垃圾特性,也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组成含量测定和毒理学实验。
5、生物监测与生物污染监测:生物监测是利用生物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生物污染监测则是利用各种检测手段对生物体内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主要为重金属元素、有害非金属元素、农药残留和其他有毒化合物。
6、生态监测:观测和评价生态系统对自然及人为变化所作出的反应,是对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时空格局的度量,着重于生物群落和种群的变化。
7、物理污染监测: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物理因子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进行监测。

按专业部门分类
可分为:气象监测、卫生监测、资源监测等。
此外,又可分为:化学监测、物理监测、生物监测等。
按监测区域分类
1、厂区监测:是指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内部污染源及总排放口的监测,各单位自设的监测站主要从事这部分工作。
2、区域监测:指全国或某地区环保部门对水体、大气、海域、流域、风景区、游览区环境的监测。


]]>
《辽阳金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粉产能调整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阳金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粉产能调整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辽阳金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粉产能调整项目》位于,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青峰村,

环保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11月08日竣工,调试起止日期为2020年04月10日-2020年07月30日。

辽阳金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0年04月10日


]]>
土壤污染及防治措施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也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作物产量和质量,还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
对土壤污染的治理,首先要减少农药使用。同时还要采取防治措施,如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种植有较强吸收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例如羊齿类铁角蕨属的植物能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属);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例如蚯蚓能降解农药、重金属等);或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减少作物的吸收(例如施用石灰),提高土壤的pH,促使镉、汞、铜、锌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此外,还可以通过增施有机肥、改变耕作制度、换土、深翻等手段,治理土壤污染。
人为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并进而造成农作物中某些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称为土壤污染。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是多样的,废气中含有的污染物质,特别是颗粒物,在重力作用下沉降到地面进入土壤,废水中携带大量污染物进入土壤,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
直接进入土壤或其渗出液进入土壤。其中最主要的是污水灌溉带来的土壤污染。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也是土壤污染的来源之一。土壤污染除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外,更为严重的是土壤对污染物具有富集作用,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如汞、镉等富集到作物果实中,人或牲畜食用后发生中毒。如我国辽宁沈阳张士灌区由于长期引用工业废水灌溉,导致土壤和稻米中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为耕地,只能改作他用。
由于具有生理毒性的物质或过量的植物营养元素进入土壤而导致土壤性质恶化和植物生理功能失调的现象。土壤处于陆地生态系统中的无机界和生物界的中心,不仅在本系统内进行着能量和物质的循环,而且与水域、大气和生物之间也不断进行物质交换,一旦发生污染,三者之间就会有污染物质的相互传递。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和积累的污染物常通过食物链传递而影响人体健康 。

]]>
如何从最基本的三个方面避免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近年来,大伙儿对健康的需求愈来愈高,但由于社会的进步,某些危害大家健康的事儿并不少见。

今天,我们将谈论甲醛,这是大家家中最常见的危害健康的无形杀手之一。

因为在大家居住的环境中,甲醛主要来自各种装饰住宅和装饰材料,下面分享的内容是如何选择健康和环保的家居产品,以确保大家的健康。

9.png

一、预防甲醛时,应做好相应的准备

家居用品的装饰选择和大家的健身运动一样。在健身开始时,你不能贸然看到哪些设备或运动可以直接锻炼。

此时,如果你的身体有一些安全风险,那么你会无意中伤害你的身体,只有经过相关的身体评估,没有疾病,正常的关节,找出自己的弱点,在这个时候达到提高身体素质的目的。

8.png

避免装修甲醛影响大家的健康也是一样的,一开始必须对自己的房子进行相关的测量和规划。

例如,装修环境有害气体浓度估算后,根据不同装修内容的判断,留出部分弹性空间,避免甲醛超标对健康造成损害。

二、尽量确保装饰材料的环保性

甲醛的生产大多集中在某些家庭,如地板、衣柜、沙发等,如果你选择这些已经产生了大量甲醛,那么此时选择其他装饰内容,尽量选择某些不含甲醛的产品。

同时,对相关产品进行检测,避免甲醛超标。

7.png

为了装饰和测试主要部件,有些不必要的地方不做华而不实的事儿。

记住环境保护与健康<价格<

当然,如果你不缺钱,你可以在最后两天换个位置。

三、选择正确、安全和环保的材料

长时间的健身使我有很高的健康水平,特别是在健身之后,身体需要大量的氧气来维持身体的运转和帮助恢复。

6.png

如果室内或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超标,对身体的影响就会更大。

好的地板能很大程度上防止甲醛超标


]]>
【企业环保科普】废水应该怎么处理才不会违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保护水生态,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201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发》正式施行,对于企业的废水治理、废水处理设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近几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废水”违法行为。

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4、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
甲醛正常值是多少?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甲醛正常值是多少你知道吗?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只知道甲醛超标后对我们的健康危害很大,而我们要是长期生活在甲醛超标的环境中,确实会引起头晕、咳嗽、胸闷,严重的还会威胁到生命,但只要控制在正常值内就不会产生影响,要是不知道甲醛正常值多少可以往下看看。

甲醛正常值是多少?

12354.png

室内甲醛的主要来源都是从装修材料以及家具挥发出来的,而我们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室内甲醛正常值不得大于0.08mg/m,超过这个标准就算不合格,根据浓度超标的多少,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最显著的症状就是头晕、胸闷、呼吸不畅等情况。

甲醛对人体的危害:

9.png

1.轻度甲醛污染

轻度甲醛污染的范围在0.09mg/m0.3mg/m,轻度甲醛污染往往更容易被忽视,因为在室内甲醛的含量超标较低,而身处在这个环境中刚开始身体并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反应,长期之后就会出现头晕、咳嗽、胸闷等症状,而且第一时间也不会想起是甲醛污染所致,认为只要多休息就会好了,直至出现更为严重的症状休克、昏迷,这时候已经非常危险了。

8.png

2.重度甲醛污染

重度甲醛污染的范围在0.4mg/m0.8mg/m,跟轻度甲醛污染比起来,症状表现自然也更为强烈,一般在24小时到48小时内就会出现呼吸困难、胸闷气短、咽喉肿痛、咳血持续低烧、全身乏力等症状,而且在重度甲醛污染的环境中,室内的植物会无故枯萎,这一点可以作为判断的标准,重度甲醛污染的环境不适宜再居住,必须马上搬离,否则还会威胁到生命。

室内甲醛的主要来源:

7.png

1、装修材料

这也是甲醛导致疾病最常见的原因。例如,室内壁材、装修使用的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等人造板材,还有非实木家具等都含有一定量的甲醛,因此在选择家具用品时,除了选择喜欢的花色款式以外,一定要选择环保家具、环保材料,要查看家具是否有环保一类的相关认证,如果条件允许,家具买回家,可以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

6.png

2、墙纸

在贴墙纸之前会先刮一层腻子,而腻子是由滑石粉和胶水搅拌而成,胶水本身就是甲醛的主要来源,而在贴上墙纸之后,甲醛是很难会发掉的,这也是家居中另一个主要的甲醛污染源,其实墙纸本身的甲醛含量并不高,在贴的时候又用到大量的胶水,这样才导致了胶水中的甲醛不断释放出来。

5.png

3、窗帘布艺等软装

这部分材料本身就有甲醛较少,但却是室内甲醛的二次污染源,不仅表面积很大,而且吸附能力也很强,在通风不畅的情况下,释放出来的甲醛会首先被窗帘布艺等材料吸附,当室内甲醛浓度降低后,就会再慢慢释放出来形成二次污染。




]]>
企业常见的废气违法行为有哪些?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在最近几年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常见“废气”违法行为吧。

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

2、绝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注意是绝大多数哦!!!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3、超标排放大气污物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顾名思义,超标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标准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有的是执行业标准,有的是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是执行地方标准。

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 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2) 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该添加药剂未添加,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常见的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曾中性;

 

4) 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的。何为旁路设施呢?就是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这根管子是绕过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主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这类应急主要是考虑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从环保负责的角度将,既然是考虑到应急情况,应是添置必要的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5) 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如: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等。


]]>
企业造成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有哪些?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该车型。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 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 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大家get到了吗?

让我们一起为守护蓝天尽份力吧~


]]>
水和废水监测采样中要注意的问题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体污染类型一般包括三种;

1.化学污染(酸、碱、有机物、无机物)2、物理性污染(色度、浊度、悬浮固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3、生物型污染(生活污水、医院污水)

采集水样注意事项

1、测定悬浮物、PH、溶解氧、BOD、油类、硫化物、余氯、放射性、微生物等项目需单独采样;在测定溶解氧、BOD和有机污染物等项目的水样必须充满容器;测定PH、溶解氧和电导率等项目宜在现场测定。采样时要同步测量水文和气象参数。

2、DO采样的注意事项

(1)采样时要注意避开湍流,水样要平稳地充满DO瓶,瓶内不能残留小气泡。

(2)现场电极法测定DO时,将处理好的电极放入河水或1000ML以上的水样瓶中测量。

(3)带回实验室分析的DO水样,采集后要现场固定,操作室要切忌引入空气,盖上瓶塞后最好冷藏运输。

3、油类采样的注意事项

(1)只测定水中溶解的或乳化的油含量时,采样要避开水面上的浮油,在水面下5-10CM处采集水样。

(2)采集水体油类水样,应在水面至水的表面下300MM采集柱状水样,必须单独采样,不得转移分取,全部用于测定。

4、填写登记表

(1)水质采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测定的项目记录(包括水温、PH值、DO透明度等)和现场描述要分开,

水文参数: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相对湿度等。

(2)污水采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污染源名称、监测项目、监测目的、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


]]>
企业环评验收应该具备的条件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一、项目竣工验收企业所需准备材料:

1、建设单位要求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国家环保总局制)

3、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4、环评文件及批复。

5、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及环保管理制度(包括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环保管理系统。

6、环保治理设计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

7、项目总平面图、污水排放管网图。

8、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证明。

9、污控科同意危险废物处理审批单。

10、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验收条件

符合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并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2、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如批复要求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3、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4、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5、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检测结果达标。

2、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的都恢复。

3、污染防治设施能够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
对于实验室环境基本条件有哪些要求?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实验室整体布局规划:空气调节、通风、温湿度、清洁度控制、给排水改造、酸碱废水及剧毒和致癌物质的排放,气体供应、电气线路改造、消防安全(大多数房间门都是向外开,尺寸满足后字母门为佳)等、使实验室的场地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1.1实验室的标准温度为20℃,一般检测间及实验间的温度在20±5℃,线值计量标准间为20±2℃,电工与无线电专业的标准间和线值计量的计量检测仪器间为20±3℃。

1.2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一般保持在50-70%。

1.3实验室的噪音、防震、防尘、防磁、防腐蚀与屏蔽等方面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在室内开展的检定项目之检定规程和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监测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室内采光应利于检定工作和计量工作的进行。

实验室共分为:仪器检测区、前处理区、休息区、药品室、天平室、样品流转室、氨氮室。仪器检测区包括:原子荧光室、气相色谱室、分光室。

2.仪器、设备配置:主要仪器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测油仪、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电导仪、氟化物测定仪、PH计等,以及各种附属设备。

3.化学药品采购时公司要找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资质的经销商采购,并向其索要经营资质复印件。




]]>
工业废水有什么危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工业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是:1.工业废水直接流入渠道,江河,湖泊污染地表水,如果毒性较大会导致水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绝迹;2.工业废水还可能渗透到地下水,污染地下水,进而污染农作物;如果周边居民采用被污染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会危害身体健康,重者死亡;3.工业废水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
《辽阳东方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天然气供暖锅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阳东方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天然气供暖锅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辽阳东方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天然气供暖锅炉项目》位于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朴家沟村,

环保工程项目已于2020年02月13日竣工,调试起止日期为2020年02月20日-2020年06月19日。

辽阳东方产业有限公司

2020年02月13日


]]>
《北营一高线高速棒材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北营一高线高速棒材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北营一高线高速棒材改造工程》位于本溪市平山区北营公司一高线车间内,

环保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07月15日竣工,调试起止日期为2019年07月15日-2020年07月14日。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7月15日

]]>
《本钢集团北营公司800吨生灰回转窑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本钢集团北营公司800吨生灰回转窑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本钢集团北营公司800吨生灰回转窑工程》位于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北营公司厂区内,

项目工程已于2019年07月15日竣工,调试起止日期为2019年08月20日~2020年08月19日。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7月15日

]]>
《北营公司石灰石二次破碎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北营公司石灰石二次破碎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北营公司石灰石二次破碎工程》位于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北营公司厂区内。

环保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10月11日竣工,调试起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2020年08月30日。

本钢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1日

]]>
《鞍山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石灰二作业区成品仓下除尘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山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石灰二作业区成品仓下除尘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鞍山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石灰二作业区成品仓下除尘改造工程》位于鞍山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石灰二作业区

环保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9月10日竣工,调试起止日期为2019年9月13日-2020年5月28日。


                                                                                  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



]]>
《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增加地面站除尘装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增加地面站除尘装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增加地面站除尘装置项目》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内

环保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11月27日竣工,调试起止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2020年7月15日。


                                                                                  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7日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Coating

         

标准号:HJ 1086-2020

         

2020-04-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Manufacture of paint and ink

         

标准号:HJ 1087—2020

         

2020-04-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标准号:HJ 1084—2020

         

2020-04-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标准号:HJ 1088-2020

         

2020-04-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Alcohol products and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标准号:HJ 1085—2020

         

2020-04-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Wastewater treatment

         

标准号:HJ 1083—2020

2020-04-01 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monitoring

         

标准号:HJ 91.1-2019部分代替 HJ/T 91-20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
土壤 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 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

         

Soil—Determination of particle size distribution —Pipette method and hydrometer method

         

标准号:HJ 1068-2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粒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粒度的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benzene and its analogies —Headspace / gas chromatography

         

标准号:HJ 1067-2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67-2019)


]]>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water quality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equipment of chromium(Ⅵ)

         

标准号:HJ 609-2019代替 HJ 60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

             

]]>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water quality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equipment of ammonia

         

标准号:HJ 101-2019代替 HJ/T 101-200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本标准是对《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的修订。

             


]]>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water quality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equipment of chemical oxygen demand(CODCr)

                                                                        标准号:HJ 377-2019代替HJ/T 377-20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

             


]]>
土壤 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 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

                                             

Soil—Determination of particle size distribution —Pipette method and hydrometer method

( HJ 1068-2019 2020-03-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粒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粒度的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校准周期怎样确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校准周期怎样确定?

01

标准文件中关于校准周期如何解释?



CNAS-CL01中7.8.4.3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已与客户达成协议。该要求可能被法规取代。

明确规定校准实验室不能给出校准周期的建议。校准周期由实验室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仪器在第一次校准之后,第二次校准时间先规定1年,1年后送校准实验室校准还是很“准”(与第一次校准比较在误差范围内),就可定2年了,依次类推,最长不能超过5年,但期间一定需安排期间核查,如果发现不稳定情况,就需重新校准。

校准周期的确定要有理有据

先说校准周期,也就是确认间隔,它是衡量计量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关系到在用测量仪器的合格率。只有严格执行校准周期,才能保证科研生产等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保证量值准确可靠,必须科学的确定校准周期。

校准周期不合理会怎样?

随着时间的推移,测量仪器的校准周期是否合理,取决于校准合格率,也取决于仪器的历史校准记录,可将其作为最基本的依据。但随着时间的变化或是操作环境的变化,或者是测量仪器使用方式和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仪器失准。

因此,当测量仪器的一个校准周期到达时,就该立即校准另外,在有效校准期内,也应不定期抽查仪器偏离的状态。根据上述信息对校准周期做适当调整,适当延长或缩短校准周期。



02

确定校准周期的原则


确定校准周期必须遵循两条对立的基本原则:


一是在这个周期内测量仪器超出允许误差的风险尽可能最小;
二是经济合理,使校准费用尽可能最少。


为了寻求上述风险和费用两者平衡的最佳值,必须使用科学的方法,积累大量的实验数据,经分析研究后确定。

必须按照校准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吗?

用户的使用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若不加区别的一律机械的按照校准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很难保证所有的测量仪器在校准周期内都是合格的。因此,必须按照测量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校准周期。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相当复杂,要绝对正确确定校准周期,是难以办到的,只能要求大体上正确、合理,使实际情况更加完善、科学,更加经济合理。


注意:

盲目的缩短校准周期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测量仪器的寿命、准确度及生产和人力也将带来不利影响。而单纯由于资金缺乏或人员不够而延长校准周期将是十分危险的,可能由于使用不准确的测量仪器带来更大的风险甚至严重的后果。




03

确定校准周期的依据


校准周期的确定需要各种专业知识,考虑多种因素。若超过一个周期,可能引起质量特性的恶化,那是由于机械磨损、灰尘、性能和实验频次等所致。对这些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取决于测量仪器的类型。质量好的,可能受的影响小一些;质量不好的,可能受的影响大一些。因此,各个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种测量仪器的校准周期。

确定校准周期的依据是:

(1)使用的频繁程度。使用频繁的测量仪器,容易使其计量性能降低,故可以缩短校准周期来解决。当然,提高测量仪器所用的原材料性质、制造工艺和使用寿命也是重要的手段。

(2)测量准确度的要求。要求准确度高的单位,可适当缩短校准周期。各个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需要什么准确度等级,就选择什么等级。该高就高,该低就低,不盲目追求高准确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精度过低,满足不了使用要求,给工作带来损失,也是不可取的。

(3)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能力。如果单位的维护保养比较好,则适当缩短校准周期;反之,则长一些。

(4)测量仪器的性能,特别是长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水平。即使同类型的测量仪器,稳定性、可靠性差的,校准周期应短一些。


(5)对产品质量关系较大的,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测量仪器,其校准周期则相对短一些;反之,则长一些。

04

如何科学地确定校准周期


1.统计法:

根据测量仪器的结构、预期可靠性和稳定性的相似情况,将测量仪器初步分组,然后根据一般的常规知识初步确定各组仪器的校准周期。

对每一组测量仪器,统计在规定周期内超差或其他不合格的数目,计算在给定的周期内,这些仪器与该组合格仪器总数之比。在确定不合格测量仪器时,应排除明显损坏或由用户因可疑或缺陷而返回的仪器。如果不合格仪器所占的比例很高,应缩短校准周期。

如果证明不合格仪器所占的比例很低,则延长校准周期可能是经济合理的。如果发现某一分组的仪器(或某一厂家制造的或某一型号)不能和组内其他仪器一样工作时,应将该组划为具有不同周期的其他组。

2.小时时间法:

这种方法是确认校准周期以实际工作的小时数表示。可以将测量仪器与计时指示器相连,当指示器达到规定值时,将该仪器送回校准。这种方法在理论上的主要优点是,进行确认的仪器数目和确认费用与使用的时间成正比,此外可自动核对仪器的使用时间。

例如我们使用某公司的示波器,不用连接计时器,可以直接在示波器上查到连续使用了多长时间,很方便管理。

但是,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有下列缺点:

(1)当测量仪器在储存、搬运或其他情况发生漂移或损坏时,则不应使用本方法;

(2)提供和安装合适的计时器,起点费用高,而且由于可能受到使用者干扰而需要在监督下进行,又增加了费用。

3.比较法:

当每台测量仪器按规定的的校准周期进行校准,将校准数据和前几次的校准数据相比,如果连续几个周期的校准结果均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则可以延长它的校准周期;如果发现超出允许的范围,则应缩短该仪器的校准周期。

4.图表法:


测量仪器在每次校准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同一校准点,将它们的校准结果按时间描点,画成曲线,根据这些曲线计算出该仪器一个或几个校准周期内的有效漂移量,从这些图表的数据中,可推算出最佳的校准周期。

05

常见疑问解惑


实验室设备的校准周期可以自己规定吗?

一般设备校准后证书上都会推荐一年一校准,有人说一些设备是完全不用每年都校准的。设备的校准周期可以自己规定吗?如果按自己规定的周期校准的话评审组认可吗?

最好是自己规定校准周期,因为校准周期是和设备的使用情况相关的。校准周期可以自己确定,但同时还要参照国内的计量法要求(如果你们申请的是CNAS认可)。可以调整设备校准周期,但前提是你们必须给出调整后的合理依据,否则,审核时仍然不会被接受。

校准的问题应该问仪器设备公司吗?

校准公司不了解设备的使用频率、保养情况、使用环境等因素,他给你定的校准周期不一定合理,比如一把钢尺,保管得很好,一年就用两三次;另一把钢尺,随便放工作台上,一天8个小时都在用;校准公司给的校准周期肯定都是1年1次,这样对第一把尺子校准周期太短了,对第二把尺子校准周期又太长,三五个月可能就失准了。仅对于企业实验室,第三方实验室因为要通过资质认定,要求不一样,可能很多设备都需要检定。

校准周期和期间核查的联系?

国家有规定在校准周期内,设备维修、更换关键零部件、仪器迁移等要重新校准,在校准周期内还要进行设备的期间核查,来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果设备,这里指的是设备而不是尺子、圆规等,自己定义校准周期则要小于国家规定的周期。

实验室可以根据仪器特点,使用频率等等特性,自定义校准周期,只要保证设备处于正确使用状态,能达到预期使用即可。通常需要提供期间核查等措施,来证明仪器处于良好状态。但校准周期也不是越长越好,因为时间越长,可靠性越差。


计量校准是提高实验室效率的重要环节,而确定校准周期是计量工作的一项关键环节,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确定测量仪器的校准周期时,要对测量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后评估决定。



]]>
实验室必备急救措施一览表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实验室必备急救措施一览表

一、三氯氢硅


1、紧急处理

以任何形式接触到三氯氢硅是都应当立即开始急救尽快将受伤者从污染区域转移是很重要的。

(1)皮肤接触

当皮肤接触、衣服污染或者是两者都有,迅速脱掉所有的衣服和鞋袜,用大量的水清洗皮肤受污染部位,持续清洗至少15分钟;在做检查之前任何药膏都不能用来治疗化学品灼烧;被三氯氢硅浸湿的衣服和鞋袜应该丢弃;所有的伤者应当由内科医生看护。

(2)眼睛接触

极少量的三氯氢硅进入眼睛,应该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最低限度要持续进行15分钟。

(3)食入三氯氢硅

立即通知医生到达现场。如果发生呕吐,喝水来冲淡化学品;让病人保持舒服和温暖,不要给失去知觉的人通过口腔喂食任何食物。吸入三氯氢硅立即将吸入三氯氢硅烷蒸汽的人从受污染的空气中转移。如果受害者已经停止呼吸,要立即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并且通知医生。派经专业培训过的人员对病人进行输氧,如果可行的话。受伤的人要保持温暖环境,但是不要太热。


2、火灾危险性分析
三氯氢硅生产的原料都是不燃物质,但是其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大都是易燃易爆的物质,如,氢气、三氯氢硅、氯气等。

(1)电解食盐水的火灾危险性

电解是有强大的电流通过,如果电气的绝缘不良极易产生电火花,电解车间经常有氢气泄漏,遇到电火花或者其它明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氢气与氯气想混,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光也会发生爆炸。

(2)三氯氢硅合成的火灾危险

SiHCl3的合成是在280℃~300℃的温度下进行的,已经超过了SiHCl3的自燃温度175℃,在合成过程中如果SiHCl3发生泄漏,或者空气进入反应器,极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事故。并且SiHCl3有毒,遇水燃烧,给火灾扑救带来一定的困难。

(3)三氯氢硅贮罐的火灾危险性

SiHCl3的贮罐如果发生泄漏,其危险性远远大于工艺管道泄漏的危险性,因为我贮量大,一旦发生泄漏,如果不及时堵漏,影响会不断扩大。贮罐区因为冷却水的需要经常有水存在,泄漏的SiHCl3遇水发生反应,产生有毒的HCl,向四周扩散,给抢险救援工作带来困难。


3、泄漏处理和火灾扑救

       生产和储存中如果发生三氯氢硅泄漏,应根据泄漏量的大小划出一定的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切断警戒区的所有火源,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内的人员至安全地带。如果是贮罐发生泄漏,又不能及时排除泄漏,就应该将发生泄漏的贮罐内的三氯氢硅用氮气压入备用罐内。如果是生产中的设备和管道发生泄漏,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迅速关闭有关阀门切断物料输送。

       泄漏地带有水源时,应用干砂土围成隔离带,将泄漏的三氯氢硅与水隔离开来。抢救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是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应先查明泄漏部位的泄漏状况。由于贮存三氯氢硅的容器为常压容器,应针对不同的泄漏部位采取不同的堵漏措施,切断泄漏源,用砂土、水泥吸收残留液。
       三氯氢硅泄漏后发生燃烧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干粉、水泥灭火,禁止直接用水和泡沫扑救。


二、四氯化硅

1、泄漏应急处理
      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木材、纸、油等)接触,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大量泄漏最好不用水处理,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清除。
2、防护措施

(1)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佩戴自给式呼吸器。

(2)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3)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3、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若为灼伤,就去治疗。

(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的清水冲洗10分钟或用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

(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保持呼吸道畅通,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4)食入:患者清醒时立即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立即就医。


4、灭火方法
干粉、砂土。禁止用水。

三、二氯二氢硅

1、危险特性

二氯二氢硅易燃,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热源、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卤素及其他氧化剂剧烈反应,遇水或水蒸气剧烈反应,生成盐酸盐烟雾。

2、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露出的火焰。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干砂、干粉或水泥。

四、氮 气

氮N2为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属于惰性气体,一般情况下十分稳定,但在高温下可与氧反应生成氧化亚氮(NO2),与氢反应生成氨(NH3)。

五、压缩空气

1、危险特性
空气因含有氧气而具有氧化性和助燃性,液态和压缩空气遇硫、磷会引起爆炸,能使油脂剧烈氧化,甚至发生燃烧爆炸。与乙炔、氢、甲烷等易燃气体能形成具有爆炸性的混合物。贮存容器受热后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六、氨 水

1、危险特性
易分解放出氨气,温度越高,分解速度越快,可形成爆炸性气氛。
2、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1)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2)小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者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3)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4)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5)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6)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七、氯 气

1、特性
黄绿色有刺激臭味气体。
2、危害
刺激眼及上呼吸道,严重时引起化学性肺炎与肺水肿、皮肤灼伤。一般易燃性气体或蒸气都能与其形成火灾或爆炸。(如,松节油、乙醚、氨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呼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
3、处置方法
人员迅速撤离泄漏区至上风向,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切断气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用管道将泄漏物导至还原剂(酸式硫酸钠或酸式碳酸钠)溶液,也可以将漏气钠瓶浸入石灰乳液中;各种防毒面具均能有效防护进入高浓度区,必须全身防护,采用隔绝式面具。

八、氨 气

1、特性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体。
2、危害
极易于液化、易燃,接触氨可引起严重灼伤;水溶液有腐蚀性;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3、处置方法
人员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至上风向,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防止皮肤接触;切断电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高浓度泄漏区用喷含盐酸的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泄漏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设备内,储罐区最好设稀酸喷洒设施;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置,修复、检验后再用。

九、苯系毒物
1、特性
易燃有刺激性和毒性;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或明火易着火、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与氧化物发生强烈反应。
2、危害
腐蚀性较强;对人体有严重损害,重症者可昏迷、抽搐、呼吸及循环衰竭;为致癌物。
3、处置方法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雾状水扑灭小面积火灾,保持容器冷却;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或沙土吸收,也可用不燃性分散剂乳液刷洗,经稀释后放入废水处理系统;如大量泄漏,立即建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无害化处理。

十、有机磷农药

1、危害
剧毒;通过呼吸道、皮肤及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中毒。
2、处置方法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电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环境中小范围污染,可用3%-5%氢氧化钠溶液、碳酸钙或漂白粉和大量洗涤水冲洗;经稀释过的污水排入废水系统,阻止药液流向水源;被污染的工具和包装材料须及时用熟石灰或碱水消毒处理,无用的要集中焚烧,禁止使用酸碱灭火剂。

十一、氢 氟 酸

1危害
对皮肤和粘膜有极强的刺激和腐蚀作用。
2、处置方法
喷雾状水,减少蒸发。用沙土、干燥石灰混合,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溶于水后用碳酸钠中和,然后用氯化钙沉淀。也可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冲洗水排入废水系统。

十二、硝 酸
1、危害
蒸气对眼睛、呼吸道等粘膜和皮肤有强烈的刺激性。
2、处置方法
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少量泄漏时用沙土、干燥石灰、苏打灰混合后回收;大量泄漏时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内。

十三、硫 酸

1、危害
对眼睛、皮肤、呼吸道有很强的腐蚀性。
2、处置方法
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或用沙土、干燥石灰、苏打灰混合后回收;回收物应安全处置,可加纯碱—消石灰溶液中和;大量泄漏时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内。

十四、盐 酸

1、危害
对皮肤、眼睛、呼吸道有很强的刺激性。
2、处置方法
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或用沙土、干燥石灰、苏打灰混合后回收;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大量泄漏时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内。

十五、氰 化 物

1、危害
对人体有强烈的毒性。
2、处置方法
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避免扬尘,减少飞散;处理一般采用碱性氯化法,加碱使水处于碱性条件,再加过量次氯酸钠、液氯或漂白粉处理。


]]>
《鞍钢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新址(理化实验室)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新址(理化实验室)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鞍钢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新址(理化实验室)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14号

项目开工时间:2018年05月20日

项目竣工时间:2019年08月25日

项目调试时间:2019年10月30日-12月30日


                                                                 鞍钢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                                                                                                     

                                                                           2019年8月25日


]]>
《鞍钢铸钢电炉除尘系统环保提标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鞍钢铸钢电炉除尘系统环保提标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鞍钢铸钢电炉除尘系统环保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鞍钢铸钢有限公司

项目开工时间:2019年03月15日

项目竣工时间:2019年7月1日

项目调试时间:2019年09月22日-11月30日


                                                                       鞍钢铸钢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日


]]>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阴离子(F-、Cl-、Br-、NO2-、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阴离子(F-、Cl-、Br-、NO2-、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the water soluble anions(F-、Cl-、Br-、NO2-、NO3-、PO43-、SO32-、SO42-)from atmospheric particles-Ion chromatography

( HJ 799-2016 2016-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水溶性阴离子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颗粒(TSP、PM10、PM2.5、降尘等)中8种水溶性阴离子(F-、Cl-、Br-、NO2-、NO3-、PO43-、SO32-、SO42-)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trimethylamine—Suppressed ion chromatography

( HJ 1041-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 紫外荧光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 紫外荧光法

                                             

Ambient air—Automatic determination of sulfur dioxide—Ultraviolet fluorescence method

( HJ 1044-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紫外荧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portable monitoring instrument for SO2 and NOX based on ultraviolet absorption method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 HJ 1045-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仪器检测评价方法。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 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 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Determination of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including CFC-12, HCFC-22, CFC-11 and HCFC-141b in rigid polyurethane foam and pre-blended polyether polyols—Portable headspace/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 HJ 1058-2019 2019-10-3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测定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组合聚醚中 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组合聚醚中 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Determination of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including HCFC-22, CFC-11 and HCFC-141b in pre-blended polyether polyols—Headspace/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 HJ 1057-2019 2019-10-3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trimethylamine—Suppressed ion chromatography

( HJ 1041-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Ambient air and waste gas—Determination of trimethylamine—Solvent absorption-Headspace/gas chromatography

( HJ 1042-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onitoring during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 HJ 25.2—2019代替HJ 25.2-2014 2019-12-05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监督保护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 HJ 25.1—2019代替HJ 25.1-2014 2019-12-05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本标准。



]]>
大气中主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危害以及主要来源有哪些?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大气中主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危害?

 颗粒物PM10指空气中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颗粒物PM2.5指空气中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细颗粒物或可入肺颗粒物。漂浮在空气中的颗粒物很容易被吸入并沉积在支气管和肺部,引发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疾病。
二氧化硫(SO2)是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附生成亚硫酸、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二氧化氮(NO2)是一种棕红色、高度活性的气体,主要损害呼吸道,短期暴露可导致呼吸道疾病患者产生过敏反应、损害肺功能,慢性作用则可能会表现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慢性呼吸道炎症。
一氧化碳(CO)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有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阻碍体内氧气输送,使人体缺氧窒息。一氧化碳中毒俗称煤气中毒。
臭氧(O3)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是强烈刺激呼吸道,造成肺功能改变,引起气道反应和气道炎症增加、哮喘加重等。
2、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颗粒物(PM10、PM2.5)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船)排放、电厂锅炉、工业炉窑和生产过程、道路与建筑扬尘、秸秆焚烧、民用分散燃烧等。
SO2主要来自固定污染源,包括火力发电厂等燃煤燃烧,以及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生产过程。
NO2除少量来自自然界氮循环外,大部分来源于各种矿物燃料的燃烧过程,包括火力发电、石油化工、燃煤工业等工业源排放和机动车尾气排放。
CO主要来自于机动车尾气、炼钢、炼铁、焦炉、煤气发生站、采暖锅炉、民用炉灶、固体废弃物焚烧排出的废气。
O3是大气中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经光化学反应形成的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主要来源于机动车尾气和化工生产等。

]]>
什么是甲醛及室内环境中的甲醛从哪里来 ?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什么是甲醛及室内环境中的甲醛从哪里来 ?

甲醛是一种无色、具有刺激性且易溶于水的气体。它有凝固蛋白质的作用,其35%~40%的水溶液通称为福尔马林,常作为浸渍标本的溶液。甲醛为较高毒性的物质,在我国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上甲醛高居第二位。
    室内环境中的甲醛从其来源来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1、   来自室外空气的污染:
    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烟雾等在一定程度上均可排放或产生一定量的甲醛,但是这一部分含量很少。据有关报道显示城市空气中甲醛的年平均浓度大约是0.005~0.01mg/m3,一般不超过0.03mg/m3,这部分气体在一些时候可进入室内,是构成室内甲醛污染的一个来源。
    2、   来自室内本身的污染:
    主要以建筑材料、装修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产品在室内的使用为主,同时也包括燃料及烟叶的不完全燃烧等一些次要因素。
    甲醛具有较强的粘合性,同时可加强板材的硬度和防虫、防腐能力,因此目前市场上的各种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胶合板中均使用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作为粘合剂,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含有甲醛。另外新式家具、墙面、地面的装修辅助设备中都要使用粘合剂,因此凡是有用到粘合剂的地方总会有甲醛气体的释放,对室内环境造成危害。由于由脲醛树脂制成的脲-甲醛泡沫树脂隔热材料有很好的隔热作用,因此常被制成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使室内温度不受室外的影响。此外甲醛还可来自化妆品、清洁剂、杀虫剂、消毒剂、防腐剂、印刷油墨、纸张等。
    因此,从总体上说室内环境中甲醛的来源还是很广泛的,一般新装修的房子其甲醛的含量可达到0.40mg/m3,个别则有可能达到1.50mg/m3。经研究表明甲醛在室内环境中的含量和房屋的使用时间、温度、湿度及房屋的通风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使用时间越长,室内环境中甲醛的残留量越少;温度越高,湿度越大,越有利于甲醛的释放;通风条件越好,建筑、装修材料中甲醛的释放也相应的越快,越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
     3、甲醛的散发途径
     1)   木材本身在温度和湿度作用下散发极微量甲醛。
     2)   脲醛树脂在制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残留一部分游离甲醛向外散发。
     3)  人造板在固化过程中,一部分线性树脂未形成网状结构从而分解成自由状甲醛向外界散发。
     4)   部分固化不完全的树脂在热和水分的作用下发生分解而形成游离甲醛向外散发。
实测数据说明,一般正常装修的情况下,室内装修5个月后,甲醛的浓度可低于0.1毫克/立方米;装修7个月后可降至0.08毫克/立方米以下。日本的研究表明,室内甲醛的释放期一般为3至15年。

]]>
哪些企业需要办环评?办环评要多少钱?租厂房需要办环评吗?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哪些企业需要办环评?办环评要多少钱?租厂房需要办环评吗?

近年来环评政策趋紧,很多地方对于环评监管非常严格,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困扰。安通厂房网整理了跟环评相关的最常见的问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哪些企业需要办环评?办环评要多少钱?租厂房需要办环评吗?


本文整理问题如下:

  1. 什么是环评?

  2. 什么是大环评、小环评?

  3. 什么情况租厂房的企业需要新办环评?

  4. 环评类别有哪些?办理大概需要多少钱?

  5. 什么项目需要做哪种环评类别?

  6. 办环评需要注意的问题

哪些企业需要办环评?办环评要多少钱?租厂房需要办环评吗?


1、什么是环评?

环评定义: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评”是政府要求的,评审通过后项目才能开始建设。也就是说,没有环评的仓库厂房(除不要求环评的仓库),均是违章建筑,属于未批先建。如果相关部门管理较严的话,有些仓库厂房则面临货品场地被扣押、工厂停工整治的风险。

2、什么是大环评、小环评?

所谓“大环评”指的是:业主方面,建设项目开始之前就应就厂房用途、生产设备数量、工厂排污指标等问题进行环境评价申请和报备,这时候拿到的就是大环评报告。(即项目立项时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

小环评”指的是:租用厂房的租户方面,一定会涉及到生产加工,一定会使用生产设备,就需要对生产作业、设备数量、排污情况等进行登记报备,这个叫做小环评。(小环评是在大环评基础上的做的,此处小环评的厂房用途应该以大环评为准)

哪些企业需要办环评?办环评要多少钱?租厂房需要办环评吗?


3、什么情况租厂房的企业需要新办环评?

具体看当地政府要求,现在管理较严格的地区,正常租户与业主在从事行业、生产设备与数量还是污染指标等方面,任何一个不匹配都得新办环评。

需要新办环评的是绝大多数企业,因为很难有企业租户能找到与自身生产业务、生产设备都相同且设备数量、排污指标又相互吻合的业主。(因为不新办环评就意味着租户全用业主的指标,租户相当于是业主下的一个生产小组而已)

租户在新办环评的时候,要注意报备的设备数量、污染指标要在大环评指标之内,否则很难办下来。例如,A厂是房东,B厂是租户,AB所用设备一样,但是A的指标是200台,那B在租仓的时候申请环评,设备数量只能申请小于或等于200台。

 4、环评类别有哪些?办理大概需要多少钱?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从大到小分被需要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编制难度也是从高到低递减的。

因为编制的难易程度不一样,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所需花费的价格也不一样,三者大致的价格区间分别是:环评报告书10万元/份起;环评报告表2-5万/份;环境影响登记表2000-5000元/份。(仅供参考,不同环评机构报价不一样)

哪些企业需要办环评?办环评要多少钱?租厂房需要办环评吗?


5、什么项目需要做哪种环评类别?

具体规定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注公众号头等仓TOODC并后台回复【环评】即可下载这两份2018最新版文件哦~

根据《名录》小编整理出的全部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行业如下:

  1. 纸浆、溶解浆、 纤维浆等制造; 造纸(含废纸造纸);

  2. 原油加工、天然 气加工、油母页 岩等提炼原油、 煤制油、生物制 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 煤化工(含煤炭 液化、气化);炼焦、煤炭热 解、电石 ;

  3. 半导体材料

  4. 化学药品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 制造

  5. 生物质纤维素乙 醇生产

  6. 水泥制造

  7. 炼铁、球团、烧结;炼钢 ;铁合金制造; 锰、铬冶炼

  8. 有色金属冶炼 (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

  9. 城镇生活垃圾 (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10. 煤炭开采

  11. 黑色金属矿采选 (含单独尾矿库)

  12. 有色金属矿采选 (含单独尾矿库)

  13. 化学矿采选 ;石棉及其他非金 属矿采选

  14.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跨海桥梁工程

  15. 航电枢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化学品输送管线

哪些企业需要办环评?办环评要多少钱?租厂房需要办环评吗?


6、办环评需要注意的问题

4个禁批:

  1. 是指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

  2. 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3. 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尽管项目经济效益好,但是当地的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已经设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4. 建设项目如果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

能否办理:

1、项目所在地是否限批

示例:某区域部分城市限批产生危废项目

2、是否符合园区准入

  • 是否符合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负面清单

  • 是否涉及敏感点和危废总量

  • 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办理环评地是否一样

  • 税收要求是否达标

3、项目是否合规

  • 大环评、土地用途、产证性质与项目是否相符?如上海加工型企业需104地块

  • 注意是否属于违建?是否产证齐全、产证平面图上是否有此房。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 General rules

( GB 5085.7—2019代替 GB 5085.7-2007 2020-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
土壤和沉积物 草甘膦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草甘膦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glyphosate—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1055-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草甘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草甘膦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dithiocarbamate pesticides —Headspace gas chromatography

( HJ 1054-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顶空/气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8 种酰胺类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8 种酰胺类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8 amide pesticides—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1053-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酰胺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8种酰胺类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三嗪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三嗪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11 triazine pesticides—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1052-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三嗪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1种三嗪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

  为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我部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1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3.2 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
  3.3 数据标记
  垃圾焚烧厂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等工具,按照本规则对每台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3.4 炉膛温度
  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焚烧炉炉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
  4 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
  4.1 焚烧炉工况标记
  一般情况下,焚烧炉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正常运行。启炉、正常运行和停炉时,炉膛温度不应低于850℃。
  焚烧炉工况标记包括“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和“事故”等7种标记。
  4.1.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炉膛温度升至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烘炉”。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起点应低于400℃;当“烘炉”的前序标记为“停炉降温”“故障”或“事故”时,允许炉膛温度起点高于400℃。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8小时。
  4.1.2 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至工况稳定,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启炉”。
  标记为“启炉”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4.1.3 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至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
  4.1.4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继续降低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降温”。
  标记为“停炉降温”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应从850℃以上降至400℃以下;当“停炉降温”的后序标记为“烘炉”时,允许该标记时段结束时炉膛温度高于400℃。
  4.1.5 焚烧炉停止运转的时段,可标记为“停运”。
  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氧量的2个百分点。
  4.1.6 焚烧炉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可标记为“故障”或“事故”。
  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简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4.1.7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焚烧炉视为正常运行。
  4.2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以下简称CEMS维护)”“通讯中断”“炉温异常”和“热电偶故障”等4种标记。
  4.2.1 CEMS校准、故障、检修以及数采仪故障、检修的时段,可标记为“CEMS维护”。
  标记为“CEMS维护”的,应同时备注维护的类型,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4.2.2 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通讯中断”。
  标记为“通讯中断”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
  4.2.3 正常运行时,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温度低于850℃的时段,可标记为“炉温异常”。
  标记为“炉温异常”的,应备注炉膛温度异常的原因以及提前采取控制烟气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如加强垃圾预处理,启动辅助燃烧器、加大活性炭喷入量等),并保存运维记录和台账资料备查。
  4.2.4 因热电偶结焦、损坏等情况导致热电偶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可标记为“热电偶故障”。
  标记为“热电偶故障”的,应备注故障测点位置、故障原因、维修或更换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备查。
  4.2.5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
  5 标记操作
  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可分别标记,分别包括事前标记或事后标记。
  5.1 事前标记。垃圾焚烧厂可根据生产计划、CEMS维护计划等,在企业端提前标记。
  5.2 事后标记。当出现焚烧炉工况改变,自动监测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焚烧厂应当于1小时内核实并标记。
  未及时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平台向垃圾焚烧厂发出电子督办单,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厂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6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进行标记。


]]>
《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改造项目》位于辽宁省辽阳

灯塔市张台子镇八棵树村。

建设项目环评时间:2018年11月;

项目开工时间:2019年1月8日

项目竣工时间:2019年4月11日

项目调试起始时间:2019年7月22日-2020年5月28日。


                                                              辽阳天瑞诚兴水泥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


]]>
《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1100t/a 油漆和过氯乙烯漆腻子 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1100t/a 油漆和过氯乙烯漆腻子 升级改造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1100t/a 油漆和过氯乙烯漆腻子 升级改造项目》
位于辽宁省辽阳灯塔市大河南镇东羊角村,半沈公路北侧。

项目开工时间:2019年10月21日;

项目竣工时间:2019年11月27日;

项目调试时间:2019年11月30日-2020年8月28日。


竣工环保验收公示-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1100ta 油漆和过氯乙烯漆腻子 升级改造项目.pdf


                                                                                 辽宁鹏维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27日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溴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溴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hydrogen bromide—Ion chromatography

( HJ 1040-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溴化氢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溴化氢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Soil—Determination of petroleum oil—Infrared spectrophotometry

( HJ 1051-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石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石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锑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锑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antimony—Flam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 HJ 1046-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 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高浓度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受较严重污染的地表水中锑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沈阳市皇姑区鑫盛静电喷涂厂静电喷涂项目》关于环境保护竣工日期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沈阳市皇姑区鑫盛静电喷涂厂静电喷涂项目》关于环境保护设工日期的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鑫盛静电喷涂厂静电喷涂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德姿木业制造厂厂房内,

环保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8月2日竣工,调试起止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2020年5月9日。


                                                                                 沈阳市皇姑区鑫盛静电喷涂厂

                                                                                         2019年8月2日

]]>
水质 锑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锑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antimony—Graphite furnac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 HJ 1047-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受一定污染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中锑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鞍山辽尘矿产品有限公司石英砂生产项目)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表 公示


1、项目名称:鞍山辽尘矿产品有限公司石英砂生产项目;

2、建设单位:鞍山辽尘矿产品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辽宁省鞍山市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乡大房身

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约10000㎡,

总建筑面积200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办公楼1栋、成品库房1栋、

生产车间1栋以及辅助设施,预计年产石英砂7万吨。

鞍山辽尘矿产品有限公司石英砂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
水质 4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4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4 nitrophenol compounds—Liquid chromatography-triple quadrupole mass spectrometry

( HJ 1049-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4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17 aniline compounds—Liquid chromatography-triple quadrupole mass spectrometry

( HJ 1048-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chlorate, chlorite, bromate,dichloracetic acid and trichloracetic acid—Ion chromatography

( HJ 1050-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portable monitoring instrument for SO2 and NOX based on ultraviolet absorption method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 HJ 1045-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仪器检测评价方法。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 紫外荧光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 紫外荧光法

                                             

Ambient air—Automatic determination of sulfur dioxide—Ultraviolet fluorescence method

( HJ 1044-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紫外荧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沈阳辽缆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电线电缆生产项目)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表 公示


1、项目名称:沈阳辽缆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电线电缆生产项目;

2、建设单位:沈阳辽缆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胡家甸村;

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260万元,占地面积约6249m2,

总建筑面积3000m2,主要是2座生产厂房;内置挤出机、成缆机、

叉绞机、轮式盘绞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

沈阳辽缆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电线电缆生产项目.pdf


]]>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Ambient air and waste gas—Determination of trimethylamine—Solvent absorption-Headspace/gas chromatography

( HJ 1042-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trimethylamine—Suppressed ion chromatography

( HJ 1041-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溴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溴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hydrogen bromide—Ion chromatography

( HJ 1040-2019 2020-04-24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溴化氢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溴化氢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核动力厂液态流出物中14C分析方法―湿法氧化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核动力厂液态流出物中14C分析方法―湿法氧化法

Analytical method of 14C in liquid efflu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Wet oxidation

( HJ 1056—2019 2019-11-15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核动力厂液态流出物中14C的分析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液态流出物中14C分析方法—湿法氧化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评办理流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办理环评咨询电话:13028289208(微信同号)

 先进行沟通,然后邀请相关工程师进行现场调研,委托专业环评公司进行环评编写,组织材料,环评师进行编写,评审,修改,上交材料。


最近很多朋友咨询关于环评如何办理的问题,今天的这篇经验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整理资料,收集资料时要列好清单,编写环评,主要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2、不同行业、规模、地区的环评是不一样的,最好让有相关经验的环评师来写,评审,特指的是环评报告书。

3、环评报告书需要开评审会,环评单位需要将项目的工艺、排污、污染源、排污量、环保措施及投资等,向专家及环保局进行介绍。

4、然后专家们进行讨论,得出结论,修改环评,在评审会上一般来说,都要在会议纪要里写,本环评经修改后可以作为本项目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要根据修改意见来改,再交给建设方,审批,交给环保局,现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温馨提示:要准备齐全的资料

]]>
辽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日前,辽宁印发《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于VOCs排放做了具体要求。全文如下:企业涂装工序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车间或设施,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2018083110142025.jpg

3.jpg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涂装工序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涂料coating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涂装painting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使其具有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又称涂料施工。

3.3工业涂装工序industrialcoatingprocess工业产品生产中与涂装作业有关的工序。通常包含基底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料调配、施涂(含底涂、中涂、面涂、补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

3.4空气喷涂airspraying利用压缩空气将涂料雾化并射向工件表面进行涂装的方法。简称为“喷涂”。

3.5烘干stoving加热使湿涂层发生干燥固化的过程。

3.6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气体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7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8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用于核算或备案的VOCs是指,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3.9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包含苯在内的单环芳烃的总称。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等。

3.10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1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

3.12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

3.1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的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5VOCs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ofVOCs污染源排气经净化设施处理后,VOCs的去除量占净化前排气中VOCs总量的百分比。

3.1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任何1小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7厂界enterprise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4.1.1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发布之日执行本标准。

4.1.2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2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企业涂装工序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车间或设施,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4.3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4.3.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且应遵守表2列出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若排气筒的高度介于表2列出的两个高度值之间,其应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内插法计算。若排气筒的高度高于40m,其应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外推法计算。内插和外推计算方法见附录A.

5.jpg

4.3.2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边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若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2或其内插外推法计算出的允许值的50%执行。

4.4污染源排气中VOCs的去除率要求当排气筒VOCs的排放速率≥1.8kg/h时,其所对应的污染源排气中VOCs的去除率应不低于表3的要求。 

6.jpg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应在第一级处理设施进口前监测总的和,在最后一级处理设施出口后监测总的和。当处理设施有来自多个污染源的废气时,应在处理设施进口前分别监测各污染源排气的和,在处理设施出口后监测总的和。当处理设施有多个排放口时,则应在处理设施的各排放口分别监测和。

 

4.5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要求。 

 7.jpg

 

4.6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按附录B执行。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建立本企业的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控,以便用于核算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5.1.5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若无污染物监测方法国家标准,排放企业应提出或推荐污染物监测方法,经省及以上监测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污染物监测方法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应采用污染物监测方法国家标准。

5.2监测与分析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按GB/T16157、HJ732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及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按HJ/T397、HJ/T75、HJ/T76、HJ/T373规定执行。

5.2.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检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方法。对VOCs进行检测时,检测前应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及组分构成确定预期检测的有机物,检出并用于浓度计算的VOCs质量应占排气中预期检测VOCs总质量的90%以上。工业涂装常见的VOCs组分可参见附录C。 

8.jpg

 

5.2.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车间外或设施外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和监测按以下要求执行:a)污染源处于有集气系统的密闭车间内时,监控点设置在密闭车间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取浓度最大值。b)污染源自身有集气系统,但其不是处于有集气系统的密闭车间内时,监控点设置在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取浓度最大值。c)污染源无法置于密闭车间内且无法设置有效的集气处理系统的(如船舶制造合拢喷涂等),经县级以上环境管理部门认可,可不设车间外或设施外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只对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进行监测。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在涉及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国家或本省若制(修)订了比本标准的更严格的行业排放标准或其他标准,或者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相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则执行比本标准更严的要求。


]]>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疏堵结合、先行先试、分步实施、联防联控为原则,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

  二、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分别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自2020年起,上述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各省(区、市)应当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三)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长期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处罚到位。结合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四)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鼓励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

  (五)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国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一张网”。各地应当保障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维人员和经费,确保联网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通过信息系统依法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重点单位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推行应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各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归集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风险。

  三、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六)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并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等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合作,跨省域协同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之间,探索以“白名单”方式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实行简化许可。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对多氯联苯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含汞废物等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打造专业化利用处置基地。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七)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优先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八)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鼓励危险废物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建设技术先进的大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制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九)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产品使用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依托矿物油生产企业开展废矿物油收集网络建设试点。

  (十)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0年年底前设区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实际需求;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具有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各省(区、市)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能有效发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功能的水泥窑,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根据实际处置能力减免相应减排措施。支持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研发,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

  四、着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二)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研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染控制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推动完善危险废物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处置收费制度。

  (十三)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豁免管理清单,研究建立危险废物排除清单。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办法,强化企业的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鼓励科研院所、规范化检测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十四)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进长三角等区域编制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应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一园一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新建园区要科学评估园区内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十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十七)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截至2020年10月底,聚焦长江经济带,深入开展“清废行动”;会同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十八)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环境风险评估与污染控制技术实验室,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的作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控制技术等基础研究。鼓励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分阶段分步骤制定重点行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重要性,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压实地方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并依纪依法实施督察问责。

  (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建立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资金渠道。

  (二十二)强化公众参与。鼓励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0月15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谨记:使用玻璃仪器要注意这些细节!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能正确熟练使用玻璃仪器是每个分析员的必备技能,因为玻璃有很高的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在实验分析中,涉及到多种玻璃仪器的使用。


玻璃的化学稳定性好,但并不是绝对不受侵蚀,而是其受侵蚀的程度符合一定的标准。


因玻璃被侵蚀而又痕量离子进入溶液中和玻璃表面吸附溶液中的待测分析离子,是微量分析要注意的问题;氢氟酸很强烈地腐蚀玻璃,故不能用玻璃仪器进行含有氢氟酸的实验;储存碱液的玻璃仪器如果是磨口仪器还会使得磨口粘在一起无法打开,因此玻璃容器不能长时间存放碱液。


微信图片_20191025112434.jpg


那么,使用玻璃仪器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


一、玻璃仪器洗涤方面的差错


1.玻璃仪器的清洗是检验工作的第一步。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往往忽视了在检验前和完毕后,立即清洗所用玻璃器具,或对器具的清洁检验工作。以至器具内壁严重挂有水珠、污垢、沉淀干涸粘附于内壁等,无法清洗净,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


2.一般质量检验的品种多、项目杂,不可能每测一个指标固定使用一套专用仪器,往往交替使用,而对使用的仪器又不经过严格清洗或清洁度检验。必然引起试剂间的交替污染。从而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3.另一方面,对容量量具与非容量量具性质和洗涤方法混为一起,均使用去污粉刷洗,这样造成容量量具的容量不准确,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二、玻璃容器加热方面的差错


1.加热过程是理化分析中常有的步骤。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往往忽视或根本弄不清哪些仪器能否加热,以至出现差错。事实上玻璃容器并非都能直接加热,如量筒、量杯、容量瓶、试剂瓶等不能直接加热。应酌情选用烧杯、烧瓶、三角瓶等反应容器。实际工作中若不明了这些基本知识,必然出现差错,甚至造成检验事故。


2.加热玻璃容器时,不将容器放在石棉网上,而直接将容器置于电炉中,以至容器受热不均匀,甚至于爆裂。


3.使用过程中,温度变化过于剧烈,或高温时骤冷或取下的灼热玻璃容器直接放置台面上,而不按规定放置在石棉网上,导致容器破裂,试剂散失,影响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4.实际工作中,有人怕麻烦,不习惯正确使用干燥器,对于需要准确称量的加热器具应烘干取出稍冷后(约30s),放入干燥器中冷至室温,进行称量(30min即可)。温热的器具放入干燥器时,应先将盖留一缝隙,稍等几分钟再盖严;挪动干燥器时,不应只端下部,而应按住盖子挪动以防盖子滑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玻璃容器的选择和使用方面的差错


容量分析中准确地测量溶液的体积,是获得良好分析结果的重要因素。因而必须正确使用容量器具,如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实际操作时往往存在一些差错。

1.不能正确区分酸式滴定管与碱式滴定管及其性能。使用过程中往往将酸式滴定管误认为碱式滴定管;碱式滴定管误认为酸式滴定管。这样一来便错误百出。因为酸式滴定管下端带有玻璃活塞,不能盛放碱性溶液,因为碱性溶液能腐蚀玻璃。使活塞转动。而碱式滴定管下端接有一橡皮管,不能盛放酸或氧化剂等腐蚀橡皮的溶液如:AgNO3、KM-nO4、I2等溶液。


滴定管装入标准溶液前,不先用该标准溶液5mL~10mL将滴定管洗涤2~3次。操作时两手平端滴定管慢慢转动使标准溶液流遍全管,并使溶液从滴定管下端流出,以除去管内残留水份。再装入溶液进行滴定,否则引起标准溶液浓度稀释。

不根据滴定时标准溶液的用量,正确选用不同型号的滴定管。一般用量在10mL以下,选用10mL或5mL微量滴定管,用量在10mL至20mL之间,选用25mL滴定管,若用量超过25mL则选用50mL滴定管。实际工作中,有人就不注意这方面的误差。有的标液用量不到10mL仍用50mL滴定管,有的标液用量超过25mL仍用25mL滴定管,分几次加入等,这些情况都是错误的做法,引起较大误差。


2.不按规则正确使用容量瓶。容量瓶是常用的测量容纳一定溶液体积的一种容量器具,这主要用来配稀释一定量溶液到一定的体积的容量器具。但实际中往往有人用它来长期贮存溶液,尤其是碱性溶液,它会侵蚀瓶壁使瓶塞粘住,无法打开。配制好的溶液不能贮存在容量瓶中,而应及时倒入试剂瓶中保存,试剂瓶应先用配好的溶液荡洗2~3次。

3.不按规定定期校正容量瓶、滴定管、移液管等计量量具。有时其标值与真实体积不相符合,造成体积误差,从而引起系统误差。一般每半年校正一次。

4.不熟悉各种量器的容量允差和标准容量等级,不同类型的容量允差不同,导致选择量器不当造成量器本身引起的误差。通常要求准确地量取一定体积的溶液时,采用移液管和吸量管,而不能用量筒、量杯等其他量具而引起误差。


四、有关玻璃仪器基本操作方面差错


1.盛放试剂时,不了解试剂瓶的性质、用途及注意事项。随意盛放,不遵循固体试剂盛放广口瓶,液体试剂盛放细口瓶,酸性物质用玻璃塞,碱性物质用橡皮塞,见光易分解的物质用棕色瓶的原则(如AgNO3I2液等)。这样引起杂质或式量变化导致错误。


取用试剂时,不按照规定将瓶塞倒放在操作台上,致使试剂污染,从而影响测定结果。


2.使用称量瓶称取试样时,不将称量瓶先在105°C烘干,冷却恒重后取用;干燥好的称量瓶用手直接拿来,而不是用干燥洁净的纸条套在称量瓶上来取用。导致称量瓶附杂,影响称量结果的准确性。


3.在滴定管中装入标准溶液时,借助漏斗或其他容器引起标准溶液浓度改变或污染。


每次测定前不将液面调节在“0.00”的位置,滴定开始和结束后不按规定等1min~2min使附着在内壁上的溶液流下来以后才能读数,而马上就读数造成体积误差。


滴定时度过快,使溶液成流水状放出,甚至接近终点时,滴定速度也不减慢致使滴定过终点造成检验误差。


读数时(无色或浅色溶液)不使眼睛的视线和滴定管内溶液凹月面的最低点保持水平;有色溶液不使眼睛的视线与滴定管内溶液面两侧的最高点呈水平处等,造成体积误差。


4.第一次用洗净的移液管吸取溶液时,未应先用滤纸将尖端内外的水吸净,然后用所移取的溶液将移液管洗涤2~3次,以保证移液的溶液浓度不变。


移取溶液时,应用右手大拇指和中指拿住颈标线上方,将移液管插入溶液中,不能太深也不能太浅,太深会使管外沾附溶液过多,影响量取溶液体积的准确性;太浅往往会产生空吸。


放入溶液时,使管垂直管尘靠着容器内壁,让管内溶液自然地全部沿器壁流下,再等待10s~15s后,取出移液管,切勿把残留在尖的溶液吹出,因为在校正移液管时,已经考虑了末端所保留溶液的体积,否则就造成体积误差,影响结果的准确度。

附:常用玻璃仪器图例和用法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organization for check and accept of completed project

( HJ 794-2016 2016-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的工作程序、总体要求,验收技术方案和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

放射性物质污染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防止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用地进入用地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第五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针对符合前三款规定的地块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录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九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报送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评审结果建立本行政区内的污染地块名录,确定地块的风险等级,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经评审,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移除污染地块名录。

第十一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建议等。

第十二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更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第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开展风险管控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设立围挡、标识,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公告,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等。

第十四条 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

修复方案应包括修复范围和目标、修复技术筛选、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修复方案中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经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确定需要开展施工监理的,应向社会公开监理报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施工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外运土壤时,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建立管理台帐和转移联单制度,记录转运时间、数量、去向等信息。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修复工程开工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开展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十九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报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报告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出具书面备案文件,并抄送同级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信息沟通机制,对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同级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创建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共享账号,共享污染地块管理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环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相关审批环节,应及时查询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名录,未能提供有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的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征收、收回、收购或供应,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与风险管控或修复无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在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专家库,供建设用地土壤调查评估、风险评估及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的评审环节选择。专家库成员应不少于参会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31日前,将年度所辖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情况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抽查复核从业单位编制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已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和食品制造工业中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1030.3-2019)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2, O3 and CO

( HJ 818-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2018-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



]]>
实验室取样原则,每个实验员都该牢记!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药品的取用原则



1.“三不”原则,即“不闻、不摸、不尝”;具体说就是:不要去闻药品的气味,不能用手触摸药品,不能尝试药品的味道。


2.节约原则,即严格按照实验规定的用量取用药品;如果没有说明用量,一般按最少量(1~2mL)取用液体,固体只需盖满试管底部即可。最大量,液体不超过容器容积的1/3,固体不超过1/2。 


3.“三不一要”原则,即实验用剩的药品不能因为要 “节约”而放回原试剂瓶,这样做会污染试剂瓶中未使用的药品。因此,用剩的药品既不能放回原试剂瓶,也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带出实验室,要放在指定的容器中。


4.固体颗粒的取用(一横二放三慢竖),一般用药匙;块状固体可用镊子夹取。


先把容器横放,用镊子夹取块状药品或金属颗粒放在容器口,再把容器慢慢地竖立起来,使块状药品或金属颗粒缓缓地沿容器壁滑到容器底部,以免打破容器.


5.粉末状药品的取用,取用时可以用药匙(或者纸槽)。操作要领是:“一斜、二送、三直立”。具体的操作是:先将试管倾斜,把盛药品的药匙(或者纸槽)小心地送入试管底部,再使试管直立起来。

注:使用后的药匙或镊子应立即用干净的纸擦干净。



液体药品的取用原则

液体药品的取用:“多倒少滴”


取用不定量(较多)液体—直接倾倒(一倒二向三挨四靠)


a. 瓶塞必须倒放在桌面上【防止药品腐蚀实验台或污染药品】;


b. 直接倾倒时瓶口必须紧挨试管口,试管45度,并且缓缓地倒【防止药液损失】;


c. 贴标签的一面必须朝向手心处【防止药液洒出腐蚀标签】;


d. 倒完液体后,要立即盖紧瓶塞,并把瓶子放回原处,标签朝向外面【防止药品潮解、变质】。


取用少量的液体—使用胶头滴管

a. 应在容器的正上方垂直滴入;胶头滴管不要接触容器壁【防止沾污试管或污染试剂】;


b. 取液后的滴管,应保持橡胶胶帽在上,不要平放或倒置【防止液体倒流,沾污试剂或腐蚀橡胶胶帽】;


c. 用过的试管要立即用清水冲洗干净;但滴瓶上的滴管不能用水冲洗,也不能交叉使用。


取用一定量的液体—使用量筒

a. 当向量筒中倾倒液体接近所需刻度时,停止倾倒,余下部分用胶头滴管滴加药液至所需刻度线;


b. 读数时量筒必须放平稳,视线与量筒内液体的凹液面的最低处保持水平。(注意:俯视则读数偏大,仰视则读数遍小。)



固体试剂的称量



1.步骤:调零、放纸片、左物右码、读数、复位。使用托盘天平时,要做到:


①左物右码:添加砝码要用镊子不能用手直接拿砝码,并先大后小;称量完毕,砝码要放回砝码盒,游码要回零。

左盘质量=右盘质量+游码质量   即:药品的质量=砝码读数+游码读数

若左右放颠倒了;药品的质量=砝码读数 - 游码读数


②任何药品都不能直接放在盘中称量,干燥固体可放在纸上称量,易潮解药品要放在(烧杯或表面皿等)玻璃器皿中称量。


注意:称量一定质量的药品应先放砝码,再移动游码,最后放药品;称量未知质量的药品则应先放药品,再放砝码,最后移动游码。



溶液稀释的原则

溶液稀释的原则是溶质量不变

仪器:烧杯、容量瓶、玻璃棒、胶头滴管、分析天平、量筒


1.计算 计算浓溶液的量,以及需要的水,或其他溶剂的量。

2.取液 取适合浓溶液的量。

3.移液 将浓溶液沿玻璃棒注入容量瓶中。

4.洗涤 用蒸馏水洗烧杯2—3次,并倒入容量瓶中。 

5.定容 倒水或其他溶剂的至刻度线1—2cm处改用胶头滴管滴到与凹液面直。 

6.摇匀 盖好瓶塞,上下颠倒、摇匀,或采用玻璃棒搅拌均匀。

7.装瓶、贴签。 


有一些在稀释的时候回大量放热的溶液,例如浓硫酸。在稀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将需要稀释的溶液慢慢的注入到水中,并且不断搅拌。这样才能避免溶液飞溅,使人受伤。


药匙使用注意事项



1.根据试剂用量不同,药匙应选用大小合适的。


2.不能用药匙取用热药品,也不要接触酸、碱溶液。


3.取用药品后,应及时用纸把药匙擦干净。


4.药匙最好专匙专用,用玻璃棒制作的小玻璃勺子可长期存放于盛有固体试剂的小广口瓶中,无需每次洗涤。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hazardous waste landfill

( 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 2020-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  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  收严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自行监测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待本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废止。



]]>
企业按证排污 政府依证监管,固定污染源将进行“一证式”管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企业按证排污 政府依证监管,固定污染源将进行“一证式”管理


  企业要按证排污、管理部门需依证监管,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正在持续推进中。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5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对于污染排放等,从过去以项目准入为主的管理向既抓宏观又抓微观的全流程管理转变,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多要素的“一证式”环境管理,推进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一个证整合各项环保要求

  我国对污染排放的管理经历了按照标准排放、总量控制到排污许可证等阶段。按照标准排放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地方制定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排放,超过标准限值排放属于违法行为;总量控制是指在按照标准排放基础上,每个区域还会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每个地区不得超过这个限值。但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复杂多样,对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体系准确把握能力有限;加上不同部门各行其是、上下游排污单位责任边界不清、监管压力大等问题,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排污许可制被认为是“归一”,而不是“加一”,是固定污染源的基础核心制度,是一个整合各项制度的“底座”,让法律法规对一个企业提出的所有环保要求衔接融合到一个证上来,让信息和数据共享都到一个高效的统一平台上来。当前,排污许可制度已成为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基础。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的完善能够推进行业污染物产生、处理、排放的有效和规范化管理,对推进行业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将基本完成各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更多企业也将参与其中,污染物排放得到全面的监测和管理。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生态环境部已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等5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内,共计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48项,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18项、自行监测指南14项、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7项,正在逐步健全完善排污许可法规标准体系。

  据统计,截至9月10日,全国共计核发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6.7万余张,登记企业排污信息4.3万余家。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口24.89万个、水污染物排放口5.14万个。

  24个重点行业企业全纳入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制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污染物进行监测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拿到的排污许可证会有一本多达几十页的附本,里面详细记载了该企业被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以及排污监测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包括监测仪器的管理、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等。

  比如在本次发布的“废弃资源加工技术规范”,是根据我国废弃资源种类繁多,不同废弃资源种类加工方式和排放特征不同;同时,废弃资源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技术水平低等特点,明确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而“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技术规范”是结合我国目前方便食品种类繁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行业以化学合成工艺为主,发酵和天然提取工艺为辅的产业结构现状,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给出了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确定方法以及无组织管控要求。规范实施后,使废弃资源加工、方便食品、食品等行业明确了本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全面提升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刘志全说,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固定污染源的清理整顿试点。坚持两个“两步走”原则,即“先试点再推开,先发证再整改”,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8个省(市)开展24个已发证的重点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试点,通过“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排发现“应发未发”的企业数量占过去已发证企业数量的近三成。“大量应发证的企业仍然游离于环境监管范围之外,这些‘漏网企业’对局部环境质量负面影响大,容易形成‘破窗效应’,将严重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

  “对这类尚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实施分类处置,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今,24个重点行业企业已经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了‘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刘志全说,将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同一个平台核发和监管,推动全国环境评价在同一平台申报和审批的试点工作,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

  管理部门强化“证后监管”

  企业拿到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发完证后是不是就完事了?刘志全说,企业按证排污、生态环境部门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度落地的关键。但是很多企业对排污许可制改革认识严重不足,以为拿到证就万事大吉,缺乏“依证排污”的意识,并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记录、执行报告等方面工作,责任义务履行不到位。有些地方没有将排污许可证执法纳入执法计划,有些基层部门技术力量薄弱,有些工作人员对政策、规范掌握不够,理解不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证执法、按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推动试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先试点再推开,先发证再整改,针对未批先建、无总量指标、暂不能达标排放等情形,可以企业做出整改承诺后先发许可证,给予合理过渡期。”刘志全强调,如果企业整改期限到了还没做好,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格禁止少报、瞒报、弄虚作假,以及以清理整顿为名搞“一刀切”等行为。

  刘友宾也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坚持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为核心,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强化证后检查和监管执法。“今年,我部发布《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强化监督工作中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通知》,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相关重点区域强化监督检查,执法监管得到显著强化。”

  “我们还在推进衔接整合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环评、排污许可、执法之间有机衔接,基本构建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的环境管理体系。”刘友宾说。


]]>
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今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相关要求,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环评工作质量,维护资质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不再强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书(表),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也可自行编制报告书(表)。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激发环评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提升环评技术单位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编制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以及严肃责任追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环评质量不下降、环评有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办法》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日常检查考核机制,对审批后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对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实行分类管理,细化一般性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提高质量监管科学性;对出现报告书(表)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行政处理处罚与失信记分双重惩戒的管理措施,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办法》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推动提高建设单位环保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提升环评制度有效性。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一律公开相关建设单位和报告书(表)基础信息。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环保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评过程管理。

  《办法》结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有关强化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考核分类监管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等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环评信用管理体系,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环评法》有关规定和《办法》施行需要,生态环境部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发布。

  相关链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危险废物填埋过程的环境管理工作,现批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0月10日印发


]]>
2019国际生态环境新技术大会在南京举办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19国际生态环境新技术大会在南京举办

  10月11至12日,生态环境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南京国际博览会议中心、展览中心联合举办了“2019国际生态环境新技术大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庄国泰、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郭元强出席大会并致辞。

  本次大会以“汇集全球技术,服务环境治理现代化”为主题。聚焦长江大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领域,邀请国内外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围绕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长江水生态保护、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水专项产业化成果宣介等专题,精心组织召开了20多场研讨会,并举办环保技术和产业交流对接会,力促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共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的要求和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讲话精神,精准支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大会同时举办了长江下游“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推介活动”。在征集江苏、上海、浙江科技需求的基础上,精心筛选了一批以水专项等科研项目为主的环境科技成果进行现场展示。成果展示区面积约3000平米,通过模型、实物、视频以及展板等方式展示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的上百项环境科技成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中国农业科学院、清华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等49家技术支持单位开展了科技成果现场宣介,并与地方管理部门、企业等进行了面对面的对接洽谈。

  通过本次活动,展示了生态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在科研人员、技术成果持有方和管理部门、企业等需求方之间搭起了互相了解、推进合作的桥梁,构建了产学研用“联姻”平台,及时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治污一线,为污染防治攻坚战送科技、解难题。

  据悉,生态环境部今年5月和7月在成都和长沙先后举办了针对长江上、中游的“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推介活动”,累计推介污染治理技术近500项,500余家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技术需求企业、2000余人参加了对接推介活动。

  来自科技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江苏、上海、浙江等31个省(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工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代表2万余人参加了大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承办本次大会。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 HJ 1035—2019 2019-08-13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 HJ 1038—2019 2019-08-27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 公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  公示

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pdf 


]]>
官方代表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法国人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规范化

]]>
点赞中国,昂扬新时代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广泛组织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对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作出安排部署。 

2019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

2019年6月17日,中宣部组织专家遴选了100首热情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优秀歌曲。并将这100首优秀歌曲汇编成册,出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优秀歌曲100首》。

2019年8月16日9时,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联合主办,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承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系列论坛正式开启。

2019年8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有关情况发布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将颁发“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10月1日举行,习近平将发表重要讲话。庆祝大会后,将举行盛大的阅兵式和群众游行(主词条: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阅兵式)。 

2019年9月7日至9月8日,在天安门地区及长安街沿线举行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第一次全流程演练   ;9月14日至9月16日,天安门地区及长安街沿线将举行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第二次全流程演练  ;9月21日至9月23日,天安门地区及长安街沿线将举行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第三次全流程演练  。

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7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42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2019年9月23日,“伟大历程 辉煌成就——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开幕式在北京展览馆举行。 

2019年9月23日,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活动新闻中心正式运行。 

2019年9月27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外国专家招待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并致辞。 

201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将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2019年9月30日是国家设立的烈士纪念日,当天上午,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将同各界代表一起,在天安门广场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9-01-11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年9月2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 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全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台公开。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九条 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

  第十九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

  (三)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或者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

  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复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编制人员编制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原审批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条前三款涉及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原审批部门及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其中,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一并对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记分周期、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四)技术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应当包括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事实、失信记分及依据、涉及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名称等内容。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

  同一失信行为已由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记分的,不得重复记分。

  第三十四条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失信记分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信用平台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失信记分予以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编制过十项以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无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守信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减少对列入守信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信用管理对象在列入守信名单期间有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其从守信名单中移出,并将移出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三十八条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实时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限期整改期限为六个月,自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计算。

  信用管理对象在限期整改期间的失信记分再次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应当自再次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限期整改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 信用管理对象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处罚的,失信记分直接记为限制分数。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与处罚决定中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期限一致。

  对信用管理对象中列入“黑名单”单位的出资人,由列入“黑名单”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以及由列入“黑名单”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自列入“黑名单”单位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计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上述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四十条 信用管理对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

  生态环境部每半年对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和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二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事业单位类型的编制单位中在编等用工形式。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编制人员全职工作的编制单位。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7月28日

   附件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

实施时限

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

一、畜牧业03





1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2019年

畜禽养殖行业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2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有发酵工艺的

/

2020年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3

植物油加工133

/

不含单纯分装、调和植物油的

2020年

4

制糖业134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其他

2017年

5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其他

2018年

6

水产品加工136

年加工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不含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年加工能力1万吨及以上5万吨以下的

2020年

7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

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

2018年

三、食品制造业14





8

乳制品制造144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制造(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

其他

2019

食品制造工业

9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

其他(不含单纯分装的)

2019

10

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

/

2019年

四、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





11

酒的制造151

啤酒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白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

/

2019

酒精、饮料制造

工业

12

饮料制造152

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

/

总氮、总磷控制区域2019年,其他2020

五、纺织业17





13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

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

/

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2017,其他2020年

纺织印染工业

六、纺织服装、服饰业18





14

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

含水洗工艺工序的,有湿法印花、染色工艺的

/

2020年

纺织印染工业

七、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15

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

含鞣制工序的

其他

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2017年,其他2020年

制革及毛皮加工

工业

16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羽毛(绒)加工

/

2020

羽毛(绒)加工

工业

17

制鞋业195

使用溶剂型胶黏剂或者溶剂型处理剂的

/

2019

制鞋工业

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18

人造板制造202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其他

2019

人造板工业

九、家具制造业 21





19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使用粘结剂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

2019

家具制造工业

十、造纸和纸制品业22





20

纸浆制造221

以植物或者废纸为原料的纸浆生产

/

2017年6月

制浆造纸工业

 

 

21

造纸222

用纸浆或者矿渣棉、云母、石棉等其他原料悬浮在流体中的纤维,经过造纸机或者其他设备成型,或者手工操作而成的纸及纸板的制造(包括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加工纸制造)

/

2017年6月

22

纸制品制造223

/

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范围内的2017年6月实施,未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范围有工业废水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2020年实施

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23

印刷231

使用溶剂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80吨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剂型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

/

2020

印刷工业

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24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

/

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石化工业

25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

乙烯、芳烃生产2017年,其他2020年

26

炼焦2521

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

/

焦炭2017年,其他2020年

炼焦化学工业

27

煤炭加工252

煤制天然气、合成气、煤炭提质、煤制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等其他煤炭加工

/

2020

现代煤化工工业

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28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以上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烧碱制造、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无机酸制造

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2019年,其他2020

机化学工业

29

聚氯乙烯

聚氯乙烯

/

2019

聚氯乙烯工业

30

肥料制造262

化学肥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企业(不含其他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化学肥料

氮肥(合成氨)2017年,磷肥2019年,其他肥料制造2020年

化肥工业

31

农药制造263

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020年,其他2017年

农药制造工业

32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

涂料、染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类似产品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2020

涂料油墨工业

33

合成材料制造265

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等

/

长三角2018年,其他2020

石化工业

34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化学品、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等,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2020

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

35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等,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2020

日用化学产品

制造工业

十四、医药制造业27





36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

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生产

/

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2020年,其他2017年

制药工业

37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药品研发外包

/

2020

38

中成药生产274

/

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生产

2020

39

兽用药品制造275

兽用药品制造、兽用药品研发外包

/

2020

40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的制造,生物药品研发外包

/

2020

41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

/

卫生材料、外科敷料、药品包装材料、辅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制造

202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

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28





42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非织造布制造17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非织造布制造

/

2020

化学纤维制造

工业

43

溶解木浆

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硝化纤维、醋酸纤维、玻璃纸、羧甲基纤维素等

/

2020年

制浆造纸工业

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44

橡胶制品业291

橡胶制品制造

/

2020

橡胶制品工业

45

塑料制品业292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

其他

2020

塑料制品工业

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46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水泥(熟料)制造

石灰制造、水泥粉磨站

石灰制造2020年,其他2017年

水泥工业

47

玻璃制造304

平板玻璃

其他

平板玻璃制造2017年,其他2020年

玻璃工业

48

玻璃制品制造305

/

以煤和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

2020年

玻璃工业

49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

/

玻璃纤维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2020年

50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企业

其他

2020年

陶瓷砖瓦

51

陶瓷制品制造307

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以上

/

2018年

52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

石棉制品制造

其他

2020年

53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含焙烧石墨、碳素制品,多晶硅

其他

2020年

石墨及碳素制品

制造业

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54

炼铁311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

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钢铁工业

55

炼钢312

含炼钢等工序的生产

/

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56

钢压延加工313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其他

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钢铁工业

57

铁合金冶炼314

铁合金冶炼、金属铬和金属锰的冶炼

/

2020

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58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铜、铅锌冶炼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2017年,其他2018年

有色金属工业

59

贵金属冶炼322

金、银及铂族金属冶炼(包括以矿石为原料)

/

2020

60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

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者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

/

2020

61

有色金属铸造3392

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各种成品、半成品,且年产10万吨及以上

年产10万吨以下

2020

62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2020

6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不包括钍和铀等放射性金属的冶炼加工

/

2020年

稀土行业

二十、金属制品业33





64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使用有机涂层的(不含喷粉和喷塑)

其他

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其他2020年

电镀工业

65

黑色金属铸造3391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年产10万吨以下的

2020年

黑色金属铸造工业

二十一、汽车制造业36





66

汽车制造361 -367

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及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2019

汽车制造行业

二十二、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7





6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71 -379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拆船、修船厂

其他

202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行业

二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68

电池制造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

其他

2019

电池工业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69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

其他电子玻璃、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制造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9年,其他2020年

电子工业

二十五、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70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其他

2019年

废弃资源加工

工业

二十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





71

电力生产441

除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发电以外的火力发电(含自备电厂所在企业)

/

自备电厂2017年,其他2017年6月

火电工业

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

/

2019年

二十七、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





72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2019

水处理

二十八、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





73

环境治理业7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

2019年

/

二十九、公共设施管理业78





74

环境卫生管理782

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

2020年

/

三十、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81





75

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2020年

汽车、摩托车

修理业

三十一、卫生84





76

医院841

床位100张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以上均不包括社区医疗、街道和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以及仅开展保健活动的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床位20张至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以上均不包括社区医疗、街道和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以及仅开展保健活动的妇幼保健院)

2020年

医疗机构

三十二、其他行业





77

油库、加油站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

/

2020年

/

78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以上的沿海港口

/

2020年

/

三十三、通用工序





79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

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2019年

锅炉工业

80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

/

2020年

工业炉窑

81

电镀设施

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

/

2019年

电镀工业

82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

2019年

水处理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oil environment

( HJ 964—2018 2019-07-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或减缓土壤环境退化,保护土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



]]>
这17个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您都了解吗?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这17个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新建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单位:mg/L)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03-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

表1:现有企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单位:mg/L)


-0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

表1: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单位:mg/L)

-05-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表1:现有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单位:mg/L)

注:产品为味精 

-06-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表1:啤酒生产企业水污染排放最高允许限制(单位:mg/L)

-0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单位:mg/L)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单位:mg/L)

-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09-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10-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11-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5-2008

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12-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表1:新建制浆造纸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13-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1-2010

表1:新建企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14-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2008

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15-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6-2013

表1: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16-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3-2010

表1:新建企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17-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表1:新建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
重点地区提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助力打好长江修复攻坚战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重点地区提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

  为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和环渤海沿岸13个城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扬生态环境铁军精神,提前摸底排查,宣贯培训、集中填报审核、按期调度督办,采取层层调查上报、网格化摸底排查等方式,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总量减排、在线监测等数据库,认真比对相关数据,全面摸清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底数,并于8月底提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和环渤海沿岸13个城市共计发放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4860张。其中,长江经济带共发证4342张,环渤海城市共发证518张,实现对工业废水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重庆还超额完成任务,对2017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外的306家乡镇污水处理厂完成发证,共计发证5166张。此外,还摸清了尚未投运、位于禁建区、停产等不予核发情形共38家污水处理厂情况。

  4860家已发证污水处理厂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有997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3863家,共管控污水总设计处理能力1.9亿吨/日。为规范重点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督促企业按证排污打下坚实基础,为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各地将开展污水处理厂无证排污检查和证后监管执法,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打击力度。对已发证污水处理厂,督促按许可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
国办:对一批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国办:对一批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缩减清单事项,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2.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完成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制定实施竞争政策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2019年9月底前部署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继续压减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内中央层面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研究提出50项以上拟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简并多部门、多层级实施的重复审批。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简化并明确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有效期限等,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清理规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底前以省为单位集中统一公布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负责)
3.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简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和申请材料,精简道路货运从业驾驶员培训考试。优化机动车产品准入,依法整合汽车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型式核准目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等,实现一次送检、全面检测、结果互认。2019年底前形成货车“三检合一”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9年把许可证种类再压减一半以上。(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具体措施:
1.进一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2019年9月底前将发证产品种类从24类压减至12类以内,压缩发证层级,减少产品单元。对保留和退出目录的产品都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2019年10月底前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再压减30种以上,继续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简化强制性认证管理程序,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数量。(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清理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加快实现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避免重复评价。(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府不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需实施准入管理的,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2020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一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探索对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摸清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部门管理措施的底数,并持续清理压减。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2019年底前启动清理规范中央层面规定的目录、备案、计划、规划、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分类编制事项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20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一批简化、优化的管理措施,改为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2019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国推开。(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相关地区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税务总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推动各地建成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大幅简化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压缩企业注销时间。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地研究建立办理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在确保实现将审批时间压减到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等。在试点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底前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实现“互联网+工程审批”,在全国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试点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19年底前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019年底前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压缩办理时限。(自然资源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防止地方非税收入非正常增长、抵消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决不能再增加收费项目,确保减税降费的目标落实到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关注非税收入增速异常和乱收费等情况,坚决纠正违规开征、多征、预征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财政部负责)
2.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坚决清理整治乱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有关文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督促各地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整治港口、船公司、物流堆场、货代、船代等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2020年底前将全国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常规收费压减至400美元以内。清理铁路、水路的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2019年底前公布收费和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19年底前开展降低融资收费专项清理行动,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十一)有关部门要分领域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开。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那些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全覆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2019年底前对现有的主要监管规则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尽可能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等行政执法领域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明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19年底前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2019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5%。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研究建立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等,提高重点监管效能,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疫苗生产企业巡查检查制度,实施对全部在产疫苗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推行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制度。开展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药监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实现对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全覆盖,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医保局负责)
(十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惩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2019年底前修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2020年启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2020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4.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2019年底前出台对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认证标准。(海关总署负责)
6.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研究制定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主体功能建设并上线运行,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实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加快推进地方和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并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全国“互联网+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六)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中找到新生事物发展规律,该处置的处置,该客观对待的客观对待,不简单封杀,但也决不能放任不管,推动新业态更好更健康发展。(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出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鼓励各地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支持新业态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流程、方式进行系统化改革。(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有关指导意见,倒逼各级政府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加快实现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司法、民政等部门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登记中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2019年底前在全国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东部沿海地区力争率先实现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自然资源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2019年底前实现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100%。进一步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数量,加快推行进出口“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和无纸化通关作业。(海关总署牵头,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民航局、铁路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试点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系统,2020年底前力争整合各类动产登记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实现企业担保在一个平台上登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实施后台监管。(人民银行牵头,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异地就医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直接结算。(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自主认证、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社保卡应用状态查询等“一站式”功能,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优化社保卡服务,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卡。2019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广商标和专利电子化申请,2019年底前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到5个月,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知识产权局负责)
8.2019年10月底前改进优化来华工作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管理制度办法,优化外国人来华相关审批、审查服务,压减办理时间。同时,向全社会开放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为境内港澳居民、华侨持用出入境证件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社会事务提供便利。(公安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等问题。(司法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确需到现场办的再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上线运行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2019年底前首批推动10种高频电子证照全国标准化应用和互信互认,推动100项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省(区、市)内和跨省(区、市)实现“一网通办”。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对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更大力度推动央地数据共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2019年再新增拓展1000项共享数据,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优先纳入共享范围,满足30项以上全国普遍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的数据共享需求。加快推进“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等多种网上身份认证能力融合,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支撑。(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医院、银行等服务机构,要从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出发,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幅压减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办理时间,提高相关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等。(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加快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2019年底前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实现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将办电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地方政府要大幅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研究建立针对供电企业停电超过一定频次和时间的处罚机制。(能源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水气报装服务,指导地方落实新修订的《城镇供水服务》、《燃气服务导则》等国家标准,将水气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2019年底前将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将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减报装、安装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指导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2019年底前解决银行卡解绑和异地注销难、“睡眠卡”收费不透明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快推动解决继承财产支取难问题。优化电信服务,持续推进降低电信收费、异地销户、携号转网等工作。持续优化老年证、居住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证件或手续办理流程,减少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快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有关政策意见。推进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和数量,鼓励建设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推动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需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0年底前落实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相关政策,推动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促进老龄健康服务业发展。(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十一)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2019年要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破解一批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8月底前完成向各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和法规审查工作、形成草案,9月底前公布实施。(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搜集一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19年底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出台具体解决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聚焦营商环境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台账,并抓好落实。(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支持各地大胆创新,及时指导帮助地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要进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权特别是综合授权的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对与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与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议。各地区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固化下来。(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四)要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情况,作为2019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继续用好督查奖惩这个有效办法,对成效明显的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改革的要严肃问责。(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国务院。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 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 2018-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Guidelines for Drafting o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port

( HJ 617-2011 2011-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保护环境,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规范企业信息公开行为,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环境报告书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环境报告书的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联苯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联苯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benzidine—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1017-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联苯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联苯胺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你了解了吗?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9-01-11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
COD 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COD 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rapid COD photometric analyzer

( HJ 924-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化学需氧量(简称COD)光度法快速测定仪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total hydrocarbons,methane and nonmethane hydrocarbons―Gas chromatography

( HJ 38-2017代替HJ/T 38―1999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



]]>
您了解CMA吗?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CMA(中国计量认证),
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英文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目前正在推行强制性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自愿参加的"实验室认可"等制度,来保证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这些认证都是以国家《计量法》、《标准化法》及《质量法》等法律为依据。

这项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监督工作。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

     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内容

1、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直译:中国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2、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中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4、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5、中国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城建环保、安全防护、水利等行业、部门,已开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

认可的区别


1、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是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即:具备计量认证资质、取得计量认证法定地位的机构,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

2、国家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和/或检测实验室能力的能用要求。
计量认证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的主要区别

类别
计量认证
实验室认可
目的
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
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
法律依据
《计量法》22条
GB/T27025-2008(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17)
评审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
性质
强制
自愿
评审对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社会各界第一、二、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
类型
国家和省两级认定
国家实验室认可
实施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考核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9条要素+1条补充要素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29个要素)
考核结果
发证书,使用CMA标志
发证书,使用CNAS标志
使用范围及特点
在通过认定的范围内,可提供公正数据,国内通用。
国际通常做法,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APLAC-MRA)。但不能取代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
    认证检测流程

对检测机构的认证是严格按照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向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通过书面审查,依据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由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4、通过现场评审,符合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机构印章,并上互联网公布。

]]>
什么是环境监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什么是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环境监测是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简单地说,了解环境水平,进行环境监测,是开展一切环境工作的前提。

环境监测通常包括背景调查、确定方案、优化布点、现场采样、样品运送、实验分析、数据收集、分析综合等过程。总的来说,就是计划-采样-分析-综合的获得信息的过程。

50 年代,即早期的环境监测主要采用分析化学的方法对污染物进行分析,但由于环境污染物含量低(通常是ppm或ppb级别)、变化快,实际上是分析化学的发展,被称为。从 60 年代起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污染不仅包括化学物质的污染,也包括噪声污染;不仅包括污染源的监测,也包括环境背景值的监测,环境监测的范围扩大,手段更多,这个阶段被称作。进入 70 年代,环境监测技术进入自动化、计算机化,发达国家相继建立全国性的自动化监测网络,这个阶段被称为。

环境监测的主要手段包括物理手段(对于声、光的监测),化学手段(各种化学方法,包括重量法,分光广度法等),生物手段(监测环境变化对生物及生物群落的影响)。

按照监测对象,环境监测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两种。

实施部门:

一:政府事业部门

环保局下辖环境监测站,几乎每个省市县(区)都有环境监测站,例如:深圳市环境监测站、北京市环境监测站。


二:军区环境保护

军区的环境监测站,涉及到国家军事机密的环境监测由军区的环境监测站实施,例如,广州军区环境监测站。


三:学校科研单位

一些学校拥有实验室,并通过国家认证,开展环境监测,主要目的是教学科研,也接受一些委托性质的环境监测业务,例如: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实验室、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等。


四:民营环境类检测机构

环境保护日益被重视起来,随之环境监测市场不断扩大, 传统的环境监测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环境监测需求,国家逐步开放了环境监测领域,民营力量加入了进来。专业从事环境监测,且具备CMA资质,开展的项目与环境监测站几乎相同的民营监测机构已成为社会委托性质的环境监测的首选。


]]>
实验室经理人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岗位要求

1、负责检测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安排各个主管的具体工作,并提供支持和管理方面指导;

2、负责对整个实验室运营情况的梳理、支持及汇报;

3、负责审核实验室技术性、作业指导性文件的审核;

4、负责监督实验室体系要求,督促检查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等计划的实施,提高检验人员的岗位技能水平;

5、负责根据部门业务发展需求,负责新项目、特殊项目检验方案的评审确认;

6、组织有关人员解决检测活动中的技术问及保证资源的提供;

7、跟踪行业最新发展动态;

8、编制整个实验室员工年度培训、考核计划;

9、负责整个实验室年度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的编制;

10、负责实验室检测人员调配,奖惩以及绩效考核.

岗位任职资格

1、大专以上学历,化学、环境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

3、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

4、全面掌握检测技术的发展方向,精通行业相关检测技术;

5、有一定的领导管理能力,能良好的统筹部门工作,合理调配人员;

6、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主动性,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计划和执行能力。

周末双休 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 节日福利 缴纳五险 作息时间早8点晚5点

]]>
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utomatic on-line monitoring of mercury in water

( HJ 926-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Environmental Dioxins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 HJ 916-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环境中二噁英类监测技术和行为,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气、土壤、沉积物和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环境监测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你们单位危废存放库(间)合格么?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1、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贮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贮存间需上锁,由专人负责。

4、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他的其他物品。

以下是危废暂存间建设的照片,仅供参考:

6370198040819885407878088.png

图1 危废暂存间地面防渗处理(环氧树脂)及收集沟

6370198040784983407623726.png

图2 危废暂存间收集井

6370198040791983805366297.png

图3 墙面环氧树脂漆要高于危废堆放高度

6370198040834686254835812.png

图4 危废暂存间标识牌

6370198040814385084364763.png

图5 危废暂存间上锁

6370198040833286171606567.png

图6 危废暂存间门上及危险废物上贴的标识


标签要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有废油桶、废机油、废乳化液等。

6370198040838786489821720.png

6370198040849487099320953.png

6370198040854687395306861.png

6370198040858587617063524.png


如果连上述的条件都达不到,那也真的是管理太差了。



另外再送你们一个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供参考。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doc


]]>
水质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909-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多溴二苯醚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多溴二苯醚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
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total mercury—Catalytic pyrolysis-cold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photometry

( HJ 923-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总汞的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2019年8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城环字〔1983〕483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一项中的“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二项“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

  (四)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

  1.删去第七条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一款第一项“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第二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年度环保备案表”,以及第三款中的“该危险化学品的国内生产使用企业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应将第七条修改为: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

  2.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持有回收单位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发的回收证明”,相应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删去第四十四条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第四十七条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8年12月6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

  1.删去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三项“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三项“许可证正、副本”。相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延续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四项“许可证正、副本”;

  4.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交材料第一项“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第五项中的“以及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5.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交材料第一项“出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6.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转入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交材料第一项“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

  7.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持许可证复印件”。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

  1.将第九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修改为“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除外”;

  2.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材料中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八)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

  1.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原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2.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九)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1)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延续设计批准书应当提交材料第一项“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2)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延续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一项“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3)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延续使用批准书应当提交材料第一项“原使用批准书复印件”;

  (4)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申请延续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提交材料第一项“原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5)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

  1.删去第八条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第三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2.删去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延续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四项“原许可证复印件”;

  4.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原许可证复印件”。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Technical requirement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portable dissolved oxygen meter

( HJ 925-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



]]>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utomatic monitoring of surface water

( HJ 915-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ortable fourier infrared spectrometer method

( HJ 919-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丙烷、乙烯、丙烯、乙炔、苯、甲苯、乙苯、苯乙烯等8种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 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 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Ambient air—Emergency monitoring method for inorganic hazardous gas—Portable fourier infrared spectrometer method

( HJ 920-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无机有害气体测定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氯化氢、氰化氢、氟化氢、一氧化二氮、氨等10种无机有害气体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paraquat and diquat—Solid phase extraction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914-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百草枯和杀草快的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organochlorine pesticides—Gas chromatography

( HJ 921-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23种有机氯农药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 — Determination of chlorine—Iodometric method

( HJ 547-2017代替HJ 547—2009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气的碘量法。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total gaseous phosphorus-Quimociac volumetric analysis

( HJ 545—2017代替HJ 545—2009 2018-04-01实施)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喹钼柠酮容量法。



]]>
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olid waste—Determination of organochlorine pesticides—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912-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23种有机氯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reference materials

( HJ 173-2017代替HJ/T 173-2005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确保环境标准样品量值准确可靠,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根据《标准样品工作导则》(GB/T15000)系列标准和ISO/REMCO 最新发布的标准样品技术指南,结合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本身的技术特点,规定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的管理要求以及环境标准样品设计、制备、均匀性研究与检验、稳定性研究与检验、测定、特性值的评定与表示、证书与标签、包装、贮存与运输、重复制备等过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T 173-2005)的修订。



]]>
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Ambient air — Determination of gaseous mercury — Gold amalgamation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by cold vap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photometry

( HJ 910-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气态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气态汞的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n manual methods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

( HJ 194-2017代替HJ/T 194-2005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chromium(VI)—Flow injection analysis(FIA) and diphenylcarbazide spectrometric method

( HJ 908-2017 2018-04-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活污水中六价铬的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
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 (PM 2.5 )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  (PM 2.5 )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vestigation on infiltration factor of ambient particulate matter(PM2.5)for civil buildings

( HJ 949—2018 2018-07-12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进环境健康风险管理, 规范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的工作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 quality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and PM2.5)

( HJ 817-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2018-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2, O3 and CO

( HJ 818-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2018-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



]]>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fluoride -Filter sampling / fluoride ion-selective electrode method

( HJ 955-2018代替 HJ 480-2009 2018-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的修订。



]]>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benzo[a]pyrene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956-2018代替 GB/T 15439-1995 2018-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苯并[a]芘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

( HJ 946—2018 2018-10-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 HJ 947-2018 2018-10-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hemical fertilizer industry—nitrogenous fertilizer

( HJ 948.1—2018 2018-10-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olid waste— Determin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 — 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950-2018 2018-12-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16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olid waste— Determination of 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951-2018 2018-12-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952-2018 2018-12-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多溴二苯醚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多溴二苯醚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四乙基铅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四乙基铅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tetraethyl lead —Headspace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 HJ 959-2018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中四乙基铅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四乙基铅的顶空/气相色谱- 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钴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钴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cobalt —Graphite furnac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 HJ 958-2018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钴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钴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cobalt —Flam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 HJ 957-2018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钴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钴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 pH 值的测定 电位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 pH 值的测定 电位法

Soil — Determination of pH — Potentiometry

( HJ 962-2018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pH值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pH值的电位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体废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 47 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 47 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olid waste —Determination of 47 organophosphorous and pyrethroid pesticides— 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963-2018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carbamate pesticides—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triple quadrupole mass pectrometry

( HJ 961-2018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5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 Determination of carbamate pesticides—Post-column derivatization-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960-2018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0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petroleum, animal fats and vegetable oils — Infrared spectrophotometry

( HJ 637-2018代替HJ 637-2012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petroleum — Ultraviolet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

( HJ 970-2018 2019-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石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 — Determination of carbon monoxid— Fixed potential by electrolysis method

( HJ 973-2018 2019-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一氧化碳的定电位电解法。本标准中的浓度泛指质量浓度或体积分数。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11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11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Soil and sediment — Determination of 11 elements — Alkaline fusion and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optical emission spectrometry

( HJ 974-2018 2019-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锰、钡、钒、锶、钛、钙、镁、铁、铝、钾和硅等11种元素的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体废物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Solid waste — Determination of benzene and its analogies —Headspace/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 HJ 976-2018 2019-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苯系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alkylmercury — Purge and Trap / gas chromatography cold vapor 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 HJ 977-2018 2019-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烷基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烷基汞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体废物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Solid waste—Determination of benzene and its analogies — Headspace-gas chromatography

( HJ 975-2018 2019-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苯系物的顶空-气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 HJ 989-2018 2019-03-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flat glass industry

( HJ 988-2018 2019-03-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Ambient air and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hydrocarbons, methane and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portable total monitoring instrument

( HJ 1012-2018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2018)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荐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荐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是以小城镇或园区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服务供应商提供水、气、土等多要素、多领域协同治理服务,包括系统解决方案、工程建设投融资、设计与施工、调试运营及后期维护管理等长周期的系统服务,服务付费与环境质量改善或污染减排量等环境效果挂钩。详情如下:

关于推荐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关于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新模式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提升环境服务水平,按照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开展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的安排,依据《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环办〔2012〕141号)、《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环办函〔2014〕491号)要求,现向各地区征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备选项目,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创新治理模式,探索多环境介质污染协同增效治理机制;创新政策引导,探索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统筹实施与长效监管机制;打通实施路径,探索多元投资、环境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共同作用新机制。

(二)试点内容

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是以小城镇或园区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服务供应商提供水、气、土等多要素、多领域协同治理服务,包括系统解决方案、工程建设投融资、设计与施工、调试运营及后期维护管理等长周期的系统服务,服务付费与环境质量改善或污染减排量等环境效果挂钩。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政策机制创新。在政府层面,探索生态环境治理组织实施机制,包括项目统筹、市场开发、部门协同、资金整合、监督管理等。着力于发现并解决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在机制体制上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2.实施模式创新。在项目层面,探索项目运作模式,包括项目投融资、投资回报、按效付费、风险规避、项目监管等,打通项目实施路径,总结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三)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

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申报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小城镇政府或相关部门。

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为园区管委会。

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的地区,鼓励地方政府与试点依托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联合体)联合申报与实施,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为联合体牵头方。

试点市(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依托当地的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侧重政策机制创新工作;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侧重项目实施模式创新工作。

(四)申报条件

本次试点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实施主体为小城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2.托管项目承担单位为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环境服务供应商,或者为推进试点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依托项目(需完成项目可研批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需纳入PPP项目库)需实现多领域、多要素协同处理处置;

4.托管服务内容包括投融资、建设和长周期运营服务等;

5.按照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或环境治理效果支付服务费用。

为满足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多领域协同增效的要求,试点不包括城镇、园区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单体项目,主要支持多领域、多要素协同治理试点,鼓励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共生网络。

二、试点实施程序

按照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求,试点按照申报、确定、实施、考核、总结的程序开展。

(一)试点申报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知与行政区域内相关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愿申报。申报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明确试点实施主体,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生态环境部。试点单位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要突出重点,根据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结合项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试点内容。

申报试点必须具有可依托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需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每个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二)试点确定

试点确定需经过形式校核、专家指导、现场调查三个环节。

形式校核。重点校核各地区申报项目数量、实施方案的质量、依托项目的立项与论证批复情况及试点通知要求的符合性。

专家指导。组织专家就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指导。按照生态环境部《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主要评价要求,从试点思路、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试点实施主体或项目的可行性与可达性、试点产出与示范意义及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价。优先支持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由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实施的试点。

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赴试点申报项目所在地现场调查。重点核实现场实际情况与试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

生态环境部本着择优原则,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确定为试点并向社会公示。

(三)试点实施

试点申报和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试点评估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开展中期评估。

(五)经验总结

试点正式实施三年后,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组织相应推广活动。

三、时间要求

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推荐的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备选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联系人:科财司辛璐 岳子明

电话:(010)84947860-528、(010)66556134

传真:(010)6655612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邮箱:xinlu@caep.org.cn

附件:《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附件

《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试点区域基本概况

(一)试点区域范围与区位

(二)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环境治理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与预期产出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预期产出

四、托管服务内容与依托项目

(一)托管服务内容

(二)依托项目名称与建设内容

依托多个项目的,需分别说明。

(三)协同处理处置方案

(四)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

(五)依托项目实施进展

五、托管服务实施方式

已完成承担主体采购的,以下内容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一)实施主体

(二)运作方式(含托管周期)

(三)投融资结构(含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四)回报机制

(五)风险分配与配套安排

(六)托管服务采购方式与要求

(七)核心边界条件与财务测算

六、托管服务按效付费机制设计

(一)绩效考核指标

(二)绩效考核方法

(三)按效付费机制

七、政策机制创新

八、试点组织实施

(一)实施机制

(二)进度安排

九、试点效益分析

(一)环境效益

(二)经济效益

(三)社会效益

附:依托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包括项目可研批复文件等,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需提供纳入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等。


]]>
全国重点治理的VOCs到底是个什么?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VOCs简介: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是大气中一类广泛存在的重要气态污染物,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TO,1989)的定义,其为在常温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VOCs 不仅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直接影响,还可通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生成二次污染物,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的臭氧,以及过氧乙酰硝酸酯、有机气溶胶等,是导致空气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之一。

全国重点治理的VOCs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
VOC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

其定义有好几种,例如,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VOC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美国联邦环保署(EPA)的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对VOC的定义是,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同时,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在测定VOC含量时,又做了一个限定,即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界定哪些物质属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VOC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学物质。所以沸点超过250℃的那些物质不归入VOC的范畴,往往被称为增塑剂。

这些定义有相同之处,但也各有侧重。如美国的定义,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强调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不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就叫作豁免溶剂,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卫生组织和巴斯夫则对沸点或初馏点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只强调在常温常压下能自发挥发

可将这些VOC的定义分为二类,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VOC定义,只说明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是挥发性有机物;另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也就是说,是活泼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非常明显,从环保意义上说,挥发和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不挥发或不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就不构成危害。这也就是欧洲将溶剂按光化臭氧产生潜力来分类的原因。

根据WHO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是指在常压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VOC按其化学结构,可以进一步分为:烷类、芳烃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最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异氰酸酯(TDI)、二异氰甲苯酯等。

甲醛也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但甲醛易溶于水,与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所不同,室内来源广泛,释放浓度也高。因此,常把甲醛与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别阐述。


      VOCs全过程解决方案的流程包括:VOCs污染排放环节排查、VOCs监测体系及总量估算、全过程VOCs治理方案编制(一厂一方案)、生产工艺源头控制措施、定制化末端VOCs治理技术方案、治理效果评估及减排量评估。其中,污染环节排查和全过程梳理控制是工业企业VOCs整治的关键。通过现场排查储罐、装卸料、设备泄漏、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冷却水、燃烧废气、事故排放等污染环节,逐一排查污染环节,开展VOCs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梳理工作,全流程控制VOCs污染。


1、 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2010 年5月,中国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33号),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提出了开展 VOCs 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地方标准; 

原有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仅对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酚类和甲醛的排放浓度进行限制,

后又颁布的《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增加了对苯并芘、油烟VOCs、油气VOCs、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VOCs 排放的限值。针对恶臭污染物出台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对硫醇、硫醚、胺类等散发恶臭气味的污染物(大部分是挥发性有机物)作出了规定。

 地方控制标准方面,北京市、上海、广东省等走在前列,正在制定严格的VOCs 排放控制标准。标准中需要控制的特定项目有所扩展(表6),但是与国外相比,仍然控制得比较粗放。 ①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447-2007),《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 11/501-2007)。 ②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31/374-2006) ③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 /817-2010)等。


 2、国外标准;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20 世纪90 年代初就建立了相关的VOCs 人为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并保持逐年更新。在VOCs 控制管理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也走在前面,在90 年代便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的《大气清洁法》,欧盟的《欧洲清洁空气计划》指令1999/13/EC 和2004/42/EC 以及1994/63/EC、1996/61/EC 等行业指令,对VOCs 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源进行限制,并且多次修改和补充,日趋严格,有效控制了VOCs 的排放。 

美国早在1963 年就制定了大气清洁法(CAA),1990 年又进行了修改,在原来限制VOCs 上强化增加了对有害大气污染物质的限制,在该法中,为适应各区的环境基准又规定了相应的基准值RACT(合理可行控制技术)、BACT(最佳可行控制技术)、LAER(最低可达排放速率),并对污染源(包括原有和新增源)排放VOCs 提出了明确限制。 

欧盟在1996 年公布了关于完整的防治和控制污染的指令1996/61/EC,对包括石油冶炼、有机化学品、精细化工、储存、涂装、皮革加工等6 大类33 个行业制定了VOCs 的排放标准,对有机溶剂行业则详细制定了关于VOCs 排出限制的指令1999/13/EC,随后的2004/42/EC 指令对建筑和汽车等特定用途的涂料设定了VOCs 排放的限制。此外,欧盟还根据VOCs 毒害作用大小,提出了分级控制要求,其中高毒害VOCs 排放不得超过5 mg/m3,中等毒害不超过20 mg/m3,低

毒害不超过100 mg/m3。 日本为控制VOCs 排放,于2006 年4 月正式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7 年3 月实施了《生活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提出2010 年VOCs 的排放量要比2000 年减少30%。 

3、最新标准

2019年7月1日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是最新的有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这是近几年来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上,最新也最有典型的一个标准。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 HJ 985-2018 2019-03-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HJ 986-2018 2019-03-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Pesticide manufacture

( HJ 987—2018 2019-03-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辽宁地区环评办理流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最近很多朋友咨询关于“环评如何办理?“的问题,今天的这篇经验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环评办理流程

    在办理环评前,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法》、《环评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确认项目是否需要环评及环评类别(书、表、登记表或豁免),具体也可咨询小编我。如需要环评(分为报告表和报告书,根据项目情况而定),再往下看:

 

一、立项       编制工程项目书

编制要上项目的工程项目情况,报当地经发局备案

编制工程项目应包括本企业财务情况、资金情况;所上项目的资金来源,厂房建在哪里、该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市场分析、该项目工艺情况、使用什么设备、工艺流程、使用什么材料、环保方案、消防方案、职工安全方案、能源方案(如煤、水、电、气等)、项目收益测算等。

携带工程项目书到所在区经发局申请项目立案(去之前先询问下办理立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编制好以上项目报当地经发局审批,经发局同意后会发给企业予以备案的文件及备案通知书。

二、环评

  备案完成后,带着立案资料到当地环保局(现在叫生态环境局)办理环境评估事宜,如只需环评报告表,则企业自主填写或找有资质的企业,如果需要制作环评报告书,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帮助完成报告书的编制及环评中的各项工作,选用环评机构即会产生费用。

关于环评机构,小编再多说几句,

环评单位原来可在环保部、省、市、县环保部门网站查询,现在政府职能部门也把这事剥离开了,按照十三五环评改革方案,不再限制环评单位门槛,只要满足相应条件都可以做。但是有些环评单位应环评质量差等原因被当地省、市、县的环保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除外,小编建议:尽量找口碑好,质量好、服务好,有检测机构的环评机构,(好处一个是价格,因为他的检测实验室是自己的,环评很大一部分的成本就是这个检测,另一个好处是时间!他们自己的项目,检测得也快,要不现在环保这么严格,做检测的也多,排队都排不起)。登记表建设单位可自己根据相应规定填写,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填写(含环评单位)

   环评机构会根据所上项目工程大小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决定是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环评报告书,这当中企业要提供所上项目的一切资料及一切细节(生产工艺流程、所用各种原材料明细及年用量、存储方法、废弃物处理方法、原材料成分等等。另外,有没有噪声、如何解决;有没有工业废水,如何处理;有没有废气有害气体,如何处理;有没有废渣,如何处理;固废或危废(各种工业废弃物)如何处理等等;企业还要根据环评机构提出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找到检测机构(如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对企业项目所在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提供给环评机构,企业还要对企业附近居民、单位进行入户调查,征询居民对企业上这个项目的意见将调查结果提供给环评机构。一切材料提供完整后,环评机构会为企业编制环评报告表或环评报告书并进行报纸网络公示,然后环保局会组织召开专家会对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专家会提问题并建议修改,最后环保局会下发批文,项目可以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开始生产后联系环保局进行环境验收,验收合格得到批复后环境评估完成。

以上两项工作全部完成,如果顺利的话,预计需要2、3个月左右时间,费用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及工程内容、检测项目不同会有很大差别(辽宁地区具体可以咨询辽宁中环监测)。 

2.    选中一家环评机构签订合同,具体费用视投资额而定。

3.    环评机构来人查看现场,企业提供环评中所需的一切资料。

4.    环评机构根据所上项目所用各种设备、原材辅料,编制开工建设前对项目所在地周边空气环境检测的具体内容(如噪声、水质、废气浓度、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VOC等)、检测频次(检测几天,每天检测几次等)、检测点位(厂区周边设置几个检测点),企业带着环评机构出具的检测内容,到 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辽宁地区价格比较低的可能就数辽宁中环监测,微信:13028289208)。费用=点位数*天数*次数*单价   一般点位设置为2-4个(视厂区周边环境而定,区民区越多点位越多)一般检测项目的频次为7天 每天4次  

5.    拿到检测报告后交给环评机构

6.    从环评机构取回调查表,到附近居民家中、周边企事业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环评机构会对调查份数有一定要求,调查结果交回环评机构即可

7.    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弃物应与相应的环保处理企业签订合同,但处理企业必需要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此处划重点,这个重要)

8.    委托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进行项目信息公示(报纸、网络);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的意见修改环评报告;修改后的环评报告上报市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所在区环保局审批(专家评审会费用在2万左右)

9.    开工建设、项目投产

三、验收

项目正常生产后,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环评验收,包括编制环评验收报告表(或书),环评验收检测,并需组织专家对环评验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请环保验收。

        验收合格后整个环评过程结束,如验收不合格,会再次整改直至合格。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一份);

2、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A4纸一份);

3、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A4纸一份);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规划相符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企业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代理人的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原件一份);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相咨询或互相探讨,可以加微信:q130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的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代替HJ2.1-2011)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Guideline on available techniqu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 HJ2306—2018 2019-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7月1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规清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安排部署。出台《决定》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的实际行动。要充分认识及时开展法规清理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对后续需要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抓紧研究制定修改方案,确保将清理任务落到实处。

  会议认为,《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排污许可分步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作为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名录》修订要科学严谨,围绕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目标,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切实增强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做好宣传解读,让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和公众及时准确了解新的管理要求,保证理解到位、执行有力。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发证、后到位”的两个“两步走”要求,在重点区域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国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要持续跟踪关注《名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梳理总结,发现问题适时修订,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全面、科学、高效。

  会议强调,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忧患意识,坚持“严慎细实”工作理念,务必严格做到“两个零容忍”,即对弄虚作假零容忍,对违规操作零容忍,把核安全监管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施民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是生态环境部依法开展核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制定《规定》,是落实核安全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对规范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保障行政许可合法性和公平性、提升核安全监管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既是指导营运单位申请许可的指南,也是监管部门受理许可、审评监督和实施许可的依据。要做好《规定》宣传解读和培训,严格、规范做好核安全监管和许可工作。要不断总结反馈、优化完善,持续做好核安全法配套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刘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出席会议。

  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部门、有关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现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

     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3.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

     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5.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        

生态环境部

2019年6月26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

  (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发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一些地区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一些进展。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主要表现为:

  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激励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据统计,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

  二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

  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我国VOCs治理市场起步较晚,准入门槛低,加之监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在一些地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选择了高效治理技术,也未取得预期治污效果。

  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一些企业采用燃烧、冷凝治理技术,但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一些企业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但未按规程操作等。

  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我国VOCs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点位设置不合理、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部分重点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自动监控设施。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从监管方面来看,缺乏现场快速检测等有效手段,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等应用不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控制思路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国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见附件2。

  推行“一厂一策”制度。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各地出台的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鼓励地方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见附件3),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四、重点行业治理任务

  (一)石化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密封点泄漏、废水和循环水系统、储罐、有机液体装卸、工艺废气等源项VOCs治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其他源项治理力度,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推进煤油、柴油等在线调和工作;非正常工况排放的VOCs,应吹扫至火炬系统或密闭收集处理;含VOCs废液废渣应密闭储存;防腐防水防锈涂装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深化LDAR工作。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关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监督要求,对石化企业密封点泄漏加强监管。鼓励重点区域对泄漏量大的密封点实施包袋法检测,对不可达密封点采用红外法检测。

  加强废水、循环水系统VOCs收集与处理。加大废水集输系统改造力度,重点区域现有企业通过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全面加强废水系统高浓度VOCs废气收集与治理,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应采用密闭化工艺或密闭收集措施,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污设施。生化池、曝气池等低浓度VOCs废气应密闭收集,实施脱臭等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循环水监测,重点区域内石化企业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C)或可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强化储罐与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加大中间储罐等治理力度,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千帕(kPa)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鼓励重点区域对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8kPa的有机液体采取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大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推广油罐车底部装载方式,推进船舶装卸采用油气回收系统,试点开展火车运输底部装载工作。储罐和有机液体装卸采取末端治理措施的,要确保稳定运行。

  深化工艺废气VOCs治理。有效实施催化剂再生废气、氧化尾气VOCs治理,加强酸性水罐、延迟焦化、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工艺过程尾气VOCs治理。推行全密闭生产工艺,加大无组织排放收集。鼓励企业将含VOCs废气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等直接燃烧处理,污染物排放满足石化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酸性水罐尾气应收集处理。推进重点区域延迟焦化装置实施密闭除焦(含冷焦水和切焦水密闭)改造。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推广使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和设备,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

  (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要开展LDAR工作。

  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农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鼓励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

  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

  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

  (三)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应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加快实施其他行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

  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钢制集装箱制造在箱内、箱外、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在确保防腐蚀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特种集装箱采用水性涂料。木质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

  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制造整车生产推广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工艺、静电喷涂技术、自动化喷涂设备。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集装箱制造一次打砂工序钢板处理采用辊涂工艺。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采用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的,推广使用辊涂、淋涂等工艺。工程机械制造要提高室内涂装比例,鼓励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技术。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静电喷涂等技术。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推进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等VOCs治理,积极推进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建设高效末端净化设施。重点区域逐步开展出版物印刷VOCs治理工作,推广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无水印刷、橡皮布自动清洗等技术,实现污染减排。

  强化源头控制。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等,鼓励使用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等。印铁企业加快推广使用辐射固化涂料、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实施胶印、柔印等技术改造。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含VOCs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含VOCs物料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凹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槽无组织逸散。鼓励重点区域印刷企业对涉VOCs排放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

  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包装印刷企业印刷、干式复合等VOCs排放工序,宜采用吸附浓缩+冷凝回收、吸附浓缩+燃烧、减风增浓+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

  (五)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区域还应推进油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O3污染较重的地区,行政区域内大力推进加油站储油、加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区域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埋地油罐全面采用电子液位仪进行汽油密闭测量。规范油气回收设施运行,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加强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等检查,提高检测频次,重点区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重点区域加快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汽油、航空煤油、原油以及真实蒸气压小于76.6 kPa的石脑油应采用浮顶罐储存,其中,油品容积小于等于100立方米的,可采用卧式储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 kPa的石脑油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加快推进油品收发过程排放的油气收集处理。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提高检测频次,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正常运行。加强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推动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

  (六)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各地应加大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对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如家具、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汽车维修等,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对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行泄漏检测统一监管,鼓励建立园区LDAR信息管理平台。对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如包装印刷、织物整理、合成橡胶及其制品等,推进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提高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率。对活性炭使用量大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鼓励地方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建立活性炭分散使用、统一回收、集中再生的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活性炭不及时更换、不脱附再生、监管难度大的问题,对脱附的VOCs等污染物应进行妥善处置。

  强化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统一管理。树立行业标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引导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升级。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企业VOCs源谱,识别特征污染物,载明企业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建设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违法处罚等环保信息。鼓励对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监测、排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等一体化服务。

  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工作,重点区域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应建设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具备条件的,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涉恶臭污染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广实施恶臭电子鼻监控预警。

  五、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确立本地VOCs治理重点行业,建立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组织监测、执法、科研等力量,加强监督和帮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服务指导,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要把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作为帮扶的重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要加大VOCs治理科研支撑力度。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责。

  (二)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2019年年底前,出台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制修订建筑用墙面涂料、木器涂料、车辆涂料、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制订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强制性标准。加快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20年6月底前,力争完成农药、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工业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建立与排放标准相适应的VOC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加快出台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VOCs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三)加强监测监控。加快制定家具、人造板、电子工业、包装印刷、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和工业园区监测指南。排污许可管理已有规定的石化、炼焦、原料药、农药、汽车制造、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区域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重点区域对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企业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企业自行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开展,对于间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动较大的污染源,监测工作应涵盖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对严重失信的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法违规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大VOCs排放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作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VOCs治理设施建设运维不规范行为。

  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点参见附件4、附件5。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文件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执法,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通过监测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等,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

  加强技术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围绕VOCs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污染防治政策、综合治理任务,重点行业主要排放环节、排放特征、无组织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废气收集与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在环境执法大练兵中,将VOCs执法检查作为大比武的重要内容,有效带动提升VOCs执法实战能力。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

  (五)全面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加快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已核发的涉VOCs行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公布未按证排污单位名单。

  (六)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对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将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VOCs排放主要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对使用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末端治理仅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术或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企业,加大停产限产力度。鼓励各地实施季节性差异化VOCs管控措施,在O3污染较重的季节,对芳香烃、烯烃、醛类等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提出进一步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1:

重点区域范围

区域名称

范    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汾渭平原

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附件2:

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类  别

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O3前体物

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PM2.5前体物

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恶臭物质

甲胺类、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异丙苯、苯酚、丙烯酸酯类等

高毒害物质

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环氧乙烷、1,2-二氯乙烷、异氰酸酯类等


  附件3:

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


重点

行业

重点环节

台账记录要求

石化/

化工

含VOCs原辅材料

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密封点

检测时间、泄漏检测浓度、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泄漏检测浓度等。

有机液体储存

有机液体物料名称、储罐类型及密封方式、储存温度、周转量、油气回收量等。

有机液体装载

有机液体物料名称、装载方式、装载量、油气回收量等。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

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敞开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等。

循环水系统

检测时间、循环水塔进出口TOC或POC浓度、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TOC或POC浓度、修复时间、修复措施、修复后进出口TOC或POC浓度等。

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开停工、检维修时间,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含VOCs物料回收情况,VOCs废气收集处理情况,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产量和收集情况等。

火炬排放

火炬运行时间、燃料消耗量、火炬气流量等。

事故排放

事故类别、时间、处置情况等。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

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见附件4)。

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工业涂装

生产信息

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含VOCs原辅材料

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

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见附件4)。

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包装印刷

生产信息

主要产品印刷量等生产基本信息。

含VOCs原辅材料

含VOCs原辅材料(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润版液、胶粘剂、复合胶、光油、涂料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

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见附件4)。

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储油库

基本信息

油品种类、周转量等。

收发油

收发油时间、油品种类、数量,油品来源;气液比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油气收集系统压力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

油气处理装置

进口压力、温度、流量,出口浓度、压力、温度、流量,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泄漏点

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结果等。

加油站

基本信息

油品种类、销售量等。

加油过程

气液比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

卸油过程

卸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量、卸油方式等。

油气处理装置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附件4:

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源项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VOCs物料

储存

容器、包装袋

1.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2.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3.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4.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5.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6.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7.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8.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9.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储库、料仓

10.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

11.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液态VOCs物料

1.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粉状、粒状VOCs物料

2.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3.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4.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1.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化学反应单元

3.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分离精制单元

5.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真空系统

8.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10.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11.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2.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过程

1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4.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15.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16.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17.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LDAR工作

1.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2.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3.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4.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敞开液面VOCs逸散

废水集输系统

1.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2.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废水储存、

处理设施

3.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4.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5.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有组织VOCs排放

排气筒

1.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2.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3.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废气治理

设施

冷却器/冷凝器

1.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3.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吸附装置

4.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5.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6.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7.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催化氧化器

8.催化(床)温度。

9.电或天然气消耗量。

10.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热氧化炉

11.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洗涤器/吸收塔

12.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13.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14.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15.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台账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


   附件5:

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储油库

发油阶段

1.油罐车或铁路罐车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2.气液比、油气收集系统压力等。

油气处理装置

3.是否有油气处置装置。

4.检测频次、油气排放浓度、油气处理效率,进出口压力。

5.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油气收集系统

6.泄漏检测频次及浓度。

加油站

加油阶段

1.是否采用油气回收型加油枪,加油枪集气罩是否有破损,加油站人员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紧密贴在汽油油箱加油口(现场加油查看或查看加油区视频)。

2.有无油气回收真空泵,真空泵是否运行(打开加油机盖查看加油时设备是否运行);油气回收铜管是否正常连接。

3.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油气收集系统压力的检测频次、检测结果等。

卸油阶段

4.查看卸油油气回收管线连接情况(查看卸油过程录像)。

5.卸油区有无单独的油气回收管口,有无快速密封接头或球形阀。

储油阶段

6.是否有电子液位仪。

7.卸油口、油气回收口、量油口、P/V阀及相关管路是否有漏气现象,人井内是否有明显异味。

在线监控系统

8.气液比、气体流量、压力、报警记录等。

油气处理装置

9.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

     2.重点区域范围

     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9年7月1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全过程环保管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显著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等地要按时完成各地已出台的钢铁、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2020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3),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件4),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见附件4),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5),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内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全面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重点区域内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地要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加强涉工业炉窑企业运输结构调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应达到80%以上。

  涉工业炉窑类产业集群主要包括陶瓷、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化工等行业。各地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征等自行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排放标准体系。加快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矿物棉、电石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加快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鼓励各地制修订相关行业地方排放标准。

  (二)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重点区域内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原则上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三)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重点区域内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五)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清洁低碳化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清单,掌握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提前谋划,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示例见附件6),2019年9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二)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涉工业炉窑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责。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本行动方案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技术指导文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出台相关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地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7月9日印发

  附件1: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类型

行业类别

产品类别

炉窑子类

说  明

熔炼炉

钢铁

粗钢/生铁

炼铁高炉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铁合金

铁合金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有色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建材

玻璃、岩矿棉等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化工

电石、黄磷等

电石炉、黄磷炉等

轻工

日用玻璃

玻璃熔窑等

熔化炉

铸造

铸件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有色

铝、铜、铅等制品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建材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化工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熔融炉等

焙(煅)烧炉(窑)

钢铁

烧结矿、球团矿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有色

氧化铝、稀土、镁等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建材

水泥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耐火材料

回转窑、隧道窑等

砖瓦

隧道窑、轮窑等

石灰

竖窑、套筒窑等

化工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

加热炉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热处理炉

钢铁、有色、铸造等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干燥炉(窑)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焦炉

焦化

焦炭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兰炭

炭化炉

煤气

发生炉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附件2:

重点区域范围

区域名称

范    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汾渭平原

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附件3: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有色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5-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6-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7-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8-201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附件4: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子行业

污染治理措施

钢铁

及焦化

钢铁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焦化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铁合金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脱硫设施;

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

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机械

制造

铸造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

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建材

水泥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平板玻璃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玻璃纤维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建材

其他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陶瓷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砖瓦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耐火材料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他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石灰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矿物棉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有色

冶炼

氧化铝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电解铝(轻金属)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镁、钛(轻金属)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铅、锌、铜、镍、钴、锡、锑、钒(重金属)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钼(稀有金属)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重点区域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再生铜、铝、铅、锌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重点区域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稀土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工业硅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化工

氮肥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铬盐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电石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黄磷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活性炭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地区还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泡花碱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其他无机

化工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轻工

日用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石化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注: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按照“重点任务”中无组织管理措施进行管控

  附件5: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号

作业类型

措施界定

示  例

1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2

密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料仓、储罐等

3

密闭输送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4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5

封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储库、仓库等

6

封闭输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皮带通廊、

封闭车厢等

7

封闭车间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total coliforms, fecal coliforms and Escherichia coli—Enzyme substrate method

( HJ 1001-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酶底物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细菌总数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细菌总数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total bacteria—Plate count method

( HJ 1000-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细菌总数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细菌总数的平皿计数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fecal coliform—Manifold zymotechnics

( HJ 347.2-2018部分代替HJ/T 347-2007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多管发酵法。本标准是对《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HJ/T 347-2007)多管发酵法部分的修订。



]]>
土壤和沉积物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carbonyl compounds—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997-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phenolic compounds—4-AAP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

( HJ 998-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酚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酚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fecal coliform—Membrane filtration

( HJ 347.1-2018部分代替HJ/T 347-2007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滤膜法。本标准是对《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HJ/T 347-2007)滤膜法部分的修订。



]]>
固定污染源废气碱雾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碱雾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alkali mist—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optical emission spectrometry method

( HJ 1007-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碱雾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碱雾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监测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raw burning monitoring based on satellite remote sensing

( HJ 1008-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和指导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工作,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的方法、产品制作、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halogenated hydrocarbons—Bags sampling-gas chromatography

( HJ 1006-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降水中阳离子(Na+、NH4+、K+、Mg2+、Ca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降水中阳离子(Na+、NH4+、K+、Mg2+、Ca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cations(Na+, NH4+, K+,Mg2+, Ca2+)in precipitation—Ion chromatography

( HJ 1005-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降水中阳离子(Na+、NH4+、K+、Mg2+、Ca2+)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降水中阳离子(Na+、NH4+、K+、Mg2+、Ca2+)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降水中有机酸(乙酸、甲酸和草酸)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降水中有机酸(乙酸、甲酸和草酸)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organic acids(acetate, formate and oxalate)in precipitation—Ion chromatography

( HJ 1004-2018 2019-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降水中有机酸(乙酸、甲酸和草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降水中有机酸(乙酸、甲酸和草酸)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磺酰脲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磺酰脲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sulfonylurea pesticides—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1018-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磺酰脲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磺酰脲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联苯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联苯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benzidine—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1017-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联苯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联苯胺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水质 致突变性的鉴别 蚕豆根尖微核试验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致突变性的鉴别 蚕豆根尖微核试验法

Water quality—Identification of mutagenicity—Vicia faba root-tip micronucleus test

( HJ 1016-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样致突变性的鉴别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地表水、地下水、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致突变性的蚕豆根尖微核试验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Solid waste—Determination of carbamate pesticides—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triple quadrupole mass spectrometry

( HJ 1026-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15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

Solid waste—Determination of carbamate pesticides—Post-column derivatization-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1025-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10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Solid waste–Determination of loss on ignition–Gravimetric method

( HJ 1024-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重量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47 organophosphorous and pyrethroid pesticides—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1023-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苯氧羧酸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苯氧羧酸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phenoxy acid pesticides—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 HJ 1022-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苯氧羧酸类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苯氧羧酸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copper, zinc, lead, nickel and chromium—Flam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photometry

( HJ 491-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锌、铅、镍和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锌、铅、镍和铬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是对《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和《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的第一次修订,是对《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的第二次修订。



]]>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petroleum hydrocarbons(C10-C40)—Gas chromatography

( HJ 1021-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10-C40)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10-C40)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petroleum hydrocarbons(C6-C9)—Purge and trap /gas chromatography

( HJ 1020-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6-C9)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6-C9)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Site Soil and Groundwater Sampl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HJ 1019—2019 2019-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Ambient air and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hydrocarbons, methane and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portable total monitoring instrument

( HJ 1012-2018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Ambient air and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mponents portable monitoring instrument based on FTIR method

( HJ 1011-2018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in stationary sources

( HJ 1013-2018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垃圾分类准备好了么?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将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拟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随着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趋严、民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以及两网融合的推动下,使得环卫服务逐渐市场化、智能化、规范化。启迪桑德通过智能环卫云平台正如实的起着有效的监督职责配合环卫作业的精细化管理,为政府实现溯源监管提供支持,也培养全民垃圾分类习惯的重要尝试。过去几年来,启迪桑德在垃圾分类工作当中,从建立试点、宣传教育、责任分工、追踪溯源、形成模式的道路上已经开了一个好头,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想要要持续打赢垃圾分类攻坚战,离不开完善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和民众意识的提升。花钱购商品,付费买环境,每个人都能够对自己产生的垃圾负责,那么自觉分类时代将随之而来,民众态度的改变也将颠覆过去所有的垃圾分类模式,更加有效推进了垃圾分类的普及和教育问题。


近期,垃圾分类的字典中,被植入多内容,如何分类成为居民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热点话题,随意投放垃圾的时代已经不再这场垃圾革命,你们准备好了吗?


]]>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with Gas Chromatography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HJ 1010-2018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性能和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祝高考、中考的同学取得好成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实验室人员,祝高考、中考的同学取得好成绩!

WechatIMG594.jpg

]]>
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的通知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弘扬工匠精神,全面提高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水平,在广大生态环境监测人员队伍中营造扎实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良好氛围,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共同定期举办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以下简称本届大比武活动)。现就第二届大比武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以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测与评估为目标,以全面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为根本,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文化素质水平为宗旨,本着科学、务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大比武活动,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厚植家国情怀、民族情怀、为民情怀和事业情怀,以“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保、了解监测,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机构

  本届大比武活动由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主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具体承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协办,由主办单位共同成立大比武活动组委会及办公室,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组委会人员名单参见附件1)。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大比武活动的各项技术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大比武活动全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三、内容和形式

  本届大比武活动分为生态环境监测综合比武(以下简称综合比武)和辐射监测专项比武(以下简称专项比武)。综合比武内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气、温室气体、声、固体废物、土壤、生态(含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专项比武内容包括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重点考核参赛人员的理论知识、仪器分析、质控技术、评价技术和综合分析能力(综合比武、专项比武技术方案参见附件2、附件3)。

  四、实施安排

  本届大比武活动分为省级(全军)赛和全国决赛两个阶段。

  省级赛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组织实施,全军赛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组织实施。

  省级(全军)赛以监测(检测)机构为单位,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积极报名。凡是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近三年经营管理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一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均可参赛;代表监测(检测)机构参赛的人员,应当在本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近三年无违规、违纪和违法不良记录,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其证明材料。各地区(或全军系统)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以整体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水平为原则,结合本地区(或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参赛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要求。

  2019年8月底前,各地区(或全军系统)应完成省级(全军)赛和全国决赛代表队组队,并将代表队成员名单报至本届大比武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决赛选手登记表参见附件4、决赛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参见附件5)。

  全国决赛由主办单位组织,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组队参赛。各代表队包括1名领队、5名综合比武选手,4名专项比武选手,选手原则上由省级(全军)赛优胜选手组成。

  全国决赛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竞赛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以闭卷考试形式集中进行,现场操作竞赛以分组形式集中进行,所需的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由各参赛代表队自行携带和管理。

  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竞赛按照4∶6的分值比重计算个人总成绩,根据参加全国决赛选手的个人成绩总和,分别计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的团体总成绩。

  2019年10月21日~23日,全国决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赛程为2天半。

  10月21日报到下午:理论知识考试(集中进行);

  10月22日上午:开幕式,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下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10月23日上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下午:现场操作竞赛(分组进行)。

  五、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本届大比武活动设个人奖项、团体奖项和组织奖项。

  个人奖项分为综合比武奖和专项比武奖,根据参赛人员个人成绩确定。其中,综合比武设立个人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专项比武设立个人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

  团体奖项分为综合比武奖和专项比武奖,分别根据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参赛代表队个人成绩总和确定。其中,综合比武设立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专项比武设立团体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

  组织奖项根据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和成效,对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进行奖励,共设立优秀组织奖10名;对组织保障有力、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单位,给予特别贡献奖。

  (二)奖励办法

  1.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前10名以及专项比武前3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一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11~30名以及专项比武总分4~10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二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总分31~60名以及专项比武总分11~20名的选手,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三等奖。出现个人成绩相同时,并列获得相应等次奖项,一等奖第一名成绩相同时,现场操作竞赛成绩高者为第一名。

  2.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1~3名、专项比武总分第1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一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4~10名、专项比武总分2~4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二等奖;对获得综合比武团体总分11~20名、专项比武5~10名的代表队,给予本届大比武活动团体三等奖。出现团体成绩相同时,并列获得相应等次奖项。

  3.根据大比武活动的组织和成效,对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1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进行奖励;对2~3个组织保障有力、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单位,给予特别贡献奖。

  4.获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个人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破格条件。

  5.对获得综合比武个人一等奖第一名和专项比武个人一等奖第一名并符合推荐条件的选手,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在次年度五一集中表彰时,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程序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列入科学技术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合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优秀产业技术紧缺人才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次年赴日本、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参加短期培训。对获得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一等奖的青年选手,符合申报条件的,优选6人,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在次年度向共青团中央优先申报“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对获得综合比武一等奖和专项比武一等奖的女选手,优选5~10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建功标兵”。

  6.对于获得大比武活动团体一等奖的参赛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文明岗”;对于积极承办或参加大比武活动,为活动成功举办提供坚实保障和支撑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选手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在次年度向全国妇联优先申报“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比武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大比武活动省级(全军)赛,在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掀起学习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钻研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新高潮,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有条件地区可以逐级开展不同形式的比武选拔和技术竞赛活动。

  (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和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要将本届大比武活动与日常监测工作、岗位培训和技术考核结合起来,要正确处理大比武活动人员选拔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在不影响日常监测工作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参赛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关于大比武活动综合比武和专项比武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分别发至咨询邮箱jcgls@cnemc.cn(综合比武)、zhuanxiangbiwu@rmtc.org.cn(专项比武);承办单位和专家将定期答复。

  (四)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和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大比武活动方案和奖励办法。

  附件:1.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组委会成员名单

     2.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决赛技术方案(综合比武)

     3.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决赛技术方案(专项比武)

     4.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决赛选手登记表

     5.第二届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决赛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推进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国环境报记者谢佳沥6月24日北京报道 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召开视频会议,总结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据了解,今年3月以来,生态环境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8省市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要求摸清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等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截至6月20日,39个重点城市共排查清理出无证排污单位1962家,并基本完成这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此外,排查出的3813家排污量较小的排污单位已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进行了登记。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将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能否实现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是排污许可制实施成败的关键。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整顿推深做实做细。清理整顿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暴露出部分应发证企业被遗漏、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机构职能有待理顺、企业主体责任未充分落实等问题。

  会议对试点地区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二是确保清理不留死角,善于运用各类手段和资源,挖掘未纳入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对已完成分类处置的排污单位组织再核查。三是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无证排污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加强监管帮扶,落实整改要求。四是尽早启动下一步发证工作,尽早启动部署2019年和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边核发边清理的原则,一次核发,一次到位。

  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试点省、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39个重点城市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 GB 37823—2019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最新重磅: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发布一年后实施执行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两项包装饮用水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18)。该两项标准将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实施,即2019年6月21日实施。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作为这两项标准的承担单位,在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大量工作,进行行业调研,组织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讨论,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反馈行业意见等等。最终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成这两项标准的制定工作。

重点抢先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该标准代替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细化了四类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

2、 修改了水源要求;

3、 加严了感官要求,将“色度”指标限值由15度降低到10度,将“浑浊度”指标限值由5NTU降低到1NTU;

4、 修改了界限指标,“碘化物”不再作为界限指标;

5、 从严了个别限量指标,将“耗氧量”指标限值由3.0mg/L降低到2.0mg/L;

6、 原标准中涉及的亚硝酸盐、硝酸盐、砷、镉、铅、汞污染物指标不再单独规定,要求直接符合GB 2762的规定;

7、 加严了微生物要求;

8、 删除了标志条款中的部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18)该标准代替GB 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和GB 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与GB 19304-2003GB 1633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按照GB 14881调整了标准结构;

2、 修改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品类的包装饮用水;

3、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4、 修改了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要求;

5、 修改了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6、 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7、 修改了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要求;

8、 增加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9、 增加了附录A“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GB 8537-2018与GB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变化对照表2018版标准正文内容从5页缩减到3页,条款从8条缩减至4条,简洁不少。主要变化如下表:

序号

2008版

2018版

说明

1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范围简洁明了,删除了2008版的“2规 范性引用文件”条款。

2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2 术语和定义
2.1 饮用天然矿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 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 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 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 、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 范围内相对稳定。
2.1.1 含气天然矿泉水
2.1.2 充气天然矿泉水
2.1.3 无气天然矿泉水
2.1.4 脱气天然矿泉水

定义没变,产品分类也还是4种,2018 版把原“3术语和定义”及“4产品分类 ”合并在“2术语和定义”条款中。

3

5 要求
5.1 水源要求 5.2 水质要求 5.2.1 感官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水源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 采集。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源水水质监测 按照GB19304执行,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 3.3(锰、耗氧量除外)、3.4和3.5的规定

2018版对源水水质监测项目中不包括 3.2感官要求和锰、耗氧量(个人猜测 用意是可以通过水处理工艺解决,所以 无需监测)。

4

表1 感官要求 色度/度≤15 浑浊度/NTU≤5

表1 感官要求 色度/度≤10 浑浊度/NTU≤1

新标准色度和浑浊度要求更高,和 GB19298包装饮用水保持一致(饮用纯 净水除外),经过水处理后肯定没问题

5

5.2.2 理化要求 5.2.2.1 界限指标 8项

3.3 理化指标 3.3.1 界限指标 7项

界限指标删除了碘化物,个人猜测是因
为有碘盐了居民现在不缺碘,何况碘摄
入过量可导致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自身
免疫甲状腺病和乳头状甲状腺癌。

6

5.2.2.2 限量指标 18项
5.2.2.3 污染物指标 6项

3.3.2 限量指标
18项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1、2008版污染物指标5项(亚硝酸盐除 外)并入2018版限量指标; 2、2008版限量指标中的砷、镉、铅、 汞、硝酸盐和污染物指标中的亚硝酸盐 共6项合并为2018版的污染物指标,直 接参照GB2762,指标不变; 3、2018版限量指标中耗氧量由原 3.0mg/L降为2.0mg/L。

7

5.2.3 微生物要求 表5 微生物指标 表6 第二次检验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2018版微生物一次取样数5个,且限量 都是0,也就是说5个样品的4个微生物 项目检测结果都必须是0才合格。 (2008版是先取1个样,检测4项如都为 0则合格;如检测结果有1的,则二次取 样4个再次检测,最多有1个样品检测结 果为1的则视为合格)。更严格了。

8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应该是针对
充入的二氧化碳。

9

5.3 加工工艺要求
6 检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4 其他
4.1 在水源点附近进行包装,不应用容器 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4.2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的规 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b)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 固体以及主要

1、2018版删除了加工工艺要求,仅保 留2008版“5.3.3 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 至异地灌装”; 2、2018版把原检验方法合并至各项目 指标表格的最后一列; 3、删除了检验规则;

4、删除了原“8 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仅保留原“8.1标志”主要内



]]>
生态环境部公布115家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并对其中6家实行挂牌督办(辽宁11家)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生态环境部公布115家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并对其中6家实行挂牌督办

  今日,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布了2019年第一季度自动监控数据严重超标的115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对其中6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排污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从地域分布看,山西(31家)、辽宁(11家)、河北(6家)、山东(6家)、河南(6家)、甘肃(6家)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家)7个省(团)严重超标单位家数列前七位,共72家,占严重超标单位总数的62.6%。

  从类型分布看,废气类单位58家,占严重超标单位总数的50.4%,其中热力供应单位有25家,其余33家单位涉及金属冶炼、化学、化肥、能源开采、石油、造纸、农药、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废水类单位13家,占总数的11.3%;污水处理厂44家,占总数的38.2%。

  其中,运城市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运城市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汾县污水处理厂、山西省天镇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农安县海格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省定安县海南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定安县污水处理厂)等6家排污单位存在屡查屡犯、长期超标问题。生态环境部决定对上述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以切实传导压力,落实责任,促进排污单位达标排放。

  6家单位严重超标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如下:

  一、天镇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烟尘超标90天,二氧化硫超标86天,氮氧化物超标73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二、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3天。其中,烟尘超标71天,二氧化硫超标70天,氮氧化物超标24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三、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7天。其中,烟尘超标4天,二氧化硫超标87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四、襄汾县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25天。其中,氨氮超标11天,化学需氧量超标24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五、农安县海格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88天。其中,氨氮超标76天,化学需氧量超标49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六、海南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定安县污水处理厂)

  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排污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90天。其中,氨氮超标9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33天。

  督办要求: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 quality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and PM2.5)

( HJ 817-2018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2018-09-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
垃圾分类打开千亿元市场空间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到2020年底,全国46个重点城市要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29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也开始全面部署生活垃圾分类。业内人士预计,未来一年市场将释放出200亿元到300亿元产能,10年内,产业规模将达到2000亿元到3000亿元。

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联盟理事长张益告诉经济日报记者,随着各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垃圾分类从46个重点城市增加到29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产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比如,原本是处于末端的垃圾混合处理系统,要改造成现在的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就必须增加投资、提升技术含量,这部分的产业增量10年内就可达到500亿元至600亿元;原来的垃圾混合收运系统,改造成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就需要智能的垃圾桶、分类的垃圾车,环保装备领域又将增加300亿元到500亿元的市场空间。

        生活垃圾分类专业化运营包括保洁、清扫、运输等,需要市场化的环卫一体化甚至城乡一体化共同推进。从公开的专业化生活垃圾分类运营管理费招标看,去年市场规模在150亿元左右,今年预计会增加到300亿元左右。

        此外,垃圾分类为环境服务业带来机遇。如检测、咨询、设计、规划、做方案、末端考核。张益说,生活垃圾分类的专业运营、设备、末端设施建设、环境服务,10年内市场规模总量预计为2000亿元到3000亿元,同时,这也是固废产业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变化带来的结果。

“具体到上海,其生活垃圾分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4个类别,分别需要投放、收集、运输、处理4个系统、6个交集点,每个部分都需要有投资、设备、运营、咨询服务4大产业配套。”张益说,相关产业链的逐渐完善和产能释放,还将催生更多新产业,市场会围绕生活垃圾分类形成一个对应的适应机制。

        目前,上海湿垃圾处理能力还不到5000吨/日。围绕生活垃圾分类,上海已有9个项目正按照国际标准抓紧建设,并有望在明年底建成投产,届时湿垃圾处理能力可达到7000吨/日,可回收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100吨/日。


]]>
中央环保督察组向辽宁省 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8114日至124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辽宁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渤海生态保护修复问题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9515日向辽宁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督察组组长朱小丹通报督察意见,省委书记陈求发作表态发言,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一军主持反馈会。督察组副组长翟青,督察组有关人员,辽宁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辽宁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成效。 

  第一轮督察反馈以来,辽宁省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省委书记专题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制订省级党政领导督办推进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由18名省级党政领导包抓18项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20189月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周召开调度会,听取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督察整改情况汇报。 

  督察整改以来,全省累计拆除燃煤小锅炉5688台,对260台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淘汰老旧车7.2万辆;取缔落后水泥磨机生产线36条、小高炉12座,关闭退出小煤矿185处。阜新市拆除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建设的酒店和别墅;朝阳市拆除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木栈道、戏台、水塘。大连市完成40个超标入海排污口整治和13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葫芦岛市完成青山水库环境保护配套工程,源头上保证全市饮用水水质安全。 

  制定修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10余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出台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问责办法和海洋督察整改问责办法,不断加大考核力度,有效传导督察整改工作压力。 

  辽宁省高度重视此次回头看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推动解决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截至20193月,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问题已基本办结,其中责令整改2198家,立案处罚804家,罚款8374万元;立案侦查83件,拘留8人,约谈132人,问责302人。 

  督察指出,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虽然取得重要进展,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整改工作前松后紧、避重就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思想认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还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和假装整改等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仍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入、不坚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致使一些整改工作非常被动。 

  抚顺市将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整改寄托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新调整上,从20189月才开始整改,工作十分被动。大连市D71入海排污口整治研究不够、推进缓慢, 20189月,为完成整改任务突击建设临时处理设施。沈阳市祝家地区150多万吨堆存污泥处置工作严重滞后,从20185月开始,将约32万吨污泥运送至沈阳、铁岭、阜新等地的10余家电厂、砖厂、生物发酵厂、煤场、临时堆场等进行分散处置。由于转运和处置过程监管缺位,转送至铁岭、阜新等地的污泥仍有14万吨堆存在缺少防渗防雨设施的临时堆场内,且部分污泥去向不明。 

  一些整改任务一交了之。大连市将松木岛化工园区地下水超标问题整改责任分解到金普新区管委会,金普新区管委会又将整改任务交给松木岛化工园区管委会。截至回头看时,相关治理工作还未开展。辽宁省海洋部门对违法围填海破坏生态问题监管不严,2017年以来全省仍发生违法围填海案件50件。原省海洋与渔业厅检查发现锦州凌海市龙海馨港违法围填海问题后,移交锦州市海洋部门处理,锦州市海洋部门又移交凌海市海洋部门查处,最终凌海市海洋部门一罚了之,违法项目边罚边干。第一轮督察时群众多次举报的鞍山市台安县油泥坑塘污染环境问题和锦州市五里明渠污水异味扰民问题,层层交办,均未得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 

  抚顺市照搬照抄辽宁省整改方案,其所属东洲区、新抚区又照搬照抄抚顺市整改方案,导致东洲河、海新河和古城子河一河一策整治方案几乎完全相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18年,东洲河、海新河等浑河重点支流水质严重恶化,浑河抚顺市出境断面水质由2017年的类下降为类。 

  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整改责任没有压实。丹东和葫芦岛两市未将虹螺山、白石砬子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任务纳入整改方案。省旅发委等14个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制订整改方案;省发改、林业等部门虽然制订了整改方案,但没有对整改任务进行分解,没有明确责任单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水利厅未按要求对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考核工作,对各市河长制办公室的考核也以验收工作代替,且验收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2018年大部分断面水质不达标且同比恶化的沈阳、鞍山、铁岭等市,河湖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项均为满分。 

  原省环境保护厅推进建设项目回头看、燃煤锅炉环境保护设施改造工作不力,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7家企业中有27家、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72家企业中有28家没有环评审批手续;全省1295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中,有463台仍在使用简易除尘设施,773台未建设脱硝设施,85台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营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推进缓慢,已建成的两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能力不足,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缺口超过500/日。20189月,鲅鱼圈区等多个城区一度出现垃圾围城现象。此外,营口市大量生活垃圾堆存在沙岗台、小望海等临时堆场,无防渗措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污染严重。 

  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敷衍整改问题突出。省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相关地市对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11项涉及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整改任务有8项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序时进度。2018年,全省辽河流域劣类水质断面比例达17%,较2017年上升10个百分点;氨氮、总磷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上升34%10% 

  沈阳市水污染整治工作滞后,应于201810月底前完成的仙女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截至回头看时仍未完工;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满堂河污水处理厂,直至20187月才开工建设;沈水湾、北部、西部(一期)等3座污水处理厂虽完成提标改造,但不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另外,2018年沈阳市蒲河入浑河断面水质为劣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同比上升50%;沈阳浑河出境断面水质为劣类,氨氮、化学需氧量浓度同比分别上升186%59% 

  全省仍有525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没有按要求淘汰到位。鞍山、辽阳、阜新、朝阳等4市仍未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其中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存在严重漏项。营口市99家位于禁养区的养殖场未纳入关闭搬迁范围。 

  四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问题本溪市为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实施引观入本工程。但督察发现,城市饮用水水源虽由老官砬子水库变更为观音阁水库,但未对观音阁水库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水面有各类船只28艘;二级保护区有21家工矿、餐饮或养殖企业,位于二级保护区的本溪县交通局地方海事处抢险救助站,实为交通部门内部接待站,建有客房、餐厅等设施。 

  针对亮子河、马仲河水质严重恶化问题,铁岭市虽采取一些整改措施,但工作浮于表面。按照整改方案,需将畜禽散养户污水集中收集到开原赢德肉禽有限公司等大型屠宰企业处理,但该企业排水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标2.2倍、15.4倍。2018,亮子河、马仲河水质持续恶化,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不降反升。 

  绥中县政府、东戴河新区管委会阳奉阴违,一面编造文件,上报省市政府谎称佳兆业、宏跃酒店等违法围填海项目已停止建设;一面顶风作案,召开会议加快推进违法项目建设。截至20187月,宏跃酒店会议中心18号楼项目主体建筑已封顶,佳兆业商业街项目已具备营业条件。 

  专项督察发现,辽宁省对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认识还不到位、措施不够有力。 

  违法围填海。201512月,凌海市政府明知用海面积大于100公顷需报请国家审批,20153月至20179月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方式,先后为龙海馨港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海上湿地乐园项目审批登记海域使用权35宗。20145月时任锦州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支持项目建设。2016年,凌海市政府申请省级财政资金,为该违法项目配套建设大凌河口至张家公路,得到省交通厅支持,并拨付资金4079万元。 

  20126月,盖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将47公顷滨海滩涂作为土地进行招拍挂,供给营口力港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第一轮督察后,营口市政府及各级海洋部门没有对该违法项目进行纠正,导致违法行为持续至督察回头看时。 

  侵占滨海自然保护区。2009年瓦房店市三台乡政府在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组织实施填海工程,原瓦房店市海洋与渔业局违法发放海域使用权证。2013年大连宏润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开发金港海岸项目,瓦房店市发改、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违法审批,导致该项目于2014年至2015年陆续建成住宅800余套,实际占用保护区达65亩。 

  大量污水直排入海。营口大石桥市每日约有1.6万吨生活污水和0.7万吨工业废水通过大旱河直排入海;鲅鱼圈区每日仍有0.5万吨生活污水经熊岳河直排入海。葫芦岛市每天有2万余吨生活污水经五里河直排入海。截至回头看进驻时,锦州滨海新区白沙湾污水处理厂尚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辽宁境内13条设有国控断面的入渤海河流氨氮、总磷平均浓度较上年分别上升16%12% 

  督察要求,辽宁省委、省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要坚守阵地,巩固成果,狠抓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坚决打击违法排污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加大渤海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要依纪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督察强调,辽宁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督察反馈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辽宁省委、省政府处理。 

  陈求发表示,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充分肯定了我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指出问题客观中肯,意见建议指导性强,省委、省政府完全赞同、诚恳接受、坚决整改。全省上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扛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环境支撑。 

  陈求发强调,要以钉钉子精神,坚决抓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见底、长效机制建立,向党中央和全省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一是要压实责任。成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统筹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把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切实解决“上热中温下冷”问题。二是要综合施策,坚决打好辽河流域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环境风险。三是要广泛发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强化排污者环保责任,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各级人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各级政协组织民主监督,发挥新闻舆论引导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四是要抓好考核验收,把整改落实工作纳入省委统筹开展的督导督查,根据整改落实完成时限、具体措施、责任单位、评价验收标准,坚持重实绩、求实效,真督实考、逐项检查,倒逼整改任务落到实处。五是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切实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健全政策体系、法治体系和监管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
销售经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拟定营销方针和销售策略计划并分解实施;

2、确定销售策略,建立销售目标,制定销售计划。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

3、定期或不定期拜访重点客户,建立、保持与客户、同行业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4、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将销售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总经理;

5、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和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任职要求:

1、性别不限,年龄28—40岁,大专以上学历;
2、3年以上工业品或环保项目及产品销售经验或有相关行业客户基础;
2、熟悉环保和检测行业市场,了解主流行业技术;
3、具备较强的客户沟通能力和较高的商务处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学习能力强,有挑战精神,喜欢销售工作抗压能力强,能适应长时间出差;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 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 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 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 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 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 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 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3—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 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 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 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 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 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 号)同时废止。

]]>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 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 GB 37824—2019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 GB 37823—2019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GB 37822—2019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On-line Monitor of Chromium(VI)

( HJ 609-2011 2011-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六价铬化合物离子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 609-201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847—2017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ment industry

( HJ 847—2017 2017-07-27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 .pdf

]]>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 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 GB13223 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 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从其规定。

下载地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images/20170106142255471.pdf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846—2017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HJ 846—2017 2017-07-27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 .pdf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 HJ 978-2018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astewater treatment (on trial)

( HJ 978-2018 2018-11-12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pdf

]]>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ission monitoring of stationary source

( HJ/T 397-2007 2008-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工业、企业环境监测专业机构及环境科学研究部门等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证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images/20161130133048794.pdf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819-2017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 HJ 819-2017 2017-06-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images/20170522082322934.pdf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第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第三十条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核发环保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予以证明。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

  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第三十一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第三十二条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变更、延续、撤销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第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第一款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内容,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内容一致;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时间一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承诺书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海水水质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海水水质标准

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 GB 3097-1997 代替 GB 3097-82 1998-07-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下载: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




]]>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fermentation alcohol and distilled spirits industry

( GB 27631—2011 2012-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下载: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2011 )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nitric acid industry

( GB 26131-2010 2011-03-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载: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ffluent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itric acid industry

( GB 19430-2013代替 GB 19430-2004 2013-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柠檬酸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柠檬酸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修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废止。

下载: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代替 GB 19430-2004)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ships

(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2018-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标准。

下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 GB 31572-2015 2015-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Environment standard of aircraft noise around airport

( GB 9660-88 1988-11-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的噪声标准值。 采用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作为评价量用Lwecpn示,单位dB。 各适用区域的标准值为: 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 ≤70; 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75 ; 标准同时配有测量方法。

下载: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eramics industry

( GB 25464—2010 2010-10-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2014年12月12日印发的《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 第83号)已对本标准进行修改完。

下载: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 GB 26453-2011 2011-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载: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attery industry

( GB 30484-2013 2014-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oil and sediment—Determination of phenolic compounds —Gas chromatography

( HJ 703-2014 2014-12-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酚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03-2014)

]]>
土壤 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 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 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 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

Soil-Determination of ammonium,nitrite and nitrate by extraction with potassium chloride solution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s

( HJ 634—2012 2012-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方法,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土壤 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 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HJ 634—2012)


]]>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Soil-Determination of cyanide and total cyanide-Spectrometric method

( HJ 745-2015 2015-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安全健康,规范土壤中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分光光度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745-2015)

]]>
环保监测采样人员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环保监测采样人员:

一、岗位职责


1、负责使用采样仪器设备,对样品进行规范采集和现场检测(如空气和废气、水质、固废、土壤、噪声等)。
2、记录现场采样情况,填写相应原始记录。

3、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4、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掌握标准方法和实验室管理体系。

5、配合政府部门对环境实施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

二、任职要求


1、必须具备C1或以上驾照,并能熟练驾驶;

2、大专及以上学历,环境类专业、疾控类相关专业或同等能力的;

3、能服从安排,完成检测采样工作,并完善相关的信息以及报告的编制;
4、吃苦耐劳,有较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



]]>
关于发布《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公告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关于发布《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8号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铁路噪声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90)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铁路噪声 修改方案 公告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 noise for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 GB 12523-2011 代替GB 12523-90,GB 12524-90 201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


下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


]]>
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Soil—Determination of water soluble fluoride and total fluoride—Ion selective electrode method

( HJ 873-2017 2018-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中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离子选择电极法。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 873-2017)


]]>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HJ 977-2018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alkylmercury — Purge and Trap / gas chromatography cold vapor 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 HJ 977-2018 2019-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烷基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烷基汞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下载: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977-2018)

]]>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4204-93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alkylmercury-Gas chromatography
( GB/T 14204-93 1993-12-01实施)
本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烷基汞(甲基汞,乙基汞)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水及污水中烷基汞的测定。 本方法用琉基棉富集水中的烷基汞,用盐酸氯化钠溶液解析,然后用甲苯萃取,用带电子捕获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测定,实际达到的最低检出浓度随仪器灵敏度和水样基体效应而变化,当水样取1L时,甲基汞通常检测到10mg/L,乙基汞检测到20mg/L。 样品中含硫有机物(硫醇,硫醚,噻酚等)均可被富集萃取,在分析过程中积存在色谱柱内,使色谱柱分离效率下降,干扰烷基汞的测定。定期往色谱柱内注入二氯化汞苯饱和溶液,可以去除这些干扰,恢复色谱柱分离效率。


下载: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4204

]]>
2019年第二轮环保督查:八项必查点!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一、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1)专项行动将贯穿“五步法”(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要求,通过现场摸排核实,发现问题并分类处理;

(2)通过实施部级或省级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整治到位

(3)通过对挂牌督办问题适时组织巡查回头看,对现场处置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或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的,视情况采取约谈、专项中央环保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二、地下水污染检查

(1)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2)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三、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置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

2 污水排放口监察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检查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6)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 排水量复核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运行记录;

(2)有给水量装置或者有上水消耗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给出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废气污染检查

1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 废气排放口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4)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5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1)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2)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楹庭认为这个检查项目比较常见。养殖场、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等需要注意这项检查。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3)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八、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

原标题:2019年第二轮环保督查:八项必查点!

]]>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farmland of greenhouse vegetables production

( HJ 333-2006 2007-02-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与促进温室蔬菜安全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以土壤为基质种植的温室蔬菜产地温室内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控制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

下载: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


]]>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Standard of Soil Quality Assessment for Exhibition Sites

( HJ 350—2007 2007-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确保展览会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规定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项目、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本标准选择的污染物共92项,其中无机污染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47项,其他污染物7项。本标准适用于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本标准为暂行标准,待国家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后,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下载: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

]]>
实验室检测人员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实验室检测人员:

一、任职条件:

   1、熟悉岗位相关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及仪器性能;

   2、能正确操作相关仪器设备,知道如何维护;

   3、熟悉检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要求;

   4、了解检测原理及方法中的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

   1、检测人员要坚守本岗位,明确职责,熟练地掌握检测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检测人员在检测前要做好各项目的准备工作,检测中要认真观察仪器状态,检测后要认真核查检测数据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报

        告,不得随意涂改数据;

   3、检测所用仪器在检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整洁,负责检测仪器的日常维护;

   4、当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环境条件等不符合检测技术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有权暂停检测工作;

   5、有权拒绝行政或其他方面检测工作的任何干预,对客户的技术和商业资料要严格保密。

 


]]>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 HJ 783-2016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Soil and sediment—Extraction of organic compounds—Pressurized fluid extraction(PFE)
( HJ 783-2016 2016-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物的提取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物的加压流体萃取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HJ 783-2016)

]]>
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873-2017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Soil—Determination of water soluble fluoride and total fluoride—Ion selective electrode method
( HJ 873-2017 2018-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土壤中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离子选择电极法。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 873-2017)

]]>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5618—2018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Soil environmental quality Risk control standard for soil contamin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 GB 15618—2018代替GB 15618—1995 2018-08-01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土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下载: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代替GB 15618—1995)

]]>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Soil environmental quality Risk control standard for soil contamination of development land
( GB36600—2018 2018-08-01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Standard of vibration in urban area environment
( GB 10070-88  1989-07-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如下),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机振动和无规振动,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各适用地带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分别为:特殊住宅区 65,65 ;居民、文教区 70,67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 ,72 ;工业集中区 75,72 ;交通干线通路两侧 75,72 ;铁路干线两侧 80,80 。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 GB 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下载: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

]]>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egionalizing Environmental Noise Function
( GB/T 15190–2014代替GB/T 15190-94 2015-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导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 noise for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 GB 12523-2011 代替GB 12523-90,GB 12524-90 201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for community noise
( GB 22337—2008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
( GB 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 GB 31573-2015 2015-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无机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 GB 9078-1996  1997-01-01实施)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尘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 GB 18483-2001 代替 GWPB 5-2000  2002-01-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 5-200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5-2000。
]]>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07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s
( GB 20952-2007 2007-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 GB 13223-2011 代替GB13223-2003 2012-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下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intering and pelletizing of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GB 28662-201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smelt industry
( GB 28663-201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
( GB 28664-201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rolling industry
( GB 28665—201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轧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轧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Indoor air quality standard
( GB/T 18883-2002  2003-03-01实施)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下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 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2014-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下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 GB 31571-2015 2015-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 GB 13271-2014 2014-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

]]>
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50-2018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Solid waste— Determin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 — Gas chromatography mass spectrometry
( HJ 950-2018 2018-12-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16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50-2018)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 HJ 819-2017 2017-06-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GB 3838-2002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
( GB 3838-2002 代替GB 3838-88,GHZB 1-1999 2002-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应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下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GB 5084-2005
Standards for irrigation water quality
( GB 5084-2005代替GB 5084-1992 2006-01-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分析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下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05代替GB 5084-1992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GB/T 14848-93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 GB/T 14848-93 1994-10-01实施)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下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
( GB 30486—2013 2014-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 GB 18466-2005 200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下载: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1998-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下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环发[1999]285号)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GB 18918-2002 2003-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1号)


]]>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200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ordnance industry Initiating explosive material and relative composition 
( GB 14470.2-2002 2003-07-01实施)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火工药剂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二硝基中氮酚、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沉淀起爆药、K.D复盐起爆药、硫氰酸铅、亚铁氰化铅、叠氮化钠、三硝基间苯二酚等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火工药剂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产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下载: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2002 )

]]>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1-200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ordnance industry Powder and explosive 
( GB 14470.1-2002 2003-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火炸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火炸药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火炸药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种类,分时段规定了火炸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火炸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炸药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下载: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2002 )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2010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agnesium and titanium industry
( GB 25468—2010 2010-10-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镁、钛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镁、钛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下载: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aluminum industry
( GB 25465—2010 2010-10-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

]]>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 GB 26877-2011 2012-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下载: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ferroalloy smelt industry
( GB 28666-201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电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炉法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 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中的相关规定,《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废止。


下载: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GB 13456—2012代替GB 13456-1992 2012-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



下载: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代替GB 13456-1992)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 GB 31570-2015 2015-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炼制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
气相色谱检漏——气相色谱故障排除系列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进样口维护是保持气相色谱系统平稳运行的关键所在。 在本视频中,安捷伦服务工程师 Herb Brooks 将示范如何进行手动渗漏检测。

https://www.agilent.com/cs/ContentServer?assettype=MultimediaST_C&assetid=1405052759962&d=&pagename=Agilent/VideoPageInnerTemplate

]]>
运维人员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设备运维人员:
1、自动化、机电一体化、仪表、电工等相关专业;
2、有较强的动手能力,能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快速熟悉业务流程(可培训);
3、能适应出差、需有驾照。
4、能掌握办公软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sulfuric acid mist-Ion chromatography

( HJ 544-2016代替 HJ 544-2009 2016-05-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的修订。


]]>
辽宁中环网站改版上线!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部门认证和备案的检测机构,具备CMA认证的环境检测公司。公司以公正、客观、科学、准确的数字来表述生态和环境问题。公司与沈阳航空学院合作建立有国内综合性的环境检测联合实验室,主要受企业和政府委托,开展水质(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和废水的检测,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废气的检测,土壤的检测、噪声和振动的检测以及固废和污泥的检测等。

具备的能力

 

      辽宁中环监测,具备开展水质(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和废水的检测,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废气的检测,土壤的检测、噪声和振动的检测以及固废和污泥的检测等。


]]>
关于检测我们能做什么?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中环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经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批准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场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40号。于2018年通过省市场管理局(原质监局)的认定考核,并获得认量认定证书CMA,并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完成环境检测机构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实验室经营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服务、环境评估服务、生态监测服务、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

        辽宁中环监测 总人数:25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名;初级专业技术职称3名;其他18名。同时拥有与检测项相符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及采样设备、工具。


可从事8大类检测项目:

一、水(含大气降水、生活饮用水)和废水

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室内空气

四、公共场所

五、固体废物

六、土壤和沉积物

七、噪声和振动

八、微生物






]]>
101家检验检测机构不合格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关于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该局对628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其中发现有101家机构存在问题,包括没按标准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及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些机构采取了责令改正、整改、注销等措施。
  从2018年7月初开始,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监督检查采取机构自查、市(地、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局)抽查、省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在1240家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完成自查,按期在网上填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照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获证机构总数的40%(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70%)的比例随机抽取,共对628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部分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的情况。各市地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了省局。其中:责令改正86家、责令整改3家、取消1家检验检测机构的部分检验检测项目,暂停3家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注销2家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撤销1家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进一步核实处理5家检验检测机构

  通报原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按照《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认办实〔2018〕19号)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质技监规发〔2018〕10号),从2018年7月初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监督检查采取机构自查、市(地、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局)抽查、省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在1240家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完成自查按期在网上填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照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获证机构总数的40%(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70%)的比例随机抽取。共对628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工作,持续完善和改进管理体系,注重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不断提高技术能力,保证第三方公正检验地位,规范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但也有部分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违规的情况。各市地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了省局。其中:责令改正86家、责令整改3家、取消1家检验检测机构的部分检验检测项目,暂停3家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注销2家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撤销1家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进一步核实处理5家检验检测机构(具体详见附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系不完善,运行有效性差。一些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着“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较差,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质量控制手段执行不到位,存在质量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方式不符合的问题。
  (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质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不符合标准要求,未按规定正确使用“CMA”标识;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标识或标识不唯一;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原始记录信息不全、填写不规范;部分环境监测机构的质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无年度质控计划,或质控计划未覆盖全部类别。
  (三)履行变更备案手续不及时。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或新增加授权签字人,未经发证机关考核确认就签发检验报告;对标准和方法发生变化的检测项目,未按照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甚至还有部分机构使用过期作废标准出具报告;个别机构地址搬迁后,未履行变更手续就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四)检验检测环境和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机构的仪器设备超检定周期后仍在使用;实验室之间存在相互干扰的检测项目,未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有效的隔离或区分;关键试剂和耗材使用管理记录不全。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督促整改。各市地局要根据此次监督检查结果,对本辖区内存  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认真梳理,列出问题清单,责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期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可对其整改效果进行现场验证核查。涉及行政处理和处罚的,由市地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分类监管,及时调整目录。根据省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各市地局要以此次监督检查的结果为依据,按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结合日常管理、投诉举报情况,及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分类监管档案,为科学监管提供可靠依据,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各市地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  管理,特别是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检查结果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检测方法的选择和确认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是指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它必须通过资质认定中的计量认证。在开展新的检测项目时,要进行检测方法的选择和确认,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当客户来委托时实验室应采用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因而对于实验室来说在新项目开展时和接受客户委托时都应进行方法的选择:方法的确认则发生在新项目评审时和方法发生变化时这两种情况下进行。

 

1、相关准则中的规定

 

相关准则中对检测方法及方法确认的有关规定在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中第4.5.14条规定“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在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中。细分为7.2.1方法的选择和验证,7.2.2方法确认。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中7.2.1.5规定“在引入检测或校准方法之前,实验室应对其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标准方法的能力进行验证,验证不仅需要识别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还应通过试验证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标,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2、提高方法选择和方法确认有效性的措施

 

2.1方法选择的时机

1)  在计量认证首次评审或扩项评审时,要确定需要检测的项目和参数。这时就需要进行检测标准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包括开展新项目涉及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有时还要考虑相关的判定标准。

2)在客户委托时,要做好方法的选择。有时客户委托试验时,不知该用哪个标准或者其填写的标准作废时,实验室可推荐其选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当客户坚持使用作废标准时,实验室应明确告知客户,并要求其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在检测记录和报告加以说明。方法选择主要是发生在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时,另外当客户委托时可能也会有方法选择的问题。

 

2.2 标准方法验证的时机

非标准方法确认的时机有两个:一个是在新项目开展时,也就是申请计量认证时,另一个是当方法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确认。一般实验室对标准变更的确认比较重视,而对新项目的方法确认不太重视,在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中第4.5.14条规定“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开展新项目,必须对选用的新方法进行有效确认,就是要对所用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人员技术等条件予以确认。

 

2.3 方法确认的内容

1)首先是培训检测人员,学习相关标准,编制原始记录表格格式和检测报告格式。

2)准备新方法所需的技术资料,仪器设备和易耗品等,并进行检定/校准,建立设备档案。

3)准备所需要的试验设施和环境条件。

4)按标准进行试验,并形成检测报告。

5)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确保新方法的可靠性。

6)当标准发生变更需添置新设备时,属于检验性质发生变化,实验室应申请扩项评审。

]]>
2019年这些化学品法规可能与你有关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近几年,国内外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新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也是层出不穷。对于企业而言,化学品合规,难度及成本越来越高;对于政府而言,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及技术能力要求也越来越多。

在前两年年末,合规化学分别为大家简单罗列了需要关注的相关法规政策(点击查看17年化学品法规梳理18年化学品法规梳理)。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也将如法炮制,为大家带来2019年值得化工从业者重点关注的一些已经或即将发布/实施的法规政策。

一、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一)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18年1119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2018年第15号公告,批准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的发布。该标准将代替标准GB 18218-2009,根据规定,新标准将于2019年030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

新标准较之09版变化很大,不仅更新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由之前的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及GB 20592(急性毒性)变更为了GB 30000系列标准中的对应标准);还对GB18218中的核心内容——表1及表2作了巨大变更(如表1中新增了“硝酸钾”、“氧”、“硝化纤维素溶液”等化学品;表2中对“爆炸物”作了相应调整,新增了“气溶胶”,细化了易燃液体等);除此以外,还将09版标准中的相关争议点进行了明确,如将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明确排除在此标准的适用范畴外,明确了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的处理方法等。

新标准的下载以及详细技术变化,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都有哪些重要变化

(二)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2018年829日,交通部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该标准共分为七个部分(617.1~617.7),较之2004年发布的JT 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内容更完整、操作性更强、内容衔接更顺畅合理、与国际相关法规更接轨。

根据规定,新标准已于2018年121日正式实施,然而由于新标准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法规/管理条例进行支持,因此目前该标准还处于“宣贯”阶段。不出意外,2019年将会发布相关配套文件,届时我国对于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的管理将会“走上一个新台阶”。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该标准的最终强制实施,在国内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过程中,对于货物的分类、包装、托运程序、装卸操作、人员培训要求等方面的监管都将真正意义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此同时,对于小包装运输、少量样品运输、特殊货物运输(酒精饮料、二氧化碳等)等情况也许会“迎来春天”。

新标准的相关技术解读,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JT/T 617 系列解读之——通则JT/T 617系列解读之——分类等。如需下载系列标准原本,请点击JT/T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正式发布(内附全文下载)

(三) 新《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72日,工信部发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信部第48号令),原化学工业部19973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根据规定,本细则将于2019年1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细化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增加了国际视察的相关制度;细化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设立利企便民相关制度;删除了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等。

同时,根据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后期另行制定和调整。新实施细则的下载以及详细技术变化,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新《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有哪些新规定

(四)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8年731日,交通部发布了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11号),根据规定,本规定已于2018年915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八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统一危险货物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适运要求;统一船载危险货物与港口危险货物的范围;建立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诚信管理制度;改革船载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和过驳作业行政许可制度;明确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管要求等。新规定的下载以及详细技术变化,可参见之前合规解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了这些内容

(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2018年1214日,为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暂未确定具体实施时间,预计将于2019年年初发布正式版名录。

通过分析,第一批《大气名录》涉及的化学品共计11种,而选入原则则主要是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实施管控的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其中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种挥发性有机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和砷及其化合物等5种(类)重金属类物质。这11种(类)化学物质涉及的主要排放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既要对污染物实行源头风险管理,又要落实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此外,企业还需履行风险防控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环境与健康风险。

(六)《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

2018年10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AC-276-TR-2018-01),此办法为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货物存储,以及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安全保障等做了规定,适用于经营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储存,该管理方法将于2019年1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经营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此外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的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相关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制度(危险品货物存储的总政策;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安保要求;危险品货物存储的应急响应方案等);同时对于危险品货物存储从业人员的培训、应急演练的演练频次均有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可参见之前合规文章——民航总局发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

(七)其他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19年需要关注的相关国内新法规/政策还包括: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20181231日前全部制定并实施“源长制”,并于2019131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2016年年底发布,2019年将进入总结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发布,将于20191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预计将于2019年发布);《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预计将于2019年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预计将于2019年修订)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赘述。

二、国际相关法规/政策

(一)锂电池新运输标签和标记

根据IMDG-CODEIATA-DGR等法规要求,对于锂电池危险货物的海运及空运等运输环节,从201911日起将强制使用新的运输标签及运输标记。锂电池新旧标签以及新旧标记的差异对比,分别见图1和图2



 

锂电池新旧标签对比


  

锂电池新旧标记对比

 

需要注意的是,运输标签与运输标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常被混淆使用,然而两者含义有本质区别,适用范围更是大相径庭。具体差异可参见合规化学之前的解读——你用对危险货物运输标志了吗

(二)危货运输相关法规的最新实施进展

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主要包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ATA-DGR)、《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N)等。

然而,由于运输规定的修订频次相对较高,导致很多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并不完全清楚相关法规政策的最新进展,进而引发困惑。在本文中,合规化学将带您了解一下2019年主要的几大危规有哪些进展,具体如表1所示。

几大危规最新进展说明

(三)GHS全球最新实施进展

按照“两年一更新”的惯例,联合国GHS制度第八修订版预计将于2019年下半年正式发布。根据联合国TDG/GHS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报告,预计将在第八修订版中将“粉尘爆炸”纳入物理危害中,同时对于小包装的标签、压力气溶胶、健康危害相关动物实验要求等相关章节作相关完善。

与此同时,GHS制度全球化发展正在快速进行中,据不完全统计,全球目前已有六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开始实施GHS制度。就2019年这一时间节点而言,涉及的国家包括:加拿大(18121日起,下游客户也开始强制实施GHS制度,其法规为HPR法规,技术内容等效于GHS制度第五修订版);菲律宾(混合物将于2019年起强制实施《在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项目中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指导原则》,其技术内容等效于GHS制度第三修订版);墨西哥(已于2018108日开始强制实施《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危害和风险的鉴定与公示协调制度》( NOM-018-STPS-2015),其技术内容等效于GHS制度第五修订版)等。 

更为详尽的全球GHS制度实施进展概述可参见合规化学之前文章中的附件PPT点击查看)。

(四)韩国重点管理物质清单

2018年10月份,韩国环境部发布了重点管理物质清单,涉及的化学品共计1195种,并以两个列表的形式分开展示。其中列表1包含785个物质,列表2包含了剩余的410个物质。

针对重点管理物质清单内物质,当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1%且累计总重超过1t,则企业在生成或进口含有清单内物质的产品时,需进行相关申报。如产品涉及的是表1中物质,从201941日起开始强制进行相关管控;而如果仅涉及表2中物质,则多给了两年缓冲期,从202141日起开始强制进行相关管控。

(五)其他国外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法规动态外,2019年需要关注的国际法规/政策还包括:台湾GHS《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的修订(明确所有事业废弃物均不适用本规则;增加了有职业暴露限值的物质不可申请保密的条款;补充了子危害类别分类标准等);越南化学品名录的增补(20189月份新增了约26千种物质);ECHA卷宗评估(1911日起,欧盟将向所有注册者发送卷宗评估决议)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赘述。

三、 小结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为大家简要介绍了2019年需要化工从业者重点关注的国内外相关法规/政策,由于很多法规/政策的不确定性,本文中列出的文件并不一定会在2019年全部“落地”,同时也势必会有很多文中未提及的法规/政策会在2019年发布并产生重要影响。

另外,合规化学本着持续进步的原则,2019年我们将对自主研发的国内首款SDS编制软件(CRChemical软件)持续升级完善(进一步降低用户成本,进一步提升运行速度,进一步扩充内置数据,进一步优化用户体验);我们将上线国内首家集化学品数据库和合规工具于一体的智慧平台——合规化学在线合规工具(简称:CRChemical online;我们将陆续把“重大危险源自动辨识工具”、“化学试剂智能管理系统”等实用的定制性解决方案对外开放;我们将对现有业务的质量与服务更加严苛地进行把控;我们将持续引进优秀的化学品技术人才及IT人才……



]]>
VOCs检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可提供的服务:

 客户类型 服务项目 作用
 各类化工废气排放企业,制药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C) 根据生态环境局要求开展在线定期监测
 各地市生态环境局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C) 辖区内产废企业达到排放要求



检测项目及检测标准


产品检测 项目检测 检测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C)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C)。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

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WOC)。

颗粒状有机化合物(POM)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目前辽宁中环监测公司主要的VOCs检测技术采用GC-MS与自动顶空进样器、吹扫捕集系统、热解析系统联合,是现在常用的技术。大大的降低的对样品预处理技术的要求,更快速、高效。



]]>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可电话:13028289208 (微信同号)咨询相关环评验收和检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环保相关法律规定,要对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现场环保验收监测。相关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类别

依据标准

检测项目

环境空气 
大气污染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流速、SO2、NO2、HCL、CO、氨、臭氧、甲醛、TSP、PM10、TVO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HF、HCI、硫酸雾、甲硫醇、臭气浓度、苯乙烯、异丙醇、苯乙酮、重金属(锡、铅、汞……)、非甲烷总烃、烟尘、烟气黑度等

饮用水检测
地表水
 
地下水
污、废水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 

pH、总硬度(以CaCO3计)、SS、溶解性总固体、COD、高锰酸盐指数、BOD5、挥发酚、氟化物、硫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挥发性酚、砷、汞、铁、锰、六价铬、镉、石油类、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等;断面流量、流速、河深、河宽等 

土壤检测
固废检测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毒性浸出程序(TCLP)(US EPA方法1311)

Cd、Hg、As、Pb、Cr、Ni等金属元素全分析;六六六、滴滴涕DDT、pH、阳离子交换量、农残、有机质、水分、全磷、全钾、有效磷、钾、硫化物、有机汞、水溶性盐等; 
危险废物浸出毒性、腐蚀性、急性毒性初筛等
 

噪声 

《声环境质量标准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区域噪声、交通噪声、敏感点噪声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
饮用水检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2007年7月1日,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标准,2019年6月21日实施的《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18)也正式实施。


中环监测可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标准,提供生活饮用水质检测服务,如果您有关于生活饮用水检测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新标准主要变化 
水质指标106项,其中: 
    ■ 微生物检测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 
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 增加: 
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顶空进样器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顶空进样器是一款使用方便、经济耐用的顶空装置,能够分析几乎任何基质中的挥发性化合物。这款独立的进样器性能卓越,同时拥有较低的购买成本和使用成本,可为大多数实验室的分析需求提供最优的性能。


]]>
液相色谱仪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环监测采用的是赛默飞UltiMate 3000液相色谱仪,更高的检测精度,更稳定的检测设备,为保障数据的稳定、准确,提供了设备保障。

02B1EC8E-DD3D-4D97-A05E-65895A2947B4.jpeg


1.1液相色谱系统,包流动相瓶、四元梯度泵(内置4通道脱气系统)、多柱位柱温箱、VWD检测器。

*1.2流路须采用德制原厂UHPLC专用Viper连接体系,镀金接口工艺,耐高压、耐磨损。手旋拆卸,零死体积。

1.3四元泵

1.3.1流量范围:0.001~10.000 mL/min,步进0.001 mL/min

1.3.2最大压力:62Mpa

*1.3.3流量准确度:<0.1%

1.3.4流量精密度:<0.05%

1.3.5 梯度混合精确度:< 0.15%

1.3.6 溶剂种类:4种

*1.3.7泵清洗系统:主动式单独流路清洗柱塞

*1.3.8液滴计数器:自动监控泵漏液情况和泵清洗液情况

 

1.4  自动进样器:

1.4.1 兼容孔板及常规样品瓶

1.4.2 进样方式:无样品损失,无残留

1.4.3 进样体积:0.01~100μL

1.4.4 进样体积准确度:0.5%

*1.4.5 交叉污染:0.004%

1.4.6自动防沉淀振摇及侧移功能

1.4.7 在线稀释和在线衍生功能

 

1.5  柱温箱

1.5.1安全性能:具备防止误开门功能,内置温度、湿度、气体传感器,在线监测泄露情况。

1.5.2温控范围:5~80℃

1.5.3温度准确度:±0.5℃

*1.5.4温度稳定性  ±0.1℃

1.5.5温度精度    ±0.1℃

*1.5.6容量:最多12支色谱柱    

*1.5.7预留额外的六通阀或十通阀位置,可用于在线样品前处理等应用

 

1.6  紫外检测器:VWD-3100

1.6.1频带宽度:6 nm at 254 nm

1.6.2 波长范围:190-900 nm

1.6.3 波长精确度:± 0.1 nm

1.6.4灯:氘灯、钨灯(可选配),均具温度监控功能,自动识别包括序列号在内的所有信息

*1.6.5 数据采集频率:100HZ

*1.6.6 自动校正:D-alpha线法自校正,氧化钬滤光器验证

1.6.7 流通池具备自动温度调节功能

 

 

 

1.7  软件:

*1.7.1操作系统:可兼容Windows XP和windows Vista

1.7.2色谱控制分析数据库:通过高性能USB方式和电脑进行数字信号传输,可编制分析方式和顺序,兼容Microsoft Access、Oracle、Microsoft SQL Server多种数据库平台。

1.7.3可自动进行快速数据采集和后处理.

1.7.4可提供适时分析条件参数和分析结果,在线监测和采集泵压力变化数据。

1.7.5具有仪器相关数据与运行状况溯源功能,方便故障排查。

1.7.6 可通过升级兼容第三方仪器,操控包括气相色谱,离子色谱等第三方仪器公司仪器

1.7.7 可使用PDF、EXCEL等格式输出实验结果。实验数据编辑相关操作为EXCEL式操作,运算灵活,修改方便。

1.8计算机、打印机系统

CPU:I7以上,硬盘1000G,20寸宽屏液晶显示器

HP1080打印机/黑白激光打印机


]]>
吴群励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Stanley has specific interest in the science of place and the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changes on human physiological response. He is formally trained in design, fine arts and sciences from multiple academic institutions across Canada and Asia and is a sessional instructor at the Ryerson University School of Interior Design. ]]> GC/MS 气质联用仪器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环检测在气质联用仪上,选用了业内最有影响力的安捷伦设备,为检测数据的稳定和准确,提供了硬件条件。


    采用 Agilent 气相色谱/气质联用系统测定土壤样品中的有机氯农药含量。样品前处理方法以及仪器分析方法完全参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报批稿)以及《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HJ783-2016)。采用加压快速溶剂萃取提取法并结合弗罗里硅土净化法,对土壤样品进行样品前处理。该方法成功应用于土壤中 26 种有机氯农药(含替代物)的分析测定,样品加标回收率、仪器最低检测限分别达到 73%-116%、0.07-0.39 μg/kg,均满足《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报批稿)规定的 40-150%、0.08-0.36 mg/kg 的要求。



]]>
安捷伦气相色谱仪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中环检测采用了安捷伦的Agilent 7890B 气相色谱仪,成就了对分析可靠性的追求。


同进配备了FID和ECD检测器,中环检测现使用的ECD检测器,是市场上最高灵敏度的电子捕获检测器,检测区域的体积比任何其他 ECD 的检测区体积都小 10 倍;确保可检测出极低浓度的物质,例如,低于 6 fg/mL 的林丹;宽动态线性范围,可对每毫升含飞克到纳克级未知浓度化合物的样品进行准确定量,例如 5 x 105 的林丹,实际线性 5 x 104;符合美国 EPA 合同实验室计划对农药 1 到 500 pg/mL 的线性要求。

现可用安捷伦气相色谱检测所有国标和行业标准中,采用气相色谱法的检测项。如挥发性有机物等。

安捷伦气相系统,可能是世界最值得信赖的气相色谱系统,模块化的 Agilent 7890B 气相色谱系统在几分钟内即可完成进样口、检测器、色谱柱和自动化进样技术的选择与更换,提高了分析效率,通过更好的资源管理保护环境、生成可靠性更高的数据为客户服务。
快速柱温箱冷却、新的反吹功能的使用,先进的自动化性能使分析时间更短,使我们每个样品分析的成本降到最低,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高性价比服务。

安捷伦气相提供从进样器到检测器始终如一的可靠惰性流路,从而减少分析物的吸附,帮助我们获得更低的检测限 (LOD) 和 更出色的信噪。

一体化惰性解决方案
所有流路均为惰性,从而可达到现今分析所需的 ppb 或 ppt 级检测限。– Agilent J&W 超高惰性气相色谱柱确保色谱柱一致的惰性和出色的低
流失
– 超高惰性衬管能够提供耐用、重现而可靠的惰性流路
– 惰性流路分流/不分流进样口选件为保持惰性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 超高惰性分流平板采用去活化学技术最大程度确保表面的惰性和接 口的密封性
– UltiMetal Plus 可塑金属密封垫圈有助于实现需要减小扭矩、降低色 谱柱断裂风险的无泄漏连接
– 手拧式柱螺帽确保无泄漏密封,能够降低背景噪音并获得更可靠的 结果
– Gas Clean 气体净化过滤器系统能够减少色谱柱损伤、灵敏度损失和 停机



]]>
水和废水检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的检测


生活饮用水106项、地表水109项


    检验类别

  •     ■ 生活饮用水■ 市政水■ 管网水
        ■ 二次供水■ 自备井水■ 直饮水
        ■ 地下水■ 天然矿泉水■ 纯净水
        ■ 实验室用水■ 纯水■ 地表水
        ■ 海水■ 景观用水■ 农田灌溉水
        ■ 渔业养殖水■ 泳池用水■ 空调用水
        ■ 工业用水■ 锅炉水■ 压载水
        ■ 冷却水■ 中水■ 生活污水
        ■ 工业废水■ 其他水质■ 公共卫生检测


检测项目

理化指标

水温、臭和味、色度、浊度、PH值、电导率、悬浮物(SS)、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总碱度(以CaCO3计)、油类等;

 

无机阴离子

硫酸盐、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硼、游离氯和总氯、总磷、臭氧、溴化物、碘化物、碳酸盐(CO32-)、硒等;

营养盐及有机污染指标

氨氮(NH3-N)、凯氏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等;

金属

砷、汞、烷基汞、六价铬、铅、锌、铜、镉、铁、锰、钴、镍、碲、钼、铍、钡、钾、钠、钙、镁等;

微生物

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有机污染物

挥发酚、有机磷农药(OPP)、有机氯农药(BHC、DDT)、多氯联苯 (PCBs)28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54种、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多环芳烃等。


根据不同企业客户类型和检测需求,中环监测认真对待所有样品,严格按照美国环保局(USEPA)方法、中国国标(GB)方法、生态环境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行业标准方法及其它测试方法进行水质测试服务。如果您有关于水质方面的检测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
气和废气的检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空气废气检测、废气监测
项目背景
    气十条的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被称为"史上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更加严格,重点处罚不设上限。污染源废气检测结果已经成为政府监管及企业环保管理的重要依据。 

管控法规
    中环监测是辽宁省市场管理局认可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可依据环境标准,对污染源废气(锅炉废气、工业炉窑废气、水泥行业废气、汽车维修业废气、木质家具制造业废气、电子行业废气等等)进行检测。

     通过开展污染源废气监测,中环监测可以为企业的环保管理、改善企业的废气排放状况,保护大气环境提供建议;为企业加强和规范环保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服务对象包括不限于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废气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 

相关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其他相关检测标准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227-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5-2013 
《木制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2-2015 


    检测项目 
    类别 项目
    废气
    烟尘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一 氧化碳、烟气黑度、 油烟、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二甲苯、 酚类、甲醛、 乙醛 、丙烯腈、 丙烯醛 、 甲醇 、苯胺类 、 氯苯类 、硝基苯类 、 氯乙烯 、铬酸雾、 硫酸雾 、 氯化氢 、 氟化物、 氯气 、 硫化氢 、 氰化氢、 光气 、氨 、 沥青烟 、 铅及其化合物 、 汞及其化合物 、 镉及其化合物 、 铍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 锡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铬及其化合物 、 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 、 铜及其化合物 、 锰及其化合物 、 苯并(a)芘、等等
    恶臭
    臭气浓度、 氨、 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 甲硫醚、二甲二硫、 二硫化碳 、苯乙烯

]]>
土壤和沉积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土壤检测
        土壤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检测是指通过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通常所说的土壤监测是指土壤环境监测,一般可以分为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包括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


土壤检测类别
●  土壤检测
●  污泥监测
●  海洋沉积物监测
●  固体废弃物监测
●  农产品无公害检测认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认证检测
●  农田土壤重金属等环境监测
●  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


土壤检测项目
■  土壤、固体废弃物
        水分、pH、铅、镉、汞、砷、铜、锌、镍、铬、硒、六六六、滴滴涕、阳离子交换量、有机质、有机碳、全氮、全磷、钾、钠、水解氮、有效磷、速效钾、铵态氮、氨氮、硝态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全盐量、水溶性盐总量、钾离子、钙离子、钠离子、镁离子、氯离子、硫酸根、碳酸氢根,碳酸根、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颗粒组成(机械组成)、微团聚体组成、容重、硅、烧失量、有效硫、有效硅、有效硼、有效态锌、锰、铁、铜、交换性钙、镁、交换性钾、钠、交换性盐基总量、盐基饱和度、碳酸钙、石油类(矿物油)、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六价铬、氡、铁、锰、钙、镁、铝、钡、钴、银、钼、锑、钒、硼、苯并(a)芘、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环氧七氯、七氯、有机磷(速灭磷,甲拌磷,二嗪磷 ,异稻瘟净,甲基对硫磷 、杀螟硫磷,溴硫磷 ,稻丰散,杀扑磷)等


■  污泥
        污泥含水率、pH值、镉、汞、铅、铬、砷、镍、锌、铜、硼、矿物油、酚、氰化物、有机物总量、总碱度、总氮、总磷、总钾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

符合国标GB 36600—2018

土壤污染 (45项基本项目)


单位: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CAS 编号

筛选值

管制值

第一类 用地

第二类 用地

第一类 用地

第二类 用地

重金属和无机物

1

7440-38-2

201

601

120

140

2

7440-43-9

20

65

47

172

3

铬(六价)

18540-29-9

3.0

5.7

30

78

4

7440-50-8

2000

18000

8000

36000

5

7439-92-1

400

800

800

2500

6

7439-97-6

8

38

33

82

7

7440-02-0

150

900

600

2000

挥发性有机物

8

四氯化碳

56-23-5

0.9

2.8

9

36

9

氯仿

67-66-3

0.3

0.9

5

10

10

氯甲烷

74-87-3

12

37

21

120

11

1,1-二氯乙烷

75-34-3

3

9

20

100

12

1,2-二氯乙烷

107-06-2

0.52

5

6

21

13

1,1-二氯乙烯

75-35-4

12

66

40

200

14

-1,2-二氯乙烯

156-59-2

66

596

200

2000

15

-1,2-二氯乙烯

156-60-5

10

54

31

163

16

二氯甲烷

75-09-2

94

616

300

2000

17

1,2-二氯丙烷

78-87-5

1

5

5

47

18

1,1,1,2-四氯乙烷

630-20-6

2.6

10

26

100

19

1,1,2,2-四氯乙烷

79-34-5

1.6

6.8

14

50

20

四氯乙烯

127-18-4

11

53

34

183

GB 36600—2018

序号

污染物项目

CAS 编号

筛选值

管制值

第一类 用地

第二类 用地

第一类 用地

第二类 用地

21

1,1,1-三氯乙烷

71-55-6

701

840

840

840

22

1,1,2-三氯乙烷

79-00-5

0.6

2.8

5

15

23

三氯乙烯

79-01-6

0.7

2.8

7

20

24

1,2,3-三氯丙烷

96-18-4

0.05

0.5

0.5

5

25

氯乙烯

75-01-4

0.12

0.43

1.2

4.3

26

71-43-2

1

4

10

40

27

氯苯

108-90-7

68

270

200

1000

28

1,2-二氯苯

95-50-1

560

560

560

560

29

1,4-二氯苯

106-46-7

5.6

20

56

200

30

乙苯

100-41-4

7.2

28

72

280

31

苯乙烯

100-42-5

1290

1290

1290

1290

32

甲苯

108-88-3

1200

1200

1200

1200

33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108-38-3, 106-42-3

163

570

500

570

34

邻二甲苯

95-47-6

222

640

640

640

半挥发性有机物

35

硝基苯

98-95-3

34

76

190

760

36

苯胺

62-53-3

92

260

211

663

37

2-氯酚

95-57-8

250

2256

500

4500

38

苯并[a]

56-55-3

5.5

15

55

151

39

苯并[a]

50-32-8

0.55

1.5

5.5

15

40

苯并[b]荧蒽

205-99-2

5.5

15

55

151

41

苯并[k]荧蒽

207-08-9

55

151

550

1500

42

218-01-9

490

1293

4900

12900

43

二苯并[a, h]

53-70-3

0.55

1.5

5.5

15

44

茚并[1,2,3-cd]

193-39-5

5.5

15

55

151

45

91-20-3

25

70

255

700

注:1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见 3.6)水平的,不 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土壤环境背景值可参见附录 A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

GB 36600—2018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1

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680

土壤和沉积物 1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质谱法

HJ 803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第 部分:土壤中 总砷的测定

GB/T 22105.2

2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3

铬(六价)

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4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780

5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780

6

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680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第 部分:土壤中 总汞的测定

GB/T 22105.1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23

7

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9

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780

8

四氯化碳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9

氯仿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0

氯甲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11

1,1-二氯乙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2

1,2-二氯乙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3

1,1-二氯乙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GB 36600—2018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4

-1,2 -二氯 乙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5

-1,2 -二氯 乙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6

二氯甲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7

1,2-二氯丙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8

1,1,1,2-四氯 乙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19

1,1,2,2-四氯 乙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20

四氯乙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21

1,1,1-三氯乙 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22

1,1,2-三氯乙 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GB 36600—2018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23

三氯乙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24

1,2,3-三氯丙 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25

氯乙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2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27

氯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28

1,2-二氯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29

1,4-二氯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30

乙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31

苯乙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32

甲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GB 36600—2018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33

间二甲苯+对 二甲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34

邻二甲苯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35

硝基苯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36

苯胺

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37

2-氯酚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03

38

苯并[a]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39

苯并[a]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40

苯并[b]荧蒽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41

苯并[k]荧蒽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42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43

二苯并[a, h]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44

茚并[1,2,3-cd]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45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46

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680

土壤和沉积物 1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质谱法

HJ 803

47

土壤和沉积物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37


GB 36600—2018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48

土壤和沉积物 1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质谱法

HJ 803

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780

49

甲基汞

土壤和沉积物 烷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

50

土壤和沉积物 1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质谱法

HJ 803

土壤和沉积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780

51

氰化物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HJ 745

52

一溴二氯甲 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53

溴仿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54

二溴氯甲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55

1,2-二溴乙烷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1

56

六氯环戊二 烯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57

2,4-二硝基甲 苯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58

2,4-二氯酚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03

59

2,4,6-三氯酚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03

60

2,4-二硝基酚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03

61

五氯酚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03

62

邻苯二甲酸 二(2-乙基己 基)酯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63

邻苯二甲酸 丁基苄酯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64

邻苯二甲酸 二正辛酯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65

3,3'-二氯联苯 胺

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

-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66

阿特拉津

土壤和沉积物 阿特拉津和西玛津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67

氯丹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68

p,p'-滴滴滴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550

69

p,p'-滴滴伊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550

70

滴滴涕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550

71

敌敌畏

土壤和沉积物 杀虫剂 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或高效液相 色谱法

-

72

乐果

土壤和沉积物 杀虫剂 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或高效液相 色谱法

-

73

硫丹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74

七氯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75

α-六六六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550

76

β-六六六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550

77

γ-六六六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550

78

六氯苯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79

灭蚁灵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1

80

多氯联苯(总 量)

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3

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2

81

3,3',4,4',5-五 氯联苯 (PCB 126)

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3

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2

82

3,3',4,4',5,5'-

六氯联苯 (PCB 169)

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3

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2

83

二噁英 (总毒性当 量)

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 辨质谱法

HJ 77.4

84多溴联苯 (总量)土壤和沉积物 多溴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85

石油烃 (C10-C40)

土壤和沉积物 总石油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
噪声和振动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机场噪声、厂界噪声、区域噪声、交通噪声、敏感点噪声

噪声的常用监测指标包括:噪声的强度,即声场中的声压;噪声的特征,即声压的各种频率组成成分。噪声测量仪器主要有:声级计、频率分析仪、实时分析仪、声强分析仪、噪声级分析仪、噪声剂量计、自动记录仪、磁带记录仪。


噪声的监测注意事项
(1)测量仪器。所有测量仪器均应符合相应标准,使用前必须校准。①测量噪声级时,使用精密和普通声级计,如需测量噪声频谱,需要声级计上佩带滤波器;②测量等效声级时,使用积分声级计;③测量脉冲噪声则使用脉冲声级计;④测量声强或分析噪声信号时使用声强计、实时分析仪等。
(2)测量条件。①测量中要考虑背景噪声的影响。当所测噪声高出背景噪声不足10dB时,应按规定修正测量结果;当所测噪声高出背景不足3dB时,测量结果不能作为任何依据,只能作为参考。②当环境天气风速大于四级时,应停止室外测量。③测量时要避免高温、高湿、强磁场、地面和墙面反射等因素的影响。
(3)读取法。①稳态噪声用慢挡读取指示值或等效声级。②周期性变化噪声用快挡读取最大值并读取随时间变化的噪声值,也可以测量等效声级。③脉冲噪声读取其峰值和脉冲保持值或测量等效声级。④无规则变化噪声应测量若干时间段内的等效声级及每个时间段内的最大值。
(4)测量位置(主要指测量传声器所在位置)。
①户外测量。当要求减小周围的反射影响时,则应尽可能在离任何反射物(除地面)至少3.5m外测量,离地面的高度大于1.2m以上,必要而有可能时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可监测的地域范围。但每次测量其位置、高度保持不变。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最好固定在车顶上。
②建筑物附近的户外测量。这些测量点应在暴露于所需测试的噪声环境中的建筑物外进行。若无其他规定,测量位置最好离外墙1~2m处,或全打开的窗户前面0.5m(包括高楼层)。
③建筑物内的测量。这些测量应在所需测试的噪声影响的环境中建筑物内进行。测量位置最好离墙面或其他反射面至少1m,离地面1.2~1.5m,离窗1.5m处。
(5)测量时间。
①时间段的划分。测量时间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昼间还可以分为:白天、早和晚三部分。具体时间,可依地区和季节不同按当地习惯划定。一般采用短时间的取样方法来测量。白天选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如8:00~12:00和14:00~18:00);夜间选在睡眠时间范围内(如22:00~5:00)。
②测量日的选择。测量一般选择在周一至周五的正常工作日,如果周六、日以及不同季节环境噪声有显著差异,必要时可要求做相应的测量或长期连续测量。
详细测量方法参见《声学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第一部分:基本参量与评价方法》(GB/T3222.1—2006/ISO1996—1:2003)、《声学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与评价第二部分:环境噪声级测定》(GB/T3222.2—200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 [1] 

]]>
微生物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微生物检测

项目背景  


由于微生物具有种类繁多、分布广泛、代谢能力强、生长繁殖快、易培养、易变异、适应能力强等特点,存在于食品加工、餐饮业等各个环节中,微生物指标如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则将危害人类健康,微生物检测已是环境和食品安全检测中的重要项目之一。

优势

中环监测在微生物检测领域拥有丰富的化经验,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度可达百级,不仅可以进行非致病菌检测,还可在拥有二级防护级别的实验室内进行致病菌检测。 

检测标准


GB/T 5750.12-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4.1)多管发酵法 大肠埃希氏菌

GB/T 5750.12-2006   2.1多管发酵法, 总大肠菌群计数

HJ/T347-2007  水质 烘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第一法 多管发酵法 粪大肠菌群

GB 4789.7-2013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T18204.4-201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四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2-2010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15-2010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4-2010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201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4-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蜡样芽胞杆菌检验

GB 4789.11-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41-2016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肠杆菌科检验

检测项目

细菌总数(菌落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真菌总数

耐热大肠菌群

大肠埃希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沙门氏菌检验

志贺氏菌

致突变性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辽宁中环是专业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我们将为客户制定方案·采样·分析·检测评价,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共卫生许可证初办、年审及日常检测)为企业节约时间和成本。

检测内容:


空气质量,公共卫生用品,二次供水检测,泳池水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竣工验收检测,续证、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等

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

编制报告书(含大纲)、编制报告表、评价报告书(含大纲)、评价报告表

建设项目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预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竣工验收检测

温度、湿度、风速、新风量、噪声、照度、TVOCCOCO2PM10、甲醛、氨、臭氧、苯、甲苯、二甲苯、细菌总数、其他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PM10(送风口)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积尘量、致病菌(风管内表面)

新风量(新风系统)

嗜肺军团菌(冷凝水、冷却水、加湿设备水)

续证、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

温度、湿度、风速、新风量、照度、噪声、TVOCCOCO2PM10、甲醛、氨、臭氧、苯、甲苯、二甲苯、积尘量、细菌总数、细菌总数(送风/积尘)、真菌总数(送风/积尘)、溶血性链球菌(送风/积尘)、嗜肺军团菌(送风、冷凝水、冷却水)

游泳池水

池水温度、PH值、尿素、浑浊度、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冬季室温、相对温度、风速、二氧化碳、细菌总数

二次供水检测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PH值、总大肠菌数、细菌总数、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总硬度、硝酸盐、氯化物、挥发酚类、六价铬、铁、锰、铅、镍、砷等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检测

细菌总数、大肠菌数、霉菌、酵母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二次供水需要检测什么项目: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PH值、游离余氯、铁、锰、铅、氨氮、滑雪需氧量,以及对水箱进行卫生学评价。

根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标准进行检验检测、评价。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能继续运行。


那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要检测什么项目呢?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冷却水、空调系统冷凝水嗜肺军团菌、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细菌总数、针具总数、β-溶血链球菌)、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空调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积尘细菌、积尘真菌)、积尘量、新风量,以及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

检测标准根据: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室内空气检测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室内空气的检测主要是针对甲醛、氨、PM2.5,臭氧,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测甲醛专线:13028289208(微信同号)

  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环境中如果含有可溶性重金属、游离甲醛、甲醛、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氯乙烯单体、苯乙烯、氨、氡等有毒有害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有害于健康的装修污染,已经引起性人口发病和死亡率的增加。其原因是在新建和重建的建筑物选用的建材中含有害物质,并且严重超标。施工质量差,就会造成室内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环境中如果含有 游离甲醛、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氯乙烯单体、苯乙烯、氨、氡等有毒有害物质,轻则会使人体引起咽喉炎、胸闷、头昏、视力下降、皮肤起疱等。重则会影响人体的免疫系统、引起血液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甚至致癌。 
        借助设备、科技人才及技术,PONY 谱尼测试集团为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政府部门等社会各界提供环境空气监测服务。 




    检测项目 
        ■ 公共场所空气监测■ 办公室空气监测
        ■ 室内装修空气监测■ 车内空气监测
        ■ 家庭装修全程跟踪监测■ 办公室空气监测
        ■ 装饰材料性能鉴定、监测■ 大理石放射性监测
        ■ 工程报监(新建楼盘、全装修楼盘空气质量验收)

服务范围 
     ■ 承担社会委托检测,针对装修后的室内污染进行室内环境监测 
     ■ 承担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室内空气质量监测
     ■ 提供有关室内环保、室内空气检测以及装修污染等问题的咨询服务 



联系电话:13028289208(微信同号)




]]>
固体废物/危废 Sat, 27 Jul 2024 14:29:18 +0800


固体废弃物和污泥的检测,可以检测其中的氟化物,六价铬,总磷,汞,铜,锌,铅,镉,砷,硒,锑,铋及多环芳烃等挥发性有机物。


固废检测/危险废物检测

项目背景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过两次修定,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要求更加严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逐步显现,而同时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的鉴别、检测的要求也逐步提高。 

管控法规
中环检测具备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检测相关资质,可依据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腐蚀性鉴别,浸出毒性鉴别等检测服务,为危险废物的鉴别提供依据;对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要求进行检测,为政府和企业单位提供科学依据。 

检测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00-20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其他相关检测标准
HJ 557-2010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555.12-1995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5555.10-1995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15555.4-1995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199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7-1995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8-199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1-1995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1995 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1995 固体废物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
GB/T 15555.9-1995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6-199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测项目 

类别

项目

固废 

总铜 、总锌 、总镉 、总铅 、总铬 、六价铬 、烷基汞 、总汞 、总镍 、总银 、总砷 、总钡 、总铍 、总硒 、无机氟化物 、氰化物 、六六六 、滴滴涕 、滴滴涕 、乐果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马拉硫磷 、氯丹 、六氯苯 、毒杀芬 、灭蚁灵 、硝基苯 、二硝基苯 、对-硝基氯苯 、2,4-二硝基氯苯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苯酚 、2,4,6-三氯苯酚 、苯并(a)芘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多氯联苯 、苯 、甲苯 、乙苯 、二甲苯 、氯苯 、1,4-二氯苯 、1,2-二氯苯 、丙烯腈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等


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

序号

危害成分项目

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 度限值(mg/L)

分析方法

无机元素及化合物

1

铜(以总铜计)

100

附录 ABCD

2

锌(以总锌计)

100

附录 ABCD

3

镉(以总镉计)

1

附录 ABCD

4

铅(以总铅计)

5

附录 ABCD

5

总铬

15

附录 ABCD

6

铬(六价)

5

GB/T 15555.4-1995

7

烷基汞

不得检出 1

GB/T 14204-93

8

汞(以总汞计)

0.1

附录B

9

铍(以总铍计)

0.02

附录 ABCD

10

钡(以总钡计)

100

附录 ABCD

11

镍(以总镍计)

5

附录 ABCD

12

总银

5

附录 ABCD

13

砷(以总砷计)

5

附录 CE

14

硒(以总硒计)

1

附录 BCE

15

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

100

附录F

16

氰化物(以 CN-计)

5

附录G

有机农药类

5

序号

危害成分项目

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 度限值(mg/L)

page6image25397888

分析方法

17

滴滴涕

0.1

附录H

18

六六六

0.5

附录H

19

乐果

8

附录I

20

对硫磷

0.3

附录I

21

甲基对硫磷

0.2

附录I

22

马拉硫磷

5

附录I

23

氯丹

2

附录H

24

六氯苯

5

附录H

25

毒杀芬

3

附录H

26

灭蚁灵

0.05

附录H

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7

硝基苯

20

附录J

28

二硝基苯

20

附录K

29

对硝基氯苯

5

附录L

30

2,4-二硝基氯苯

5

附录L

31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50

附录L

32

苯酚

3

附录K

33

2,4-二氯苯酚

6

附录K

34

2,4,6-三氯苯酚

6

附录K

35

苯并(a)

0.0003

附录 KM

36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2

附录K

37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3

附录L

38

多氯联苯

0.002

附录N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9

1

附录 OPQ

40

甲苯

1

附录 OPQ

41

乙苯

4

附录P

42

二甲苯

4

附录 OP

43

氯苯

2

附录 OP

44

1,2-二氯苯

4

附录 KOPR

45

1,4-二氯苯

4

附录 KOPR

46

丙烯腈

20

附录O

47

三氯甲烷

3

附录Q

48

四氯化碳

0.3

附录Q

49

三氯乙烯

3

附录Q

50

四氯乙烯

1

附录Q

1:“不得检出”指甲基汞<10ng/L,乙基汞<20ng/L


]]>